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构成对原告侵权呢,我们认为,答辩人
采访和编辑这篇稿件是非常慎重的,是根据下面几个新闻事实进行的,第一点就是这个案件
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在事件发生后向答辩人提供的新闻素材。 《广州商报》代理人:在这里我作为广州商报的代理人不再重复,总之,石野在夸大捏造事实,炮制假新闻,本来一件很小很小的事情,出于他某种目的,人为夸大制造舆论误导,惟恐广州、广东不乱,他的目的就是这样。 原告:这里我想讲讲自己的采访过程。 主持:采访过程等会儿法庭调查时再说,针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你是否同意,那么跟你的
代理律师的意见是否相同。 反诉人:我同意代理律师的意见。 旁述:金雁学校梁禧颜老师是否拿教鞭打了学生蔡朝林头部,这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不过梁
老师即使做了有关过激行为,其出发点也是为了学生好,这一点是无可非议的。 反诉人粱禧颜:当时小蔡拒绝出来,我就把他从座位上拉出来,当时他是第6行第一位,不
慎使他头部擦过夹在课桌间的一条铝片的锐角,当时我没有发现小蔡头部在溢血,还对学生
说,不要像蔡朝林那样不做作业。 问:你拉他的时候是怎样受伤的? 答:他的脚不动拒绝出来,我一拉,那他的身体失去了平衡,就这样头碰上了。问:头的那个部位怎样碰上的,怎样流血,流血有多少? 答:应该是左边。 问:左边哪里,左边哪个地方? 答:(用手比画)这里吧。 问:他的伤口只有一处伤,是不是? 答:是。 问:他碰了头的反应是怎样的。 答:不吭声,当时我因为面对学生,没有具体看见他的脸。 原告:是什么原因打他呢,他说了一个大概的情况,是蔡朝林不交作业,不听话,说他读书
声音比较小又怀疑他的字写得很认真,可能是他读三年级的姐姐蔡彩林代写的。 反诉人梁禧颜:小朝林不听话,天气太热,快要下雨了,我心情不好,心情很急,急就易做
错事,不小心就把他打伤了。 主持:那天老师是不是打了你的头? 蔡朝林:是。 问:拿什么打你? 蔡:铝合金。 问:痛不痛? 蔡:痛。 问:去了医院之后还痛不痛? 蔡:还痛。 主持:当时梁禧颜老师也承认打了你儿子吗? 蔡景表:承认打了,梁老师,校长还有一个办事员来我家。 旁述:《南方日报》报业集团代理律师从《未成年人保护法》角度陈述及他的答辩。 原告代理人:我们认为梁禧颜对蔡朝林究竟是采取了鞭打还是拉撞的方式并不是本案的关键,因为这两种致伤方式情况上都是属于违法的,体罚未成年人,也就是体罚学生,已经违反了1991年全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因此对这种作为,这种社会现像应当受到批评监督和行政处罚,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 甲:金雁学校将《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告上法庭,同时将其下属的《南方都市报》记者石野、邓世祥推上被告席。 乙:作为报社的记者,在本案中是否有资格成为被告,还是先看一看他们是怎样答辩的。 原告:本人做为答辩人是为《南方日报》社报业集团的工作人员履行记者职务的行为,有关的报道对被告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和被告捏造事实诬陷原告的双重违法行为的正当舆论监督,根本不存在侵害被告名誉权的问题。所以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在《南方都市报》发表的有关文章是答辩人履行职责的行为,而且文章的内容客观真实,并没有侵害任何人的名誉权。进一步讲,即使被答辩人认为,文章的内容确有问题,也只能将《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列为被告,答辩人无资格充当被告,望人民法院及时予以纠正。 。。
女教师挥鞭抽打学生维护清白我怒上法庭(7)
原告代理人:石野、邓世祥是我集团下属《南方都市报》的工作人员,所以,本案采访、写作并发表关于金雁学校学生蔡朝林被体罚事件及文章,是石野、邓世祥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以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的若干问题意见当中的有关规定,那么在原告,被告的资格问题上,反诉人只应将《南方日报》报业集团,也就是我的委托人列为被告,而不应当将石野、邓世祥列为本案的被告,因此,我们请求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被告的主体资格作出正确的审定。 旁述:金雁学校状告《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究竟是为了什么,你们的诉讼有什么请求? 反诉人邵海强:我们的诉讼请求主要有几项,第一项是要求他必须马上停止对我们名誉的伤害,同时要求在《南方都市报》头版以不少于三千字的文字澄清事实,这是最主要的。第二个请求是请求他对我们学校和我们人格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进行名誉损失、精神损失的赔偿。主持:你的诉讼请求赔偿有没有什么依据。 反诉人:因为《南方都市报》连续五、六篇文章对我们名誉造成损害,还是很少见的,因为他损害的程度比较深,第二是影响的面比较广,因为《南方都市报》是全国发行的,不但在国内,而且影响澳门,影响范围之广,所以构成对我们损害程度相当深。 旁述:而《南方都市报》记者石野起诉金雁学校,也提出了几点诉讼请求,其中有名誉损失
费等有关损失的赔偿。 原告石野:我们索赔的一定数额,不是我们的初衷,更不是我本人的目的,纯属正常程序。如果法院依法判决我赢了,领到一定数额钱的话,我首先会把其中一部分给小朝林,资助他重返校园;所有剩下的钱我会无偿捐给希望工程,以帮助更多的失学儿童得到上学的权利。旁述:新闻媒体对社会上的不良现像,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是人民赋予的权利,但各大媒体搞批评报道麻烦也就随随而来,媒体的批评报道难搞。 主编:对,现在不但是难的问题,一搞就告,这个情况是比较普遍的,很多时是纠缠,具体的事情性质他也没有办法否认,他就会抓住一点很小的,甚至是无理取闹也好,我们也曾经碰过这样的情况,对方放出这样的风声,反正我不想赢这场官司,我就是花多少钱赔进去玩一把,跟你制造一个工作上的不顺利,因为打官司要花时间,花精力。 甲:记者采访批评报道,并不是为了迎合某路人,也不是恶意的将批评对像整死。乙:而是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被批评对像改正错误,这就是记者采访批评报道对像的基本出发点。 甲:像这宗由批评报道引发的连环官司,也引发了我们做更深层次的思考。 乙:如果《新闻法》早日颁布,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也许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民事纠纷。 甲:因为社会在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步加强,依法办事将成为时尚。 乙:从法律程度看,这名誉侵权官司还有待时日才能做出判决。 甲:法院的判决结果怎样,我们珠江档案会及时告诉朋友。 因为害怕老师再次打他而失学在家的小朝林,终于有学校愿意无条件接收他。7月19日上午,广州芳村区桃李小学关校长几次致电我,称可以为小朝林提供免费上学的机会。 关校长称,他和学校其他负责人看了本报有关小朝林的报道后,深表同情,学校决定,如果小朝林愿意到桃李小学上学,会给他减免学费(每学期500元),如果需要住宿的话,则给他减免住宿费,至于这种优惠能够维持多久,则要视蔡父的经济情况而定,如果一直很困难,就会一直减免。桃李小学是芳村区惟一一间社会力量办学的学校,带有公益性质,主要是响应教育局的要求,对广州流动人口的子女实行教育。教好学生和低收费是该校办学的基本宗旨。 此时已是新世纪的第三年,小朝林的情况如今到底怎样了?他下半年的新学年开始后,失学在家的小朝林终于又重新上学了。他的近况如何?现在是否还在学校,是否还像其他学龄小朋友们一样快乐而刻苦地学习呢?由于我后来离开了广州,有关他的情况就不得而知了,但是,我常想起这位曾经遭受过不幸的小家伙,想起他那长期打工在外的父母因生活的窘困时时长吁短叹的样子,如果他学业一帆风顺的话,我想,这个时候的小朝林应该上初中了……
恶老板歌厅强奸卖花女 我暗夜采访目击三陪女(1)
1998年9月25日下午,我从深圳宝安采访一个案子刚回到广州,突然接到《新快报》记者曾华锋的电话。只听到他在电话那头急急地问我:〃石野,你今天晚上有没有空?能不能和我一起去一趟韶关?去采访一个重大的强奸案!〃接着,他在电话那头简略叙述了有关情况。 原来,这条新闻早已于前天在《新快报》上刊登出来,是曾和《韶关日报》一名叫刘新晖的记者一起采写的。9月23日,他在当时他所供职的《新快报》上发表了1000多字的报道。由于这是一宗恶性强奸案,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皆为政法部门的官员。因为编辑在文中将几乎所有涉案人员的真实身份与姓名没有作相关处理,而且对其中广州涉案单位也未作相应处理,此事经报纸刊发出来,立即在广州地区掀起了轩然大波,在社会各界激起了较为强烈的反响,同时也引起有关单位的强烈不满。尤其是其中的广州某单位,对《新快报》的指名道姓极为愤怒,已多次派专人到报社交涉此事,一定要讨个说法。 据曾华锋说,其中的广州某单位〃有关领导〃多次打电话或专程前来报社寻找那篇报道的〃始作俑者〃,态度极其强硬,称曾和《韶关日报》记者刘新晖的报道严重违反了新闻报道规则,属于侵权行为,并表示强烈抗议。 曾华锋在电话里不无忧虑地对我说,虽然他在发表那篇文章时并未署名,而是照批评报道惯例署以〃本报记者〃,但纸毕竟是包不住火的,对方已经设法查明稿件出自他手,他惟一可做的就是继续深入采访,客观报道,不偏不倚。 放下电话,我找来相关报道,看到《新快报》的正题是:《经理摧残卖花女 局长庭长壁上观》,副题是:《韶关一起恶性强奸案引起社会各界震动》。24日下午,《羊城晚报》在头版位置发表政法记者刘海陵从公安厅采写的报道,其标题是:《私营老板强奸卖花幼女 局长庭长一旁对酒当歌 公安厅长拍案而起挥笔怒批决不姑息》。有关过程大体与《新快报》的报道一致。 通过这两家报纸上的有关报道,并结合曾华锋刚才的话,我了解到此恶性案件的大体情况如下: 9月20日晚上8时许,广州某私企经理蔡尚斌,与湛江某支队长邹国良及韶关市郊区公路局局长孔均林等人在外酒足饭饱后,来到韶关北江区金都酒店卡拉OK包厢内娱乐,并叫来几名三陪女相陪,当时前来〃助兴〃的还有韶关浈江区法院行政庭庭长谢树东等人。 9时15分许,年仅13岁,来自湖南某乡村的卖花女廖某(后所有报道均称之为小荣)进包房兜售鲜花时,被欲火烧身的蔡尚斌一把拉住,又摸又啃,然后,这个禽兽不如的家伙当众将哭叫不止的卖花姑娘强行拉入包房卫生间内,反锁门后对其实施强奸。 面对蔡令人发指的暴行,当时在场的几位局长、庭长,对此竟然视而不见,他们当中不但没有一个人站出来阻止,反而继续拉着几名三陪小姐饮酒娱乐。其间,一名良知未泯的四川籍三陪女挣脱这伙乌合之众的百般阻挠,冲到大厅向保安求救。酒店经理何某闻讯后当即赶到。见里面没人开门,他情急之下与同来的一名保安强行砸烂包房及卫生间的门,只见13岁的卖花女廖某正全身赤裸地掩面哭泣,而那个叫蔡尚斌的正满嘴脏话若无其事地提上裤子。 接群众举报后,北江区公安局民警火速赶往现场,将有关人员带回分局录口供,并将小廖先后送往韶关市人民医院及市妇幼医院检查,证实其处女膜已严重破裂。据知情人透露,当时卖花女孩未满14岁。 这宗骇人听闻的强奸幼女案,激起了当地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9月23日晚,刚从外面出差归来的韶关市市长覃卫东闻知此事大为震惊,当即召集市党政班子成员及市人大、市政协的主要领导开会。覃市长要求公安机关以最强的警力捉拿犯罪嫌疑人蔡尚斌,从严从速,依法妥善处理这一恶性案件。覃市长随后又特别强调,在歹徒施暴的过程中,韶关市郊区公路局局长孔均林、浈江区法院行政庭庭长谢树东等人均在场,却没有及时予以制止,任其发展到无可挽回地步。对于上述人员,市委、市政府要严肃处理。 此事同时引起广东省委副书记、省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陈绍基高度重视。当天下午,正准备出差的他在机场候机室看到刘海陵记者送呈的报道后,十分气愤,连夜召集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听取了韶关市公安局专案组的汇报。他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查处,决不姑息,从而使案件在紧急关头得以正常进行。 编辑部的负责人庄慎之和崔向红一致催促我赶快奔赴韶关,以便及时抓到与此有关的独家新闻。 临走前的当天下午,我结合自己这几天电话采访所掌握的情况,将9月20日发生在韶关北江区金都大酒店的这宗恶性强奸案的始末及事后情况,写了篇千多字的新闻稿交给编辑部。次日,《南方都市报》在头版左上角以《私企老板强奸幼女 局长庭长袖手旁观……陈绍基作出批示,要求依法惩处决不姑息》为题发表。这篇已称不上新闻的新闻,算是我此次采访的一个宣言吧! 由于即将动身前往韶关采访,我埋头赶写完一篇急稿后,又急急忙忙地收拾东西。出差采访时记者的费用先是自己垫付,回来后报社才可按有关规定再给予报销。我又赶紧从银行取出几千元现金,把手头工作交待给正在报社跟随我实习的华中理工大学新闻系学生左志红。
恶老板歌厅强奸卖花女 我暗夜采访目击三陪女(2)
谁知,小左听说我要奔赴韶关采访这宗强奸卖花女案,当即萌生强烈兴趣,一再要求与我一同前往韶关。 在随后的一个多星期中,我们与陆续赶到韶关的广州当地及港澳地区百多家闻风而动的新闻媒体展开了激烈的新闻大战。虽然无论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我这个装备不良的文字记者与一名尚未走出校门的女实习生,都与那些准备充分出手阔绰的众多同仁相形见绌。但是,正是在这场如火如荼的新闻争夺战中,我们不但每天按质按量及时向《南方都市报》和《南方日报》发回一篇篇优质可观的新闻稿件,而且还接连不断抓到令那些兄弟媒体眼红的独家新闻。 事态发展连续出人意料,令人惊异的是,被韶关警方全力通辑的犯罪嫌疑人蔡尚斌,在前往省公安厅自首之前,居然还大摇大摆地伙同其律师、家人,摸上南方某报的大门〃伸冤〃!该报却如获至宝,当即在第二天的报纸大篇幅刊登了蔡尚斌〃伸冤〃的有关说明!这是公安机关和我们始料未及的。在〃伸〃了几个小时的〃冤〃后,这个全省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又若无其事于下午5时到省公安厅自首,随即被予以刑事拘留。 正在我颇感棘手时,单位某个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