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歧视,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经营者单方强加给消费者的不平等待遇,显然它是一种典型的以强欺弱的霸王行径。它侵害了消费者依法拥有的公平交易权。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经营者是一叶小舟,消费者是浮舟之水,水载舟亦覆舟。所以,切不可认为舟永远都会浮在水上,那可是大错特错了。
(3)消费歧视是市场经济尚不成熟的表现
消费中的种种歧视现象的存在,说明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尚不规范和成熟。我们的市场经济还缺乏相应配套的消费信息指导和应有的宏观调控,我们的一些部门监督不到位,处罚有缺失,管理有漏洞。一方面,经营者应该加强自律,更重要的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方向的引导,让规则看守经营者的行为,使各种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无处立足,让害人者终尝恶果,自断出路。
治安管理 携带管制刀具违法触犯法律罚款拘留
机场安检人员在例行检查旅客携带的物品时,发现一苏姓男子的物品中竟“藏”有一把近40厘米长的管制刀具。经机场派出所民警询问,该男子说,自己是芜湖市某公司职工,欲乘机前往南京。这把刀具是从沈阳太原街地摊上花十多元钱买的,准备回家收藏。然而就是因为这把刀,不仅让苏某没能如愿登机,还为此被拘留10天。苏某很委屈,不让带刀没收就算了,怎么处罚这么重啊?
法律聚焦: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规定:第一,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第二,在适用对象上,对下列人员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是70周岁以上的;四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第四,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裁决、执行的程序。目前,关于行政拘留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消防管理条例》、《戒严法》等。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当然,本案苏某可以对行政拘留提出不服,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为了防止警察滥用职权,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把行政拘留处罚细分为1日~5日、5日~10日、10日~15日三个档次,避免警察自由裁量幅度过大,确保公安机关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
案例警示:
(1)守法的前提是知法
在生活中,确实还存在着大量不懂法的人,这些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所以很随意地干出违法的事,事后总感万般委屈。而事实上,不懂法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和借口。法律应当成为我国公民的日常必修课,起码应当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去做的,这是公民社会生活的行为安全底线。不了解法律规定的行为底线,自然不能算一个合格公民,起码没履行守法的义务。知法人的行为便有了准星和指南,既能保障个人的权利行使,又不会危害社会管理。所以,一个知法的人,应当说是掌握了自己自由的人,维护了自己权利的人。
(2)守法基于对法律的敬畏
冒犯法律的人,不一定都不懂法,有些人是出于对法律的不敬和轻视,即所谓知法犯法。这些人比法盲更危险、更可恶。他们向法律挑战,或是出于另类的举止及侥幸心态,或是出于一种示威的对抗。总之,他们主观上是故意或恶意的。这种人不珍惜自己,也不爱惜他人,视法律为一种羁绊与束缚,意欲挣脱或解除为后快。他们视个人的自由与权利为至高,凌驾公共秩序之上,肆意冒犯法律,践踏法律,最后只能领受应有的处罚。
(3)守法方有自由的生活
守法是公民社会生活中,应尽的责任和最基本的义务。要想拥有自主和自由,不守法是难以实现的。守法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自己权利的呵护。唯有人人自觉守法,人人才能尽享权利。否则,正常有序的社会生活链条就会断裂,人们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失衡,纠纷、争斗将持续不断。所以,我们不能让违法犯罪等行为污染法律这条清澈的河流。排污治理、清洁河流就是守法的功效。
治安管理 饮酒过度易失德醉酒违法不免责
一日凌晨,韩某在外喝得酩酊大醉后打车回家。在途中,他又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被司机拽下车踢了两脚后扔在半路。韩某觉得自己吃了亏,便拨打110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韩某已离去。民警找到韩某详细询问报警情况,韩某借着酒劲儿,将对司机的不满情绪发泄在民警身上。在回家路上,他连续不断地数次拨打报警电话,辱骂民警,并扬言要报复,要杀人。警方迅速将恶意拨打110的韩某锁定,当警察出现在其面前时,韩某还一身酒气,手持电话骂不绝口,处于半疯狂状态。警方将其带走,并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治安处罚。
法律聚焦:对醉酒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醉酒只是一种生理反应。人在醉酒状态下,意志和意识并没完全丧失,只是处于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的状态。所以,醉酒的人与精神病人不同,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况且醉酒是人们对自己行为放纵无度的结果,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醉酒不是免责或可以开脱的借口和理由。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和第23条分别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本案中的韩某,酒醉后狂打110报警,其行为已严重干扰了110指挥中心的接、出警工作,影响其正常工作秩序。公安民警及时对韩某进行人身约束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对其有效的保护。这种人身约束与控制,一般是通知其家属或指定专人看管,防止其继续发生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实难以看管的,可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约束至其酒醒为止。这种控制,一般不使用手铐或警绳等警械。如果醉酒的人有自杀、行凶或其他危险的行为,在不使用警械不足以制止其行为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警械。醉酒者酒醒后,依其行为违法程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1)醉酒违法不免责
醉酒可以使人行为失控,做出过激行为,因为人的大脑在酒精的麻醉与刺激下,会产生意识障碍,从而影响其对自身言行的控制力。酒后违法或犯罪,法律并没规定可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罚,这表明法律本身对醉酒持否定态度。人有责任控制自己的言行,饮酒也要有节制,倘若斗胆放量饮酒过头,生出是非,醉酒则不能成为其推卸责任的理由和借口。饮酒过量本身就有过错,酒后滋事更是错上加错,对此法不容醉。况且,有人故意以饮酒为由,借酒胡作非为,这更是不能允许的。
(2)切忌酒后失德
有些人无酒时是君子,醉酒后便成小人。可是他们却仍然将酒视为最爱,不喝则已,一喝必醉,酒后失德或寻衅滋事或招惹是非。在此仅对嗜酒的人告知,醉酒误事。人要对自己、对他人、对我们生活的社会负责,不能靠酒醉消磨掉自己的一生。所以,远离酒瘾,远离酒患,应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3)学会放松但不放纵
紧张和劳累需要通过放松来缓解和调整。亲朋好友相聚,小酌十分放松快乐。但放松不等于放纵。放纵是一种为所欲为,是一种不理智、无节制的表现。生活中的祸端往往随着人们的放纵行为悄然而至。要想把握长久的快乐,就应该举止有度,张弛有节,而不应该沉醉于一时的放纵狂欢。
治安管理 家贼也是贼不治殃社会
尔东高中毕业后未找到工作,和一帮“哥儿们”混在一起喝酒、打麻将。时间长了,尔东觉得面子上过不去,就开始暗中偷家里的东西卖。他先后偷了五六次,变卖的价款近2000元。父亲发现家中失窃后报警,当尔东再一次偷家里东西变卖时被警察抓获。尔东此时却不以为然,认为偷自家的东西警察管不着。尔东的父亲得知是儿子偷了自家东西,也表示不希望追究其法律责任。但警方还是对尔东进行了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警方对此解释是:尔东屡次偷窃家中的财物,并参与赌博,应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罚,教育其有些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以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初衷。
法律聚焦:对家庭成员盗窃行为的处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据此,警方对尔东实施治安拘留的处罚是必要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更是及时的。如果尔东不迷途知返,不临渊止步,就不仅仅是治安拘留能够解决的问题了。
案例警示:
(1)家贼也是贼
俗话说,“家贼难防”,家里若出了小偷,缺东少西一定是常有的事。然而不少家贼都有一个认识误区:偷家里的东西不算偷,因为家里的东西是自己的。比如,本案中的儿子偷老子就是如此。然而,本案中的儿子错了,他对家中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也就没有处分权,看在他是家庭成员的份上,父母也许并不禁止他享用或使用家中的物品,但他却偷出去卖,这就侵犯了父母的财产所有权。盗窃罪在我国属于公诉案,即使父母念亲情不予追究,也不影响国家对盗窃罪的追诉。因此,家贼也是贼,偷拿自家的东西,法律同样不允许。
(2)家贼引发家教问题
家贼多发生在孩子身上,而孩子的行为出现偏差,最初多不被父母所知或重视,这样常常导致家长失去及时矫正、纠偏的最佳时期。恶小而为,孩子习惯成自然,贼手将从家庭伸向社会。对孩子,不能只顾吃、穿、上学,更重要的是应当教育孩子怎样做人。父母对孩子成长要负起全方位的责任,从品德的培养到思想的熏陶,从行为举止的教化到为人处事的指点,应该无所不包。父母为孩子人生的第一师,在教育孩子上切不可掉以轻心,否则将养痈为患。
(3)防止家贼走向社会
家贼一般只在自家下手,还不敢到邻家、社会上去活动。这说明危情尚可逆转,挽救还有希望。家长要及时伸出温暖有力的双手,让迷途的孩子看到希望的灯火。家长不可掉进亲情的误区,不可为心疼、袒护孩子,而不让孩子承受应有的处罚。不让孩子接受惩罚和教训,孩子难有悔过之心、改过之意,很难弃恶向善、重新做人。父母应懂得教子之道,敢痛下良药,除治孩子身上的恶疾。我国法律对青少年家庭内盗窃行为的处置亦充分考虑其特点,既给予处罚,又有别于社会上的同类犯罪,充满人性化的温情。法律的矫治是必不可少和不能省略的,它能起到道德教化所难以发挥的功效和威力。
治安管理 企业治安有隐患难躲检查和罚款
沈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危管大队会同新民市公安局治安科到新民市某花炮厂检查时发现,该厂擅自将2000多件烟花爆竹存放在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辅助车间里,检查人员当即要求厂方在3日内整改。3日过后,检查人员复查时,发现该厂并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据此,警方对该厂安全科负责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厂长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律聚焦:企业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是情节特别轻微的;二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是出于他人威胁或者诱骗的;四是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是有立功表现的。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是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是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是对报案人、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是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警方对某花炮厂安全负责人员及负有管理责任的厂长分别处以行政拘留是正确的。
案例警示:
(1)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被处罚
有些单位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只有个人不服从治安管理时才会受到处罚,而单位不属于治安管理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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