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是其他商家的职工)的盈亏相对固化。
1。1。2 杂酱面的正负属性
前面总结中有一句话,不知道读者们是否已经理解,我们再来读一下这句话:“由价值量打破货币带来的价格体系,形成各种各样,针对商品特殊性的价格体系,同样的商品面对不同时间、地点以及客人的变化,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面对任何客人,都存在着暴利、暴亏的对等可能性。”
大家读懂没有?千万不要以为这个总结只适合用在物物交换上,更不要以为只是合格标准之争中产生的需要!因为我说的不只是这些,在这一部分,我就将对各位读者阐述更多的关于这方面的东西。
这个问题,加入文化知识资本、工序资本会变得好讨论得多,可是,对于那些本来就对我提出来的这两种资本,抱着怀疑态度的读者来说,就显得很是不公平了,那好,在这里,我还是依靠物质资本来进行讨论。
这个世界上,应该有些生病的人对食物含有配料的要求,相当严格,还有些具有特殊过敏体质的人,对食物含有配料的要求也相当严格!如果说这些人是少数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这样思考一下:用农药、化肥等种植出来的粮食、蔬菜,以及由各种草料、饲料等喂养出来的牲畜,制造出来的肉类食品或食品原材料,在符合国家的食用标准下,在现今全球污染问题存在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可以肯定,这些生产杂酱面的材料,肯定含有对人类身体有害的物质,只不过这些物质含量比较小而已,但是一旦进入人的体内,还是会造成一定伤害的,或者是在人体内进行积累,当积累达到一定数量后,才开始破坏人的身体。如果读者赞同这个说法的话,我们是不是可以说,商家生产的杂酱面对每个人而言,都是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
我们肯定杂酱面里面存在着危险因素,也肯定里面存在着有利因素,现在,我就把这些危险因素归入杂酱面的“负属性”,把有利因素归入“正属性”,就算很多杂酱面没有危险因素,我至少可以说,它们的负属性为0克黄金。 。。
1。1。2。1 正负属性与货币的关系
商家把价值量为A+B的两碗杂酱面端到甲乙两个客人面前,当甲乙两个人吃第一口的时候,还会出现第二个问题:
由于身体原因,甲的食物里不能含有一点重金属铅,只要再摄入一点点,就会铅中毒;乙的食物里必须含有一定的铁,摄入的铁不足,就会有生命危险。
这个问题有点特殊,因为我把杂酱面的坏因素进行了夸大——实际状况中,我根本就不知道会不会出现这样的状况——不过用来讨论杂酱面的价值量的正负属性却非常适合,如果这个问题在读者的眼中很是不恰当的话,请读者们自己找到个类似的问题,进行分析。
假设,甲乙根本就不知道自己身体的状况,老老实实地把端上来的两碗杂酱面吃掉了,结果却因为杂酱面里面含有极其微量的铅,导致了甲铅中毒;因为杂酱面含有的铁过少,导致乙出现了生命危险,商家立刻叫来急救——甲乙两个人被救护车送到医院急救,商家因此无法收取杂酱面的钱。
现在,我们是不是可以讨论一下,这两碗价值量为A+B的杂酱面,对于甲乙二人来说到底处于一种什么状况,对于商家来说又处于一种什么状况。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甲乙两个人在商家这里吃了一碗杂酱面之后,出现了生命危险,不管医院的治疗结果怎么样,甲乙两个人及其亲属应该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进行赔偿。这个赔偿的价值量肯定会大于A+B,包括什么医疗费、误工费等等的费用!如果甲乙两个人中有人死亡了,这个赔偿要求肯定会更大。我们不去管这个官司甲乙能不能赢,回到杂酱面的问题上来。对于甲乙两个人来说,价值量为A+B的杂酱面,带来的损失肯定是大于带来的好处,那么甲乙两个人,或者他们的亲属、朋友什么的,再次来到商家这里,他们付给商家杂酱面钱的时候,是老老实实地给A+B,还是再次讨价还价呢?
商家在遇到这种事情之后,很可能不得已把当天的买卖全部停止下来,等待相关管理部门的调查、检验等等,造成的损失肯定大于A+B。按照国家的法律,商家受到的损失,根本没法找人赔偿!甲乙两个人一旦起诉商家,商家还得投资好多货币来打官司,赢了只是少亏损点,输了,亏损得更多!还有这个事件造成的影响,很可能让商家的买卖出现经营困难!还是不去管这些个官司到底赢还是输,我们回到杂酱面的问题上来。对于商家来说,价值量为A+B的两碗杂酱面,带来的损失肯定是大于获得利润的,正常情况,连成本都会亏损掉,当甲乙或者其亲属、朋友前来付杂酱面钱的时候,商家是不收,还是收下,或者甚至还跟他们讨价还价呢?
我们先不去管甲、乙、商家三方到底怎么处理杂酱面钱的这个问题,我们现在应该可以肯定,他们三方在杂酱面的问题上,都遭遇到了巨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就算商家按照国家各种标准,行业各种标准,甚至个人的爱好等个人标准生产出来的,对谁都是合格的,价值量为A+B的杂酱面,也存在这样的风险。但是,我们使用的货币在进行标价的时候,可没有把这种风险包括进去,一旦发生这种事情,三方受到的损失总和到底有多大,我不敢乱说,但是我相信,肯定是超过2A+2B的。
我现在应该可以这样总结:货币在计算商品价值量的时候,总是会忽略掉商品中包含的,可能造成生产者、销售者、购买者、使用者等相关方的物质伤害的风险。也就是说,货币总是在逃避商品中的负属性。 txt小说上传分享
1。1。2。2 胆小的货币
货币为什么没有标注出合格商品中包含的负属性呢?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要知道货币到底能不能标注出合格商品中包含的负属性。
杂酱面的负属性,对于商家、甲乙三方来说,存在着两个,一个是含有铅,另一个是铁的含量不足。
我先假设货币能标注,那么用货币来标注杂酱面的负属性时,就需要货币能够清楚地表达这种负属性,而且还要让买卖双方都能识别。
例如,在杂酱面的正常定价A+B之外,另外加一个价C,这个C就可以表达杂酱面的负属性大小,那么这个C到底能不能让商家与甲乙双方都识别杂酱面含有的负属性呢?现在还很难讲。假设这个C的数值为1克黄金,当读者你作为一个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的时候,你能看出这1克黄金里到底包含了多少负属性吗?我反正是看不出,我相信,如果读者不想费什么心思的话,肯定也看不出1克黄金的负属性标价里,到底包含了哪些负属性。结果就是,货币应该是不能标注出商品含有的负属性了。
“不,肯定能标注出来!就像汽车的交强险,它不就把汽车在行驶中的各种负属性包含进去了吗?”我相信,肯定有人会立刻跑出来,这样向我大声疾呼,捍卫货币的功能。保险金,作为一种资金种类,其对应的保单是包含了很多商品的负属性,看来,我的结论还需要更正。
那好,我们现在就先来分析一下。把“交强险”移植到杂酱面上来,看看它如何标注负属性——这样太过麻烦,我们还是就用汽车来分析好一点。假设,甲买了一辆价值量为A+B的汽车,又花费了价值量C买了交强险,当我们看到这个C的标价的时候,我们肯定不知道这个价值量C中到底包含了什么负属性,我们得跑到保险公司,详细了解理赔的范围、要求、过程、对象等等信息,我们才能理解到C这个标价包含的负属性。
好了,对于汽车这个商品来讲,买卖双方是销售汽车的商家和甲,可是这个交强险却是保险公司与甲之间的另一个买卖,这样是不是有些不妥啊?还有,这个看上去非常麻烦的交强险,真的就包括了汽车这个商品所包含的所有负属性吗?像什么刹车失灵机率、车内空气致人生病死亡、超载出现的不良反应……都包含在交强险里面吗?
我很穷,连坐出租车的时间都很少,这个问题我回答起来,没有什么可信度,所以我就不回答啦!但是我可以下个结论,当汽车所有的性能、材料、生产销售的过程都符合相关的标准时,交强险对于汽车销售商来说,没有任何好处,也没有任何坏处,也就是说交强险,剥夺了商家具有与甲对等的暴利与暴亏的等对可能性。这么一点,完全就可以否定这个交强险C,它对于汽车买卖双方来说不具有任何的风险标注功能,或者说还不完善。
是不是,认为我的结论下得过早,还值得怀疑?那么我下面详详细细地进行分析。
1。1。2。2。1 保险在商品买卖中的不适用
按照大家熟知的交强险定义,对于甲与商家,这个买卖双方来说,根本就不能实现买卖的初衷:甲在购买汽车中不可能获得暴利,只有暴亏的可能;商家也不可能在这个买卖中获得暴利,而且连暴亏都不可能!
我们再来看看这个交强险的理赔的资金来源:甲买交强险时,花费价值量C,这个C交由保险公司管理,保险公司把甲交来的C与其他购买交强险的人交来的C合并在一起,组成理赔金来源(保险公司要生存,一旦出现使用自身的出资资金进行理赔的话,这个保险公司差不多就会破产)——当汽车所含有的负属性造成了损失,甲就可以在保险公司准备的理赔金中获得相应比例的理赔。
这就是说,甲获得的理赔金根本就不关汽车买卖的事,完全是由拥有汽车的人在购买交强险是缴纳的资金,共同积累出来的,就算甲能在保险公司理赔到损失的两倍、三倍……可是这些负属性造成的损失,完全是由所有购买交强险的人平摊。就算保险公司在管理理赔金的时候,在其他地方赚了大钱,可以尽量提高理赔比例,可这对甲来说,也只能算一项,跟购买汽车这个买卖无关的,另外的投资回报。
也就是说,大家熟识的这种交强险,根本就不能满足,在汽车买卖中标识汽车所具有的负属性功能,否则,就只能这么说,国家利用手中的权力,强制这种交强险来处理汽车的负属性,把所有的风险都强压在买家身上。
为了便于论述,我得改变下这种交强险,让它变得更加公平:我在交强险的理赔资金加入商家的资金,达到一个适当的比例——为了表面上的公平,我假设这个比例是50%——现在,交强险出现的过程就是这样:任何人在商家处购买汽车时,按照国家规定的负属性造成损失的分担原则,汽车买卖双方共同缴纳用来买交强险的花费C,各出资50%,交由保险公司组成损失赔偿金,并进行管理——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限内,没有出现任何理赔,商家销售出去的汽车相对应的所有理赔金,就应该全部归商家所有;出现了理赔,理赔后剩下的理赔金也全部归商家所有;在进行理赔的时候,商家销售出去的汽车的所有买家,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全额赔偿直接损失,还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间接损失,或者以直接损失一倍以上,两倍、三倍、四倍……进行理赔,理赔根据是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形成的买卖协议,或者是国家的强制规定。
这个样子的交强险,看上去才能让它参与到汽车买卖中来,这才有可能标注汽车这个商品所有含有的负属性。这个章节后面部分所说的“交强险”特指这种形式。
交强险,在这里,已经被强制作为标注汽车含有负属性的标注,在甲与商家商谈汽车买卖的时候,它起到的作用有多大呢?现在就来分析一下。
交强险的价值量为C,那么这是说,汽车含有的负属性小于等于C,还是大于等于C?这个问题我不好判断,只有举例分析一下。
假设,一个保险公司拥有各项质量指标都合格的1万辆汽车的交强险,对应的理赔金总共为1亿克黄金(不进行任何投资、不提取任何费用,自始至终总金额不变),保险的期限为汽车报废期限,理赔比例为100%。
当这1万辆汽车全部报废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一万辆汽车负属性造成的损失是多少。当理赔金额超过50%的时候,商家的资金有了损失,在顾客购买新汽车的时候,商家肯定就会跑出来,提各种意见保证自己的资金不会亏损;当理赔金额低于50%的时候,买方中的大部分人的资金肯定有损失,这些人在购买新车的时候,肯定也会跑出来提意见,要保证他们新车的交强险不会让他们的资金亏本……商讨过来,商讨过去,商家一直咬住自己销售的汽车全是合格商品,损失不该由其负责,买家一直咬住要收回自己的资金……继续下去,结果竟然变成了大家熟识的交强险,商家的资金很可能一点都不损失,也就是说:损失理赔比例为100%时,交强险的价格C,标注的应该是这一万辆汽车负属性造成损失的平均值的2倍,也就是说每辆汽车所具有的负属性至少应该为;当损失理赔比例为50%时,汽车的负属性至少该为C;当损失理赔比例为200%的时,汽车的负属性至少该为。
这样的结果,大家是不是想说:“瞧,交强险不是已经非常完美地标注出汽车的负属性了吗!而且还不用改变形式,变成你所谓的怪异交强险!你完全错了!”
我的结论却是:我一眼就看出来了,这个交强险还是没有让买卖双方获得暴亏、暴利的机会,也就是说,本章节中的两种“交强险”都不适合标注汽车的负属性。如果你想说:“你这是在犟!”那么请看看我接下来的分析。
在这里我得先补充说明一下,我说的这种交强险,商家的出资可以看成是商家对汽车质量的一种保证。如果甲在使用汽车过程中,发现汽车有质量问题,并造成了损失,甲就可以在交强险里获得商家的赔偿,商家以后也不能以质量为借口,要求降低自己的出资数量,相反,因为汽车出现了质量问题,把所有的理赔金用光了,买方,甚至政府部门也会出面,让商家在车辆买卖时,提高其支付购买交强险的资金数量。也就是说,这完全是把汽车的质量投诉、处理等事情,分割出来,交由其他企业处理,处理的费用,由商家缴纳的交强险资金支付——这是一种社会分工的形式。也就是说,在商家不能完全百分之百保证汽车所有的配件、装配等等方面达到质量合格标准的实际情况下,这种出资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汽车的负属性标注——也就是把什么“三包”等质量服务囊括进去——在商讨汽车的负属性时,这些是不能忘掉的!
这样的话,不管交强险的赔付比例,汽车的负属性至少是C。
好了,既然我说的这种交强险已经囊括了所有的负属性,那么我这是不是给了自己一耳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想先思考一下这个问题:交强险赔付的范围再广,会不会包含,汽车含有但是没有出现的,但经过科学论证,推算出来的损失?
甲在购买汽车的时候,肯定希望这样,商家却绝对不愿意,因为没有造成甲的损失啊,最多在发现这些危险因素的时候,免费进行召回修复。好了,我现在应该可以肯定,交强险的价格C里肯定不含有这些因素。
这些因素是客观存在的,虽然还没有造成损失,但在没有发现这些因素前,这些因素随时随地都有可能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