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陶蒲(Maurice Dobb)作《资本主义的形成之研究》(Studi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Capitalism),说明写资本主义的文章大略有三类。一类注重生产关系的转变。资本主义一行,生产者开始出卖劳动力,兹后对制成的商品无法过问。(我们也可以根据一般习惯,泛指之为马克思学派。)一类注重资本主义精神。[我们也可以说韦伯(Max Weber)正面支持这精神,唐尼(RH Tawney)在支持之中提出疑问,而桑巴特(Werner Sombart)反面讥讽这精神,同出于这畴范。]还有一类则注意自然经济之蜕变为金融经济,资本主义授权于批发商,使他们干预零售及制造事业。(我们也可以说,大凡不属于以上二类的,都有接近第三类的趋势。)
为什么这诸子百家的学说,竟没有一个让我们心悦诚服,足以依赖采用呢?
说到这里,我们也可以引用经济史家熊彼德(Joseph Schumpeter)所说,历史家铺陈往事,无不要把今人现在的地位解释得合理化。以上写作的专家或赞成资本主义,或反对资本主义,或者有些地方欣赏资本主义,有些地方否定资本主义,都不出于“内在人”(insider)的立场,这就和我们准备采取一个独立的外间观点有很大的出入。因为着眼的不同,也影响到技术上对材料的取舍,尤其对它们的综合程序可以彼此相径庭。
比如说李约瑟和我对于法国历史家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有相当的景仰,他和第二次大战中丧生的蒲拉克(Marc Bloch)等提倡“全面历史”(total history)也和我们写作的大历史相似,又不带政治成见,而他搜集材料的丰富,使我们的轻率简陋自愧不如。但是布教授采取欧洲的观点,认为资本主义的各种因素早已落地生根。我们则觉得在世界历史上讲,资本主义仍是一个方兴未艾的运动,并且这运动由海洋性的国家作先锋,它的组织和大陆性的国家不同。所以布罗代尔将中国和其他大陆国家商业上的习惯因素分成小条目,编插在欧洲事物章节之后,和我们所说“时间上的汇合”,亦即是timing完全不同。我们采取最简捷的解说:中国明朝万历年间一个商人有一千两银子的资本和同时间一个荷兰商人有一千两银子,在资本主义形成的历史上讲,因两方社会结构不同,可能有霄壤之别。
我们也知道,关于资本主义形成的这一问题,马克思的著作予后人的影响极大。今日我们读《共产党宣言》,仍觉得好像欧洲封建制度一崩溃,资本主义即取而代之,其实这两件事相差好几个世纪。现在伦敦北部,有一个叫圣阿班司(StAlbans)的地方,今日已和大伦敦连成一片,以前曾为庄园。黑死病(Black Death)之后,人口突然减少,当地的穑夫(英国的serf译为“农奴”极不妥当,英文中这字与villien并行,实际为“村民”和“鄙夫”。今音译为“穑夫”,因与以下说及英国土地制度有关)乘机将庄园记录销毁,这件事情被视为庄园制度(manorial system)崩溃的具体化,时为14世纪中叶,等于中国的元朝末年,而英国的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之瓦解则较之还更早。
下面又有一个例子,即是剑桥正西约二十英里的地方,有一个叫圣尼亚兹()的小镇,地处欧士河(Ouse River)河滨,在伊莉莎白第一的初年,这地方一个有力量的乡绅,曾投资将土地填平,装设栅栏,盖成了一个农作物交换的市场,鼓励附近的农夫来此交易,他就按产品入场抽税佣。一时生意鼎盛,也没有人问他是否拥有地产主权、获得市场的执照,只因为这还是青黄不接的时代,这两件事也是可有可无之间。这位乡绅也赚了一些钱,又将这市场顶租与人,直到接替人的第二代才有人告状,说是在该处抽税佣无历史的成例,事属违法,叙此事的书,也未提及诉讼下文关于黑死病与英国土地制度的关系见Theodore Plucknett,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mon Law 5th ed(London;1956);;311。圣尼亚兹的事迹,见Joan Thirsk;ed。;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and Wales;Ⅳ;1500…1640(Cambridge;1967),。我们都知道当日这种事例尚多,也就是以前农作物以平价公买于本地固定的市场这一习惯,业已发生动摇。然则私人交易[(private marketing)和公开交易(open marketing)相对]及城市资本(urban finance)的侵入,却刚才发轫,还没有成为普遍的风气。李博士和我对这事感到兴趣,曾开车到欧士河边眺望,以满足我们对历史的好奇心。只是此事发生于16世纪的60年代,在中国已属嘉靖末年和隆庆初年,和前述圣阿班司在中国元朝的事迹,相去逾两百年。而圣尼亚兹和圣阿班司两地的距离,又只有五十多英里。一事是封建制度早已崩溃,另一事是资本主义尚未登场,其间的酝酿,有这样长的时间,也可以想象资本主义的形成,一定还要透过很多的因素,采取相当曲折的途径,马克思派学者过于简化历史,不能对我们作有益的指导。很多中国作家受他们的影响,还要一再缕列中国经济在某方面特殊的发展,也不顾后面有没有组织系统,勉强说成一个“资本主义的萌芽”,等于小孩子不叫做小孩子,提升为“预备成人”(preadult),以便更加速地缩短这段时间上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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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3)
如果用“资本主义的精神”作研究的起点,这对我们更觉得抽象而浮泛了。中国思想中有无数的例子,要是不顾社会结构的共通关系,可以和外国思想家前后几百年几千年随便乱比。有如“杨朱为我”,可以当做唯物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开山老祖,这对我们讲更不足为法了。
要是我们对旁人的解说如此吹毛求疵,难道我们自己的特殊立场不会被攻击?这批评是无可避免的。可是本文一开始就提及,我们牵扯到资本主义这一题目,实因与中国科技的发展(或是缺乏进展)有关,起先也没有顾及资本主义是好是坏,完全是站在中国的立场,采取了一个“无”的心情,去观摩一个“有”的境界。有很多学者,在这题目内起居了好几十年,他们认作当然的事,我们却认为奇特;他们认为无关宏旨的地方,对我们却有实践的意义。我们觉得他们对资本主义的解释,总是太局部。这当然不是我们心智灵巧,或者是道德高尚,所以能用新解释作工具,去“罢免”已有地位的作者。
1975年夏天,李博士从加拿大讲学后匆匆回英,他还没有摆脱现代飞行的劳倦(jet lag),我就跑去告诉他,从现有文献中,我们无法直接地引用有关资本主义的文字去解释中国科技发展与否。如果我们仍要在这问题上下工夫,只能以很多作家的引用书目作线索,倒看回去,完成我们自己对欧洲资本主义演进的看法。表面看来,这和《中国科学技术史》卷七节四十八想做结论的目标越扯越远了,也只有知道李约瑟习性的人,才能向他作此建议。此公富于幽默感,有小孩子脾气,我们孩子培乐小时,李公常弯腰蹲在地上用食指在他鼻子上从上至下摸擦数次,也让培乐在他鼻子上如法炮制。可是他做事看书的认真,却又连他的至亲密友都觉得凛肃畏惧。因为他从小严格的训练自己,不仅一部书和一张纸片有一定的地方,甚至他的肢体筋肉都要照工作的程序发生最大效用。工作的时候不开玩笑,耳目都不旁顾,对时间绝对重视,他常常对我说:“要是我还有五十年就好了!”
另一方面是一个问题没有找到适当的解决,李博士是决不罢休的。有时他会像中国人所说的“结绳为记”一样地把他的手巾打一个结,直到问题解决才解松它。他对上述问题也不是没有切身的经验。前述的陶蒲,也是他的朋友。对这问题写了一部书。现在牛津大学执教的伊懋可(Mark Elvin),在做学生还没有成名的时候,就经过李公赏识。他们几十年前的通信,还在他的档案中。我和他谈论的时候,安德生(Perry Anderson)新著一本《极权国家的世系》(Lineages of the Absolutist State)也和这所讲的大问题有关系,书中也一再提到李公。此公对于节四十八的重视,是不言可喻的。这次我和他的谈话不长,但是李约瑟对我全面撤退,重新再来作有系统搜索的建议衷心地支持,以后我回美之后,他还一再由英国寄给我应看的书籍。
只是这样一来,以前对我们作经济支持的两个文化基金,对我们要求继续资助的请求,就不能通融了。过去他们对我们联名的著作,还很热心,现在听到我们要在研究中国科技之间顺带地牵涉到英国土地制度和法庭程序,就觉得这种建议,总有些荒唐。而且我们的建议也要由专家评议,这些专家无法体念我们的困难。他们总是说:你们是汉学专家,要是你们做你们份内的事,我们甘拜下风,要是你们溜出你们专长之外去班门弄斧,那我们就不敢领教了。我们又解释我们的目的无非用一种不同的看法,去重新安排已有的材料,庶几所得的结论,平易近人,符合实况,与《中国科学技术史》的作风一致,并不是重新开矿,自炼钢铁,另外设计地去制造机器。况且李博士也曾发表过讨论英国历史的文章,而我在密歇根大学念书的时候,也选读过十六门有关近代欧洲史的课。更不说李约瑟的凯易思学院也有好多专家,可供我们的咨询,他的贴邻现已去世的罗宾生教授(Joan Robinson)是世界闻名的经济专家,也曾看过我们的文稿,提出过修正的建议,可见我们并非完全铤而走险,异想天开。只是这种解说终于没有用。这时候我得到了古根罕基金(John Simon Guggenheim Foundation)的奖学金,让我去完成明末社会侧面的一本书,这就是以后的《万历十五年》。所以我这次从英国回来之后,除了教书之外,约一年半专注于我自己的写作。李约瑟和鲁桂珍博士于1977年夏天来美,在我们的家里住过一晚,我们稍微提到没有完成的研究工作,此外我们彼此都把这问题暂时搁置了。
我们所做的工作,纯靠经常接头,在剑桥,我们每周讨论一次,连引用书目和写文章应用的字眼(vocabulary)都是在喝茶和散步之间决定的,这就不容易在横隔大西洋的距离下继续了。
布罗代尔教授在他的著作里提及:“资本主义”这一名称,虽经无数学者再三争驳辩论,却从来没有产生过一个公认的定义。首先对这名词作有意义的使用,似为蒲兰克(Louis Blanc),事在1850年。马克思,即从未提及资本主义。(马克思用“资本家”、“资本家时代”和“资本家的生产方式”等。)这名词被广泛使用,还是本世纪的事。已经有些人,觉得这个充满政治气氛的字,一再滥用,实在是不成体统,主张凡是“有自尊心的学者”,应当将这字摈斥于他们字汇之外,永不使用。布教授就此也说明,这建议虽好,其困难就是找不到适当的替身。此字若被禁止,则会在历史上留下一个大黑洞。
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4)
我们在1975年,还没有看到布教授此段解说,却早已看到英国历史家克拉克(Sir George NClark)所说:“用资本主义这一名词去笼括现代经济制度,是19世纪中叶社会主义者所发明的办法”Braudel,Civilization and Capitalism 15th…18th Gentury,Ⅲ,The Wheels of merce;Sian Reynolds译自法文(New York,1982),pp,The Seventeenth Century;2nd ed。(New York;1947),p11。。至于这名词没有适当的定义,我们既不能抄袭前人,又无法避免这一个题目,则早已目睹而身受。我离英返美的前夕,曾根据我和李博士以前发表的文章延伸而写下这么一段:现代商业习惯,注重资金活用,剩余的资本必须通过私人贷款的方式才能此来彼往,因之得广泛的流通。产业所有人又以聘请方式雇用经理,因之企业扩大,超过本人耳目足以监视的程度。而且技能上的支持因素,如交通通讯,还要共同使用,这样商业活动的范围,才能超过每个企业自己力所能及的界限。这三个条件以英文节录则成wide extension of credit,impersonal management and pooling of service facilities。其重点当然是着重于商业资本。现代欧洲商业资本的发展,远在工业资本之前,这是显而易见的,即使马克思和恩格斯写《共产党宣言》,仍重视国际贸易给“资本家时代”形成的影响。我这一段没有直接指出的,则是上三个因素能够继续展开,全靠信用,而信用则不可能没有法律支持。法庭的维护还不算,甚至警察权(police power)的行使,也仍要保障私人合同里处理这上面三个条件的安排。所以这法律的后面即有一个国家的阴影。很多中国和日本的作家,写到资本主义的形成时,不顾及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保障商业的作用,好像资本主义可以单独由商人一手造成,这样就把中国近代史和欧洲近代史里一个显著的差别一笔勾销了。
我们这样的解释,也不是不重视思想。资本主义之成为一种主义,则必有其意识形态。只是“资本主义的精神”务必透过真人实事,才能算数。以上所说政府耗费自己的人力物力,去强迫执行私人签订的合同,可见社会的风气业已改变,也就是大多数的人,认为这信用一事,不仅是订约两方的利害,也直接影响全社会的福利与安全。所以韦伯一方面阐释资本主义的精神认为赚钱不是坏事,而是好事。在这精神之下,赚钱不仅是手段,而且是人生的目的;也不受传统“适可而止”的警惕所限制,而是越多越好。可是韦伯并没有忽视社会组织。他提到资本主义的特征,曾缕述企业和家庭分离,记账有组织和条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在法律面前分割,货币和信用经常联系。讲到资金活用,他又直接地说出:“你付一年六镑[的利息]可以拥有一百镑的钱存在手头活用,只要你有诚实谨慎的声名。”他更牵涉到法律的重要。法律不仅要确实,而且要彻底。在这时候韦伯更立竿见影地指出:“现代合理化的资本主义,不仅要有技术上生产的能力,而且还要有能让人预为筹算的法制,并且又能经理正式的规则。”他又提出警告:“过于麻烦的法律和无法强制执行的法律,必沦为死法律”这些要点见于The Protestant Ethic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Talcott Parsons译自德文(New York;1930),,48。括号内二段依次序见于p50及,以及“作者自序”,p25。。
这些条件已和我们以上草拟的一段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何以麻烦的法律和不能强制的法律要沦为死法律?法律的实施,必有社会的强迫性(social pulsion)做张本。也就是十之###的情形,人民已自动愿意照立法做事。所行的事,要不是已有成例,可以算作合法(legal),则是两方认为公平(equitable),其关键则是立法已和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吻合,有时纵要法官评断一二,也只算特殊情形。倘是凡事都要开庭审问,追究成例,派法警,出传票,贴封条,那也就是国家体制和社会情况脱节了。长期如此,则这国家必陷入内战的状态中去了。
韦伯用清教徒的文字作基础,清教派则为16、17世纪英国历史上的产物。从他的写作中,我们也可看出在资本主义这一个大题目之下,思想、宗教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