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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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时代- 第8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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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所说的话吧:“我们的新选举法原则。。不再是建立于虚幻概念的基础之
上,而是建立在唤起我们保持公共秩序愿望的社会与财产的基础上。今天,
选举权以逐渐的、稳健的方式变成为最开明、最关心良好秩序的阶级独享的
特权。”但是实际上,这个阶级从此只有依靠波拿巴才能保持它的地位。
四、波拿巴的社会政策
共和十年的重要法律不限于扩大波拿巴个人权力;它们还显示了在他头
脑里正在形成的社会概念。在参政院会上,波拿巴批判了从法国革命中产生
的个人主义社会。他把这个社会描述为“一盘散沙”,并且强调了必须在“法
国的土地上投上一些大块花岗石”,以便“给法国人民指明方向。”明白他
说,波拿巴想要用利禄与荣誉组成一些依附于这个政权的利益集团,并期望
这些集团对工资劳动者施加影响,以便赢得平民各阶级的忠顺。这就等于是
复活旧制度下官民之间的中间组织或行业集团,但必须警惕,不能使这些组
织再能够对抗国家或蜕变为寡头统治。波拿巴机敏地指出,资产阶级将从中

得到好处。他认为:贵族是靠血统、阶级偏见和教会的等级结构而结成一个
集团的,而“咱们,咱们却是各自分散的”;因此,荣誉军团应“把革命人
士集聚在一起”。然而,这些社会集团将有待于他、并且只有他一人去创立;
刑法甚至规定,凡成员在二十人以上的一切团体都要经他批准才能成立。这
样,人们就清楚地看到,他个人的权力因此也大为增长。议会各院就是集聚
革命人士的一个社会集体,荣誉军团是另一个集体,选举人团又是另一个集
体。除这些集体之外还有由波拿巴不断增加的官吏也是一个集体。他们被组
织在各部门等级森严的制度中工作;公费生将被培养成为官吏。波拿巴在共
和十一年芽月十九日(1803 年4 月9 日)任命了十六名协理专员①。但这只
是个开端。他们隶属政府各部和参政院,并且要形成一个与法国革命或旧制
度都没有联系的高级行政核心。在这个体系中法官占据了显要的地位,他们
的薪俸微薄,因此只能从富裕的资产阶级中选拔。共和十年宪法规定了法官
的等级和专业训练制度。司法官也都组织成了团体:辩护士会从共和八年就
已存在;公证人和公共拍卖人从共和九年就已联合起来。实业家们也没有被
忽略,有商会、制造业公会、经纪人公所,而代理商的再现不只是适应了工
业技术上的需要,也是既定的社会计划的一部分。如果只凭波拿巴为所欲为
的话,人们一定会看到行会复活。
象波拿巴当时所设想的那样,社会的阶梯等级制度建立在财富的基础之
上。因为他是在资产阶级的支持下夺取政权的,所以不可能出现别的局面。
的确,空论家们打算以对所有的人实行免费教育的办法,使有才能的人同有
财富的人能取得领导国家的职位。但是,已据有财富的人很自然地倾向于把
持领导权。此外,只要那些“才能之士”仍旧处于贫困状态,波拿巴就同有
钱人一样对他们存有戒心,视他们为革命的火种。所以波拿巴和富人一致同
意,只能用他们充任技术性的官员,象过去的贵族政治和君主专制时代那样
做法。当波拿巴宣称自己是法国革命的代表时,他总是把这场革命归结为废
除特权,其后果则是拥有财产的资产阶级的抬头。他的个人专制一倾覆,人
们就可以看出,共和十年的社会制度已经为“七月王朝”打下了基础。
《民法典》成了新社会的圣经。1800 年8 月12 日,波拿巴指定一个由
特隆歇、波塔利斯、比戈·德·普雷亚梅纽和马尔维尔四位法律专家组成的
委员会负责起草民法,草案于1801 年1 月完成,但是波拿巴与议会各院的
冲突中断了《民法典》的讨论,直到1803 年才恢复讨论。法典最后于1804
年3 月21 日以《法国人的民法典》的名称颁布了,后来改称为《拿破仑法
典》。波拿巴只是在涉及家庭法时才直接参加了民法的起草工作。他的注意
力集中于加强父权和夫权,剥夺未经认领的私生子的财产继承权,并削减已
获认领者所继承的份额,以及保留离婚的规定,这一项是出于为他个人着
想。
象波拿巴所有的成就一样,这部法典也有它的二重性。一方面它肯定了
封建贵族的消灭,并且采纳了1789 年的社会原则:个人自由、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国家世俗化、信仰自由和选择职业的自由。这就是为什么这部法典
在欧洲成为法国革命的象征,不论传入什么地方,它都提供了现代社会的基
本法则。虽然这一特点在今天我们这个时代可能已经丧失其光彩,但是,如
果不认清法典当时具有的创新之处,则将是对拿破仑时代历史的歪曲,并且
将妨碍我们理解法国统治扩张的意义。但是另一方面,法典也体现了反对共
和国民主成就的反动倾向。它为资产阶级的利益设想,首先关心的是确保财
产所有权,把这种权利视为自然权利,是先于社会的、绝对的、属于个人的
权利,并且保障实际占有的所有权。有关契约的各项规定涉及到的几乎都是
财产问题,而有关雇用问题的规定只有两条。家庭问题有很大部分也是从保
障财产所有权的角度考虑的。结果,关于婚姻契约的详尽规定使婚姻成为金
钱交易,而法典对血统关系如此重视,所考虑的也就是继承权的问题。
波拿巴和他的法学家心目中的国家利益,是民法起草工作中的另一个主
导思想。正是波拿巴在涉及诸如地下资源,或为公益而征用土地的情况下,
尤其是以遗嘱处理财产的能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财产所有者的仅利。
家庭对国家有很大的价值,因为它是约制个人行为的那些社会实体之一。被
法国革命削弱了的父权因此又得到加强:父亲无需司法机关的认可就可把他
的子女监禁六个月;他完全有权控制他们的财产;同样,他也可以支配他妻
子的财产;虽然夫妻财产共有制是习惯法的一部分,但他往往可以随意处理
它。但是,象所有的团体那样,家庭也可能变得十分强大以至于能够对抗国
家,因为它自发产生的自然结合力非常强大,所以情况就更加如此;从家庭
就可能又形成了一个独立的贵族阶层。由于这个原故,国家把家庭置于自己
的监护之下:父亲遗嘱的权力被重新建立的“特留份”①所限制,继承权被
宣布是一件有关社会秩序的事,因此就由法律加以规定。从这个观点来看,
民法典遭到旧贵族和一部分资产阶级的尖锐批评,因为它确定遗产分散,从
而限制了他们的经济实力。
对那些一无所有的人,民法典除去禁止终身合同和永久雇用,以保护他
们的人身自由之外,别无其他规定。民法典宣布了劳动自由和在法律面前公
民平等,实际上象国民制宪议会所希望的一样,抛弃工资劳动者,使他们置
于经济竞争的一切危险之中,并且把劳动力视为只不过是一种商品。民法典
拒绝接受1793 年出现的关于承认公民有生存权的主张。由于在工资争议中
只承认雇主的供词为可信的,因此民法典甚至歧视工资劳动者,从而背离了
法律上平等的原则。此外,国家还以治安法的名义出面干涉,因为既然穷人
一无所有,他们就会违抗民法典,使雇主提出的惩办不守纪律的诉讼归于无
效。共和十一年芽月22 日(1803 年4 月12 日)法律重申了对工人结社的禁
令②;在12 月1 日一项法令强迫工人携带地方当局颁发的工人手册,不能
出示工人手册的人被禁止雇用。
法国社会的演进产生了资产阶级并使之获得政权,民法典也是法国社会
演进的结果。从法典的细节上看,它的历史标志就更明显。拿破仑时代的法

学家主要是从多马和波蒂埃①的著作中吸取了法典所需要的东西。他们两人
都已经开始从事条理化编纂法典的工作,后者专心致力于编纂法国南方保存
的成文罗马法,前者献身于编纂习惯法。法学家们把这项学术遗产与法国革
命的成就结合汇编在一起,并删除某些不妥条例,从而使民法典成为一部折
衷的法典。民法典对地产特别注意,因为地产仍然是当时财富的主要形式,
但它却很少涉及到工业财富、公司组织和信贷,这也是它的历史特点之一。
总之,民法典决不是理论家的创作,不是理论家硬加给社会的、与生活实际
无关的一部抽象法律书,而萨维尼和其它德意志法学家所提出的批评都是完
全没有根据的。这些批评家内心里充满贵族阶级思想感情,而民法典正是否
定这种感情的。
波拿巴关于国民教育的主张是,它应当与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和政
权的专断性质协调一致。他说,教育必须“普及全国”,并且是“政府首先
要关心的事”。夏普塔尔的教育方案被认为野心太大,于是改由富尔克鲁瓦
主持,起草了共和十年花月11 日(1802 年5 月1 日)的法律,把初级学校
交给公社市政当局管理,就象在旧制度统治下那样。波拿巴和当时大批资产
阶级人物都同以前的伏尔泰抱有同感,他们认为,教育穷人在政治和社会方
面都是件麻烦事。至于为培养教育未来领导人物的传授专门知识的中级学
校,情况就不同了。这些学校是仿照普利坦内——原来通称为路易大王中学
——建立起来的,这所学校是法国革命唯一保留下来的旧学校;在督政府时
代,该校曾恢复为寄宿学校,新办的“中央学校”就没有。共和八年(1800
年3 月22 日)当时的内政部长吕西安·波拿巴对它进行了改革。每个上诉
法院管辖地区都要有一所国家提供经费的国立中学。同时也规定有由私人开
办、但由政府批准和监督的中级学校;共和七年,政府开始指派这些学校的
教师。政府在国立中学设立了六千四百份奖学金,其中两千四百份授与军官
和政府官员的子弟,其余四千份留给中级学校的优等生。在一定程度上,这
些奖学金迎合了“空论家”的愿望;但在实际上穷人是申请不到奖学金的,
它成为只是对文武官员有利的补助金,成为使小资产阶级依附于大资产阶
级、并把其中最优秀分子吸引过来的诱饵。他们成为公务员或经济部门的领
导者,就不再会有变成动乱的因素的危险了。私立教育机构原则上继续存
在,虽然塞纳郡郡守弗罗肖最少在巴黎有权批准和监督这些学校。天主教的
教士立即从这种宽客中得到了好处,在有关初级教学的问题方面,波拿巴从
没有给教士设置任何障碍;基督教学校的修士再次变得活跃起来,并于共和
十二年在里昂建立了一所学院。因为他不重视妇女教育,所以便允许恢复了
一些培养修女的修道会。可是国立中学和教会男子中学彼此间很快就发生了
冲突;这导致拿破仑对各级国民教育都实行了控制。
然而,正在波拿巴确立资产阶级的社会权势时,他却已在表现对这个阶
级的不信任。他在参政院谈到财富时毫不留情地说:“不能把财富当作某种
资格、权利的证明。富人往往是一无所长的懒汉,富商则通常只是依靠高价

出售或偷盗而致富的。”他对金融界人士更没有好感。很清楚,他并不是反
对各种形式的财富,而只是抨击反对那正是产生资产阶级的动产。首先,它
是一种不易控制的财富,不论是对它实行征税还是没收。其次,它每时每刻
产生出一些新人物,这些人无所凭借因只靠自己发财致富而感到自豪,并且
更小心翼翼地维护他们的独立性,因此他们趋向于打破波拿巴竭力建成的社
会结构。为了登上帝位,波拿巴自然转向拥护君主政体的各派,而在君主政
体下,君主依靠土地贵族的支持,反过来他则保证贵族对农民的奴役。这一
理想当时是不可能实现的,这时波拿巴甚至还没有考虑要重建贵族阶级;但
是他已想要与反革命和解,这是出于个人偏爱,而不是从民族利益考虑。在
共和十年宪法颁布之后的几个月里,使那个时代的人最感诧异的就是这种和
解的进展。
教务专约按部就班地在实施。埃梅里深恐拿破仑侵越专约规定的权益,
便在圣使卡普拉拉的左右对勒絮尔方丈施加影响,使卡普拉拉倾向和解,而
波塔利斯有时虽不免流露对“高卢主义”传统的依恋,却也尽力使卡普拉拉
感到满意。
在新任命的各级僧侣中,顽抗派占了优势,这是势所必然的。原来的宪
政派的主教也因政府加以限制,不得不让顽抗派教士占优势,如果不是这样
安排,他们也找不到足够数量的宣誓派教士。例如在下来因郡,宪政派主教
索里内在三百五十一名教区和小教堂神甫中,只能派十六名“宪政派”教士,
还占不到百分之五;至于原先虽属顽抗派主教,如加来海峡郡的拉图尔·德
奥弗涅和北滨海郡的卡法雷利,却派了约百分之十二的宪政派教士,前者在
六百三十四个圣职中派了七十八个,后者在三百四十个圣职中授与“宪政
派”教士四十三个职位。另一方面,有一些前顽抗派主教迫使1791 年的宣
誓派教士宣誓顺从,这就等于要他们悔过;即使郡守们反对这一做法,充其
量也只不过是能使宣誓书的措词搞得含糊些罢了。宪政派主教遭到了他们下
属教士的无礼对待,而普通神甫的遭遇则就更坏。富歇在他发出的通报中坚
持应维护信仰自由,他不加掩饰地认为有权把主教看成政府雇员或警察的辅
助人员,即视为精神的宪兵队。然而他失宠了,波塔利斯几乎总是站在反对
郡守一边。为了安抚主教,加来海峡郡和罗讷河口郡的郡守终于被撤职了。
从共和十年“组织条款”一颁布就遇到重重障碍。高级教士被曾称为“阁下”;
教士服装又重新出现了;宗教仪仗和教堂钟声又自由地恢复了;主教被允许
把“承天主慈悲与圣座恩典”加上他们的称号。波塔利斯虽然不掩盖他个人
的感情倾向,但他拒绝强制规定礼拜日休假,他认为习惯很快就会形成自
然。他准许恢复教堂婚礼公告;尤其赞助主教竭力想获得监视政府官员的权
利。他写信给尚皮翁·德·西塞说:“在向政府报告涉及公共利益的一切问
题方面,您处于比任何人都更为有利的地位。”布伦的县长马斯克莱虽然对
教士不信任,但仍然告诫他属下的市长,不论他们个人的信仰如何,由于职
务的约束,他们仍然应遵奉宗教。

低级的不享有薪俸的教士立即抱怨起他们的可悲境况。农民对他们没有
敌意;但多数人对他们很冷淡,没有人愿意养活他们。虽然“组织条款”规
定宗教礼拜是免费的,但是信徒的捐款要分配给教区神甫和分教区神甫,而
捐款的旧习惯就迅速地恢复了。主教开始公布预期的捐赠数额,并且获准成
立旨在保证教区物质福利的委员会。不领薪俸的低级教士既不能从信徒那里
得到住所,也得不到薪俸,因此波拿巴从共和十一年开始迫使行政机关“考
虑”这些事情;他还把没有卖出的教会产业还给了教区神甫。这些措施收效
不大;但是不久到了帝国时期,国家对于教会变得日益慷慨起来。这样教务
专约就成为天主教教士扩大影响的起点,从而为他们后来在复辟时期的得势
做了准备。
亡命者的归国没有象教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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