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生活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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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生活史2-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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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修斯?维塔利斯所著的《历史》一书中:如果敌人的财产被没收;那么穷人的贫困就会减轻。
  在与“公共”相对且又相关的词汇里,“私人”(privatus)及其派生词呈现出各种不同的意义;表示家庭的和非节日的。(举例来说;在《圣本尼迪克特章程》中;privatis diebus的意思是非宗教节庆日。下面,我们会看到节日的概念很重要。 我们将会考察典礼仪式和舞台表演;考察人们的举止姿态、说话的用词,以及他们向别人展现自己的方式。与“私密”相关的词汇不能用于表述这种节庆活动行为,但可用于表述许多家内的活动;尤其可用于表述那些受修士法规约束的人的活动。因此,在圣加尔修道院档案室的一份文献中;一位捐赠人保证: 我的儿子将与修道院里的诸多兄弟共享这份私产;也就是说,他将分享这座封闭的、与外界隔绝的修士社区集体拥有的种种特权,修道院的围墙将这个修士社区与公共社会隔离开来。Privatu一词也有“退隐”之意。圣奥麦尔的朗贝尔在十二世纪早期编写的一份家族系谱中;privata用来描述佛兰德斯伯爵罗伯特?勒弗里逊在圣贝宁修道院度过的一段生活。这的确是 “私人”生活;因为这位王公此前无论私人生活还是公共生活始终都涉及到他统治人民的权力; 但在临死之前,他从公众生活退出,暂时放弃了他至高无上的角色,通过选择生活在修道院,从而作为一个纯粹的私人个体,他放弃了象征权力的武器;进入了另外一个律条王国,亦即忏悔的王国。这条语源演化之路的终端,是在修道院书面拉丁文里,privatae一词表示“公共厕所”之意。
  在罗马的方言中,“私人”一词的意思几乎与拉丁文相同。在高贵典雅的法语里,“私人的”、“私人”和“私有”,都是指家庭圈子之内的人和事(正如威廉?阿奎泰纳创作的一首歌谣里所用的短语:estrayns o privats,指熟人和不陌生的人,包括家仆以及家主权力管辖下的所有物事(华斯说:“他所有的下人由他12个私人侍仆领导着”)。即便家庭内部这个群体走到外部世界,这种从属关系仍然保持着(在达斯普雷蒙的歌谣里,我们可以读到:“无论我在哪里,我都是你的仆人”)。我们还发现,该词在意义上向着“隐私”和“秘密”转变,在拉丁语和现代法语里皆是如此。《追寻圣杯》一书谈到“主伟大的秘密和隐私”,华斯在《罗的罗马人》一书中,以圣康坦的迪多时代为基础,展现诺曼底名流的秘密*,寻找规避法兰克人强加于他们土地上的税赋勒索的办法。他写道,他们私下秘密(privément)聚会;换句话说; 这种秘密*,不像那些公开召开的会议,人们可以说出自己的想法并慎重考虑共同关注的事务。在这里,虽然会议也关涉到社区的共同利益,但它是在紧闭的门后秘密举行的。这表现了该词的意义是如何从亲密行为转变到秘密的、因而带有嫌疑的活动——带有嫌疑之说,是从外部威权当局压制性的眼光来看。因此,挖掘和搜索这种私密的阴谋活动,便成为威权当局的职责。如此以来,公与私之间的关系逐渐成为一对冲突的关系,“私”被视为含括于一片圈地、一个受保护的领域内的东西,犹如处于包围下的堡垒。 。 想看书来

私人权力与公众权力(3)
我们上面简略考察了这个字汇,并对之有了初步认识。接着我们继续关注“隐私”一词意义的连续性。这一概念很长时期以来一直保存着连续性,很明显的一点是,拉丁文中“私人”一词具体化的概念到中世纪依然相当清晰:即依据法律不受政府权力控制的行为、个人和事物。然而,我的目的并非是要从普遍意义上定义“私人”,而是想廓清作为公众生活对立面的私人生活。因此,我们需要阐释的首先就是这种相互纠缠的对立性。私人生活的地域显然是以墙壁周围为界线的家庭空间;就象弗兰德斯的罗伯特伯爵一样,他退休后进入修道院是为了排除灵魂之外的所有思想;而且他在越过修道院门槛的片刻,他的生活方式就发生了根本变化。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隔离的程度互有不同,私人生活的观念也是相对而言的;因为,它是逐渐地从最外部转移到最内部的;是从论坛、马路或舞台上逐渐转移到最后的堡垒——家庭空间。在那里,人们将自己最珍贵的财富和思想封存起来;过一种不宜公开展示的生活方式。可以这么说,公众生活与私人生活之间的对立,与其说是因为地域的不同,莫如说是与权力有关。
  不过,对比不在于权力与非权力之间,而在于两种不同类型的权力之间。和平与秩序这两个领域是由不同的原则维持的。考察这两个领域,和平与秩序在这两个领域里是以不同的原则来维持的。在这两个领域里,个人都要受到规约、监管、训诫和惩罚,但训诫和惩罚的权力掌握在不同的权威手里。在公共领域,其目的是对民众施行统治,一群组构起国家的男人(妇女在这里没有位置),管理着公有财产,同时承担着谋求公众利益的责任。这里是集体的领域,因此利益也是不可让渡的。正如罗马人所云,公共利益是不能买卖让渡的,它属于公众所有,对它进行管理是行政官员、国王和法律的职责所在,后者即国王和法律是民众的代言人。“公共”与在十二世纪著述里明确下来的“家庭”之间,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法律屏障。克吕尼修道院档案保管室里有一份标题为“家庭管理安排”的文献,这是在克吕尼兄弟会教父——彼得?韦内拉布尔修士要求下拟订的一份管理计划;旨在改善修会内部的经济状况;如同家庭当中的父亲一样,这是他的职责和权力所在。“家庭”无疑是家庭生活的基石;在这里,家庭指的是一个与所有民众组成的共同体迥然不同的共同体,由于它限定在天然的空间里,我们或可说,家庭共同体天然的限定空间,就是房子。这个私人共同体,不是由法律管理的,而是受“习惯”的支配。家庭共同体中的某个成员,同时也是更大的社会共同体里的成员,因此也受到法律的管辖裁判,但条件是他们走出私人共同体之外参与公共生活。
  私人生活因此就是家庭生活,不是单个人的生活而是集体交际生活,它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许多词汇与“私密”关联到一起形成一系列其它术语。在这些词汇中,mendatio一词值得作进一步详解。这可是个关键的词汇,因为它是进入和谐的私人共同体的初步步骤。但如何翻译它呢?mendatio是一种行为,某个人——仅限于他个人——通过它向某群体的头头宣誓,再通过头头向这个群体的所有成员传达宣誓。成员和头头之间的关系,是一条强有力的感情纽带,在拉丁语和法语中都称之为“友谊”;它是把群体团结在一起的强力黏合剂。这些友谊关系是抵抗“法律”的一道壁垒,它在任何可能的地方滋生成长;并在渗透成功时显示它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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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早期法律中的私人生活(1)
在开始研究所谓的封建社会中私人生活的地位之前,我们必须确定两种对立权力之间的界线;其中之一就是“公共权力”。过去曾长期遮蔽着潜藏于下的社会结构的国家,在十世纪最后20年和十一世纪最初20年,其腐朽不堪的外表开始剥落崩塌,封建社会的本质由此迅速地呈现出来;接下来所发生的事就是私*力开始侵入国家权力。然而,这种曝露于公众视野之下的权力结构实际上并非新鲜事物,它很久以来就已存在。只不过以前的文献很少提到它;因而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如今,这些文献突然之间开始公开地谈论它,这就是被称为“封建制度革命”变化的本质。官方文献从不提及这些业已存在的权力关系,因为它们仍然处于演变的过程中;仍然处于逐渐的形成的过程中;它们还在公众关注的视野之外,在一个我们通常一无所知的领域里。它们就是私人关系,现在,它们被推到了最显著的位置,压倒了其它所有关系。历史学家们通常都一致认为,封建化代表着权力的私人化。譬如,在勒马里涅埃尔的《法国中世纪史》中();我们看到这样一句话:“公法最终呈现出世袭的特征;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公法的习俗,变成了交易的对象。”世袭与交易:这对概念在古典法中有着精确的描述,它们将“私人物品”(即可以买卖、继承的物品)和“公共物品”明确地区分开来。换句更直截了当的话来说就是,随着社会的封建化,公众领域不断萎缩,直至最后每件事物都是私人的,私人生活至此无处不在。
  然而; 封建化还应该被视为公共权力的碎化(而且,我认为这个特征是首要的),用勒马里涅埃尔的话来说,就是:“公众权力被肢解而且经常减小到不能再小的地步。”这种权威的崩溃分解最后导致了政府特权的广泛分散;每个大家庭都变成一个建立在自己范围之上的主权国;尽管其范围极其有限,但每个家庭之主行使的权力仍然保留着其原初的特质;即公众性。如此一来,我们也可以说,在封建社会里,任何东西都变成了公共的。而真实发生的事情是,诸多被认定为公共的权力,其重要性不断萎缩直至十二世纪初臻于极至。而后,随着国家开始重新建构,公共权威的范围才再次开始扩展。然而,人们任何时候都没有,即便公共权威降到最低点的时候——约1000年左右,也没有忘记存在着某种特有的公共方式进行统治的思想。他们仍然相信,明显属于公共的权利是存在的,譬如加冕仪式,在十二世纪的意大利,君主要求在这个仪式上宣誓。(他的誓词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这个时期的文艺复兴要求重归曾被巨大的封建化浪潮横扫而去的古典司法模式,罗马法因此新近被重新挖掘出来。)对这个时期的政治语汇研究也表明,私人—公共的分野依然存在着。那么,在这个历史巨变的时代,公与私分野的社会意义又是如何变化的呢?
  公共权力遭遇到什么样的障碍?在社会的底层,依然存在着拉丁语所称呼的“民众”,即由成年男性组成的共同体,拥有自由身份是该共同体的显著特征。十世纪晚期封建化革命开始的时候;自由身份意味着享有法律中规定的权利和责任,自由民享有与同伴共同维护“公共利益”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否认,只有那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头脑里,才会清晰地形成“公共利益”的观念。尽管如此,大多数有文化的人对它还是比较熟悉的,对他们来说,俗世里和平与正义的理想,仅仅体现在天国中上帝意志统御下的完美秩序里。)捍卫共同体社区以及社区赖以存在的国家,是自由民的权利和责任,这就是“爱国”(如同“公共利益”一样,“爱国”的观念也是久已存在且历久而常新,十二世纪编年史里许多记载可以证明这一点。公共活动的观念与只能被称为爱国主义的情感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自由民通过参与军事远征活动保卫他们的社区共同体不受外敌侵犯。在十一世纪卡塔兰的文献里,远征活动指的是“公共”活动。他们还严厉惩罚“公共”犯罪,以防止内部发生纠纷争执,或“安宁受到破坏”。在被称为“公共的”各种会议上,他们协助调解其他由于某些不愉快而陷入冲突的自由民之间的矛盾。

中世纪早期法律中的私人生活(2)
这些行动都是在行政官的指挥下进行,他们拥有强制性的权力。行政官被授予召集军队、指挥作战、主持司*议并执行这些会议判决的权力。从对破坏和平秩序的自由民的罚款中,拿一部分支付给行政官,作为他们的服务报酬。他们权力的大小在不同场合是不同的,他们带领军队在“祖国”之外征战沙场时权力最大。在国内,只有在所谓的“危险”时刻(“危险”一词是拉丁文 “dominiura”的派生词,表示需要加强统控和强化纪律),行政官的权力才最具强制性和攻击性。夜晚就是这样的时刻:例如在法国北部的瓦朗谢讷,1114年通过和平秩序法令规定,宵禁的晚钟敲响以后,所有人必须熄灭壁炉里的火,每个人都要回到自己的家里。让公共场所人迹为之一空可以确保,除了那些破坏和平秩序的敌人;无人呆在室外,敌人因此自暴身份,容易消灭。
  公共当局统控着国土中属于公共所有的部分。从十二世纪下半期起,《巴塞罗那习惯法》规定,“公路和公用道路、河水、喷泉、草地、牧场、森林和灌木丛”都是公共的。因此,公共的土地包括主要的交通道路和其他通行之所,但也扩及到包括那些周游不定的(即意味着是社区共同体之外的陌生人,因此也是可疑的人)人安家居住的地方。这些地方都处于监管之下,它们从本质上说就是危险的,因为光临这里的人来自其他地方,不为当地所熟悉(如侨居者的社区),或者是那些信仰和习俗与社区格格不入的人(如犹太人)。公共的土地还包括荒野、盐碱地、未开垦或无法开垦的土地、牧地、猎场和天然果木丛生的地方。所有这些地方都是人们的集体财产。在 1OOO 年的行会行规中,公共的土地指的是“法兰克人的土地”,这就意味着它不属于任何个人,而是整个社区共同体。
  公共法律向我们显示了那个时代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和社会阶层状况。它还界定了行政官无权干预的领域,清晰可见的标识炫示着这个领域的独立。中世纪文明很少利用文字,但却大量使用象征物。由于私有财产合法地存在于私人领域,因此标识这一领域的象征物首先表达着所有权。插在一块块田地上的木杆 (在高卢法兰克人制定的所谓“野蛮法”中大量地提到它) 表明,这块田地属于某个特定的个人。这些木杆*在草开始生长的草地上和小麦发芽的田地里,换句话说,在生产农时季节,被耕种的田地就与公共放牧地区别开来。我毫不犹豫地认为,木杆和军队插在征服土地上的带有旗帜的木桩是类似的,军队用这些木桩区分私人战利品和集体劫掠品。编年史家布鲁日的加尔贝叙述爵好人查理,即弗兰德斯伯爵,在1127年被谋杀后引发的诸多麻烦时,曾提及这些木桩。各个攻击集团迅速地向被谋杀的公爵的城堡集结兵丁,同时也向被指控谋杀的卫兵司令的城堡集结士兵。夺取这些财产的大好时机成熟了,因为谋杀公爵的犯罪活动引发的混乱失控局面,使得它们易于为公众报复活动所攻击。第一批劫掠者夺取了这些现在仍属于公共的猎物,让它退出集体所有,变成劫掠者自己的世袭财产;劫掠品周围圈起了篱笆,一如在耕种前将田地和牧场围圈起来的篱笆。
  然而;据为己有和私人化最重要的标识不是旗帜;而是屏障、栅栏和篱笆,它们是最具法律效用的标识,在统控当时社会生活的诸多法规里曾大量地论及这种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譬如《萨利克法典》34章第一款就是有关“破坏围栏的人”;又如,《勃艮第法》55章第二款和第五款规定:“边界标志物被移动或破坏时,如果是自由人所为;砍手;如果是奴隶所为;处死。”惩罚如此严厉的原因在于,和平的本质在边界两边是不同的:边界之外是公众的;边界之内则是私人的。尽管法兰克人的法律文本将池沼地(里面种有藤本植物)和围圈着林木的树篱(尚未开垦但已围起来的土地)区分开来,但两者都是私人土地,不受制于公法。然而,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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