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虚假陈述
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做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2.其他违规行为
证券市场违规行为还有其他多种表现形式。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违规行为还会出现新形式,呈现新特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常见的其他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擅自发行证券
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未经批准”既包括根本未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包括虽提出申请,但由于不符合条件或者其他原因未经批准;还包括批准后发现不符合条件,又予以撤销的;以及不按照批准的方式、范围、额度等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2)为股票交易违规提供融资及透支交易
为股票交易违规提供融资是指证券经营等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透支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以鼓励或默许的方式,允许投资者透支购买证券或延长交割时间,然后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
(3)上市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指上市公司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回购、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4)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募股资金用途
指上市公司根据招股说明书募集到资金后,未经法定程序,将所募资金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的行为。
(5)银行资金违规入市
指银行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他人的股票申购、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
内幕交易及危害
1。 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① 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11市场风险和股民维护自身权益(10)
② 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
③ 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这里的内幕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和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为该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会计师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2。 内幕信息的界定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并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所谓重大信息,主要包括:
证券发行人订立了可能产生显著影响的重要合同;
发行人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等行为;
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发行人未能偿还到期重大债务等违约情况;
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发行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发行人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发行人的董事长、30%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对外发行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
发行人的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计划;
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发行人的收购或兼并、分立等。
3。 内幕交易的危害
内幕交易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内幕交易显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与正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此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
① 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内幕交易则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内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的投资人。
② 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作为公众持股的公司,必须定期向广大投资者及时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建立一种全面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失公正,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
③ 内幕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内幕人员往往利用内幕信息,人为地造成股价波动,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及如何抑制过度投机
如何看待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理论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将投机视为洪水猛兽和泡沫经济的根源,认为投机就是赌博,应坚决取缔或禁止;另一种观点则对投机持肯定态度,认为投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有利于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政府不应予以限制,应顺其自然。
1。 股票市场投资与投机的区别
股票市场的投机,是指通过预期股票价格涨跌而从中赚取价差收益的短期股票交易行为。与投机相对立的是投资,投资是指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预先垫付一定量的资本,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从理论上说,股票市场投资与投机是有明显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从购买股票的动机看,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股息,而投机则主要是为了赚取股票买卖价差;
② 从股票持有期的长短看,投资的期限一般较长,而投机的期限一般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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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市场风险和股民维护自身权益(11)
③ 从承担风险的情况看,投资的风险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业绩相联系,而投机的风险则直接取决于股票价格的波动;
④ 从当事人对本金和预期收益的态度看,投资者不愿承担较大的风险,希望得到一笔稳定的收入,而投机者愿意承担较大的风险,希望较快地获得大笔收入;
⑤ 从当事人对股市变化的反应看,投资者希望股市繁荣活跃,但股价相对平稳,而投机者则希望股价大幅波动,以便从中赚取价差;
⑥ 从当事人对股票发行公司的态度看,投资者通常较关心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综合指标和长期指标,而投机者则更关注市场短期供求状况。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股票市场上,投机和投资有时是很难区分的。首先,当事人购买股票的动机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难以明确界定。其次,投资和投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例如,原本为“投资”买入的股票,可能会因情况变化需在短期内卖出而变为“投机”;或者原来为“投机”买入的股票,可能会因股价大幅下跌,出售无利可图,而变为持有时间较长的“投资”。
2。 区分合法投机和非法投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机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因为在市场上,价格始终受供求关系和价值变动等因素的影响,而不断地上下波动。既然价格会波动,就必然存在希望通过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获取差价的投机活动。股市的价格千变万化,当然也会有投机。
对投机的评价不能采取极端否定的态度,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区分是合法投机还是非法投机,是合理投机还是过度投机。
合法投机,指投机者利用正常途径得到的信息,根据自己对未来股价走势的预测,依法进行股票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的操作,以期获得差价利润的行为。合法投机对市场股价的稳定有积极的作用,因为当市场股价偏低时,投机者预期市场均衡机制的作用将使股价回升,因此大量买入股票;反之,在股价过高时,则预期股价将回落而提前抛出股票。这两种行为都有助于股价的回稳。
非法投机,主要是指通过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非法获取股票买卖差价的行为。非法投机违背了股票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必须予以严厉制裁,我国《刑法》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
既然投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投机就应该有一种正确客观的认识。对合法投机,应予以积极引导,以趋利避害;对非法投机,则应严格禁止,从严处理。
3。 过度投机的主要表现
即使是合法投机,如果投机过量,也会从合理投机变为过度投机,从而形成泡沫经济,扰乱金融市场,甚至导致股市和经济的崩溃。过度投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① 股价出现暴涨暴跌。股价的暴涨暴跌增加了股市的风险,不利于股市的健康稳定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我国在未实行涨跌停板制度之前,个别股票一天之内涨幅高达100%,投机现象严重。
② 市盈率过高。市盈率越高,股市风险越大、投机性就越强,股价就越是背离其赖以支撑的经济基础。
③ 股票换手率过高。股票换手率越高,短期买卖越频繁,投机现象就越严重。我国在实行T+0交易制度期间,曾出现过一天换手率高达170%的惊人纪录,显然存在着过度投机。
4。 如何抑制过度投机
对于过度投机,要坚持“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进行合理抑制。具体说来,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① 加强风险管理和风险教育,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② 加强监管,实行统一集中的监管体制,加强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工作;
③ 执法必严,建立证券市场禁入制度,严肃处理违规事件;
④ 平衡市场供需,在股市过热时增加供给;
⑤ 完善市场基础建设,如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强化市场信息公开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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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包装及反对过度包装的原因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上市后以何种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对于其今后的发展有很大影响。因此,股份公司借上市的机会进行适当的包装,有利于塑造更好的企业形象,增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然而,有些公司为了多募集资金,在改制和发行过程中,不认真挖掘企业的特点与优势,而是在财务数据上弄虚作假,在文字介绍上哗众取宠,冠之以“这个第一”、“那个之最”等,误导投资者。这种现象就被称为过度包装。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上市公司的过度包装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每股收益包装
股票的发行价由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两个因素决定。为了尽可能多地筹集资金,上市公司在承销商的配合下,往往在企业的每股税后利润上大做文章,通过缩股、折股等方式来提高每股盈利。然而,公司的业绩最终是由经营管理来决定的,包装过分,可能勉强支撑一时,但终究会真相暴露,使企业形象一落千丈。
2.行业包装
新股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的股份公司在上市前通过收购其他公司,改变自身的产业属性或募集资金投向的产业属性,以与国家产业政策“相一致”,达到包装上市的目的。
3.盈利预测包装
新股发行或上市时对未来盈利进行预测,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然而,为了给社会公众以绩优的形象,提高公司声誉,有些公司不切实际地提高每股盈利预测;但上市不久免不了露出马脚,使招股书上“言之凿凿”的盈利预测,变成大言不惭的道歉书,给二级市场带来不稳定因素。
可见,过度包装实质上是弄虚作假,贻害无穷。过度包装不仅欺骗了投资者,最终也必然影响上市公司的信誉和企业形象。因此,证券监管部门须严格发行审批,坚决反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包装行为,以有效地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
操纵市场行为及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原因
证券市场中的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11月颁布的《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对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这类行为包括:
① 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② 以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
③ 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
④ 以自己的不同账户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⑤ 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⑥ 以抬高或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
⑦ 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
⑧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
⑨ 上市公司买卖或与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操纵市场行为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使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造成虚假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会腐蚀证券市场的健康肌体,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各国对操纵市场的行为都是明令禁止的,并均在证券立法中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条款。
禁止操纵市场行为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依法从严惩处操纵市场行为,对于防止证券市场出现过度投机现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和规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