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一部分劳力强的农奴家庭除耕种百亩份地和“公田”外,还有余力来开垦荒地,获得份地以外的收入。这样,不少农奴就把助耕公田当作负担,“民不肯尽力于公田”,“公田不治”,井田制这一生产关系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日渐没落。
公元前7世纪,管仲相齐,实行“相地衰征”,就是根据土地的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代替了劳役制和贡赋。这实际上承认了井田和新开垦的耕地归各家私有。到公元前350年,商鞅在秦国进行重大田制改革,废井田,开阡陌,给各家各户按新的更大的面积规划耕地,授田之后,不再重新分配,长期归其耕作,当时人们称此为“制辕田”。商鞅变法后,秦国废除了井田制,允许平民自由买卖土地。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就进一步承认了土地私有。 。。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2)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发了“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进行全国性的土地登记。这是由于秦对于东方六国的土地情况很难掌握。这次登记的目的是承认现实土地的占有状况,以稳定赋税收入。这样,秦朝也就以国家统一法令的形式,确认了土地的私有权,促进了封建地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和助耕公田的井田制相比,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激励作用十分明显。《吕氏春秋·审分》中说:“公作则迟,私作则速。”与此同时,由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劳动者也可以流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兼容,所以能够容纳较高的生产力。正是因为如此,中国封建社会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创造了灿烂的、无与伦比的农耕文明。
但是,中国封建社会这种以地主经济为主导的封建经济,存在着严重缺陷,学者郑有贵认为,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地主虽然拥有较多的土地,但这并不是为了追求规模效益而形成的规模经济,而是土地所有权的高度集中和使用权的高度分散。在农业为主要产业、基本以手工劳作的生产力水平、土地资源稀缺程度远远高于人力资源稀缺的经济发展状态条件下,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是土地使用费较高,劳力价格较低。这样,大地主选择出租土地比自己耕作或雇工经营更合算,而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尽管地租较高,也只能被迫接受租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地主与农民在土地上的关系是契约租佃关系,地主通过出租土地而获得地租收入,租佃农户是生产经营者,其经营规模狭小,是分散的小农经济。换言之,中国这种土地由地主占有、由佃农经营的经济,实质上是小农经济。
二是中国以地主经济为主导的经济,是小农经济长期化的根本原因。因为,政府从地主阶级利益出发,采取重农抑商政策,抑制商业积累向工业资本转化,生产要素流动范围小,这导致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经营方式长久固化起来,生产力长期停滞,新的生产方式难以形成。
三是中国封建社会农村的基层政权被地主阶级所掌握,官僚、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四位一体,形成垄断势力,对农民进行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剥夺,农民不仅要承受高额地租,而且还要承受高利贷、贱买贵卖盘剥、苛捐杂税及本应由地主承担而转嫁给农民的负担等,使农民几乎没有剩余,勉强维持简单再生产,有时简单再生产也难以为继,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甚缓。
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中国长达2000多年封建社会的社会变革,一直走不出改朝换代的怪圈。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长久延续,使中国的生产力逐渐落后于西方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到了近代,中国的封建制度更加制约生产力的发展,以至国力越来越弱,最后沦为半殖民地。
在北洋军阀和国民党统治的30多年中,农民由于遭到经济和非经济的多重剥夺,生活更加贫困,农村中土地集中的情况变得越来越严重。
正如刘少奇在《关于土地改革的报告》中所分析的:“就旧中国一般的土地情况来说,大体是这样:即占乡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约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他们借此残酷地剥削农民。而占乡村人口百分之九十的贫农、雇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总共只占有约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他们终年劳动,不得温饱。这种情形,经过了最近十余年来的抗战和人民解放战争之后,是有了一些变动,除开已经实行了土地改革的地区不说外,有一些地区的土地是更加集中在地主的手中,例如四川及其他地区,地主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七十至八十。而在另外一些地区,例如长江中游和下游地区,土地占有情况则是有一些分散的。根据我们最近在华东及中南一些乡村的调查材料来看,一般的情况大体是这样:地主占有土地及公地约占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富农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十至十五,中农、贫农、雇农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小土地出租者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三至五。乡村中全部出租土地约占百分之六十至七十。富农出租土地约占百分之三至五,富农自耕土地约占百分之十。这就是说,乡村中百分之九十的土地是中农、贫农及一部分雇农耕种的,但他们只对一部分土地有所有权,对大部分土地则没有所有权。”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3)
极不合理的土地分配和落后的经营方式和租佃关系、苛重的地租剥削、惊人的高利贷盘剥、残酷的商业资本剥削、不堪负重的苛捐杂税等一系列压迫,使解放前的中国农民过着世界上罕见的贫困生活,从事着每况愈下的农业生产。农民的命运也就更加悲惨了!
各地的具体情况到底如何呢?还是看作者在华东、华中、西南等地区的一系列调查吧。
2、苏南农村经济关系
开国大土改前的苏南是指长江以南的江苏省地区,包括镇江、苏州、常州、松江四个专区和无锡、苏州两个苏南直辖市(当时南京为中央直辖,不含),共27个县,3万余平方公里,耕地万亩,土地肥沃,出产丰富,交通便利,人民文化水平也较高。城乡人口共有1170余万人,农村人口约占75%。
苏南农村的土地占有情况是比较集中的,特别是在吴县,最大的地主有万亩以上的土地,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在75%以上,最多的如该县淞北区甚至占有90%,那里有很多的村庄居民完全是佃户。江宁县龙泉乡地主方义和,强占、强买农民土地,积成10万亩,挂“千顷牌”,免完钱粮。其他各县土地的极大部分也是占据在少数地主、富农手里,据句容天王乡的调查,地主、富农与贫农、雇农占有土地的悬殊情况十分明显。据苏南行署粮食局统计材料,全部田亩如照人口分配,平均每人为亩,就各专区具体情况来说,有田少人多的,也有田多人少的。如无锡县田少人多,每人平均亩。其他各县有每人-2亩的,也有—亩的,还有-亩的。但是在封建的土地制度与地主富农剥削强占下,地主人均占地达亩之多,富农人均占地也有亩,贫农人均占地只有亩。
苏南农村封建的地租剥削形式,基本上分为包租制与分租制二种,其中以包租制为主。这是比分租更残酷的一种剥削形式。
包租制,也叫定租制,地主租给农民土地时,规定好租额和押租(也叫坐租)及交租时间、地点、手续,还有的规定有出租年限。以后地主一般的是不管年成好坏,佃户经济情况,只按照规定收取稻或米、麦、钱、草等租额,不增不减。这种制度又分以下几种:
两熟租:麦熟收麦,稻熟收稻或收米,如武进有些地区是这样收的。
一熟租或两熟租并一熟收:如句容大多一熟;而无锡、武进大多两熟并收(稻后收),较一熟租苛刻,因为麦租折米剥削重。
预租,在太仓叫“上交租”。即在耕种前至迟收获前就要交足租额,此种剥削比两熟并收还苛重。
借租田,如无锡部分地主、富农、中农自耕田因外出或缺乏劳动力,无法自种,暂借佃农租种,一待业主有法自种,立即拔田,且租额比任何包租要高。
分租制,有的也称做活租制,不预定租额,每熟视实际产量按成分收,有多收多分,少收少分,不收不分的原则。但不少地区规定有分租的标准,如句容规定主佃完全平分,无锡则有三种标准:主三佃七,此种约占全县%;主四佃六,占全县%;主佃平分,占全县13%。这种规定标准的分租,形式上虽轻于句容,但由于成本负担大部分归于农民,实际上则重于句容。
分租制中的耕种成本负担也不是统一的,如句容完全由地主负担,农民至多以自己仅有的少数农具使用到农作上。无锡基本上由农民负担,统计全县66个乡,完全归佃户负担的%,另外%的乡,佃户成本负担70-95%,地主负担只5-30%,只有个别乡主佃各负担一半。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4)
租额一般占产量50%左右,但以无锡来说,少数借租田及租额特高的占产量的60-70%。
由于经济发达的原因,苏南农村还有其他地区农村所没有的“永佃权”这一情形。
“永佃权”的来历:永佃权是农村中地主残酷剥削农民的一种表现,由于封建地主强买农民土地,或是农民受高利贷盘剥,最后无法清偿债务,以田抵押或被迫出卖给地主,但是地主夺得土地后,自己仍不耕种,仍然租给农民,农民为求活命,经过无数次的反抗,争得在自己出卖的土地上永久耕种权。这样,地主以低价夺得了土地与租额,农民以交租换得了耕种权,当然比耕种自己的土地更苦了,而且一般的如三年交不出租,地主就要摘田(取消永佃权)了。开国大土改前,农村封建地主是常以摘田来威胁、*、吓唬农民的。由此可见所谓“永佃权”者,实际上是把农民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永远被地主奴役与剥削。
有了“永佃权”以后,产生了所谓田面与田底之分:地主占有田底,即土地所有权,农民占有田面,即土地耕种权,地主与农民都可卖买,有一地双卖现象,而且互不相涉,但是地主摘田,那农民仍然一无所有了。
苏南农村以产米为主,其他有麦、豆、棉等,据1948年国民党省田粮局产量估计:水稻35641580担,小麦8082598担,大麦2212740担,大豆3740099担,棉花170999担,油菜603684担,麻22055担,产销上海、南京及浙江、苏北等地,主要农产品不够苏南自给。
在苏南大部农村中,整个生产过程还保留着全套的落后技术与农具,少数地区也有用抽水机灌溉,化肥肥田。抽水机如在无锡有2000多部,苏州有1000多部,但四分之三都掌握在地主富农手里,抽水机燃油与化肥均来自英美,因而这种情况一方面表现了地主富农对农民的剥削;另方面也表现了解放前苏南农村依赖帝国主义的特性。当然,也可以反映出苏南农村经济较中国其他农村发达。
副业生产主要是蚕、桑、茧丝,产量和收获,解放前夕与抗战前比较,是每况愈下。战前副业生产收入占农村总收入的30%,以后下降至6-5%,解放前夕下降到零了。据研究有以下原因:
第一、茧价太低,抗战后,日商压价收买蚕茧,茧价逐渐下降,战前每担合米10石,下降至1948年,合米4石。1949年低到2石至1石5斗(当然与无市场有关)。
第二、没有市场,中国市场受日本及美国的统治,世界市场被日货、意货代替,中国货无出路。
第三、蚕种受日军、国民党匪帮的战争破坏。
第四、收益太小,农民伐桑种麦,桑田减少;仅余桑田,不注意施肥培植,且夹种杂粮,桑叶减收50%。
苏南农村中征粮以银元折实为赋额的基数,银元赋制创于清代,国民党统治时代,因纸币贬值,故在战后改银元折实征收,1948年定每元折稻40斤,分夏秋二季征收,实际上除正额外苛收数字甚大,作蚀耗费与保甲长的办公费。农村粮征全由乡保长、地主、恶霸操纵,苛收大部分加在农民身上。
国民党统治时期除田赋以外的苛捐杂税,某些地区实际上还超过田赋,如户口捐、保甲捐、工事费、办公费等等名目多达30余种,尤以壮丁费占苛杂中40%至79%,如句容老塘乡第五保,一年苛杂总数稻14910斤,壮丁费达11800斤,占苛捐杂税中79%。 。 想看书来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5)
农村苛杂负担,按户、按田亩、按经济状况计算摊派是很少的,由于过去农村在国民党官匪和封建势力统治下,因此形成占农村土地最多、不劳而获的地主富农负担最少,无地少地的生活贫困的农民负担最重。
大革命开始,苏南农村中发生过反地主恶霸、土豪劣绅的斗争,部分地区发生争取永佃权的斗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松江、江阴、常熟、溧阳、宜兴、无锡也曾发生过农民暴动。抗日战争期间,自1939年以后,共产党领导新四军东进,开展了南京近郊、茅山地区、及太湖、澄锡虞、苏常太等地区的抗日游击战争,同时领导与支持农民,进行让租让息、减租减息的斗争。人民解放战争中,由于蒋介石反动政府与封建势力更进一步的压迫剥削,农民在共产党领导下及人民解放战争胜利和苏北土地改革斗争影响下普遍掀起了抗丁、抗捐运动,抗租斗争也在不少地区发生,有些县份农民交租只交20%左右。这些运动一直坚持到苏南解放。
开国大土改前,有些人认为“江南地主无剥削”、“江南农村无恶霸”。以上事实说明,那些说法毫无根据。实际上苏南地主的封建剥削,比北方地主更加狡猾。旧中国的半殖民化,曾使苏南农村各阶级起了很大变化,不少地主将长期剥削所得,在宁、沪、杭沿线城市购买房产,兼营工商业,但不是说,他们不进行封建剥削了。只要还能够在农民身上剥削,哪怕仅仅是一点点,他们也不会轻易放弃的。
3、浙江农村剥削情形
定租制
这是浙江租佃关系中最普遍的形式,一般凡是地质较好的土地都采用定租制。定租制租额很重,农民起码得以正产收获的一半以上给地主交纳租子,一般地主得每亩总收入的60%或70%,佃户得40%或30%,而生产资料加牛力、肥料等等都由佃户负担。据丽水城镇第十行政村的调查材料,他们那里过去属于这种租额的土地,平均最好的每亩能收正产量350斤稻谷,每亩交出租额为200斤稻谷,占总产量的57%,而农民生产每一亩土地需要劳动力99斤稻谷(包括牛工33斤,人工11个,每个以6斤稻谷折算共66斤稻谷),需要肥料折算66斤稻谷,另外再加下种秧谷7斤,共计172斤稻谷。这样,佃户每亩收入350斤稻谷,除去交租200斤,生产成本172斤,不但没有剩余,还得亏空22斤。再把农民每亩副产收入也折算成了100斤稻谷的话,抵亏以外,农民辛苦一年,仅实得副产利益七八十斤稻谷!这叫旧中国贫苦的佃农们如何不挨饿受冻啊。
分租制
分租的租额一般是按照土地的等级而有高低,这种租额在名义上一般是以业主、佃户对半分租,实际上,一般大都为倒四六:即地主得六,佃户得四。有更重的如丽水区缙云县因人口多,土地少,分租租额则为倒三七,个别的甚或有倒二八的:即地主得七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