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群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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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群落- 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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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着。因为长期以来中国特色的户口制度人为地造成了大量的夫妻分居,事实上造成了大量的婚内单身者;又因为在中国离婚曾经很艰难,思想观念的解放也有待时日,许多事实上婚姻已经破裂、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的夫妻,依然不能离婚或不打算离婚,从而造成了他们的婚内分居,这就是婚内单身者的悲剧。上面提到的Z先生,在这一人群中仍属少数,多数的婚内单身者因为不具备经济条件(其中包括住房条件)或是其他相应条件(例如迫于周围环境的压力)而过着从精神到身体的婚内禁欲的生活。
  就此,我们呼吁社会采取更为积极的做法保障这些婚内单身者的单身权益。如果事实上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已经造成了事实上的婚内分居,法律应当承认他们事实上的单身者身份,也就是立即准许他们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对他们的羁绊。
  如果婚姻关系没有破裂,只是两地分居造成了他们客观上的独身处境,那么法律应当保证夫妻共同生活的自由,这是夫妻权益的最重要的方面,没有共同生活,没有同居的事实,怎么能叫夫妻?因而,法律应当保障夫妻关系不受户口制度的限制,对于已婚者,只要当事人申请,一方就可在另一方的户口所在地自由落户。不过我们也注意到,近年来,城市居民户口迁移,已经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切实关注,其中也包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这一问题。

他们是否也是单身者(5)
四、变性单身者
  近来中国不断出现关于变性人的报道,例如,著名舞蹈家金星,经过变性手术之后,电视屏幕上看到的她是一个很有气质的美丽的女人。有变性要求的人在生理上是正常的,有符合他们原始性别的第二性征,只是因为基因变异或者后天影响使他们在心理上产生与自己的第二性征不相符合的性心理特征。目前,先进的医学和开放的社会使得有变性意愿的人可以达成他们的愿望。在几个大城市已经开设了专门的变性外科。发达国家的变性外科手术开展得比较早,变性人的社会境遇比较宽松。但是,中国人刚刚开始从思想上认识变性现象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在现实社会中能够以行动来接受则是另一回事,因而变性人在情感和*等具体问题上遇到的困难要比常态人大得多——容忍并不等于接受,可以推想他们中的大部分将成为单身者中的一员。
  五、同性恋单身者
  同性恋之所以成为单身者,原因很明显,我国没有允许同性恋者结婚的法律条文,同性恋者之间的婚姻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所以他们之中的多数会成为单身者。用“他们之中的多数”这样的提法,是因为他们之中有双性恋者,一方面维持着合法的婚姻,另一方面坚持着自己双性恋的取向。因为社会压力,同性恋在中国一般是以掩蔽自己的身份为社会活动首义的,因而,我们尚不能对中国同性恋者人数作出统计,但是同性恋活动近年来非常频繁,大有从地下而地上的趋势,这也是绝大多数人,不用什么专业眼光就能发现的。
  同性恋在中国历史非常长久,典籍记载很多。西方由于教会统治,教会只承认男人和女人婚姻关系的异性恋为正统,多少个世纪以来,同性恋被视为异端邪恶,同性恋者的性取向被视为犯罪而遭到舆论批判甚至法律制裁。西方世界对同性恋的承认只是近几年的事情,2000年悉尼奥运会就有同性恋组织打出了“同性恋者支持奥运会”的标语,美国有数州已经宣布同性恋为合法。中国同性恋者命运不一样,同性恋在中国从来没有被视为违法,但是向来都被公众舆论所鄙视。1949年后,中国政府对同性恋者不作公开理会,于是他们默默生存,隐瞒着自己的性取向,从不敢公开暴露自己,一旦暴露,虽然没有法律制裁,但是社会压力也会使他们无地自容。
  近年来,随着同性恋问题在西方逐渐得到正统舆论和主流社会的宽容理解,中国同性恋者活动有公开化的趋向。但是,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他们依然缺乏自己的声音,政府对他们处于不闻不问的状态,媒体对他们采取了冷处理的策略。当然也有作家和学者对他们的存在给予了关注,例如,社会学家李银河,就有关于同性恋研究和纪实的专著问世。
  同性恋群体在城市中以半隐形的方式活动,例如,街头广场和公园的“同性恋角”,街头巷尾的同性恋酒吧,等等。同性恋群体是中国大中城市单身群体的一个重要的组织群:一,因为他们被视为“异类”,所以更需要在“群体”中获得认可;二,在群体中寻找感情和性的安慰,因为不便在主流意识的空间中指认出与自己性倾向相同者。
  2008年12月13日,香港同性恋*在铜锣湾举行。参与者包括来自世界各地以及内地的同性恋者、变性人、双性恋者以及支持者。主持者说,他们没有具体的诉求,只不过是借此向社会宣传希望消除性倾向歧视,希望政府尽快出台反歧视法以保障同性恋者的权益。
  根据心理学、生理学研究结果,同性恋者的性取向是有其基因原因的。我们也认为,不能从邪恶和*这些道德的方面来定义同性恋者的性取向,也不应该用“变态”等词汇给予他们贬斥的定义。性取向,只要不危害到社会,应当说就无所谓邪恶和正统、*和纯净、常态和变态的区分。当然,同性恋问题由来已久,与会学者和有关专家们对此关注,进行系统的研究,不应忽视他们社会存在的事实。结论可以慢一步做,重视却是必须现在开始。
  

另类和主流(1)
本节论述困扰单身者生活的若干问题以及对主流社会的影响。
  一、温柔或野蛮的“入侵者”
  1关于“第三者”:近年来单身者侵入婚姻家庭的事例逐渐增多。此一事件在民间语言中也叫第三者插足,资料显示,当前40%—50%离婚,是由“第三者”插足引起,这还只是一个保守的统计数字,当然充当第三者的不一定就是单身者,第三者中也有许多已婚者,但是,第三者人数中单身者占主要比例却是确定无疑的。翻开家庭婚姻类杂志,几乎每一篇婚外恋情波及婚姻生活的报道,都会涉及某一个“第三者”,而且这个“第三者”大多数是单身女性。对于“第三者”的家庭入侵,社会舆论较几年前宽松许多,但是在一定的环境里在某个特定的人群中,持否定态度的依然是占多数。
  至于为什么会有人对“第三者”如此的忌讳?原因是主流社会以婚姻和家庭而形成支撑的基础,如果有致使婚姻和家庭溃垮的行为和事件,就有可能引得主流舆论的“同仇敌忾”。这里已经形成了一种普遍的共识,似乎一切家庭的破裂都是因为“第三者”插足,而插足的“第三者”大多是单身女性,于是民众就会将个人的怨气转嫁到女性单身者的身上。
  家庭主妇面临婚姻裂变常常失去理智,失去了判断自己的丈夫到底是已经彻底地移情别恋,还是只是偶然地陷入婚外情网,失去了判断自己婚姻问题之症结的能力。她们受封建男权主义思想和虚假的男女平权思想的双重影响:一方面竭力维持自己是家庭唯一女主角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不敢正面迎接丈夫外遇这类家庭矛盾的挑战,而只是一味地迁怒于“第三者”,其人格渺小得近乎可悲。中国妇女目前尚不具备西方妇女那种开放心态,对一个已死亡的婚姻恋恋不舍,对一个不爱自己的男人霸住不放,视离婚为可耻,不知独立,不知自尊,不惜代价地抓住她曾经拥有过的一切,尤其是社会舆论在此一问题上往往采取推波助澜的态度。
  造成上述事实的原因除了自以为的受伤害者思想封闭落后的原因外,还有现行的法律在保护被动离婚者的权益方面的执行难度,2001年制定的新婚姻法已经对此问题作出规定,但是牵扯的具体的认定有关的事实难以取证,法律不可能怂恿和煽动婚姻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捉奸”行为,此中涉及了*问题。另外由于中国国情特殊,家庭财产数目的确定困难,如果离婚,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必然发生纠葛,损害到被动离婚者的利益。
  我们认为,社会舆论一味地将上述婚姻的破裂视为单身者的插足,实际上也是有它不合理的一面。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家庭,夫妻双方早已失去了爱情的关系,有的甚至处于婚内分居的“冷战”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单身者的出现只是使这原来就摇摇欲坠的婚姻加速崩溃。如果是一个夫妻关系和谐美满、情深意浓的家庭,“第三者”再怎么试图插足都是无济于事的,“第三者”所能插足的其实只是一些有欠缺的、已经开始崩裂了的家庭。当然我们如是说,并不是认为凡属“第三者”的插足都是合理,对于任何事都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一个社会的主流文化来讲,传统的意识形态必然会狠狠地谴责动摇家庭和婚姻的“第三者”,但是,如果就每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我们可得出的结论就是多种多样的了。假定一个家庭已经隐性死亡,这个时候“第三者”的出现使这种死亡浮出水面,在我们看来这样做并不是毁坏了一个家庭,而是拯救了两个在破裂的婚姻中煎熬的灵魂,进而使他们各自获得新生的机会,破裂一个家庭重建一个家庭,只要保护好被动离婚者的权益,例如,财产分割时候的补偿,儿童抚养责任义务的确定,等等,这样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就不是坏事而是好事。

另类和主流(2)
近年来,随着社会大环境的宽松,主流意识的控制也逐渐得到松动,人们对于“第三者”也不再采取单一的否定的态度,能够因人因事而异地进行评价和判断。不过,因为人类社会以家庭婚姻为正统的观念牢不可破,所以,人们在宽容之余,依然为坚持维护主流思想,仍然会以“蔑视”或“敌视”的态度来看待介入婚姻的“第三者”,例如2008年出品的国产影片《画皮》。
  朋友告诉的一个故事:Y女士,38岁,离婚后一直单身,经商致富之后,和有妇之夫的L姓男交往,关系一度不错。没过多久,L男之妻以“第三者”插足为由提出离婚,L男不同意,除了顾虑分割财产及儿子抚养权之外,他并不想和妻子离开,也不想“天长地久”地和Y搅在一起。于是,在妻子的“劝导”下,向Y提出分手,这下可捅了马蜂窝。Y女士花钱请来“打手”,企图绑架L“好好地收拾一顿”。先是,两人约好宾馆面谈,L进门,看见几个陌生男人虎视眈眈地逼将过来,大惊失色,急中生智从三楼窗口跳下逃命。故事到此并未完结。听说,几天之后,这对你死我活的“情侣”不知进行了怎样的“沟通”,两人“重归旧好”,相邀城外泡温泉。至今,L和妻子也并未离婚,和Y女士也并未分手。
  用这个现实中的例子来诠释“野蛮而温柔的入侵者”这个题目是再合适不过的,包括上面提到的那个虚构的故事——影片《画皮》——单身身份的第三者,对于家庭的侵入非常致命,因为他或是她,没有家庭的拖累和婚姻的约束,所以能够无所顾忌地去获取他们想得到的东西,这样一种“获取”,和人类其他的各式各样“获取”都是一样的,是非善恶的界定,应以司法为准则,不应有另外的歧视。
  2关于“包二奶”:《长江日报》2000年7月23日以醒目的大字标题刊载《中国法学家和妇女问题专家警告“包二奶”对一夫一妻制构成威胁》一文。文中报道:
  中国法学家和妇女问题专家警告说,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等现象在广州、上海以及其他地方呈增多趋势,已经对现行的一夫一妻制度构成严重威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日前谈及修改婚姻法时说,1996年至1998年广东妇联组织接受此投诉分别为219件、235件和348件,1997年比1996年增长73%,1998年比1997年增长48%。
  “包二奶”,报端常见的解释是:“以金钱等物质利益供养婚外异性”,“长期保持非法的婚外性行为”,等等。
  胡康生指出:“包二奶现象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社会风气,所引致的情杀、仇杀、自杀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计划生育。”
  1999年广东省以重婚罪判处这类人员112人。
  据介绍,针对包二奶等婚外性行为增多的情况,部分法律专家在讨论婚姻法时建议增加规定保护公民的配偶权,明确夫妻必须互负贞操义务。但是否应将相互忠实作为配偶权的内容列入法律,中国法律界仍在争议中。
  上文提到“二奶”的身份大多属于本书对象“单身者”,也属于“第三者”侵入家庭的一种形式。
  “包二奶”现象,除极个别的,例如,因为离婚艰难而不得已和情感密切的“第三者”同居等,是可以抱观望态度来看待之外,其他的绝大多数的例子,都是因为当事者的“贪欲”,这里也包含不尊重妇女的封建社会男权至上观念的死灰复燃,有钱有权有势的男人对于多个女人的占有,一夫多妻制在中国的名亡实存,这是中国大地上萌生出来的婚姻毒瘤,重要的原因是:体制中的*因素使得官员的贪欲无止境,每一起贪官案必然牵扯到贪官的情人,有的案件中,贪官和情人共同参与作案,官员和“二奶”的密切关联,国际国内尽人皆知,尤其是近年来,贪官犯案,屡屡由“二奶”举报才得以大白天日。此类例子充塞了媒体,令中国人听到“二奶”两个字就会从内心“抵制”。。 最好的txt下载网

另类和主流(3)
“二奶”在这里已不是对某个别人或是人群的指认,而是锁定了一种只有在中国才有这么大的覆盖率的丑恶社会现象,和西方社会有妇之夫供养情人都有不同,人家那掏的是个人的荷包,而在中国,靠的是贪污公款和收取贿赂,掏的是纳税人的荷包来骄奢淫逸,在这里,就不仅仅只是“无耻”的问题了。所以,我们认为,主要过错方应该由包养者来承担,而被包养者,即“二奶”的过失,也应该以与罪案的关联与否来评判。与“贪腐罪”没有直接关系的“二奶”,相关部门也会进行教育,鼓励她们今后“自力谋生”。
  2002年年初,报上刊载了台湾发生跨海谋杀案的新闻报道:台湾某富商在美国置房产纳妾生子,妻子知道内情后大怒,乘飞机往美国寻访到妾的住屋,乘丈夫不在,用利刀刺死妾和丈夫与妾所生的孩子,然后偷偷飞回台湾。凶案最后被美国和台湾警方协力侦破,富商之妻被拘捕归案。故事的末尾有些出人意料,据说该富商对自己的这位心如蛇蝎的妻子生了恻隐之心,准备花大钱雇最好的律师替其辩罪。他为之辩解说:她(其妻)这么做是因为太爱这个家了,我能谅解她。
  这个故事让人感想颇多,在这里我们想要说的是:现代社会之所以出现“包二奶”的现象,除了离婚制度的不健全而外,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封建主义男权思想的延续,有了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的男人希望过旧时代那种三妻四妾的生活,既然不为公开的法律制度所允许,那么就将这种非婚男女同居关系转为地下,如上述的富商将情妇移居到美国。这样一类人对离婚根本就不感兴趣,他们需要各种女人来满足他们的各项需要,例如,需要妻子为他守住家照料孩子,也需要另外的女人来满足他们性的需要以及情趣的需要,他们认为找一个固定的同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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