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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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书- 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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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它甚至成了自己找寻爱情的障碍。没有爱情,这也是理由。
  以无理由为理由的离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不破坏彼此曾经美好的回忆。当初结婚的理由只有一条,那就是爱,而激情过后的平淡生活和家庭琐事却消磨了爱情。与其让爱受苦,还不如解翅让其高飞。
  看来,男人女人们就算是高举着“无理由离婚”的牌子,但万事皆有因由。无理由离婚也是一种借口,是爱在无疾而终后的一种自嘲。
  

女人的漫长“突围”路(1)
众所周知,在古代婚姻关系中,女子总是处于劣势被动地位。结婚要男方主动派人来说媒,事成后等待迎娶。缔结姻缘后如果男方不满意,女子也就只有等着被休了。在七出、义绝、和离三种古代离婚方式中,七出完全是针对女性的,义绝与和离虽然男女通用,但几乎也都是为丈夫休妻服务的。即便和离看起来是双方态度一致而和平离婚,但在古代,愿意离婚的女人又有几何呢?当然,妇女在特殊的情况下,仍旧有要求离婚的权力。
  起初,妇女要求离婚的理由大都很随意。比如汉代妻子要求离婚,有的是因为丈夫品行不好,有的是因为丈夫没钱又不争气。尽管妇女主动请离不为民间所接受的,官方也并不鼓励,但是妇女主动要求离婚的权利还是予以了保护的。随着有关立法的发展,对妇女主动要求离婚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其中,根据立法与实践,妇女可以在丈夫纵容或强迫妻子与别人通奸的情况下要求与丈夫离婚。
  一直以来,在男权社会里妻子是丈夫的私有财产,丈夫有任意处理妻子的自由,但这个自由仅限于你要不要她。如果丈夫强迫妻子出卖肉体,将其当作赚钱的工具,是被法律和习俗所不容的。一旦丈夫做出了这种有悖伦常、有伤风化的事情,很可能面临被强行离婚的危险。
  根据史料记载,官方对丈夫强迫妻子卖淫做出惩罚最早出现在元朝。根据元朝律法规定,如果丈夫纵容或强迫妻子卖淫并以此谋取钱财,要挨八十七个板子,此外还要强行离婚。
  在元大德年间就发生了一例丈夫强迫妻妾卖淫的案件。案件的被告方王用每天一早就让妻妾出去卖淫挣钱,直到晚上才让回家。他还规定了妻妾每天必须赚钱的数量,达不到这个数量还要棍棒伺候,严刑拷打。他的妻妾长期生活在精神和身体的双重压迫下,渐渐不满丈夫的所作所为,一怒之下将王用告上了官府。官府将王用捉拿归案,但偏巧此时赶上朝廷大赦,王用在监狱待了几天后被释放了。不过,王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律法,离婚是免不了了,妻妾二人终于脱离魔爪,重获自由,回娘家去了。
  明清两代律法对丈夫纵容或强迫妻子与人通奸也有明确的规定,纵容者要杖九十,强迫者要杖一百,并判离婚。妻子在受丈夫强迫与人通奸时,有权力将丈夫告官,要求离婚。由此可以看出,明清两代还比较注意保护妇女的人格尊严,和唐宋两朝相比这是一大进步。
  女子在丈夫强迫自己卖淫换取钱财时可要求离婚,但对于丈夫将自己典借、租赁他人为妻则是无能为力。东西是有价值的,人也应该有价值,但不知道古人对价值这个词汇如何理解,至少在古时典妻这一现象里,面对女人的价值只能用凄凉两字形容。
  典妻,顾名思义就是典当自己的妻子,又有承典婚、租妻、典妻婚的叫法,是买卖婚姻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姻形式。这种婚俗形式以男方用财物租用已婚女子做临时夫妻为特点,绝大多数情况是租借方已婚无子,为了后继有人所以租用妻子来生子延续香火。当然也有以荒淫取乐为目的的。一般来说,租借方家底殷实,而女方则是家境贫困,丈夫因无力维持生计,只能同意将妻子按一定期限典当给别人。妻子在商定的时间内成为他人的妻妾,期满妻归原夫。

女人的漫长“突围”路(2)
一般来讲,丈夫典妻这种事事先都不让妻子知道,不和她商量,即使妻子知道了,同意不同意都不起决定作用。在当时社会,妇女一旦嫁给男人就成了丈夫的私有财产,掌握了她的生杀大权。
  典妻这一现象萌芽于南北朝时期,那时被称为质妻或雇妻。所谓质妻,就是把自己的妻子转让给他人为妻,换取一笔钱,到了约定时间,要回妻子,送回原款。这种形式有点像典当,将妻子典当给他人,等自己有钱的时候再赎回。而雇妻就是雇主支付雇金给女子的丈夫,在约定的期限内让该女子作为自己的临时妻子,到期再将女子送回给丈夫。到了宋朝,商品经济发展,典雇妻子的现象更为普遍。宋哲宗在位期间,苏轼曾在一项奏折中写道:二十年间,因为欠苗,卖田宅雇妻女的人不可胜数。元代虽然对典雇妻子这一现象做出了禁止的规定,但在民间此风依旧比较盛行,女方也不能因为丈夫将自己典雇给别的男人就提出离婚。进入明朝,律法明文禁止丈夫典雇妻子,还规定凡将自己妻子典雇给他人者要杖八十,典娶他*子者也要杖八十,还要被判离婚,并没收彩礼。明朝法律严厉打击典雇妻子以及典娶他*妾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妇女的尊严。
  除了上面所说的情形,丈夫有因犯罪被判服刑的,妻子也可以要求离婚。根据史料记载,宋朝时期,如果丈夫被官府发配至外地,妻子可以要求离婚,国家对此也予以支持。除了服刑之外,因其他原因久出不归的,妻子也可要求离婚。北宋律法规定,丈夫外出不归满六年的,妻子就可以依法提出离婚申请,而且男方不得索回聘礼。为了避免一些男人为财骗婚,宋真宗时期又规定,如果丈夫携财外出三年不归,妻子就可以依法离婚。明朝律法也规定,丈夫逃亡超过三年,妇女就可以改嫁,女方所得财礼作为对其感情损失的补偿可以不用归还给男方。
  在婚姻生活中,家庭暴力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而在这里面,女性历来是弱势群体,尤其是在古代。翻阅史料,从元朝以后的各朝律法对这点都有相应的规定,表面上丈夫随意打骂的恶俗也得以收敛。
  元朝时期律法规定,如果丈夫无缘无故殴打妻妾,将判离。元武宗在位时期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杭州钱某生性懒惰,总是想着不劳而获。一日,其突然萌生了用老婆身体赚钱的想法。由于当时律法对丈夫纵容或强迫妻子卖淫有着比较严厉的规定,所以强迫妻子卖淫这条路是不通的。最后,钱某想出了在老婆身上作画刺青,然后*示众以换取钱财的办法。妻子狄氏得知丈夫的想法后誓死不从,钱某便将妻子一顿暴打,然后强行在其后背和双腿上雕刺龙鬼,并游街示众收取钱财。钱某的人体彩绘艺术吸引了不少人前来观看,他也因此而收入颇丰。钱某让妻子*示街的行为引起了狄氏母亲的不满,遂将其告到了官府。刑部受理此案,并对此做出了判决:钱某不顾夫妻情谊,贪图财物,强行在妻子身上作画刺青、游街示众的做法实在有伤风化,判杖刑八十七下,其与妻子离异。
  明朝对丈夫侵害妻子人身权利的做法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如果丈夫殴打妻子,“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如果妻子将丈夫的家庭暴力告上官府,官府要先进行审问,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就可判离。如果不同意离婚,官府就会依照丈夫殴打妻子的程度给予一定数量的罚款,以示惩戒。 。 想看书来

女人的漫长“突围”路(3)
另外,如果妻子无缘无故被公婆殴打致伤也可以判离婚。元朝律法规定,如果公婆不满意妻子,并无缘无故将儿媳打伤,罪减三等。明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如非理殴子孙之妇……致令疾废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两相比较,明律增加了殴伤的前提与程度,对女性的要求稍显苛刻。
  被抛弃或夫妻对簿公堂离婚终究是不是什么好事,好聚好散比较符合国人的行事风范,于是有了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出现的比较早。西周时期专门掌管婚姻机构的“媒氏”规定“娶判妻……皆书之”,按照宋代郑愕的理解就是,如果民间有夫妻反目,到了非离不可的程度,就可以离婚,但要将离婚的理由写下来。由此可见,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离婚。对于这一原则,后世也从法律上予以承认。唐朝时期的律法明确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生活不和谐而愿意离婚者,就可以离婚。
  尽管历朝历代女子离婚之事屡见不鲜,但还是有不能或者不想通过正常渠道离婚的女子,那唯一的出路就是逃婚。
  在秦简《日书》中有大量关于女子逃婚的记载。对于逃婚,可以说整个社会都是坚决反对的。汉代经学全书《*通·嫁娶》云: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丈夫无恶不作,妻子也不能逃婚,因为“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这是对妇女逃婚的道德批判。
  到后来,逃婚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了。《唐律》规定,妻妾如果逃婚就要被判入狱二年,在逃婚后改嫁的,又犯了重婚罪,要从重判处三年的有期徒刑。《明律》对女子逃婚的惩罚更加严重,如果妻子逃婚,要杖一百,从夫嫁卖。在逃婚过程中改嫁的,要处以绞刑。
  说来说去,古时男人要想出走围城轻而易举,只要遵守“三不出”原则,便不会有法律来制裁他。女子就不同了,除了要面对“七出”的严格约束,还要面对世俗对女子离婚的偏见。当然,也有一些女中豪杰敢于挑战俗世权威。
  在晋代,吴兴一太守谢邈的妻子郗氏,在得知丈夫在她尚未过门的时候就先纳妾了,十分不高兴。于是写了一封绝交书给谢邈,列举其违义悖理的种种劣迹,并言宁愿独身独处,也不愿嫁给他这样的无情无义之人。这是典型的妻子休夫的案例。
  据上个世纪50年代在徽州发现的“徽州文书”中记载,歙县南乡有位韩氏,此女大胆豪放,因为丈夫性功能不健全,床第寂寞,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要求休夫,言辞间颇有哀怨。这种事关男欢女爱、颠鸾倒凤之事的案子官府也是第一次碰到,一时手忙脚乱不知所措。这个大老爷一番斟酌,将该名“*”冷嘲热讽一番以堵众人悠悠之口,最后还是同意韩氏与丈夫离婚,另嫁他人。
  虽然历史上有女子休夫的例子,但毕竟是少数,男子休妻是最常见的。细细想来,女子的“突围”之路走得异常漫长和艰辛,即使是到了高唱男女平等的现代社会,女子要走出围城也并非易事。倒不是说还有谁阻止女子离婚,而是世俗对离婚女子还是会说长道短,窃窃非议。所以说,女人,离婚难。
  

“贞操”背后的呜咽(1)
夫妻共同生活,最重要的就是要“夫信妇贞”,这对男女双方都适用。不过,自古只见女子守贞,不守贞就要治罪,却很少见男子为妻守贞。实际上,贞操观念在产生之初,是针对男女双方而言的,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的持续期间内所要恪守的道德规范,既不允许男子另觅他欢,也要杜绝女子红杏出墙,否则就会被视为“禽兽之行”,受到道德的谴责或法律的制裁,这种贞操可称为“夫妻之贞”。
  先秦时期,曾出现过有钱人在外包养小老婆的现象,政府通过法令对此予以禁止。但从实际的执行效果来看,对男子的禁令并不十分有效。所以秦朝统一六国之后,再次强调,丈夫如果与人通奸,妻子有权将其杀死,并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可能是对男子守贞的最早的规定。
  秦汉以后,对男子不贞的行为也有相应的规定。比如汉代时期,已婚男子如有私通行为,政府就要罚他去建城墙。如果是当官的与人通奸,则罪加一等,以*论处。但从整体上看,对男子的处罚大都停留在法律条文上,实施的效果并不好。尤其是随着儒家思想的逐步渗透,法律逐渐倾向于对妇女单方面的惩罚,而对男人的不忠则抱着放任的态度。除非是因为*的需要,否则一般不会在个人作风上做文章。所以,说到贞操问题,一般都是针对女子而言。
  看待女子贞操问题得分婚前和婚后,而婚后又分夫在和夫死两个方面。一个女子,或是一辈子不和男人发生性关系,或者是一辈子只和一个男人发生性关系,那才叫保持了贞操,如果私通、再嫁或被强暴等,都是“失贞”。
  要说贞操观念的产生,那和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原始社会实行群婚制的情况下,人们脑子里压根就没有“贞操”这个词。到了私有制和男权社会出现后,妻子成为丈夫的私有财产,既是私有,自然不允许别人染指。另外,丈夫为了能把自己的财产传给百分之百出自自己血统的子女,更是绝对不会允许自己的妻妾再和别的男人发生关系,否则自己的私有财产就有可能会落入“他姓”的“野种”之手。
  显然,强权弱势一对比结论就出来了:贞操的本质只是居于统治地位的男子对居于附庸地位的女子的要求,女子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反过来要求男子。谁听说被统治者能要求统治者?况且,男人三妻四妾、拈花惹草并不影响父系家庭的血统继承关系。因此,千百年来,人们只听说不贞之妇,却从未听过不贞之夫。男人与妻子以外的女人发生性关系被称为“*韵事”,虽然不见得有多光荣,充其量也就是“失德”,却没有人指责他们“不贞”。即使到了现代社会,人们在乎的还是女子的清白,谈到男人的贞操,无非也就是当作玩笑而已。“失身”一词似乎永远针对女性而言,女子如果“失身”,不管是自愿还是被强迫,都会被打上“不干净女人”的烙印。
  纵观历史,古人的贞操观也经历了从宽松到紧张,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而且这个过程是起起伏伏,且官方和民间也不是步调一致。
  最早关于“贞女”的记载出现在先秦早期的文献中。《周易》中也有褒扬贞操的言辞。进入秦朝以后,整个社会开始十分重视女子的贞操问题。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曾巡视了很多地方,并在一些地方立碑刻石,写上一些自我歌颂和昭示天下的话。在泰山、碣石门、会稽等处的刻石上就出现了强调女子贞节问题的话。但秦始皇也就是在刻石上提了这么一嘴,并没有什么具体措施,对全国也没形成大的影响,但这却足以说明统治阶级已经开始重视这一问题了。

“贞操”背后的呜咽(2)
汉代是礼教形成的重要时期。汉武帝初期,一些礼制系统开始明确起来。这时的礼提倡“女子从人者也”,官方很注意女子的“从一而终”,因此贞操很受重视。汉宣帝神爵四年诏赐贞妇顺女帛,这是有史以来第一次下诏褒奖贞顺。到了后汉安帝元初六年又有旌表贞节的事。汉朝有两位学者曾大力提倡过贞节,一是刘向,写了一部《列女传》,其中的《贞顺篇》和《节义篇》是讲贞节的,企图以礼法来裁定女子的生活标准。另一个就是班昭,她写的《女诫》中强调的就是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为妻纲等观念。
  虽然有朝廷的褒奖贞节和学者的专门著述,但“贞节”在民间的实际影响还不大,女子离婚、再嫁的现象比较普遍。尤其到了隋唐的时候,贞操观念又宽泛起来,直到宋朝中叶风向又再次转变,后来才越来越严,越来越禁锢。
  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很多人加入了纵情声色的行列,男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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