三、被告席上的法官
几个法官索贿,欲壑难填。又一法官串通他人谋取别人房产,机关算
尽。共和国不容贪官,作恶的法官站在被告席上。
1998年2月17日上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内,正在进行着一场宣判。此时,面对高悬国徽的被告席上,站着四名悔恨交织的罪犯,案发前,他们也曾多次出席过法庭审理,那时,他们是以共和国法官的身份主持着这庄严的审判,曾将一名名触犯刑律的罪犯科处刑罚、体以民意。今天,他们又因一时之贪,蜕变成人民的罪人,站在了本不属于他们的位置上。这四名堕落成罪犯的法官是: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指导员武志林、院长吴保路、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晓东、民事审判庭庭长张锁庭。随着判决书的宣读,他们的贪婪丑行也渐渐地昭示在旁听观众的面前。
1994年冬季,桥东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受理了石家庄市A公司起诉北京B公司拖欠购锁货款纠纷案。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武志林担任审判长,时任经济庭审判员的王晓东主办此案。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他们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判处被告北京B公司返还原告石家庄A公司人民币1400万元。判决生效后,执行中遇到了重重困难,后经武志林向院长吴保路请示,决定成立本案执行小组,由武志林任组长,王晓东和执行庭副庭长张锁庭为成员。之后,他们西到太原、东到沧州,四处追寻被告的资产,最后于1994年12月底,在北京某金融机构将被告的405万元划拨到石家庄。
1995年1月初,石家庄市A公司经理李某、剧总经理赵某找到武志林。李某说:“春节快到了,武庭长是不是先给我们解决20万,给职工搞点福利。大家给我们公司办的这个案子,费了不少劲,我们准备向你们表示一下感谢。”
武志林也毫不谦让,赤裸裸地问道:“每人给多少?”李某试探性地答道:“每人给5000元购物券怎么样?”武志林听后不屑一顾地说道:“购物券有什么用?”两位总经理没想到这位头顶国徽的法官贪欲如此之强,惊讶地问道:“给现金你们敢要么?”武志林干脆地答道:“敢,怎么不敢,只要给就敢要。”李某只好答应:“好那就给你们弄2万块钱,你们自己处理吧!”武志林一听才给2万,不满之语随即而出:“这么多人2万块钱够干嘛,每人还不给弄1万。”面对武志林的勒索,两位总经理不敢抗争,只好遵命。
两天后,两位总经理再次来到法院,在他们如愿取回20万元后,他们又一同来到会议室里,当着王晓东的面,李某将四沓票面为100元的人民币交给了武志林,并言不由衷地再次表示了感谢。
送走客人,武志林从中拿出1万元递给王晓东说:“办他们这案子,大家都没少费心费劲,这钱是感谢我们的,这是你那份,拿着吧!”面对庭长递来的1万元,王晓东深知收下将意味着什么,但金钱的诱惑又瞬间泯灭了他那块净洁的心灵,他心惊胆战地接过了钱,将它锁在了自己的巨型柜子里。
第二天,武志林见院长吴保路一人在办公室,使用纸包上工万元径直来到吴的屋里,将钱递给吴院长说:“这是A公司李经理他们给的,感谢为他们追回的经济损失,这钱是带有奖励性的。”作为一院之长的吴保路明白这感谢与受贿之间的区别,更清楚收下这1万元将会对他的政治生命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几秒钟内在收与不收之间,他内心里展开了激烈的斗争,最后后者占了上风。他问了一句:“别人有吗?”当听到武志林答到“别的人都有”时,便心安理得地将这不应该得的1万元收了起来。
很快,武志林又将另外的1万元送给了执行庭副庭长张锁庭,这位法律的执行官同样没有丝毫的推辞,收下了这笔不该归他所有的巨款。
不久,武志林在与李某、赵某同桌共饮之后,又收下了两位总经理以给他儿子结婚买东西为名送上的1万元,在自己的脖子上又套上了一具罪恶的枷锁。
1993年夏末的一天,石家庄市C公司总经理张某愁容满面地来到桥东区法院,找到老战友吴保路递上一纸诉状,起诉本市和市外两家企业拒返货款事项。
吴保路见老战友有难,”当即表示将全力相助。他随即叫来王晓东命他主办此案。事后,将案件的交办情况告诉了武志林。王晓东受案后,见此案诉讼标的达100万元之巨,便向吴保路请示诉讼费如何收。
张某一听还要交诉讼费,便以公司无钱为由连声诉苦。吴保路自然不便使老战友为难,便慷慨地说:“小王,案子先审着,诉讼费以后再收。”“
院长亲自交办的案件,原告方又是院长的老战友,王晓东自然不敢怠慢。受案后,他迅速投入工作,很快通过法律手段为原告讨回了部分货款。
张某自然是感激不尽。11月份的一天,张某对武志林说:“公司的事儿劳驾你们各位了,快过年了,我们也不买什么东西给大家了,准备给你们1万块钱,你们自己买点吧!”因是院长的战友,武志林未敢明确表示收下,只是假模假样地客气几句。几天后,张某亲自带领办公室主任褚某到法院向吴保路等人致谢。言谈之中,褚某来到武志林的办公室,将1万元现金交给了武志林,武志林没有丝毫的推辞,便将钱收了起来。
第二天上午,他将3000元交给王晓东,自己又留下了3000元,将余下的4000元交给吴保路,并汇报了每个人的分款情况。吴保路听后只淡淡地说了句“你们拿的少了”的话语后,便将老战友的“感谢款”收了下来。
连续两次得手,武志林尝到了收“外财”的甜头,从此,受贿的胆子越来越大。
1995年1月,武志林接手了石家庄市某厂D厂长起诉市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这是一起诉讼标的达130万元的经济纠纷。武志林见有油水可捞,便打起了勒索钱财的主意。在办案中,他以法院规定办案要注意创收为名,要求该厂厂长吴某按诉讼标的10%提供一部分赞助费。吴某有心拒付,但又不敢回绝,只好答应按实际追回损失的10%提供一部分赞助款。
在武志林“尽职尽责”地工作下,不久,第一笔追回的55万元货款划拨到该厂的账户上。D厂长也颇守信用,几日后的一天早上,他携款5万元亲自来到武庭长的家,将款放在桌上,言明:“先送来5万元,今后再执行来钱我如约再给。”很快,武志林将这笔巨款存入了他个人的名下。
之后,他更加积极地全力办理此案,数日后,第二笔讨回的70万元货款又划拨到了D厂的账户上,吴某又如约再登武庭长的家门,送上了7万元“赞助费”。
一个普普通通的经济纠纷案,利欲熏心的武志林一下子就捞了12万元,胃口之大、贪心之狂达到泯灭人性的极点。
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武志林等人利用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大肆收受贿赂,自以为天衣无缝,别人不会知道。然而,他们打错了如意的算盘。1996年8月,一封举报信摆在了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会员负责人的案头。不久,一个由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共同组成的调查小组进驻到桥东区。
在知情者和广大干警的配合下,虽然武志林等人竭力辩护自己的犯罪行径,但调查小组还是很快查清了他们的犯罪事实,1996年9月27日,武志林、吴保路、王晓东、张锁庭等4人因受贿罪被依法刑事拘留;10月7日,经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4名犯罪嫌疑人又分别被逮捕。昔日的执法官一夜之间沦为了阶下囚。
共和国不容贪官,更不容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的赃官。法庭分别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武志林有期徒刑8年,判处吴保路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王晓东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张锁庭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街长兴后街32号地处武汉市汉口闹市区,原来是栋普通的砖木结构2层楼房,建筑面积91。6平方米。
在这栋房子里,武汉第八医院退休工人曹凤英一家住了30多年。
1956年,他们从房东刘庆年、刘志德夫妇手里租下这栋房子的3/4。1968年,刘庆年去世,养子刘有明将养母接回老家红安县,顺便将房子剩下的1/4以200元典押给房客朱维新。1980年,朱维新在武汉铁塔厂分房,以爱人刘少华名义以130元价格将这1/4转典给曹凤英。
1990年,有关部门给这栋住房下了特级危房通知书。1991年,一场暴雨将本已破损的屋子冲得无法安居。曹凤英一家节衣缩食,凑了2万多元,将房屋翻修成为混砖结构。修好后,曹家以为可以在此长居久安了。
1992年的一天,曹家突然接到武汉市江岸区房地局通知,叫长兴后街32号一个叫李冰的女人去领房屋“两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李冰是谁?长兴后街32号从来没这个住户,是不是房管局弄错了?
第二天,曹家人去房地局一问,才知道自己所住的房屋“两证”已经被李冰领走并被要求腾退房子。
1992年6月3日,曹凤英向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起诉,状告李冰侵权。
住房纠纷闹到法庭,曹凤英一家人翘首等待着法院的公正判决。
有一天,曹凤英见到区法院审判员、本案的主审法官徐斌的字条,要她去一趟法院。
见了面,徐斌热情地说:“太婆,你的官司赢了。你撤诉吧。”曹太婆对法律程序不了解,正在犹豫。徐斌说,“我跟您请的何善尧律师讲一下吧。他拿起话筒,对着电话筒喊了半天话,最后说,何律师也同意撤诉,你签个字吧。
只参加过扫盲班的曹凤英见何律师都同意了,以为官司赢了撤诉是应该的,便非常认真地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并按照徐斌要求按了个大红手印。
1993年11月29日,曹凤英接到江岸区法院球场街法庭一纸民事裁定书:曹凤英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现曹凤英申请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曹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曹凤英承担。
曹凤英这才知道,自己稀里糊涂上了圈套。
本案的另一位主角是李冰,女,1963年12月生,某音乐学院教师。
有一次李冰偶尔得知30号房主去世多年,便编造祖母李琴英是此房东刘庆年妻子的谎言,串通有关人员出具假证明,到公证部门办了5个公证书,又凭这些公证书到房地产部门领到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直到被曹凤英告到法庭,李冰才知道房子的合法继承人在红安县,谎言不攻自破。
在法官徐斌启发下,李冰又生一计,把“祖母是刘庆年妻子”改为“父亲是刘庆年养子”。
1993年,李冰三下红安,以1。6万元诱使刘庆年、刘志德的继承人提供伪证,在李准备好的材料上签名按手印。
李冰又通过多种关系将其父档案彻底改写。有关“法律手续”准备好后,李冰向江岸区法院球场街法庭起诉,要求曹凤英腾退住房。
法庭上,何善尧律师接过证据一看,立即指出这是一份假档案。然而,法官徐斌明知道李冰向法庭提供的是伪证,却予以认可。1995年,江岸区法院做出判决,认定房屋产权归李冰所有,要求曹家6个月内腾退房子。
经过几个回合法庭较量之后,这一不算复杂的产权纠纷案件逐渐形成两大阵营,一方面是曹凤英一家、一直代理此案的何善尧律师、长兴后街32号原住户朱维新;另一方是李冰及有关人员。双方展开了持久的官司拉锯战。
1995年6月21日,曹凤英不服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以该房屋产权不属于李冰所有为主要理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6年3月22日,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曹凤英等上诉人承担。
5年官司,5次失败。明知道李冰的证据是假的,居然每次都变成了真的。曹凤英怎么能够咽得下这口气?
旷日持久的官司让本不富裕的曹凤英一家精疲力尽。5次连败,曹家几乎陷入绝境。有人泄了气:“我们还是认命吧,这官司没有打头了。”但是,曹凤英流着泪对儿女说:“只要是共产党的天下,假的就是真不了。这官司我一个人也要打下去。”
申诉无门之时,曹凤英毅然走进了武汉市检察院,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1996年5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由辖属的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查办。
曹凤英一到江岸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便诉说满腹冤屈,并控告审判人员向诉讼当事人索要财物。民行科的林永康科长和吴和全副科长听罢曹的申诉,又仔细审查申诉理由和相关证据,不由得心生疑窦:这座讼争的二层楼房的产权到底该归谁?是归现居住红安县的徐凤鸣,还是胜诉方李冰?曹凤英难道不是产权所有人?为什么屡告屡挫仍不罢休呢?法院将产权判给李冰,是法官枉法裁判所致,还是合法继承所得?
一系列的问号在他们脑际徘徊。于是,院方决定迅即立案展开调查。
武汉市、江岸区两审法院前后4个判决均以江岸区房地局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而江岸区房地局又是以江岸区公证处(94)岸证字第5014号、第5015号为据颁发该房“两证”的。两位经验丰富的老科长,仔细斟酌,决定先从两个公证书入手。
5月初,两人到房地部门调查房屋原始资料。四访区房地局,三上市房地局,最终在市房地局纪委的重视和支持下,从江岸区房地局收集到该房有关资料的复印件,这才发现,围绕此房的所有权,居然产生过7个公证书!其中,前5个公证书是江岸区公证处1992年6月27日出具的,从第一个公证书证明“本市长兴后街32号木板结构两层楼房一栋系刘庆连、李琴英夫妻在解放前自建,该房产归刘庆连、李琴英共有“开始,按照继承顺序依次公证,最后结论为:“被继承人的房屋遗产应由其(注:李琴英的儿媳李燕侣)女儿李冰一人继承”;。后两个公证书是公证处撤销1992年五个公证书后于1994年8月出具的,此两公证又改称“该房系刘庆连、刘志德夫妻解放前自建并共有”,“刘庆连。刘志德生前有两个养子,刘有明和李安国,李安国遗有配偶及子女李定邦、李康、李冰”,“上述九人自愿放弃继承,由李冰一人继承该房屋产权。”短短两年时间,公证内容发生如此重大变化,李冰祖母李琴英系刘庆连的妻子一下子变为李冰父亲李安国乃刘庆连的养子,难道1994年已愈而立之年的李冰居然对家庭重要成员变化以前一无所知?是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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