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在德法之间构成第三个王国,曾将此17个单位因联姻、遗产、合约等等方式全部纳入彀中,一时将统辖的领域从瑞士西北角连串而至北海,于是召开全体议会商讨全面抽税事宜,又成立统辖各地区最高法院,用罗马法作根本,以拉丁文为官方文字。当地居民对种种措施表示不合作。他们从未承认查理大公爵为国王,他不过是一个贵族,一身而兼各地的爵禄,各地的习惯法依然有效,全体议会也无权全面抽税。如果大公爵要增税,倒先要与各省的议会个别商量。 假使僵局如是维持,以下发展无从臆度。只是查理于1477年战死,勃艮第解体。查理的女儿玛丽,芳龄20,无力应付内外难局,17个公国郡国的绅商领袖乃向女大公爵提出一项文书,世称〃大特权条款〃,与英国大宪章比美。内中维持各处地方自治之特权,尊重习惯法,都有详细的记载,甚至女大公爵本人之婚姻也要属下诸市镇同意,玛丽全部受纳。 菲力浦第二是查理及玛丽之苗裔,只是因着欧洲王室联姻结盟等办法至此统领低洼国家,而又实为西班牙国王。当他施用宗教法庭的办法在低地国家执行大审讯以便加强管制的时候,当地居民相安于地方自治至此又将近100‘年。菲力浦之高压政策引起全民武装抵抗,战事前后绵延87年,在过程中荷兰独立。 在这长期斗争之中,新教的加尔文派为荷兰抗战人士发生了团结的力量(因为菲力浦的大审讯以天主教堂出名)。作战期间奥兰奇王室的威廉沉默者毁家纾难,自己被西班牙国王刺死,儿子又继续着领导作战。荷兰人是否应以加尔文派的革新教堂为全国教堂以代替天主教?又是否应当崇奉奥兰奇王室? 可是要采取以上之途径,却又辜负了抗战的宗旨。上面已经说及荷兰人铤而走险,其目的在保卫地方分权。7个省区联合作战,在于维护个别的不同之处及地方之个性。要是有全国统一的教堂,或者掌握全境之王座,那岂不是和自己作对?一场辛苦所为何来? 革新教堂曾召开全国会议,也一度主张统一教义,可是只做得虎头蛇尾,到头仍是缺乏全国体制,各处的加尔文派各自为政。各省大致上依成例选奥兰奇王室之王子一人为总督,但未曾承认此官衔或地位可以不由选举而世袭,有时甚至任总督位置空而不补。且有7省中之5省任命奥兰奇王子为总督,而其他二省则以其从兄弟为总督之事迹。荷兰民国政体之连续性,由所谓〃摄政阶级〃者所保持,他们约2000个殷实的家庭,长期掌握着各省议会(Parker; The Dutch Revolt;) 。 称荷兰民国在17世纪的情形为一国两制,还没有把它当中的情形描写得清楚。一位英国外交官在世纪之后期写出的报告,称这国家不仅是7个独立主权的国家所组成的邦联,而且7个单位中尚有不少市镇保持着独立自主之风格,荷兰之海军由5个海事枢密院分掌。荷兰东印度公司由6个厅构成,每个代表一个不同之城市。迄至18世纪中期,荷兰之邮政尚在各市镇管理之中。 这个新国家无外务省,亦不设外交部长。外国人士若要洽与全国有关之事,须向全国议会接洽,在一个时期内荷兰省坚持有和外国订约之权,不受联邦约束。 今日无人建议任何国家将一国两制的原则,贯彻得如是之彻底,而且荷兰人保持地方公权之自由,不是没有付出代价。荷兰省内尤以阿姆斯特丹市内之民国派和奥兰奇派之长期对立,即使政治经常不稳。后者代表传统权威,也代表内陆利益,有人称之为保皇党。 。 荷兰人之长处则是力求实用,不顾外界之观感。中国官僚经常设计着冠冕堂皇的政府机构,充满着对称与均衡,而其实则是闭门造车,与现实距离远。荷兰人则不急于销毁已经行使见效之事物。 然则,荷兰绝非只保守不创造。他们在建立联邦制的理论与实际,最初之国际公法、证券交易、银行业务,而尤其治水各方面以及造船业都对新世界有长远之贡献。 我最后的一个例子将提及17世纪之英国。在司法制度里区分着〃合法的法制体系〃与〃衡平的法制体系〃,当然也属于一国两制。这不由于当日创造,而是长时间亘世纪所积累之结果。只是内战期间两者冲突显著,议会派高呼普通法至上,维持衡平法的则又提倡国王之特权,于是泾渭分明,直到光荣革命前后两种体系才融合调和。 这两种体系之冲突并不仅见于英国。商法与民法不能融合早已有之。我们都知道英国首先以领事裁判权加诸中国,很少人知道在宗教改革之前,意大利人在伦敦也享有治外法权。如果意人彼此间有法律上的纠纷,例由他们的领事根据本国法律审判。只有一方牵涉英国才开混合法庭,其原因乃是当日英国法律尚未赶上时代,不能适用于地中海沿岸诸自由城市国家的商业习惯可是领事裁判权似相互交换,英国商人之在意大利者亦受本国领事裁判。 普通法与衡平法在英国构成一国两制,因后面有两套法庭支持它。普通法在诺曼人征服英国不久之后即已开始。诺曼人做事有条理,在他们君臣经理之下,有系统地保存了一套法庭审案之记录。这些成例,对以后的诉讼有束缚的力量,积时愈久,愈带硬性,有等于以前未做之事,以后统统不能做,甚至程序上亦不能圆通,这在现代社会展开、人与人之间交接频繁、社会上之争执也愈多而国家本身之行政能力尚待扩大之际,过去农村社会之习惯法,承袭于封建体制之一成不变,当然有不合时宜的地方。可是普通法法庭,包括普通民事法庭、王座法庭以及财政大臣法庭碍于旧规,不容自作主张(在此段的解释我甚为依靠Theodore Plucknett; 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mon Law(London;1956)。此外Edward Jenks; A Book of English Law Athens;O。;1967)则甚为简短。除开此二书之外,目下只有百科全书提及,再作深度研究恐只能涉猎法学专著。  
一国两制在历史上的例证(5)
衡平最初并非法律,只是一种公平合理的观念。也无尺度可凭,起先必被人视作漫无条理,宜由宫廷牧师法庭额外开恩之施行一二。因为宫廷牧师主宗教之事,又与国王近,能照国王之良心判案(这是一般的见解,普拉克内特不以为然。见Plucknett; A Concise History;。他认为最初普通法庭亦间常施用衡平原则,至16世纪才有两方之对立。 在普通法不近情理,或无例可援不置可否之际,有匡正的功效。此例一开,以后有若干衡平法庭出现,亦有依借国王之特权,称特权法庭者,至都铎王朝时为盛。宫廷牧师法庭有如前述,到17世纪已不可缺,因为此时普通法之缺点更为暴露(Plucknett;)此段特指欺骗舞弊情事。 。所谓请愿法庭者则随国王辇驾出巡,国王特权法庭首有星房。星房为枢密院内栋上绘星之房室,用以审判刑事。亦因新世纪武装暴动侵害良民之事愈多,为旧世纪之未有,普通法所予之惩罚,过于宽纵过于迟缓,星房接受此类案件,初谓之〃刑事上之衡平〃,以后被视为国王不用普通法而用特权视事之机构。在斯图亚特王朝内,星房法庭滥用特权,加酷刑于###,激起反抗。高级委员会法庭亦属特权法庭,专审讯宗教之事。然都铎王朝执行英国之宗教改革以来,国王成为英格兰教堂之首长,于是授权高级委员会管理宗教之事。在斯图亚特王朝此法庭激怒清教徒,同样不孚人望。 此两种法庭判案时可能相差甚远,而尤以触及现代商业时为显然。有如普通法习惯之下,遇有典当,借方立即将作担保之产业割与贷方,所借逾期未还,业归贷主,借方无从称有赎当之部分权益。凡合同有违约时,其赔偿只及于被害者实际之损失,当中失去做生意之机缘或其他不便,不得计较,而且赔偿须待一段等候期间,一般为7年。又有动产之继承甚成问题,在普通法之法官看来,凡人对可能腐朽之物品称有终身享有权,已属离奇,而尚称可以传之子孙,更为荒唐。此外普通法对于现代商业习惯如破产、股份经营、合资租船均无适当处理办法;又对于风险、过去虚冒等等情节亦须待衡平补救。 以上两种法制之冲突,尚只产生各种不方便之处。而17世纪议会派及普通法法理家,反对国王滥用特权,恣意惩罚异己,不按成例妄自征税,更是掀动全国。此中是非历来意见分歧,法制史家普拉克内特曾作如是说: 当王室拟将中古之机构施用于现代国家之际,财政危机引起一连串之法制问题。于是产生了冗长的争执,涉及募捐、强迫借款、关税、封建常例、造船费等等。国王与议会彼此都说引用中古成例。反对派自然地集中于下议院,此间财政危机构成了宪法危机。议会派以普通法之法理家作顾问。他们所称在数个案件内引用特殊权利,显然的有虚饰假借的地方。 其症结在时代业已改变,而两方之争执,仍以为过去之事可供凭借。当他们互相将过去之事解释得对自己有利的时候,英国法律上的一国两制之裂痕只有加深。当反叛临头的时候,清教徒被鞭挞,异议派罚带枷,至少有一个散发违禁传单的人物被惩将耳朵割去,面上黥字(此人为William Prynne。注意普通法无此刑罚。 。于是激成高度情绪,造成了英国一个多世纪在###之中的气氛。因之有了内战、弑君、革新为民国,实验以克伦威尔为护国公,因无成效又复辟等等情节。直到17世纪末叶,才成定局。 其所以如此,乃是1660年复辟之后,而尤以1689年光荣革命之后,英国之上层机构业已更新,议会至上,成为了今后原则。国家之公债也成了一种制度,免除了国王人身上对国家财政负责的需要,一种人权法案,在此时公布。迄至世纪之末,关于王室之继承,也制成法案。 内战期中和之后,英国社会之下层结构也有了确切的变化。战前的〃副本产业人〃原为封建时代跟随着领主的种田人,在新时代里既不配为自耕农,又非佃农,在内战期间前后他们的身分逐渐被澄清。又因为长期的干戈扰攘与政变,强者占先,弱者引退,土地领有整个地规律化与整体化。于是土地问题剔出了中世纪的含糊,逐渐可以引用现代的管制。此时圈地的办法仍在进行,只待新世纪土地领有更有头绪,于是付费公路的修筑广泛地展开。从此内陆与沿海的距离缩短,全国经济构成一元。法制上的一国两制可以放弃(英国土地问题历来争执极多,此处只指土地领有之整理,不计领有人社会背景。 事实上特权法庭之星房及高级委员会法庭在内战前一年,即1641年被裁撤。宫廷牧师法庭则仍继续,而且普通法法庭也随着变更成例,在引用衡平的原则,将典当、破产、欺骗、股份合同、子女继承多方面采用新式商业社会的办法。衡平的法制体系原无成例可循,积时既久,它也产生成例。马秋?赫尔爵士在民国时代为高等民事法庭法官,复辟后依旧仍职,他至此声称,衡平法不过普通法之一旁支。1689年约翰?贺尔特爵士任国王高等法庭首席法官,他决定以后判断与商人有关案件凭商业习惯办理(Plucknett;;692。) 。这样一来,内战之前同情议会派人士所谓〃普通法独一而至上〃,才可算名副其实地做到。 我们可以注意的乃是英国人尊重习惯法,以上的改革,不出于行政机构之通令,也不由立法机关起草,而是径由法庭审查的办法。研究17世纪的专家乔治?克拉克爵士说:  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一国两制在历史上的例证(6)
司法衙门与法庭不断地工作,除了几个月之外,用法庭的裁判去树立法规的情形总是在进展之中。相反地,法律改革的呼声虽高,但是危机一发生,纵在最革命的关头,有关土地(的买卖、典当、占用等)及商业合同各事却连一桩立法也未完成。(George ; The Wealth of England from 1496 to 1760 (London;1946);) 这样我们可以看到,英国到此已进入现代的阶段,它已经能够全部以数目字管理,过渡期间之一国两制因之被淘汰。 从上面四个例子看来,一国两制并非设计者创制的花样,而是自然的发生。它不是一种和谐爽快的局面。一国而两制,必有尴尬的地方。但是分裂的情形既已发生,即无可避免,只有两方谅解,从一国两制做到一国一制。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其他国家进入现代化的过程中,也都可能有一国两制情事,不过其表现不明显罢了。历史专家曾指出日本明治维新之后对农民生活甚少顾虑,虽无一国两制之名,但是农民没有分摊上新增之财富,先后受到经济萧条通货紧缩之逼迫。可见得其国家制度,牵涉财政税收预算,甚至公民表决之权利,必有袒护某方,扣克他方之情事。最后只有使问题外界化,发动侵略战争,终受玉石俱焚之浩劫。所以,战后日本领袖竭尽全力对此事特别关注,以消除城市与乡村间之隔阂。 前面已提到将历史上一人一时一事任意抽出与现局比较之不当,可是我们如将地跨东西、纵横几个世纪的例子综合起来,却仍可不待研钻得到若干启示:一国两制由于内部经济不平衡的发展而产生,通常免不了地理因素,也有历史性格。战争甚难解决此类问题,因战争通常将局势改变,而构成新问题,也通常出于交战者意料不及和操纵力之外。 对中国讲以武力统一更毋庸议,一则中国内战再开牵涉广泛,很难不扩大而为国际战争,其情势不堪设想;二则现今中国大陆与台湾、香港之经济均在互相提携,并无互相侵害嫉视之情事。 在这情势之下,我们更要猛省到现代人之经济性格和现代管理注重数目字之先决条件,有了这样觉悟,必能接受历史之仲裁。意识形态只在历史前端有用,大凡革命初起时,局势未见明朗,标语与口号为动员之利器,及至革命成功局势澄清,则当着重历史之教学。抽象之争执已无意义。我们需要定出数学公式,并且提供真实之数字。对中国讲造成独立之司法制度为不容再缓之举,外界之经验可供参考,外间之人才亦不妨借用,局部问题应在下端解决,只是保存档案尊重成例至为重要。以今日计算机之方便,今人之作为不当不及前人。   。 想看书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