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烨即位后,根据封建专制统治的现实需要,不断发出谕令,严密法网,多次增修律例。康熙三年(1664年)刑部题准新例载:“凡异姓人结拜弟兄者,杖一百。查此款律内未载。今酌议得,凡人结拜弟兄者杖一百。如十人以上,歃血盟誓、焚表结拜,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余各杖一百。相应人律。康熙三年三月十二日奉旨:歃血盟誓、焚表结拜者,殊为可恶!此等之人,著即正法。”'41'康熙七年复准,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应正法者,改为秋后处决。其止结拜弟兄,无歃血焚表等事者,仍照例鞭一百。”'42'康熙八年(1669年),刑部新颁律例,则把上述规定作为赌博的附录列在“杂犯”类中。原文为:“实录内凡异姓人结拜兄弟者,鞭一百。如十人以上,歃血盟誓、焚表结拜,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奉旨:歃血盟誓、焚表结拜者,殊为可恶!此等之人,着即正法。查此款因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为非,所定相应,仍留此例遵行。其立决改为监候,秋后处决。如无歃血焚表盟誓,止结拜弟兄者,照依原定,鞭责一百可也。奉旨依议。”'43'
到了康熙十年(1671年),清朝刑律关于放血结盟的规定,在性质上发生了一个根本变化。这就是它从“杂犯”罪变成了“谋叛”罪。雍正《大清会典》记载:“(康熙)十年题准,歃血结拜弟兄者。不分人之多寡,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秋后处决,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止结拜弟兄,无歃血焚表等事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杖一百。十二年题准,凡异姓人结拜弟兄,未曾歃血焚表者,为首杖一百,为从杖八十。”'44'在这里,清政府对异姓人结拜弟兄事件已经作了严格区别。凡是属于歃血焚表结拜弟兄者,不论人数多寡,一律按谋叛本行律从严惩处。如果无歃血焚表之仪式,按一般结盟活动从宽发落。从“不分人之多寡”可以看出,当时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的活动规模有了扩大,远不只三、两人在一起拜把结盟。
康熙十八年(1679年),刑部遵照玄烨的谕令,着手编辑《现行则例》。二十八年(1689年)又将它附入《大清律》,并于每篇正文之后加上总注、疏解律义,于四十六年(1707年)辑成。但未正式刊行。雍正即位后继续加以修订,三年(1725年)编成《大清律集解》和《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五年正式刊行全国。在雍正初年修订的这部《大清律》中,歃血结盟条款,正式列入了刑律贼盗中的“谋叛”类里,内载:“凡异姓人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不分人数多寡,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其无歃血盟誓焚表事情,止结拜弟兄,为首者杖一百,为从者各减一等。”'45'《大清律集解附例》,上述条款列为“增例”。据该书凡例交代,它实际上是康熙年间的“原刻例”,同康熙十年题准新例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将它说成“雍正三年定”,'46'《大清律例根原》也对上述条款不作任何说明列为雍正三年“现行例”下。从叙述“历年事例”、“律例根原”来讲,均是欠妥的。多年来,一些研究者或者受上面两书的影响,或者以歃血订盟条款正式列入清律谋叛类始见雍正朝修《大清律集解附例》,便认为歃血订盟作为谋叛政治罪,始于雍正初年,其实是不对的。
雍正初年新增条例为“凡不逞之徒,歃血订盟,转相结连土豪市棍、衙役兵丁,彼倡此应,为害良民,据邻佑乡保首告,地方官如不准理又不缉拿,惟图掩饰,或至蜂起为盗,抄掠横行,将不行准理又不缉拿之地方文武各官革职,从重治罪。其平日失察,首告之后,不自隐讳,即能擒获之地方官,免其议处。至乡深邻佑知情不行首告者,亦从重治罪。如旁人确知首告者,该地方官酌量给赏。倘借端妄告者,仍照诬告律治罪。”'47'这是雍正元年开始纂修《大清律集解附例》时新增内容,九月“刑部议复歃血结盟事理”时,认为它和康熙朝原刻条例相类似,故作为“钦定例”同列在“谋叛”条款中。
乾隆五年(1740年),清政府重修律例,纂成一部比较完整的《大清律例》,凡见四十七卷,四百三十六门,一千零四十九条。有关禁止歃血结盟条款,放在第二十三卷《贼盗·谋叛》之中,条文同雍正朝所订内容基本相同。其后,乾隆朝也曾多次增修律例,其中,有三次重大增补很值得注意。
第一次为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增例规定:“闽省民人除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仍照定例拟以绞侯,其有抗官拒捕持械格斗等情,无论人数多寡,审实各按本罪分别首从,拟以斩绞外。若有结会树党,阴作记认,鱼肉多民,凌弱暴寡者,亦不论人数多寡,审实将为首者照凶恶棍徒例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从减一等;被诱入伙者杖一百,枷号两个月;各衙门兵丁涉役入伙者照为首例问拟;乡保地方明知不首,或借端诬告者,照例分别治罪;该管文武各官失子觉察,及捕获之后有心开脱,均照例参处;若止系乡民酬社赛神,偶然洽比,事竣即散者,不在此例。”'48'这在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十一月刑部议复福建巡抚定长条奏福建地方歃血订盟结会树党案时增订成例的。它是清统治者第一次正式将“结会树党”均“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联在一起写进大清律例。这表明乾隆二十九年以前,福建利用歃血结盟方式秘密结社起会活动相当普遍,以致清政府不得不针对福建专门另立禁律。值得注意的是,这条律例的增计显然和福建当时结拜天地会活动有紧密关系。它和嘉庆初年福建巡抚汪志伊所查出的天地会起源于乾隆年二十六年(1761年)只相差三年。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正月,闽浙总督李侍尧在关于审拟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漳浦县张妈求等人发动的“谋抢县城、及焚抢税关、官署、监馆、汛房”的天地会起义情由奏折中'49',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六月,两广总督孙士毅在关于审拟天地会许阿协等案情韵赛折中'50',都援引了这一条款,对张妈求、许阿协等“首从各犯”分别定了罪。
乾隆朝对《大清律例》歃血结盟条款的第二次重要增订,是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康熙十年(1671年)以来,有关异姓结盟的禁律条款,都是“不论人数多寡,但分有无歃血盟誓情事”定罪。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广东揭阳县陈河高纠众四十余人歃血订盟结拜弟兄,且不序年龄,推二十二岁陈阿高为大哥。清政府破案之后,经广东巡抚德保复审,“拟以绞侯,发回监禁。匪徒林阿裕等与陈阿高交好,探知罪名已定,起意纠匪,潜谋劫狱纵放,遂乘该署县交卸之际,约期举事,潜匿城外”,结果被发觉,劫狱失败,林阿裕等全被抓获。清高宗接李侍尧奏报后,于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一月廿一日发出谕令:“实属目无法纪,情罪甚为可恶,着李侍尧即速严行审究,将倡首济恶各犯,立时正法示众,以做凶顽。其陈阿高,既为林阿裕等欲救之人,即与匪党首恶无异,定罪亦应同科,并著该督一面办理,一面奏闻,其余各犯,均须按其情罪从重定拟具赛。”'51'次日,他又谕军机大臣,“此案皆由陈阿高拟罪过轻,匪徒见其久系囹圄,遂尔潜谋滋事,致皆身罹重典。使陈阿高犯案时即将正法,林阿裕等无隙可乘,转得杜其奸谋,亦即可全其躯命,……及查核原案,则陈阿高之向拟绞侯,尚系德保比例加重,是此条旧定之例,原未允协。夫以歃血订盟,谓不分人数多寡,殊觉颥顸失当,岂以十人内外与多至四五十人者漫无区别乎?即如陈阿高一案,结盟至四十余人之多,又系该犯起意聚众,且陈阿高年仅二十二岁,案犯较其年长者尚多,而众皆推之为首,即属匪党巨魁,更非序齿结拜弟兄者可比。自当另定例条,以示创惩。所有陈阿高罪名,已谕令李侍尧归于林阿格等案内,从重定拟。至嗣后遇有此等案件,如何另行定冽之处,著刑部详细妥议具奏。”刑部遵照高宗的指令,议复了陈阿高纠众结盟案,并很快拟出了新的例条,其全文为:“凡异姓人但有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者,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侯,为从减一等;若聚众至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者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无歃血盟誉奖表事情,止序齿结拜弟兄,聚众至四十人之多,为首者拟绞监侯,为从减一等;若年少居首,并非依齿序列,即属匪党巨魁,首犯拟绞立决,为从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序齿结拜,数在四十八以下,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及二十人者。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为从各减一等。”'52'
这条律例的增订,充分说明当时放血结盟焚表结拜弟兄活动规模的扩大。而且,清政府尤其注意了“不序年齿”的纠众结拜。四十多年前,罗尔纲先生在《水浒传与天地会》一文中'53',把上述条款视为“康熙年间现行例”,并用它作为天地会起源康熙年间的旁证,显然不妥。罗先生注明这条材料引自《大清律例》第二十三卷。其实,正式题名《大清律例》乾隆五年(1740年)才修成刊市,第二十三卷也无上述内容。康熙年间现行例中非无按人数多寡定罪的规定。多年来,一些学者并不详查而沿袭其说,应予更正。
乾隆年间对歃血结盟条款的第三次重大修订为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关于台湾复兴天地会的规定。条例载:“台湾不法匪徒,潜谋纠结复兴天地会名目,抢劫拒捕者,首犯与曾经纠人及情愿入伙希图抢劫之犯,俱拟斩立决。其并未转纠党羽或听诱被胁而亲非良善者,俱拟绞立决。俟数年后此风渐息,仍照旧例办理。”'54'由于罗尔纲、肖一山等人,对“复兴天地会”发生了误解,因而他们运用这一条文所解释的天地会缘起就留下了很大漏洞。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有关案卷记载,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大清律例增修禁止“复兴天地会”条款,是针对台湾张标、谢志、陈潭等人复兴林爽文天地会而来的。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七月,籍隶广东而居台湾彰化县的张标,“向与泉州人不和,仇家甚多”,和同居彰化之素识谢志谈起“想纠人结会,防备泉人”。因谢志曾从陈信那里得到过“天地会誓章一纸”,懂得结会方法,即建议张标“复兴天地会”。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春,张标、谢志等复兴林爽文天地会案被清政府查获'55'。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三月,籍隶福建同安的吴光彩决心为参与张标复兴天地会活动而被处决的好友张阿秀报仇,又邀约吴基到陈潭索内商谈结拜天地会。四月,吴光彩、吴基和张标案内逸犯王都、张英、吴刊等齐至陈潭家内共同结拜天地会。随后,陈潭等又分头纠人入会,旋被拿获'56'。闽浙总督觉罗伍拉纳、福建水师提督兼管台湾总兵事务奎林和他的继任哈当阿向清廷相继奏报了台湾复兴天地会的活动。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刑部在议复此案时,将它作为典型案例,并拟出了上述条款。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初,哈当阿在关手续获陈潭等复兴天地会案内逸犯廖喜、吴番的奏折中,就援引了这条“新例”。哈当阿称:“新例内载:台湾匪徒复兴天地会名目,其未纠党羽或听诱被胁而亲非良善,俱拟绞立决等语。此案廖喜、吴番素与匪徒交结,致被诱胁入会,其平日之非良善已可概见。廖喜、吴番均应照例拟绞立决。”'57'这是大清律第一次写进禁止天地会名目的条款。律中“俟数年后此风渐息,仍照旧例办理。”
这个“旧例”系指正式写进雍正年间《大清律集解附例》中的康熙年间现行例,即“凡异姓人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不分人数多寡,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清朝统治者以为,复兴天地会的活动,数年之后即可平息,可是,不但此风未息,而且到嘉庆年间,闽、粤等省竟蔚然成风,以至嘉庆朝又不得不对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专指台湾的条文改为泛指“闽粤等省”。
嘉庆四年(1799年),福建巡抚汪志伊在向清廷奏报天地会源流时提出,天地会起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58'。可是,大清律明文规定禁止天地会名目却始于乾隆五十七年。可见,乾隆五十七年以前相当长的时间里,大清律中有关禁止歃血结盟的条文也是针对天地会而来的。因此,把天地会同聚众结盟的“谋叛”活动截然对立起来是不对的。我们从清初到乾隆末年大清律有关歃血结盟条款的规定及其演变可以看出,天地会和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的政治活动是一脉相承的。由于天地会活动极其秘密,它又以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作为结会仪式,因而清政府很长时间并没有发现天地会名目,往往把它和歃血结盟活动看成一回事。即使林爽文天地会大起义之后,《大清律》已经载有严惩天地会条款,清政府在处理许多天地会案件中,仍然接引《大清律例》中所谓“凡异姓人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之类有关“谋叛”条款或“闽省民人结会树党,阴作记认”的规定“量刑定罪”。既然如此,我们就有可能在清代刑律有关放血结盟条款的演变过程中找到天地会起源时间的线索。因为,天地会是在为了反清复明而秘密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的活动基础上产生的。如果这种活动还不普遍,清朝刑律尚无明显反映,很难说天地会就已产生。既然康熙初年大清律例还把“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视同聚众赌博一类的“杂犯”,那么,把顺治朝刑律中的有关规定作为当时业已存在天地会的旁证,显然不能成立。
不过,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朝刑律将“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之人列为死刑,这就在社会上造成了一种新的政治压力,迫使歃血结盟活动转入地下,向秘密方式发展。而康熙初年的清朝刑律没有把异姓结拜兄弟事件当作政治谋叛,它就反而如同“刑部向因严禁赌博,定有治罪条例”那样,禁而不止,并给那些利用这种方式秘密从事反清复明的人们留下一个有空子可钻的机会。
众所周知,康熙元年(1662年),永历帝被擒杀,南明王朝的瓦解,大西军的最后失败,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抗清斗争基本结束。尽管当时巴东的“夔东十三家”和隔海一隅的台湾郑成功尚在坚持抗清斗争,但是,其影响已经微不足道了。事实上,不到两年之后,大顺军的著名将领刘体纯、郝摇旗、袁宗第均相继牺牲,郑成功于1662年6月病逝。大顺军的另一著名将领李来亨也在1664年壮烈捐躯。因此,从康熙二年(1663年)起,除台湾等个别地区之外,清中央政权基本上确立了对全国政治、军事、经济等各方面的统治。自清军入关以来以农民军为主体的全国风起云涌的抗清浪潮,从此转入了低潮,国内社会的主要矛盾也由民族矛盾逐渐向阶级矛盾转化。尽管在平定三藩之乱、统一台湾之前,社会矛盾的转化尚未完成,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还呈现互相交织的状态,但是,昔日“联明抗清”已经进入“反清复明”,公开的武装斗争已被非武装的秘密斗争所代替。“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这一最适合于秘密斗争需要的聚众结社方式,也就因此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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