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在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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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火上- 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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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自由按传统新闻理论的界定涵盖言论和出版自由。“研究采访权、报道权等属于新闻媒介特有的问题时,使用新闻自由加以概括,比起出版自由来说行文上更自然一些。”新闻自由中比较重要的内涵包括创办权、采访权和报道评论权。“采访权是指新闻媒介为报道新闻而接近信息源的权利。”“报道评论权在诸项权利中是最为重要的,其他权利可以说都是为了这一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的。” 目前“新闻自由”一词正式进入中文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仅见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两部《基本法》。    
    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强调新闻自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要求新闻工作者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同时又不滥用手中的权力。新闻责任理论被认为肇始于1947年美国“哈钦斯委员会”的研究报告《自由与负责的新闻业》,之后,美国学者施拉姆等人合著的《报刊的四种理论》正式为社会责任理论定名。    
    关于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的争辩由来已久,目前比较认可的观点是新闻自由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并且这种自由的最后边界定为道德责任,但是,对于“责任是什么”、“怎样负责”、“为谁负责”这些基本问题仍然莫衷一是。     
    关于隐性采访的评论也存在自由与责任的争论。有研究者认为,隐性采访是基于我国宪法第35条“言论出版自由”和第41条“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规定及有关新闻出版法规 的概括式授权,是新闻媒介和新闻记者的一项合法权利。 另有研究者认为,正当的隐性采访活动是经过国家授权的、依法进行的采访、报道活动,如果隐性采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则既不符合“新闻自由”的理念,也不在授权之列。在自由与责任的争论中,双方均认可这样的观点:“在一系列禁止和限制的前提下,确认新闻记者享有秘密采访也就是隐性采访的权利,这对保护公民法人的正当权益,正确发挥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这种“禁止和限制”的依据主要来自现有的法律和道德规范。    
    


第二部分第7节 隐性采访的伦理思辨

    一、隐性采访的价值判断原则    
    记者在将隐性采访用于报道新闻时,所达到的效果和运用的手段极易引发人们的争论。运用隐性采访是正当抑或不正当、应该或者不应该,是一种善意或恶意行为?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本文试从社会公认的伦理观角度来寻求答案。    
    如果要对隐性采访行为进行伦理学意义上的道德评判,那么,我们就应明确“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应该与不应该”的基本定义或判别标准。在伦理学的概念体系中,“所谓善也就是事物所具有的能够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效用性,是人们所赞许、所选择、所欲望、所追求的东西” 。“正当与不正当”,即道德善恶,是从属于善恶的,是“行为对于社会创造道德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相符者即道德善或者正当;相违者即为道德恶或者不正当”。“应该与不应该”可以理解为:“应该是并且仅仅是行为的善,是行为对于目的的效用性,是行为的能够实现其目的的效用性,是行为所具有的能够达到目的、满足需要、实现欲望的效用性。”“在行为领域,应该与善或正价值不过是客体对主体的同一效用的不同名称,不过是同一概念的不同称谓”。     
    要论证隐性采访能否成立和在什么条件下成立,首先要论证隐性采访行为是不是应该的、善的或具有伦理意义上的“正价值”的。根据以上对于三个概念的定义,我们可以做出以下推论:    
    报道的事实是什么→记者报道的需要、欲望、目的→应该、善、价值    
    这种推理的逻辑可以表述为:    
    大前提:报道的事实是怎样的小前提:记者的需要、欲望、目的是什么    
    两前提的关系:报道的事实(符合/不符合)记者的需要、欲望、目的    
    结论:应该/不应该、善/恶、正价值/负价值    
    这种推理逻辑应用于隐性采访,可表述为:    
    大前提:记者实施隐性采访及其产生的结果    
    小前提:记者和社会的需要、欲望、目的(这里主要指道德目的,如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和增进每个人的利益)    
    两个前提的关系:隐性采访行为及其结果与记者和社会的道德目的的关系(符合/不符合)    
    结论:隐性采访的道德规范(应该/不应该、善/恶、正价值/负价值)    
    从以上的逻辑推断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隐性采访行为及结果与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目的相符,那么这种隐性采访就是应该的;如果不相符,则隐性采访就是不应该的。而做这样的逻辑判断,关键在于我们对隐性采访行为事实的认识和对道德目的的确认,这将影响我们所假定的前提的真伪,不同的前提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不同的。    
    二、确定一个标准:隐性采访是否为了全社会的利益    
    一般而言,新闻采访最直接的目的是采集获得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真相)并进行报道,它和人们的道德终极标准──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应该是一致的。而隐性采访通常是在运用其他采访手段难于或不能获得真实新闻时采用的获取真实新闻的一种行为手段,即隐性采访的直接动因也源于采集报道有新闻价值的真实事实,由此则衍生出许多具体的目的,如: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揭露黑幕以实现舆论监督的职责;引发轰动效应;满足观众知情权;制作精彩节目以提高收视率;避开说情保播出:保证采访安全等。    
    这些目的中可以综合概括为:利己(做好工作、引起轰动、收视提高等可使个人和单位得到名誉和利益)、利他(提供真实情况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害他(揭露被访者的不法行为并予以阻止),这里出于害己目的的隐性采访行为几乎是不存在的,如果是这样,隐性采访就不可能进行,我们关于央视的调查显示,大多数人把隐性采访的初衷定为“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并经常考虑安全因素,这都是出于利己目的的考虑。    
    而作为手段的隐性采访,其效用至少包括以上所述的四个方面内容:利己(如完成采访任务)、利人(如实现社会公正,满足公众知情权)、害己(如欺骗导致信誉度下降,受到被访人的拒绝、报复和恐吓)、害人(如在采访中欺骗被访人,造成侵权)。    
    在现实社会中,行为会受到许多意想不到因素的影响,而且,隐性采访行为往往是多种行为方式的叠加,最终会由多种行为的“合力”产生的事实和结果,种种行为代表的利益掺杂其中,这也使隐性采访的价值判断比较困难。    
    三、 隐性采访手段是否具欺骗性    
    2003年10月,美国影星迈克尔·道格拉斯与凯瑟琳·泽塔琼斯控告英国《Hello!》杂志雇用狗仔队摄影师私闯他俩婚礼偷拍照片的官司,由伦敦高等法院判定夫妻胜诉。    
    2000年,泽塔琼斯夫妇在纽约Plaza大饭店举行婚礼。他们将婚礼的照片版权以100万英镑独家卖给英国的《OK!》杂志,不料《OK!》的对手《Hello!》杂志抢先刊出未经授权而且品质欠佳的婚礼照片,使得这对夫妻气愤不已,因而一状告上英国法院,要求《Hello!》赔偿60万英镑,弥补他们的商业及精神损失。同时,《OK!》杂志也经由法律程序,要求《Hello!》杂志赔偿175万英镑,以弥补《OK!》因销售量下降所蒙受的损失。     
    伦敦高等法院前天宣判泽塔琼斯夫妇胜诉,《Hello!》杂志需赔偿影星夫妇14600英镑。另外,《Hello!》赔偿《OK!》1033156英镑的损失。     
    上文这种不惜侵犯他人隐私、公然违法偷拍的现象不仅仅发生在西方国家。正如前文所述,隐性采访的最直接目的是采访到真实的新闻信息,这和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的“道德终极标准”并无矛盾。但隐性采访采用的手段和方法是对被访者隐瞒采访的身份、意图或工具,显然,这种不诚实的行为方式可能构成对社会和他人(被访人)的损害,包括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同时有违新闻职业诚信原则,对社会已建立的秩序造成破坏。    
    对于现实中的人能否欺骗、何时可以欺骗的问题,人们所持的意见是有分歧的。其实,欺骗的害人害己的恶的大小是与其善意成反比而与其恶意成正比的,正如阿奎那所说:“如果一个人通过说谎来达到损人的目的,那么谎言的罪孽就加重了,这就是恶意的谎言。如果说谎是出自善意──不管是开什么玩笑──谎言的罪孽就减轻了……越是趋于善意,罪孽的严重性就越是减轻。” 同理,诚实的利他利己的善的大小是与其善意成正比,与其恶意成反比的。因而,人们创造了“两利相权取其重,两恶相权取其轻”等善恶原则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行为依据,尤其是诚实之善和其他更大的善发生冲突难以两全的时候,这种权衡便成为一种必要的选择,这也是隐性采访在一定条件和范围被使用的原因和条件。    
    


第二部分第8节 在隐性采访中反思媒体职业自律(1)

    一、隐性采访的道德失范现象及思考    
    时下,社会上流行着“防火防盗防记者”的说法,被采访对象常常对记者充满警惕情绪,怀疑记者身上是不是什么地方安装了偷拍偷录的设备。特别是企业或机构,现在已暗中形成默契,凡是对报道意图摸不准的,一概拒绝接受采访。这就造成一种恶性循环:隐性采访越多,拒绝采访的越多;拒绝采访的越多,越得使用隐性采访才能获得新闻。中宣部副部长徐光春总结出《焦点访谈》舆论监督中碰到的困难有“四难”:一是采访难,记者常吃“闭门羹”,有的地方甚至限制记者人身自由;二是取材难,记者在采访中得不到有力支持,使舆论监督缺少足够材料;三是支持难,由于“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作怪,不少单位的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属下、所辖区域被揭短,采取不合作态度;四是解决问题难,被曝光者态度极好,却不见改正,拖而不决,舆论监督没有结果。    
    图12:偷拍违纪者    
    究其原因,除了社会变故所带来的利益和地位重组外,更多要在记者们自身寻找原因了。物欲横流,一些记者为了拉广告而对企业进行地毯式轰炸,掘地三尺式的骚扰让企业不胜其烦;无序竞争,一些记者为了得到独家新闻,或死缠烂打,或“坑蒙拐骗”(包括某些隐性采访),或造谣生事(假新闻),自炒自卖的采访报道让被访者不堪其扰;记者队伍素质良莠不齐,拿钱消灾、立场全无、信誉尽失的有偿新闻让读者难言信任;记者遭打更是屡屡发生    
    目前,新闻业内对于隐性采访的实践大大扩展了我们的讨论范围。先看几个例子:    
    例一:2001年,南京《周末·今苹果》记者在南京市公安局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历经30天对南京近100家派出所进行了国内比较大的一次“正面”隐性采访,动机是想促进警方的“行风评议”活动。并认为,“暗访”已成为新闻监督的重要方法之一,以此可以维护公众利益,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      
    例二:1994年某市公开向社会招聘10余名副局级干部。为了证实招聘过程是公正的,记者假扮普通应聘者,参与这一干部制度改革的全过程,并一一过关,直到市委组织部门前来报社商调时,才得知这是一次隐性采访活动。    
    例三:1996年8月下旬,某晚报刊登一篇题为《本报记者街头报警》的新闻。为了检验某市“110”的工作效率和可信度,该报记者冒充被抢劫,谎报险情。此报道引起较大争议。首先,记者这种行为本身不管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特许”都不合适。有关部门的“特许”本身亦没有法律依据。再者,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人物是虚假的,环境是虚拟的,情节是虚构的,因此就失去了可信性。第三,报假警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对于此类采访,肯定和赞扬的声音还是不少的:“隐性采访的选题的范围还要扩大,视野不能仅放在一些社会阴暗面上,也应该在人民内部的工作作风、职能转换、程序衔接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有所揭露。“隐性采访有利于记者转变采访作风” ,“有的正面题材也不妨运用隐性采访” ,“对正面形象、正面典型,在某些问题上采取隐性采访的方法,是对隐性采访的一个发展” 。    
    但是,有专家认为:“记者在揭露腐败时遇到的困难和采访的苦衷,是值得同情和可以理解的,但是现在偷拍偷录随处可见,不是一种正常的情况。许多事情通过努力,完全可以通过艰苦的公开采访得到材料,但是记者们为了迎合公众对于真相神秘感的探究,简单地采用了没有法律保障的偷拍偷录的方法。这不是采访深入的表现,而是一种变相的偷懒做法。” 我们不能说记者在这些采访中没有下功夫,但取得相关的材料也可以通过大量的已发生事实的采访来达到目的,这种制造事件的带有浓重主观色彩的做法极易让人对所谓的“事实”的可信度产生质疑。    
    如果与高高在上不深入基层的态度相比,这确实是一种作风的转变;但再深入一点考虑,不少隐性采访恰恰是由于记者的懒惰才把它当作采访的“捷径”。例如测试110或寻呼台的工作,完全可以通过多走访些发过案和报过警的单位或个人、多访问一些寻呼台用户、查阅各种记录等方法来采访,其中会发现许多隐性采访中得不到的人情故事。有记者常说:不能守株待兔,要主动出击。如果主动出击指的是这类隐性采访,不宜提倡,这就如一位作者所说:“对新闻从业人员来说,有时还真得有一点‘守株待兔’的傻劲儿,任何时候都玩不得‘杀鸡取卵’!”     
    二、 隐性采访中的新闻职业道德观    
    河南郑州曾经有一起很拙劣的偷拍新闻。某地方电视台记者跑到当地一家黄色交易场所搞偷拍,企图拍摄下这里卖淫嫖娼的交易活动。记者假装嫖客登门,并招揽了两位妓女。接下来,过分的镜头开始上演。在播出新闻中,这位记者不停地给妓女下套,言语挑逗,两个妓女先后全部脱下衣服,这些不堪入目的镜头统统被记者拍下来,播出来,而且隐私部位没有加任何马赛克遮挡处理,直接搬上了电视银屏。本是一则扫黄打非的曝光新闻,播出后引来的却是倒彩,有很多观众纷纷对这位记者给妓女下套进行勾引挑逗的言行表示愤慨,谴责这家电视台不加选择的播出原画面,而且在新闻的后半部分,妓女的裸体镜头都是近距离从下往上拍摄的,而记者的摄像机贴身而放,这位记者到底做了什么?这到底是搞曝光新闻呢,还是假做新闻、真当嫖客?这则新闻给隐性采访行业的记者大大抹黑,这种要不得的体验式新闻,打着隐性采访旗号,就可以没有原则了么?     
    对于隐性采访行为,目前大多数国家主要是以自律机制进行规范的,因为在这个问题(可以扩及新闻自由)上,道德的评判可以有更多的选择空间,更易找到各方均能接受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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