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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意见领袖"是怎样炼成的-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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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观形势的变化,改变了争论的基础。曾经,“该不该救楼市”可能还是个问题;事到如今,怎么还能反对救市呢?
  写作心得
  写作评论,既要对已经发生的新闻作出判断,也要对事物发展的走向进行判断。而且,前瞻性的判断,需要更强的判断力。
  这是一篇引得高度关注、也招来很多谩骂的文章。而这两个方面,都在我的预料之中。明知会挨骂,为什么还要写?因为我认为写文章不是为了赢得廉价的赞美,怕挨骂就不要写评论。如果仅仅为了哗众取宠而说违心的话甚至传播错误的观点,那是一种耻辱。作为一名思想者或评论者,最重要的就是独立思考,最忌讳的就是人云亦云;作为一名评论员,就是要比普通人站得高一些、看得远一些、想得深一些。那些谩骂者,大多是买不起房的人,他们担心政府救楼市会阻止房价的下跌,这种心情当然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个问题只是一个方面的因素,评论者应该明白,评论这样的命题,不是为了某一个群体(哪怕是弱势群体)争取利益,而是为国家的大政建言献策,因此,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而不能站在任何一个群体的立场上。
  当然,越是这样的问题,越是要以理服人。本文从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房地产行业面临的严峻形势、不救市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等几个方面分析了救市的必要性。就在此文发表几天后,国家出台了一揽子拯救楼市的措施,标志着房地产行业政策的逆转;又过了几天,国务院更是出台涉及各个行业和领域的“十项措施”,标志着宏观调控政策的全面调整。这充分证明,本文对形势的判断是正确的。在经过了一番激烈的争论之后,反对“救楼市”的声音逐渐减少。
  

“跨行查询费”的是与非
沸沸扬扬,关于四家银行及银联开收“跨行查询费”的问题已经闹了很长时间了。从消费者纷纷质疑,到广东一位全国人大代表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到上海市民邓维捷状告几家银行和银联,这场纠纷不断升级。在这场旷日持久的争论中,双方一直各执一词:消费者及大多数媒体普遍认为银行收取“跨行查询费”是一种“霸王行径”,既没有根据,收费标准也不合理;而银行方面则一口咬定,收费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究竟谁是谁非呢?其实,双方都有“是”的地方,也都有“非”的地方。
  首先,银行有理由收取跨行查询费。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其基本业务就是提供金融服务(金融产品)并从中获利。“跨行查询”就是银行及银联提供的一种服务。这项服务既可以为银行赢利,也为银行卡用户提供了便利。作为用户,你可以拒绝这项服务(即不跨行查询);但如果消费了,就应该为之埋单。这个道理就像是停车场提供洗车服务并另外收取洗车费一样简单,确实是天经地义的。
  该不该收是“质”的问题,而应该收多少则是“量”的问题。二者不能混为一谈。那么,每笔元的收费标准究竟高不高呢?这要看跨行查询的成本。消费者有权对此提出质疑,银行也有解释的权利,但在没有市场竞争的情况下,到底高不高最终还是应该由物价部门说了算。但到现在为止,物价部门既没有表态,也没有行动。在既没有权威部门认定也没有根据的情况下,消费者的质疑其实是缺乏力量的。
  当然,上文所说的“天经地义”,只是一种笼统的说法。具体的问题还需要具体的分析。就银行收取跨行查询费来说,关键在于银行与银行卡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上有没有跨行查询必须交费的内容。如果协议上有这样的条款而且用户签了字,就意味着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那就没有问题;如果协议上有“跨行查询”这个服务项目但没有收费的条款且没有期限,那就意味着跨行查询是免费服务而且是无期的,对持这种卡的用户,银行单方面决定收取跨行查询费就是违约行为。笔者相信,银行及银联在决定开收跨行查询费后,银行卡申办的格式合同上应该加入了这样的条款,但以前的合同中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综上所述,消费者反对银行及银联向老用户收取跨行查询费是有理有据的,但认为银行及银联永远都不能收取这项费用却没有道理。同理,银行及银联决定收取跨行查询费无可非议,但向老用户收费却有违法之嫌。
  因此,银行及银联的正确选择应该是实行“新老划断”——老卡老办法,新卡新规定。银行方面如果不想实行“一卡两规”,可以推出新卡并提供功能更全、质量更高的服务,促使消费者弃老从新,逐步减少老卡的数量,直至淘汰。这是用“市场”的方法达到目的。然而,银行和银联却采取了类似于“行政”的手段。跨行查询费如此,借记卡的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开收也都是如此。之所以“偏爱”这种“霸道”的手段,应该与垄断地位有关。
  写作心得
  无论判断,还是论证,梳理能力都是非常重要的。为什么呢?因为在一些新闻事件中,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情境往往纠缠在一起,很难笼统地作出判断或进行论证,这就像是眉毛和胡子搅和在一起,让人很难说“眉毛黑不黑”、“胡子白没白”一样。要分清眉毛或胡子的黑与白,必须先把眉毛和胡子分清楚。跨行查询费的是与非就错综复杂:银行与用户有没有签过收费合同是不一样的,合同有没有规定免费的期限也是不一样的……眉毛有眉毛的路数,胡子有胡子的逻辑——只有条分缕析,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也才能把道理说清楚。
  不少初学者写评论,要么一概肯定,要么一概否定,不问具体情况,不分青红皂白,这就叫“眉毛胡子一把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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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咸平的“小是”与“大非”
著名经济学家、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院长刘吉发表了一篇题为《科学地对待经济学家》的文章,对香港经济学家*以及公众对*的追捧提出了质疑。此文在网上转载后,舆论一边倒地批评甚至谩骂刘吉。
  也许是觉得不值一驳吧,刘吉先生在文中并没有具体地批评*的观点。而公众之所以不认同刘吉,主要就是因为大多数人把*言论中的是与非混淆在一起。?
  *之所以“一炮打响”,是因为他抓住了一个公众最关心也确实与公众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即国企改制中的国有资产流失。这个问题确实存在,而且很严重。其突出地表现在,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有些国企甚至地方政府负责人借改制之名行瓜分之实,有的国企负责人打着MBO(管理层持股)的旗号,把全民的国企变成自己的企业。暗箱操作、自买自卖……这既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作为香港的著名财务专家,*敏锐地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毫不留情、一针见血地进行了揭露。这不能不让人叫好。?
  此时,如果*能够提出合理的建议,即如何在操作中防止上述瓜分国资行为,他就是一位了不起的人物。然而,*没有提出任何建设性的意见,而是把国资流失的原因,归结为国企改制本身,甚至提出了“国有企业效率高,不用改制”的观点。?
  真理再往前走一步就是谬论。*就走出了这一步。由于他的批判正好迎合了绝大多数公众对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贫富差距、*现象等各种社会问题的强烈不满,*被视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甚至成了良知的化身。在一片喊打声中,情绪激动的人们失去了理性,大多数人只听到了郎对国资流失的大量的义正词严的痛斥,却忽视了他对国企改革,不,是对整个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否定———那些话虽然只有只言片语,但却是郎的核心观点。?
  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产权不明晰,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而国有企业的产权就是不明晰的。它名义上是“全民”的,但哪一个公民真正觉得哪个国企是属于自己的?说是政府代表国家和全民经营管理国企,但政府怎么可能去经营企业呢?只有聘任几个经理人去打理。但问题是给经理人多大权力呢?给多了,与经理人的身份不对称;给少了,经营管理没法做。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透露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国资委竟然没有国企的收益权。发生这种荒唐的事情,根源其实就在于产权的不明晰。实际上,国企的所有者处于缺位的状态。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产权是绕不过去的。?
  从政府的职能角度讲,政府的角色是“守夜人”,它的职能应该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而现在,中国的大企业大都是国有的或国有控股的,政府仍然主导着国民经济及其资源的配置。即使是在很多一般性的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也在扮演着主角。?
  从效率的角度讲,国有企业也无法与私营企业相比。经营机制不灵活、激励机制不合理……这些早已经被无数的事实所证明。而*竟然说“国企的效率高”,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国企的改制确实出了很多、很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不正视、不解决,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甚至会毁掉中国的改革。因此,政府必须正视这些问题,并采取切实的措施,坚决遏止瓜分国资等非法行为。不过,问题的严重性,并不能改变问题本身的性质。尽管国企改制中的问题非常严重,但都是操作中的技术性问题,而不是原则性、方向性的问题。国资流失等问题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中国法治的不完善。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靠完善法制、加强监管,使国企改制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进行,而不能因噎废食。?
  总而言之,我个人认为,*之“是”,是他指出并批判了国企改制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之“非”,是他从根本上否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其“是”是微观上的、现象性的,其“非”是宏观上的、根本性的。
  写作心得
  这是一篇争议性的选题。这篇文章发表于2006年1月,当时,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及其国有资产流失的争论非常激烈。国企改制的MBO该不该搞?“国退民进”式的改制方向究竟对不对?……由于*的“煽风点火”,民众对国企改制的怀疑和不满日益严重,而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也面临着中途夭折的危险。由于一些主张坚持市场化改革的经济学家(比如刘吉)经常站出来为国企改制辩护,因而也受到了舆论的强烈质疑,“经济学家”甚至成了一个饱受嘲弄的群体。总之,在当时的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关于国企改制以及*的是是非非波及理论界、企业界甚至社会各界,其影响之广泛甚至可以与当年的“真理标准大讨论”相提并论。对于这样的争论,评论者理应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新闻评论界,我可能是旗帜最鲜明也是最早站出来反对*的人。这篇文章在《中国青年报》以及个人博客上发表后,新浪、搜狐、腾讯、凤凰等各大网站都把此文推上了首页,叶檀等著名财经评论家也跟进声援,关于*及其国企改制的争论进一步升级,但此前*被神化、舆论“一边倒”的局面开始有所扭转。可以说,这篇文章充分体现了“意见领袖”对舆论的影响力。
  

监所里的监控设施为什么总是“坏”
一名在延安监狱服刑的犯人史某,入监时体检健康,服刑近一年中身体健康状况一直正常,从无就诊看病现象,且改造表现良好。然而,2009年3月6日,这名46岁犯人在没有任何前兆的情况下死在了监狱的监床上。家人在太平间里看到史时,发现史脖子上有异样痕迹,全身多处出现连片紫红斑,但监狱方认定为正常死亡。史妻在与监狱方谈判时,曾多次提出要查看当晚号子里的监控录像,监狱方称没有监控。(据2009年3月24日《华商报》)
  又一个生命在被收监过程中消失了。这是2009年以来经媒体报道的至少第三起发生在监所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前二人分别是云南“躲猫猫”事件中的李荞明和陕西丹凤县一高二女生遇害案中的徐梗荣。这三个人不仅都是非正常死亡,而且案发中存在一个共同的现象,那就是:都没有死亡现场的监控录像——要么是监控设施“坏了”,要么是“没有”监控设施。
  现场录像是最具证明力的证据。在曾震惊全国的哈尔滨“六警察殴死林松岭”案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发案酒吧的监控录像。“录像”就是最直观的“真相”,它可以为保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最有效的保障。为了预防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也为了避免司法人员受到无端的怀疑,国家规定公、检、法的羁押、审讯、庭审等场所都要安装监控录像。然而,每当犯人(嫌犯)死亡等恶性事件发生时,偏偏都看不到监控录像的踪影。
  监所里的监控录像为什么总是“坏”?案发现场的监控设施真的坏了或者没有监控设施吗?外界无从知晓。在“躲猫猫”事件中,看守所开始说公众无权调阅监控录像,后来又说监控摄像头坏了。这种“前后不一”以及最终的调查结果都说明,看守所很可能撒了谎。
  道理明摆着:如果犯人(嫌犯)是因办案人员玩忽职守而死或者是刑讯逼供致死,那么羁押方或办案人提供现场录像就等于“自证其罪”——这是任何“理性”的人都不会做的。对自知难辞其咎的羁押方或办案人来说,最理性的选择就是说录像设施坏了或者说现场没有安装监控录像;如果羁押方或办案人更有“远见”,他们还可以“避开”摄像头,即选择没有监控的地方刑讯逼供。反正羁押或办案现场都是与世隔绝的,有没有监控设施、是不是“坏了”,外人即使怀疑也无法拿出证据。因此,让玩忽职守或刑讯逼供的羁押方和办案人拿出现场的监控录像,在理论上就是不可能的。
  很显然,这里存在制度上的漏洞。那么,如何弥补这个漏洞呢?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实行“侦押分离”制度;二、切实落实“律师到场”和“现场监控”制度,即审讯时必须有律师在场、讯问现场必须有监控设施;三、在没有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羁押方或办案人负举证的责任。如果羁押方或办案人拿不出证据,那就作出有利于对方的判决。
  写作心得
  这是一篇着眼于“普遍性”的选题。虽然三起非正常死亡事件都是(或曾经是)关注度很高的新闻事件,但此文不是就任何一起事件发表评论,而是从三起事件中总结出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现象并就此进行探讨。
  这种选题不是一时或偶然能够发现的。只有长期关注某一类事件,才能发现这种普遍性是否存在。那么,怎么样才能算是“普遍”呢?从来没有什么标准。不过,俗话说:“事不过三。”我认为,如果连续发生三次相同或类似的事件,那就可以认为构成了一种带有普遍性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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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的“星期五现象”
2006年12月15日,贵州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杨广生通过新华社公布了兴义县县长文建刚遭灭门案的侦查结论:犯罪嫌疑人曹辉谋财害命,现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
  杨广生叙述的曹辉作案经过与上次兴义县公安局的说法并不一样。他虽然也回答了一些疑点,但显然在避重就轻,一些关键的疑点他没有解释,比如作案现场的金表和金项链等贵重财物为何没有被拿走,案发当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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