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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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史- 第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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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仍置钟院以达民冤。
    至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余无改焉。会同四年,皇族舍利郎君谋毒通
    事解里等,已中者二人,命重杖之,及其妻流于厥拔离弭河,族造药者。世宗天
    禄二年,天德、萧翰、刘哥及其弟盆都等谋反,天德伏诛,杖翰,流刘哥,遣盆
    都使辖戛斯国。夫四人之罪均而刑异,辽之世,同罪异论者盖多。穆宗应历十二
    年,国舅帐郎君萧延之奴海里强陵拽剌秃里年未及之女,以法无文,加之宫刑,
    仍付秃里以为奴。因着为令。十六年,谕有司:“自先朝行幸顿次,必高立标识
    以禁行者。比闻楚古辈,故低置其标深草中,利人误入,因之取财。自今有复然
    者,以死论。”然帝嗜酒及猎,不恤政事,五坊、掌兽、近侍、奉膳、掌酒人等
    以獐鹿、野豕、鹘雉之属亡失伤毙,及私归逃亡,在告逾期,召不时至,或以奏
    对少不如意,或以饮食细故,或因犯者迁怒无辜,辄加炮烙铁梳之刑。甚者至于
    无算。或以手刃刺之,斩击射燎,断手足,烂肩股,折腰胫,划口碎齿,弃尸于
    野。且命筑封于其地,死者至百有余人。京师置百尺牢以处系囚。盖其即位未久,
    惑女巫肖古之言,取人胆合延年药,故杀人颇众。后悟其诈,以鸣镝丛射、骑践
    杀之。及海里之死,为长夜之饮,五坊、掌兽人等及左右给事诛戮者,相继不绝。
    虽尝悔其因怒滥刑,谕大臣切谏,在廷畏懦,鲜能匡救,虽谏又不能听。当其将
    杀寿哥、念古,殿前都点检耶律夷腊葛谏曰:“寿哥等毙所掌雉,畏罪而亡,法
    不应死。”帝怒,斩寿哥等支解之。命有司尽取鹿人之在系者凡六十五人,斩所
    犯重者四十四人,余悉痛杖之。中有欲置死者,赖王子必摄等谏得免。已而怒颇
    德饲鹿不时,致伤而毙,遂杀之。季年,暴虐益甚,尝谓太尉化葛曰:“朕醉中
    有处决不当者,醒当覆奏。”徒能言之,竟无悛意,故及于难。虽云虐止亵御,
    上不及大臣,下不及百姓,然刑法之制,岂人主快情纵意之具邪!景宗在潜,已
    鉴其失。及即位,以宿卫失职,斩殿前都点检耶律夷腊葛。赵王喜隐自囚所擅去
    械锁,求见自辩,语之曰:“枉直未分,焉有出狱自辩之理?”命复絷之。既而
    躬录囚徒,尽召而释之。保宁三年,以穆宗废钟院,穷民有冤者无所诉,故诏复
    之,仍命铸钟,纪诏其上,道所以废置之意。吴王稍为奴所告,有司请鞫,帝曰:
    “朕知其诬,若按问,恐馀人效之。”命斩以徇。五年,近侍实鲁里误触神纛,
    法应死,杖而释之。庶几宽猛相济。然缓于讨贼,应历逆党至是始获而诛焉,议
    者以此少之。圣宗冲年嗣位,睿智皇后称制,留心听断,尝劝帝宜宽法律。帝壮,
    益习国事,锐意于治。当时更定法令凡十数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详慎。先
    是,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至是一等科之。统和十二年,诏契丹
    人犯十恶,亦断以《律》。旧法,死囚尸市三日,至是一宿即听收瘗。二十四年,
    诏主非犯谋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无得告首;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
    其主无得擅杀。二十九年,以旧法,宰相、节度世选之家子孙犯罪,徒杖如齐民,
    惟免黥面,诏自今但犯罪当黥,即准法同科。开泰八年,以窃盗赃满十贯,为首
    者处死,其法太重,故增至二十五贯,其首处死,从者决流。尝敕诸处刑狱有冤,
    不能申雪者,听诣御史台陈诉,委官覆问。往时大理寺狱讼,凡关覆奏者,以翰
    林学士、给事中、政事舍人详决,至是始置少卿及正主之。犹虑其未尽,而亲为
    录囚。数遣使诣诸道审决冤滞,如邢抱朴之属,所至,人自以为无冤。五院部民
    有自坏铠甲者,其长佛奴杖杀之,上怒其用法太峻,诏夺官。吏以故不敢酷。挞
    剌干乃方十因醉言宫掖事,法当死,特贳其罪。五院部民偶遗火。延及木叶山兆
    域,亦当死,杖而释之,因着为法。至于敌八哥始窃蓟州王令谦家财,及觉,以
    刃刺令谦,幸不死。有司拟以盗论,止加杖罪。又那母古犯窃盗者十有三次,皆
    以情不可恕,论弃市。因诏自今三犯窃盗者,黥额、徒三年;四则黥面、徒五年;
    至于五则处死。若是者,重轻适宜,足以示训。近侍刘哥、乌古斯尝从齐王妻而
    逃,以赦,后会千龄节出首,乃诏诸近侍、护卫集视而腰斩之。于是国无幸民,
    纲纪修举,吏多奉职,人重犯法。故统和中,南京及易、平二州以狱空闻。至开
    泰五年,诸道皆狱空,有刑措之凤焉。
    故事,枢密使非国家重务,未尝亲决,凡狱讼惟夷离毕主之。及萧合卓、萧
    朴相继为枢密使,专尚吏才,始自听讼。时人转相效习,以狡智相高,风俗自此
    衰矣。故太平六年下诏曰:“朕以国家有契丹、汉人,故以南、北二院分治之,
    盖欲去贪枉,除烦扰也;若贵贱异法,则怨必生。夫小民犯罪,必不能动有司以
    达于朝,惟内族、外戚多恃恩行贿,以图苟免,如是则法废矣。自今贵戚以事被
    告,不以事之大小,并令所在官司按问,具申北、南院覆问得实以闻;其不按辄
    申,及受请托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七年,诏中外大臣曰:“《制》中
    有遗阙及轻重失中者,其条上之,议增改焉。”
    卷六十二 志第三十一
    ◎刑法志下
    兴宗即位,钦哀皇后始得志,昆弟专权。冯家奴等希钦哀意,诬萧浞卜等谋
    反,连及嫡后仁德皇后。浞卜等十馀人与仁德姻援,坐罪者四十余辈皆被大辟,
    仍籍其家。幽仁德于上京,既而遣人弑之。迫殒非命,中外切愤。钦哀后谋废立,
    迁于庆州。及奉迎以归,颇复预事,其酷虐不得逞矣。然兴宗好名,喜变更,又
    溺浮屠法,务行小惠,数降赦宥,释死囚甚众。
    重熙元年,诏职事官公罪听赎,私罪各从本法;子弟及家人受赇,不知情者,
    止坐犯人。先是,南京三司销钱作器皿三斤,持钱出南京十贯,及盗遗火家物五
    贯者处死;至是,铜逾三斤,持钱及所盗物二十贯以上处死。二年,有司奏:
    “元年诏曰,犯重罪徒终身者,加以捶楚,而又黥面。是犯一罪而具三刑,宜免
    黥。其职事官及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奸罪至徒者,未审黥否?”上谕
    曰:“犯罪而悔过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终身为辱,朕甚悯焉。”
    后犯终身徒者,止刺颈。奴婢犯逃,若盗其主物,主无得擅黥其面,刺臂及颈者
    听。犯窃盗者,初刺右臂,再刺左,三刺颈之后,四刺左,至于五则处死。五年,
    《新定条制》成,诏有司凡朝日执之,仍颁行诸道。盖纂修太祖以来法令,参以
    古制。其刑有死、流、杖及三等之徒而五,凡五百四十七条。
    时有群牧人窃易官印以马与人者,法当死,帝曰:“一马杀二人,不亦甚乎?”
    减死论。又有兄弟犯强盗当死,以弟从兄,且俱无子,特原其弟。至于枉法受赇,
    诈敕走递,伪学御书,盗外国贡物者,例皆免死。郡王贴不家奴弥里吉告其主言
    涉怨望,鞫之无验,当反坐,以钦哀皇后里言,竟不加罪,亦不断付其主,仅籍
    没焉。宁远军节度使萧白强掠乌古敌烈都详稳敌鲁之女为妻,亦以后言免死,杖
    而夺其官。梅里狗丹使酒杀人而逃,会永寿节出首,特赦其罪。皇妹秦国公主生
    日,帝幸其第,伶人张隋,本宋所遣谍者,大臣觉之以闻。召诘,款伏,乃遽释
    之。后诏诸职官私取官物者,以正盗论。诸帐郎君等于禁地射鹿,决杖三百,不
    徵偿;小将军决二百已下;至百姓犯者决三百。圣宗之风替矣。
    道宗清宁元年,诏诸宫都部署曰:“凡有机密事,即可面奏;馀所诉事,以
    法施行,有投诽讪之书,其受及读者皆弃市。”二年,命诸郡长吏如诸部例,与
    僚属同决罪囚,无致枉死狱中。下诏曰:“先时诸路死刑皆待决于朝,故狱讼留
    滞;自今凡强盗得实者,听即决之。”四年,复诏左夷离毕曰:“比诏外路死刑,
    听所在官司即决。然恐未能悉其情,或有枉者。自今虽已款伏,仍令附近官司覆
    问,无冤然后决之,有冤者即具以闻。”咸雍元年,诏狱囚无家者,给以粮。六
    年,帝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于是命惕隐苏、枢密使乙辛等更
    定《条制》。凡合于《律令》者,具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时校定官即重熙
    旧制,更窃盗赃二十五贯处死一条,增至五十贯处死;又删其重复者二条,为五
    百四十五条;取《律》一百七十三条,又创增七十一条,凡七百八十九条,增重
    编者至千余条。皆分类列。以大康间所定,复以《律》及《条例》参校,续增三
    十六条。其后因事续校,至大安三年止,又增六十七条。条约既繁,典者不能遍
    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故五年诏曰:“法者所以示民信
    而致国治,简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时,使民可避而不可犯。此命有司纂修刑法,
    然不能明体朕意,多作条目,以罔民于罪,朕甚不取。自今复用旧法,余悉除之。”
    然自大康元年,北院枢密使耶律乙辛等用事,宫婢单登等诬告宣懿皇后,乙辛以
    闻,即诏乙辛劾状,因实其事。上怒,族伶人赵惟一,斩高长命,皆籍其家,仍
    赐皇后自尽。三年,乙辛又与其党谋构昭怀太子,阴令右护卫太保耶律查剌,告
    知枢密院事萧速撒等八人谋立皇太子。诏按无状,出速撒、达不也外补,流护卫
    撒拨等六人。诏告首谋逆者,重加官赏;否则悉行诛戮。乙辛教牌印郎君萧讹都
    斡自首“臣尝预速撒等谋”,因籍姓名以告。帝信之,以乙辛等鞫按,至杖皇太
    子,囚之宫中别室,杀挞不也、撒剌等三十五人,又杀速撒等诸子;其幼稚及妇
    女、奴婢、家产,皆籍没之,或分赐群臣。燕哥等诈为太子变书以闻,上大怒,
    废太子,徙上京,乙辛寻遣人弑于囚所。帝犹不寤,朝廷上下,无复纪律。天祚
    乾统元年,凡大康三年预乙辛所害者悉复官爵,籍没者出之,流放者还乡里。至
    二年,始废乙辛等墓,剖棺戮尸,诛其子孙,余党子孙减死,徙边,其家属奴婢
    皆分赐被害之家。如耶律挞不也、萧达鲁古等,党人之尤凶狡者,皆以赂免。至
    于覆军失城者,第免官而已。行军将军耶律涅里三人有禁地射鹿之罪,皆弃市。
    其职官诸局人有过者,镌降决断之外,悉从军。赏罚无章,怨讟日起;剧盗相挺,
    叛亡接踵。天祚大恐,益务绳以严酷,由是投崖、炮掷、钉割、脔杀之刑复兴焉。
    或有分户五京,甚者至取其心以献祖庙。虽由天祚救患无策,流为残忍,亦由祖
    宗有以启之也。
    辽之先代,用法尚严。使其子孙皆有君人之量,知所自择,犹非祖宗贻谋之
    道;不幸一有昏暴者,少引以藉口,何所不至。然辽之季世,与其先代用刑同,
    而兴亡异者何欤?盖创业之君,施之于法未定之前,民犹未敢测也;亡国之主,
    施之于法既定之后,民复何所赖焉。此其所为异也。传曰:“新国轻典。”岂独
    权事宜而已乎?天祚未年,游畋无度,颇有倦勤意。诸子惟文妃所生敖卢斡最贤。
    萧奉先乃元妃兄,深忌之。会文妃之女兄适耶律挞曷里,女弟适耶律余睹,奉先
    乃诬告余睹等谋立晋王,尊天祚为太上皇。遂戮挞曷里及其妻,赐文妃自尽。敖
    卢斡以不与谋得免。及天祚西狩奉圣州,又以耶律撒八等欲劫立敖卢斡,遂诛撒
    八,尽其党与。敖卢斡以有人望,即日赐死。当时从行百官、诸局承应人及军士
    闻者,皆流涕。盖自兴宗时,遽起大狱,仁德皇后戕于幽所,辽政始衰。道宗杀
    宣懿皇后,迁昭怀太子,太子寻被害。天祚知其父之冤,而己亦几殆,至是又自
    杀其子敖卢斡。《传》曰:“于所厚者薄,无所不薄矣。”辽二百余年,骨肉屡
    相残灭。天祚荒暴尤甚,遂至于亡,噫!
    卷六十三 表第一
    ◎世表
    天开于子,地辟于丑,人生于寅,天地人之初,一焉耳矣。天动也,有恒度;
    地静也,有恒形;人动静无方,居止靡常。天主流行,地主蓄泄,二气无往而弗
    达,亦惟人之所在而畀付焉。
    庖牜羲氏降,炎帝氏、黄帝氏子孙众多,王畿之封建有限,王政之布濩无穷,
    故君四方者,多二帝子孙,而自服土中者本同出也。考之宇文周之《书》,辽本
    炎帝之后,而耶律俨称辽为轩辕后。俨《志》晚而出,盍从周《书》。盖炎帝之
    裔曰葛乌菟者,世雄朔邮,后为冒顿可汗所袭,保鲜卑山以居,号鲜卑氏。既而
    慕容燕破之,析其部曰宇文,曰库莫奚,曰契丹。契丹之名,昉见于此。隋、唐
    之际,契丹之君号大贺氏。武后遣将击溃其众,大贺氏微,别部长过折代之。过
    折寻灭,迭刺部长涅里立迪辇组里为阻午可汗,更号遥辇氏。唐赐国姓,曰李怀
    秀。既而怀秀叛唐,更封楷落为王。而涅里之后曰耨里思者,左右怀秀。楷落至
    于屈戍几百年,国势复振。
    至耨里思之孙曰阿保机,功业勃兴,号世里氏,是为辽太祖。于是世里氏与
    大贺、遥替号“三耶律”。自时厥后,国日益大。起唐季,涉焉代、宋,二百余
    年。
    名随代迁,字传音转,此其言语文字之相通,可考而知者也。其所不可知者,
    有若奇首可汗、胡刺可汗、苏可汗、昭古可汗,皆辽之先,而世次不可考矣。摭
    其可知者。作《辽世表》。
    (表略)
    卷六十四 表第二
    ◎皇子表
    帝官天下,王者为焉。至于亲九族,敬五宗,其揆一也。三代以上,封建久
    长,故吴、鲁、燕、蔡、卫、晋、郑,太史迁既者《世家》,又列《年表》,不
    厌其详。自汉以降,封建实亡,犹有其名,长世者登《世家》,自绝者置《列传》,
    然王子侯犹可以年表也,班固以为文无实,并诸侯削年而表,世君子之韪之。自
    魏以降,不帝不世,王侯身徙数封,朝不谋夕,于是列而传之。功不足以垂法,
    罪不足以着戒,碌碌然,抑又甚焉。
    今摘其功罪杰然者列诸《传》;叙亲亲之恩,敬长之义,而无他可书者,略
    表见之,为《皇子表》。
    (表略)
    卷六十五 表第三
    ◎公主表
    《鬏》之法,王姬下嫁书于策,以鲁公司之国为之婚主故尔。古者,妇讳不
    出门,内言不出梱。公主悉列于《传》,非礼也。然辽国专任外戚,公主多见
    《纪》、《传》间,不得不表见之。礼,男女异长,不当与皇子同列,别为《公
    主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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