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在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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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火上- 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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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是在真实的基础上,没有任何虚假成份的隐性采访,对观众来说是技巧,而不是欺骗,是记者为了揭示社会阴暗面而迫于无奈使用的一种手段。    
    图19:冠生园发霉月饼馅    
    几年前曾经轰动全国的南京某糕点厂家用“陈年老馅”制作月饼的新闻,至今提起,恐怕大多数人还记忆犹新。为制作这条新闻,记者前后历时两年之久。第一次偷拍,只拍到月饼厂的一些陈年老馅,并没有陈年老馅做月饼的过程,没有抓到“犯罪现场”,库房的陈年老馅无法证明是用来做现在的月饼,没有证据、没有过程,但电视恰恰所需要的就是这种过程,没有拍到这种过程,偷拍是没有意义的。因而没有被准予播出,没办法,只好花上一年的时间重新策划,第二年再进行偷拍。电视媒体最大的优势就是能用影像来说明问题,用一年的时间来等待证据,只为了让观众看到过程、了解过程,增加新闻的真实性。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曾就隐性采访指出:“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用做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采取的手段。这段话曾引起很大的争议,有人为此表示出疑问:《新闻调查》既然认为隐性采访是一种欺骗,但是为什么诺大一个中央台,《新闻调查》栏目使用隐性采访的次数要超过其他的栏目,甚至可以说是每次的批评报道都是用隐性采访来进行?如果这是一种应当冷处理的不恰当采访手段,那么打开电视机,翻开节目表,为什么还是会有高收视率的《每周质量调查》、《今日说法》等等栏目活跃在观众面前呢?    
    如果说是为了迎合观众口味,提高收视率而采取隐性采访,那么是实属不该,因为提高收视率的途径有很多,不仅仅是隐性采访能做到这一点,如果说是因为批评报道只有通过隐性采访才能获得真实的新闻资料,那么就更不应该了,大家都知道,在隐性采访中,必须要采用很多的手段才能使被采访对象能够全盘托出实情(当然必须声明一点,这里所说的手段使正当的、合法的),而且隐性采访本身就是一种手段,既然一开始就对隐性采访予以了否定,为什么不能从自己的观点出发,以一种纯粹的目的,纯粹的手段来采访呢?现在一方面对隐性采访予以否定,另一方面又大肆运用此种手段进行采访,这不是“贼喊捉贼”吗?    
    有人说,虽然记者采用隐性采访并没有犯法,也确实将一些不法行为曝光于大众,但是,记者们隐去了身份,使被采访对象完全在不知底细的情况下道出事实真相,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记者们采取的手段也过于偏激,只在乎将事情的真相公布于天下,但是完全没有顾虑到这些人的感受,对被采访对象来说是欺骗,是不可取的。记者们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获取新闻信息,并不是用这种见不得光的手段。    
    其实作为记者来讲,并不想用这种欺骗的手段来对付某些不法之人,因为在做批评性报道时,隐性采访的危险绝不亚于显性采访。记者们非但有做贼的感觉,还得时刻提心吊胆,怕被人发现了连命都保不住。    
    前面章节已经反复提到了隐性采访的“度”。这里需要再次着力指出,如果说记者在运用隐性采访时,被采访对象是不法之人,那么就不算是欺骗,如果被采访对象并没有超越法律的界限,那么进行隐性采访,对被采访对象来说就有不恰当使用之嫌。某电视栏目曾经用隐性采访手段制作过一起节目,女主人公被她男朋友抛弃了,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做了三次人流,最后分手后还拿了那个女孩三千块钱,去问他要却以没有钱为借口不还。这种涉及社会伦理道德的节目就没有必要用隐性采访的方式进行,因为这毕竟这是两个人的婚恋问题,属于个人隐私,而且该男子的行为还只是在道德的范围内,从道德上讲,那个青年应该遭到谴责,但是并没有违法,所以针对这样的素材,记者运用偷拍偷录的手段就是属于不恰当的类型。    
    隐性采访已成为新闻记者做批评报道的常用手法。电视上那些用针孔式“偷拍机”拍下来的“黑人”、“黑事”、“黑窝点”等揭露社会阴暗面的批评性报道也已然成为电视新闻中最抢眼的节目。不管社会各界对媒体进行隐性采访的争议有多少,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说,这种采访方式确实满足了受众的知情权,增强了舆论监督的力度,受到了社会的普遍欢迎。也许,正是因为隐性采访的特殊性,不管是从哪个方面,我们都很难给隐性采访下一个正确的、公正的定位,为获取有价值的新闻素材,记者们往往是奋斗在社会的最前线,隐性采访不仅能帮助记者获取从正面采访得不到的信息和材料,使新闻更深入、更刺激、更有现场感,而且还是很多批评性报道也必须借助的采访手段。尤其,在中国这样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力量还很薄弱的国家,我们很难想象如果没有记者们深入虎穴、冒着生命危险接近事实真相的隐性采访,那么多不公正、不合理的社会现象怎样来公之于众,大白于天下。    
    


第三部分第12节 是计谋还是骗术(2)

    隐性采访确实为记者进行批评报道敞开了方便之门,也许正是因为隐性采访受到许多观众的认可,一些电视台纷纷效仿,有些栏目甚至把它当作了栏目的“救命草”,无论大小事都采用暗访的形式报道,娱乐节目也亦是如此,但事实证明,隐性采访过多地使用,不但不会受到观众的好评,而只会增强受众的心理负担,暗访最好是作为显性采访的一种辅助形式和有益的补充。


第三部分第13节 隐性采访的电视摄像拍摄技术(1)

    隐性采访和偷拍是两个经常放在一起的词汇。看似相近,实质不同。偷拍只是隐性采访需要应用的技术手段之一,偷拍并不是隐性采访,隐性采访也绝非就是偷拍。现代社会中,公众急切需要新闻媒体提供大量真实的、有现实意义的消息,尤其是揭露现实中阴暗面的事实,隐性采访大量使用偷拍技术,用镜头还原最真实的现场,无疑满足了社会和公众的这种需要,因而受到群众的欢迎和肯定。下面主要谈电视摄像、平面摄影两部分隐性拍摄的技术问题。    
    一、 隐性采访使用的器材介绍    
    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用于偷拍、偷录的器材也越来越多,真可谓是五花八门、应有尽有。由于隐性摄录设备的不断小型化,具有便于携带、不易发现等特点,也越来越多的被记者应用到暗访中,成为记者揭露社会丑恶现象的工具。我国目前电视台最常使用的暗访器材有钢笔式、眼镜式、背包式、钢笔式四种。这些偷拍使用的最普遍的机器设备也有另外一个比较模糊的名字:针孔摄像机。针孔摄像机属于标准的监控器材。目前国内的监控器材90%来源于境外,其中的45%又来源于日本。 著名的台湾政坛璩美凤光碟事件热炒过后,针孔摄像头等监控器材进一步广为人知,开始在我国的其它一些省市“热”卖。 像一种名叫“WAT”的日本公司生产的报价1650元的“WAT”针孔摄像头。这种针孔镜头直径不足1毫米,细如缝衣针。据介绍,只须在固定地点挖出小孔,将探头嵌入,外贴一层纸,在对准镜头的地方用缝衣针的大头刺个洞,整个房间即全部在针孔镜头的监视之中。       
    事实上,大量贩卖偷拍机是一种违法行为。监视、监听设备不是随便可以买卖的。监听、监视设备的生产要经过公安部门的批准,销售者要有销售许可证,非法销售者要受到查处。如果有人利用偷拍手段偷窥他人隐私,受害人可根据民事法律,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对于性质严重者,还可根据刑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监控器材的使用,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侵犯他人隐私为原则,其使用范围应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侵犯他人隐私的范围里。但目前由于我国没有一部具体的保护公民隐私方面的法律,因此监控器材的使用范围的界定便显得有些模糊。 近期,深圳爆出一则新闻:女老板在员工如厕过程中使用监控器;广州也出现类似情况:一名女病人指责受到男医生利用摄像设备进行性骚扰。对于老板用监控器材对付员工是否合理,对于诸如医生与病人、银行职员与取款人、户主与保姆之类一对一的关系处理上能否私自使用监控器,对于夫妻关系处理上能否请私人侦探用针孔摄像头针对“花心丈夫”和“红杏妻子”,目前国内法律界人士还都在讨论中。但无庸讳言,随着人们维护个人隐私权益意识的日益高涨,监控器材有着实际而又广泛的市场前景。      
    一位长期从事隐性采访的老记者说:尽管西方也不乏针砭时弊的力作,但其主要着眼点更趋于愉悦大众、赢利、猎奇。在西方,摄影界中的所谓偷拍者,其实更像是一些明火执仗的强盗,他们对名人的追拍就很典型。如一名摄影记者为了能偷拍到一位著名影星与她的情人从海滩别墅裸跑进海里的镜头,不惜雇潜水艇在海底等半月之久。我们的媒体搞偷拍目的很明确,针砭时弊,曝光丑陋,更多是的出于为国为民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     
    一些评论家也赞同说,让一些人时时警惕偷拍,让偷拍监视着一些人的言行举止,使新闻舆论监督多一种手段,使人多看到一些真实的情况,还是有其必要。但是,很多人对此却颇有非议。这部分人认为,隐性采访得以存在,只是依据法律没有禁止便可以做的一般原则,因而它的法律保障是脆弱的。针孔扰乱了世界,然而,中外法律似乎难以对此做出直接的判决,是与非,罪与罚,有的时候难以判定。 一名国内著名的律师说:用摄像机在街上随便拍摄,理论上不构成任何罪行;假如摄像机具有“透视”功能,使用者又用这些器材在公众场所作为偷窥的工具,才可构成行为不检罪。香港法律规定,如果透过钥匙孔偷窥被当场抓住,警方可以拘捕,但罪属轻微,无须入狱。假如在公厕偷窥令当事人受惊,罪名可以加重至“非礼”。至于以伪装镜、伪装烟雾探测器等工具去偷窥或偷听,却难以入罪。因为在法律上,此属监视行为。去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若把监视行为列为刑事罪,会因私人与公众空间有太多的灰色地带难以界定,执法上会有困难。比如,摄影记者在商场中以长镜头拍摄,算不算监视呢?    
    二、 隐性采访中摄录设备使用应注意的几点    
    隐性采访使用的器材与市面上售卖的器材有很大的不同,通常,只使用法律上不禁止使用的器材。由于隐性摄录设备体积小,通常是放在记者身上的某个部位或放在随身携带的提包中,记者在进行拍摄时,并不能从摄像机的寻像器中直接获取影像资料,只能凭经验的累积和感觉来拍摄所需要的素材,这对于记者的拍摄水平来说是一个相当大的考验。因此,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对于隐性摄录设备的使用要注意以下几点:    
    1。镜头要尽可能稳    
    虽然在隐性采访中,对于镜头的要求没有显性采访的多,但是也不能摇晃得太厉害,记者应特别注意掌握“偷拍机”的平衡性,让观众能看清楚画面内容。    
    2。注意位置和角度    
    不能损害被采访对象的个人形象和个人的隐私权等问题,尤其是谈到隐私问题,拍摄过程中更是要特别注意拍摄的角度选择,画面提供给观众的信息必须和新闻事件相关且不要涉及与事件关系不大的个人隐私,画面给人的视觉信息不仅要符合人们观察理解事物的逻辑,还要考虑是否侵犯了采访对象的隐私权。1998年7月13日,湖北省竹山县电视台的一名记者暗访了本县街头的一些算命摊点,以“算命先生”程道平在摊前的讲话和录像制作成电视新闻《暗访街头算命摊》,播出后程道平提出民事诉讼,状告竹山县电视台和记者侵犯了名誉权和肖像权。本来这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题材,角度也切入的很好,但是电视中的镜头把程道平从底下往上拍,把他的整个裤头都照的清清楚楚,据有关报道引述,“程一边用右手按住腹部一边说,‘他还照了我那个部位呢!他又照我的脸;又照了我的头,对着我上下哪脏照哪。我就穿了个裤头’。”这样就对其造成了侵害个人的隐私,侮辱了个人的人格尊严,虽然最后法院判决程道平败诉,但是此事件也有必要给我们的新闻记者提个醒,在拍摄时对于镜头的选取角度要有个度。    
    3。掌握好录音时间    
    在进行偷拍时,由于受到电池拍摄时间的影响,不能一意的开机。有的记者为了怕麻烦,往往从暗访开始就开机拍摄,不管所拍的内容有没有用,先录下来再说。但是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不但为自己在后期编辑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而且有可能在一些重要的对话中,因电池没电而漏掉重要的一段。一般偷拍机的电池不可能支持太久,因而偷拍时我们必须对被采访对象的谈话有所取舍,适时的开机,适时的关机,完全在于记者的知觉。    
    在一般情况下,采访应当是公开进行,并且应当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不公开记者的身份,体验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新闻事件,获取新闻素材,应当是合法的。虽然隐性采访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但是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如果超越限度介入,也可能对新闻事件发展方向产生影响,有违社会伦理道德,甚至违反国家法律。    
    


第三部分第13节 隐性采访的电视摄像拍摄技术(2)

    三、偷拍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小技巧    
    用照相机进行画面的拍摄,同样是隐性采访中记录现场画面的重要手段。有时记者外出遇到突发事件,手边又没有偷拍设备,这种情况下使用照相机进行拍摄,之后可以在后期编辑中利用静桢、叠画等技术将其做活,同样有良好的视觉效果。另外,在一些平面媒体中,隐性采访同样是重要的采访手段之一,平面媒体的记者要想记录下现场画面,一般也都是用照相机进行拍摄。    
    图16:偷拍销售死狗肉    
    趁其不备:看到满意的画面;前期可以不必拿出机器,而是冷静目测,作好测光、被摄距离、快门、焦距的心算,准备好后,抄出机器迅速调整,直接对焦拍摄。    
    技能要求:熟悉手中的摄像器材,调节迅速,总之一个字:“快”。    
    缺    点:容易被发现,所以拍摄声音一定要小,使用相机的平面媒体记者,应当贴别注意不要用闪光灯,快而准确是其制高境界。     
    守株待兔:有时需要拍摄行进中的人或事物,此时应当走开一段距离,设想出拍摄对象的行进方向,选择一处其将要经过的地方隐蔽好自己蹲守,同时提前调整好镜头和焦距,只等拍摄对象正进入镜头视野后,开始拍摄。    
    技能要求:具有敏锐判断力和想象力,要注意选择好藏身之处。    
    优    点:绝对的神不知鬼不觉,甚至可以拍摄到特写自然的正面照。    
    提    醒:可以配合长焦,适当控制境深,有更加丰富的表现。如果使用的是照相机,应当关闭闪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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