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介石成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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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成败录- 第4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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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失效了,“参谋总长”等于“部长”的幕僚。俞大维作为过渡性人物,其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主动让位,自己也落得了一个好名声。这大概叫做各得其所吧!    
    1966年,经蒋介石提名,严家淦被选为“副总统”。严仍兼任“行政院院长”。1969年,蒋经国出任“行政院副院长”。就正常的正副职关系而言,无疑应该说是蒋经国“辅佐”严家淦,其实不然,这是蒋介石的再一次权力让渡的政治安排,“内阁”实际上已由蒋经国所主持,严家淦是在“辅佐”蒋经国从政。这意味着蒋经国的时代悄悄地来临。难怪有人戏称此时的严院长,不过是庙堂里的神像。    
    3.实质性“亲政”,子承父位顺理成章。    
    1972年,在第五届“国大”召开前,蒋介石接到严家淦请求辞去“行政院长”的辞呈,当时,有人称这是老戏法重演,蒋介石提名由蒋经国担任行政院长,他在给“立法院”的咨文中说,蒋经国历任军政要职,于政治、军事、财经各项设施,多有建树,其于“行政副院长”任内,襄助“院长”处理院务,贡献良多,以之任为“行政院院长”,必能胜任愉快。云云。真是十足的“举贤不避亲”。随后,立法院以高票同意蒋经国出任“行政院长”。    
    蒋经国执掌行政院大权后,牢固地掌握军队,加强特务的控制,在政治层面推行了一些革新举措,比如为了缓和台湾省人民对国民党专制统治的不满情绪,提出“台人治台”的口号,增选和补选台湾省籍的“中央民意代表”和“立法委员”、‘监察委员,起用台籍新人入阁;整肃政纪,倡导“平凡、平淡、平实”的三“平”政风;修正或废止不合时宜的法令、规章,精简机构,这些举措的实施,给台湾政坛带来一种新的气象。在经济建设上,发布第6期四年经济建设计划,以及一些相关的经济措施,在减缓国际石油危机的冲击,抑制通货膨胀,安定社会生活方面赶到了较好的作用。    
    1975年,4月,蒋介石病死在台湾阳明山士林官邸。同月,召开国民党中执委会,会议修改党章,规定国民党党魁的称呼改为主席。总裁的名义,永远保留给蒋介石,在国民党内他人不得再用此头衔。会议推举蒋经国担任国民党主席。1978年5月,在“国大”上被选为“总统”。就实际的权力运作而言,自蒋经国出任“行政院长”之日起,他已承继了蒋介石的权位。而就形式而言,到了1978年蒋经国出任“总统”,蒋氏父子的权力交接已划上了一个比较圆满的句号。    
    评析:    
    蒋经国从1938年前往江西赣南涉政后,到1978年正式就任“总统”前后经历了40年。而从退台后,蒋介石把向蒋经国让渡权力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算起,也有20多年。蒋氏父子交接班的过程是漫长的,但也是有序的、平稳的过程,没有出现大的社会震动,更没有出现腥风血雨的内乱悲剧,而且,蒋经国把台湾那块小天地治理得还不错,成为亚洲的“四小龙”之一。其主要原因,在于蒋介石进行了周密的安排,这个安排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渐进性”的权力交接的好处,就在于使“接班人”在实践中逐步掌控权力,增长才干,积累威权。然而,其最大的弊端是,漫长的过程,也在很大程度上把一个人的智慧和精力的高峰期错过。正是因为这样一种按部就班的权力交接,使得蒋经国掌权时,已不是其精力的最佳时期,非但如此,他的身体极差,几年后,行动都不便了,被称作“轮椅执政”。    
    另外,蒋介石留下的“政治遗产”,对于蒋经国来说也是一个包袱。在号称“民国”许多年后,仍然搞“家天下”,父位子承,这对继任者而言有很大的负面性影响,这种非民主政治程序的权力交接留下了祸根。由于种种因素的促进与制约,当蒋经国准备权力交接时,摒弃了以血缘为纽带的庸俗的权力交接班的模式,但却没有一套健全的民主机制与程序遵循,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借鉴其父蒋介石凭直觉和个人的好恶选才用人的经验,使得李登辉这一类的伪君子、野心家有机可乘。蒋经国把国民党在台湾的政权交给了一个“台独”分子,这绝对不是蒋氏父子的心愿,然而,这又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治篇第111节 治篇

        
    治国兴国,是执政者的第一要务,凡想成就大业者,必倾尽全力而为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问题在于依什么样的理念,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而为之。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民主政治逐渐成为政治文明发展的大趋势。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开启了中国走向民主政治的历史进程,这是治国兴国的必由之路;这也是一个漫长、曲折的历史进程,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奋斗。    
    蒋介石是从专制走向民主政治的过渡性人物,他本应义无反顾地推进这一历史过程,不幸的是,他人为地中断了这—历史过程。他自诩为孙中山事业的继承人,却背叛了孙中山的三民主义,逆潮流而行,坚持独裁统治,在中国现代政治文明史上留下最黑暗的一页。    
    治国兴国涉及面很宽泛,在这里侧重从蒋介石坚持独裁统治,运用权术处理治权与民权、一党与多党、治国与治党三对关系及其矛盾的角度,探讨他执政的得与失、成与败,进而揭示蒋介石的政治权谋、权术的落后性、反动性及其失败的必然性。


治篇第112节 “训政”

        
    “训政”这一政治理念,是孙中山提出的。“二次革命”失败后,他在组建中华革命党时,基于革命党蜕化变质,国家政权被北洋军阀篡夺的深刻教训,把建国划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其出发点是,针对中国封建专制根深蒂固,没有民主传统的实际,循序渐进地推进民主。“训政”时期处在承上启下的地位。他认为“训政”是,“以文明法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这是一种“权能分治”的治国理念,其目的是,培植民主土壤,通过教育与实际训练,增强民众的民主意识,提高政治参与的热情,为将来实行宪政奠定良好基础。    
    而蒋介石所讲的“训政”,完全曲解了孙中山的“训政”理念,阉割了它所蕴含的民主精神,实际上成了玩弄权术,愚弄民智、强奸民意、剥夺民权的代名词。    
    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训政”    
    蒋介石自攫取国家最高权力之日起,就想用独裁取代孙中山的民主治国方略。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他只得遮遮掩掩。于是,他以孙中山“训政”的理念为招牌,推行独裁统治。    
    事例:    
    蒋介石叛变革命,建立南京政权后,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第用政权,在必要时,对人民之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其实质是代民做主。    
    《训政纲领》把国民党法定为最高训政者,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定为最高权力的决策机构,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法定为治权的监督、指导机构,为蒋介石独裁提供法理依据。这个《纲领》完全背离了孙中山“训政”理念的民主治国的精神,使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合法化。1929年6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确定了一个时间表,训政时期为6年,最迟应到1935年完成。由于“训政”被异化为国民党一党专政、蒋介石独裁的托词,所以他们以种种借口将它一直延续下去,即使到了1947年宣布结束“训政”,开始实施“宪政”,那也是徒有其名,独裁依旧。    
    这样的“训政”不仅人民得不到什么实惠,就是国民党内部也因为政治利益分赃不匀,常常有人反对蒋介石的“训政”。最先是以汪精卫为首的改组派带头反对。他们认为《训政纲领》未经“国民会议”通过,不合“法统”,联络阎锡山、冯玉祥等,于1930年在北京开会,决定“召开国民大会,制定约法”。    
    在蒋、冯、阎中原大战结束后,1931年5月,由蒋介石一手包办召开“国民会议”,通过了以《训政纲领》为基础起草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约法》分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训政纲领、国民生计、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权限、政府之组织及附则等八章共八十九条。其内容与《训政纲领》大同小异。    
    在政治制度上,把国民党中央定为中华民国最高权力机构。在用语上比《训政纲领》更明确,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从而把国民党中央权力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人民权利义务上,规定了若干“自由”和“权利”,但又说可以随时制定法律来加以限制,实际上,人民的民主权利被剥夺。在国计民生上,表面上规定了改善工农大众的生活及其劳动条件,实际上所列条款,给予官僚资本的扩张法定上的“保障”。在国家组织上,与《训政纲领》有所不同,规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之行驶,由国民政府训导”,把原来的国民党训导换成了国民政府训导。这是很有味的一个改变,国民党中央由训导转换成被训导,即国民党中央由国民政府来训导。    
    依据《训政约法》修改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按照这个组织法选举产生新的政府时,由于会议被蒋介石操纵,只不过成了一个表决机器,选举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根据《训政约法》的规定,国民党中央由国民政府训导,亦即由蒋介石训导,五院院长及各部长的人选,都由国民政府主席提请、任免,五院分立改为五权由主席一人操纵。    
    《训政约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蒋介石依法组成以他自己为“党国”的“最高领袖”的独裁政府。    
    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了《五五宪章》(即宪法草案)。《五五宪章》最大的特点是打出了“还政于民”的旗号,因此,较之前面两个法律文件有较大的改变,一是将政府首脑由主席改为总统,总统有政治、军事、财政、外交、司法等一切大权,并赋予所谓“紧急事变”、“重大变故”时,任意发布紧急命令的特权。二是删除了训政纲领一章,增补国民大会的内容。国民大会由选举产生,但是《国民政府组织法》双规定,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及候补委员为当然国民大会代表。这样,“国大”仍然是国民党的一个点缀。三是规定给予人民各种“民主和自由”,但在条文中用“但是”和“限制”语加以否定。    
    《五五宪章》在《训政约法》的基础上有所前进,在形式上规定了一些类似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条文,取消了国民党“训政”的规定。然而,它并没有改变《训政约法》法定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实质。所谓“还政于民”只是停留在官样文章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实施举措。因此,“还政于民”也只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即使这样的一个根本大法也只是一纸空文,并未付诸实施,所谓“训政”时期仍在延续。    
    评析:    
    蒋介石自攫取国家最高权力后,从1928年10月起,宣告“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其实,他所说的“训政”与孙中山的“训政”理念有着实质性的区别。孙中山认为“训政”是“以文明法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这是一种“权能分治”的治国理念,其目的是,培植民主土壤,通过教育与实际训练,增强民众的民主意识,提高政治参与的热情,为将来实行宪政奠定良好基础。    
    而蒋介石所讲的“训政”,完全曲解了孙中山的“训政”理念,阉割了它所蕴含的民主精神,第一,背离了孙中山“训政”理念的民主治国的精神。尽管在权力配置与安排中,讲到政权在民,也规定了人民的四种权力,但是这些权力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在国民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所谓“训政”实际上成了国民党一党专政,蒋介石一人独裁的托词。    
    第二,按孙中山的设想,“训政”时期是一个不太长的过渡阶段,应创造条件,让民众在实践中增强民主意识,提高参政能力,或是蒋介石搞的“训政”却是压制民主,无限的延长“训政”时期,到后来明确宣布实行“宪政”长达近20年。    
    第三,缺乏逐步健全的法律为民主政治提供保障。从1928年至1936年曾围绕“训政”制定了《训政纲领》、《训政约法》、《五五宪章》三个法律文件,这些文件的内容前后有所不同,但其以党治国、愚弄人民的本质没有改变,它们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与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确定与维护蒋介石的独裁统治,人民应有的权利几乎全被剥夺;广大人民群众争取生存权和民主自由权的斗争此起彼伏,从未间断。由此看来,蒋介石想以所谓“训政”掩盖其独裁的伎俩并不很有效。


治篇第113节 严密的基层统治网

        
    实行组织控制以驯化“顺民”    
    蒋介石为了维护自己的独裁统治,不仅在法统上剥夺了人民和民主的权利,而且通过建立严密的基层统治网,加强对民众的人身自由的控制,以把民众驯化成听从统治阶级摆布与宰割的“顺民”。    
    事例:    
    在全国基层普遍建立保甲制度,是典型的例证。    
    保甲组织,是县以下的基层行政机构。这作为一种地方统治制度,始于宋朝,此后历代相袭,成为统治阶级管理和控制人民的工具。清王朝推翻后,保甲制度曾经松弛下来。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由于各地派系斗争、内战不断等原因,地方未能及时恢复与健全。一些省区曾自发地推行保甲制度,但五花八门。    
    红军以广大农村为革命根据地,建立了红色政权,这个政权由于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在极其险恶的军事对峙下能生存与发展。蒋介石从中感到基层政权的重要作用。1931年,在对江西苏区发动第三次“围剿”时,为了配合军事上的“围剿”,他指示总司令部党政委员会的地方自卫处研究保甲制度,草拟了保甲法规,下令在江西省修水等43个县试行。1932年6月,他在调动大军“围剿”鄂豫皖苏区的时候,将在江西试行的保甲法规加以修订,于8月在鄂豫皖三省接近革命根据地的地区颁布《施行保甲训令》及《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从此,保甲制度被南京国民政府以法律形式,正式在湖北、河南、安徽3省推行,接着,又扩大到陕西、江苏、甘肃、宁夏等省。1934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作出决议,交国民政府行政院通信各省市推行,至1936年全国共有13省及南京、北平两市实行这种制度。    
    按照保甲制度的规定,各县划分为若干区,限期编组保国甲。保甲的编组以户为单位,设户长;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其中保设保办公处,甲设甲办公处,一乡一镇中住户过多编组有两个以上的保,“设保长联合办公处”。担任保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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