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一件不该发生或者说并不复杂的纠纷案,竟闹得沸沸扬扬。购房户“代表”在小区内专门成立了诉讼办公室,组织人员一次又一次赴政府机关、省信访办、建设厅等单位上访,故意将异地的楼房倒塌与此事联系起来,在小区内造成恐慌气氛。
当地政府几次协调工作未能奏效,276户状告开发商和住宅楼有“质量问题”等这些制造出来的新闻自然成了当地媒体的热点。由于大众媒体不可能对建筑业的常规了解透彻,以至于粉饰性的裂缝、地坪起砂等建筑通病在某些报刊上被报道成危及房屋安全的质量问题。有的还出现了裂缝可吞鸡蛋、大梁弯如扁担等与事实相悖的言语。经过媒体的渲染和推波助澜,这起普通的纠纷案又在进一步升级。期间,有些媒体了解事实真相后,出现了不同的声音:《三百住户状告开发商是房屋质量有问题,还是另有原因》、《消费者,请正确使用手中的武器》等等,在社会上激起了极大的反响。
随着事件的升级,购房户“代表”的口气和胃口也越来越大,索赔金额的标的从最初的一千多万元猛增到三千多万元,几乎是整个小区的购房款。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第二十章 不打“输不起”的官司(4)
索赔标的巨大、涉及人数之多,在近年全国房地产业的纠纷案中实属罕见。这场“官司”于1996年8月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共同诉讼,该院受理了本案。尽管楼房在交付使用前有严格的检验手续,但该院还是本着对社会、对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于1997年6月10日委托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宾王小区商品房结构安全问题进行了鉴定。1998年2月8日,该检验站提供了检测报告,结论为:现存质量问题均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房屋的整体结构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对存在的质量缺陷,应按国家有关保修理工条例予以妥善处理。
省高院对购房户“代表”的原告方提出的10项请求中的9项不予支持,给予驳回,但省高院还是判被告赔偿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600万加利息共计600万元。原、被告双方对是否违约交付各执一词,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最高法院上诉。
这桩原本是由房价源起,继而又以“质量有问题”为由头,但到房价和“质量问题”有了定论时,突然又出现了房地产公司违约判令的案件。
8月初,骄阳似火,我们一行专程赴义乌探究这桩轰动全国的房地产纠纷案的内情。在小区的回廊中纳凉的一外地租住户说:我租住在这个小区,租住的房子看不出有什么问题,只听说,官司已打到北京。自这个小区闹上官司后,房价始终上不去,这对于我这个外来租户是合算的,但对小区的整体发展和“身价”是不利的。邻近迟迟建造的住宅小区包括一墙之隔的诗园小区的房价都一路攀升。如果没有这场官司,这里的房价早就上去了。可惜啊,打官司,打倒了一个好端端的住宅小区。
在物业公司负责人的陪同下,我们来到了“裂缝可塞鸡蛋”的现场考证。能塞鸡蛋的裂缝其实是一条楼房墙体的伸缩缝,而且是设计中本来就需要的。13幢最高层的一租房户说:“自我们搬进来后,没有发现房子不适的地方。”“下雨时,房漏雨否?”答曰:“从来没有。”
小区内有些住户的地下车库已改为类似小工厂的车间,机器轰鸣,生产繁忙。据物业公司的负责人介绍:“有人称该宾王小区是“黑三角’。”“黑三角”的意思就是这个住宅区地形呈现三角形状,自闹上这场官司后,几个住户“代表”故意寻找借口,长期不交电费。有些地域垃圾成堆,绿化草坪、道路设施及有些围墙遭人为破坏,百姓日常生活秩序被打乱。由于“官司”作祟,小区建立至今,居委会也没法成立,这种乱脏差的状况谁都管不好,也管不了。小区有些人是以靠打官司为职业了。我们物业管理公司在进行对小区内正常的物业管理工作时,也常被谩骂殴打。
谈到这起马拉松式的诉讼时,律师告诉我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诉讼的既不是共同的,也不是同一种类。原审将多个不同种类的诉讼与多个不同种类的诉讼标的混为一案受理,合并审理一案判决。其实这并不符合合并审理判决条件。这桩原本能在地方上解决的并不复杂的诉讼案,却人为地将官司越打越大,以致一发不可收拾。
第二十章 不打“输不起”的官司(5)
2006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骆桂生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骆桂生等人的所有上诉,维持原判。
三 敢当“先烈”的浙商
导读:浙商站住了是个人,躺下了是根梁。
改革开放是一场史无前例的攻艰战,第一代的浙商犹如抢滩登陆一江山岛的第一批勇士。第一代浙商犹如大陈岛的垦荒队员,他们在改革开放的攻艰战中不怕牺牲、不畏艰难险阻,摸着石头过河,用自己的血肉淌开了全国经商之先河。
第一代许多浙商有的成了“先烈”,有的在夹缝中存活了下来。他们经历过无数次政策的左右摇摆,经历过人生的大起大落,心理承受能力都特别的强。*的“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发展才是硬道理”给他们吃了颗定心丸,他们甩开手臂大胆地干起来。在实践中,他们不断地学习法律、钻研法律、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久病成良医”。这批浙商和民营企业家钻研法律的程度不亚于专职律师。他们对《宪法》、《民法》等有关法律条文烂熟于心,讲起来头头是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当今浙商和浙江民营企业家的必修课。
男儿自横行,站住了是个人,躺下了是根梁,这一身傲骨敲起来铮铮响。相信法律,相信公理,纵有千难万难也要讨回公道。众多的浙江民营企业家,浙江商人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保护江湖地位和名声不受侵犯、避开急流险滩,免受灾难。
四 “流亡经理”流到何时
导读:“流亡经理”流到何时,方有出头之日?
陈呈富是浙江省第一代民营企业家。1994年,原属浙江义乌县二轻企业合作联社的下属集体企业义亭建筑队的法定代表人陈呈富突然被指控挪用公款,十天后又以受贿罪被逮捕。私人住宅被封了,孩子求学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不明不白地在牢狱里一蹲就是20个月。审来审去,最后法院又说什么事也没有,给放了。
无缘无故地被抓,不明不白地被放,滑稽大戏演来演去,陈呈富越想越冤。于是,他只身踏上了进京的火车。告状去!
1988年建筑行业不景气,浙江义乌市义亭建筑队(城镇集体企业三建公司的前身)*选举军人出身的陈呈富担任队长。陈呈富上任后,带领全体职工艰苦奋斗,从一个等外级建筑队很快成为了义乌市建筑行业中一家有实力、有影响的骨干企业。
就在事业蒸蒸日上的时候,1994年9月6日上午,义乌市原城建委主任口头宣布免去陈呈富的经理及书记职务。三建公司的职工闻讯,纷纷向上级领导反映。1994年9月14日,陈呈富就非法免职一事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义乌市建委,要求撤消其不合法的行政行为。24日,义乌市法院向义乌市建委发送起诉状副本和答辩通知。但被告未作出答辩,也未送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诉讼委托代理人委托书。
11月4日,法院向被告送达传票时,市建委办公负责人不敢签收,留置送达。
8日上午本应是开庭的时间,法院突然接到市检察院的电话:陈呈富已于昨晚被刑事拘留。法院无奈裁定中止诉讼。 电子书 分享网站
第二十章 不打“输不起”的官司(6)
“陈呈富,我告诉你,法律是人制定的,不可能依法办案的。”“这个案子领导已讲了,不撤诉,就叫你坐牢,撤了诉,仍然可以给你安排职务和工作。”这时有人传言而风。11月7日上午,义乌市检察院以“挪用公款”为名在行政诉讼开庭前一天将陈呈富刑事拘留。10天后又改为“受贿”罪宣布逮捕。在刑拘和逮捕均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有关条例的情况下,陈呈富拒绝签字,并再三申明要依法办案。
义乌市检察机关先是指控陈呈富在1990~1994年任三建公司经理兼书记期间,利用法人代表之便,擅自将该公司于1992年10月与义乌市工人路拆迁办签订的石料购销合同中的元利润以支付石料款的名义自填自领,占为己有,用于建造私房,这是违法行为。
金华市检察院刑二处经过5个多月的侦查,最终,经金华市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罪名不能成立,案件应予撤销,并于1995年10月委派一名副检察长到义乌放人。义乌检察院却坚决不同意放人。无奈之中,金华市检察院被迫将此案移交给浙江省检察院办理。省院又经过数月侦查,最后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作了明确批示。
在省检察院严历督促下,并指派金华市政法委书记亲自督办,陈呈富这才于1996年7月3日获释。就这样,陈呈富被无辜羁押了近20个月。
陈呈富释放后,工作得不到落实,没有任何收入,生活只能靠向亲朋好友借钱度日,年逾六旬的老父看到此景不得不到城里打工以济家用,终因劳累过度一病不起,早早离开人世。
陈呈富走出看守所,首先想到的是那场一直未能开庭的行政复议案。从行政诉讼被中止到20个月拘押、私人住宅被查封,这些非正常的事件促使陈呈富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捍卫一名民营企业家的尊严。
从1994年起,这桩“民企经理告主管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一直没法开庭结案,以致成为浙江省寥寥无几的难案之一。
1998年5月6日,经历了1185个不平凡的日日夜夜,陈呈富状告义乌市建委免除经理职务决定案,终于在义乌市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5月25日,义乌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义乌市建设局)免除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涉及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职工的*管理权,依法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行政行为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4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消义乌市建设局1994年9月6日(1994)129号免除原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陈呈富经理职务的决定。
为了这起简单而明白的行政诉讼案开庭,坐在原告席上的陈呈富和被告对簿公堂的代价是近20个月不明不白的牢狱和私人住房封而又启的遭遇。几年来,陈呈富作为一个集体企业的经理不仅一分收入都没有,经济、名誉、家庭生活都遭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国家赔偿法》表明政府部门办错了案,给公民、给法人造成了损失,应依法赔偿。陈呈富,你何时能获得赔偿呢?
《陈呈富,你何时获得赔偿》在许多主流媒体上发表,不少读者打来电话,表示声援。还有的读者表示,要给陈呈富的申诉以财力的支援。
在有识之士的奔走呼号下,不久,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下达了决定书,确认对陈呈富的刑拘和逮捕属错拘为错捕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决定:一、撤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义检不赔字第(1998)第一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书和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市检赔复字(1998)第一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二、由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赔偿陈呈富被关押的605天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元。
第二十章 不打“输不起”的官司(7)
不日,法院迅速把陈呈富家门上贴了7个月的封条给撕了。
一位民营企业家,一位城镇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终于打赢了民告官的官司。
手里拿着沉甸甸的判决书、国家赔偿证书及一万多块钱赔偿金,陈呈富心里有说不出来的滋味。他觉得终于有了扬眉吐气的一天。
至今陈呈富都没有忘记当年伸手帮助过他的那些朋友们,也没有忘记那些素不相识却在他身处困境时问候过他的人。他经常说:我从心底里感谢这些人。
“民选经理”陈呈富被免除经理案胜诉后,至今仍未被恢复“民选经理”的岗位,反而被易名了的义乌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原陈呈富在任时的城镇集体企业义乌三建公司)除名。
胜诉后陈呈富即向有关部门要求按法院判决恢复他的工作岗位。
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1997年9月13日,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撤销了除名决定。理由是作为除名的主要错误事实,已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否定。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单位对一般职工的奖惩规定。陈呈富究竟是职工,还是法定代表人?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公司应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由职工大会给予罢免。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的除名,是企业针对职工而言的,不是针对法定代表人而言的。企业对法定代表人除名,不但无法律依据,更是全国第一例。
2001年6月15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撤销义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义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土建1998(24)号关于对陈呈富除名的决定。
义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1日做出如下裁定:该除名处分违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 化零为整 打赢跨国官司
导读:浙商用自己特有的“生存链”,敢在海外与洋人打跨国官司。
浙商抱团,闻名天下,同乡之间互帮互助、团结协作、抱团抗击风险的精神使浙商成为商海巨人。面对跨国诉讼时,他们同样用特有的“生存链”保护着自己的利益。
反倾销诉讼法的本质是利益之争,大量物美价廉的“中国制造”走向世界市场,必然会与其他国家的企业遭遇冲突。面临这种情况,一、稳定住情绪,保持头脑清醒;二、积极同当地商会、行业协会、华侨联合会等机构取得联系,争取联络更多相关企业,让当地政府重视,扩大社会影响;三、聘请熟悉当地法律的律师为自己出谋划策;四、积极同国内的有关政府机构联系,如大使馆,争取本国政府援助。这样,政府可以从政府角度给与企业相应支持,政府无法解决的有些问题,民间团体可以出面协商,二者互相配合,能够使企业更安全的应诉。
近几年,商会、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已经从幕后走向台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