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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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策- 第6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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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等内在条件,因此公民的一切权利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决定其对于*的理解和运用,公民的一切权利都属于“*权利”;相应地,公民的一切法定义务也与*有关。狭义地讲,只有知情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政治权利属于*权利;相应地,公民的如下义务与*权利有着更高的关联度: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等等。
  4。 社会主义法治对*的第四项规制,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
  “为了*,法治需要名目繁多的程序和控制方式,目的是为了明确政府行为的范围和方式。”法治对于公权力的规制,一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以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监督制约公权力,防止公权力被滥用;二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对国家权力之间进行横向的分工,通过对中央与地方权力之间进行纵向的划分,实现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三是以法律程序制约权力,即通过立法制定各种程序性法律规范,明确公权力行使的先后次序和操作规程,以程序保证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四是以法律责任制约权力,即根据有权必有责、权大责重的原则,预先设定各级各类公权力的法律责任,一旦滥用公权力,则严厉惩戒公权力主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社会主义*法治与和谐社会
  从政治文明角度来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又是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社会。*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和第一要素,它通过自己特有的途径和功能,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目前,我国还“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法制还不健全;一些领域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社会主义*法治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们适应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从以下五个方面对解决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 想看书来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民主与法治(15)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中的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全面规范并具体调整体现为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宪法法律关系等的社会关系,直接规范并具体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社会关系,明确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十六届六中全会要求和谐社会建设要“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社会主义*法治中的法律作为社会利益的分配器,恪守“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政治信条,秉持正义公平的价值准则,通过立法把最广大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法律意志,把各族人民的利益诉求表现为法定权益,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以法律权利的方式有所皈依;通过执法和司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不受侵害,使各项法定权利得以充分实现,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恢复或救济,进而实现社会利益的公正合理分配。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以制度和行为规范的方式,明确规定人们能够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以及应当怎样做,把社会主体的政治行为、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合理地纳入法治规范的轨道,转化为受到法律引导和规制的法律行为,进而实现社会主体行为的规范化、法律化和有序化。社会主义*法治中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引导、规范、教育、奖励、惩罚等为主要运作方式,以维护法治权威和法律秩序为职责,通过*法治的良好运行,预防矛盾,处置危机,化解冲突,定分止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遵从广大人民的意志,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以宪法和其他公法形式,科学配置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职权,有效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进而构建和谐有序的公权力关系。十六届六中全会报告强调:“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人为本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制度上、法律上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使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以及人民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能够具体落实到每一项法定权利上,使每一项*都能够得到社会主义法治及时有效公正的保障。
  第四,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人民*共和国的政治法律制度,一方面通过设计和安排基本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和文化制度,通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着力体现社会主义正义公平的价值观。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和及时执行,法律规范的公正适用和自觉遵守,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所规定和认可的公平正义。
  第五,社会主义*法治以*立法、科学立法的方式,“从法律上体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通过把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保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得以有效保障和顺利实现。
  与此同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服务于它的社会主义*法治本身应当是和谐协调的。很难想象,一个自身充满矛盾、冲突与不和谐的制度规范系统,能够培养出一个和谐的社会关系体系,能够创造出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法治,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和任务要求,重新全面检审我们的*和法治是否与之相适应,是否能够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助力机和保护器。对于和谐社会建设所需求而现在还没有的制度和法律,应当尽快予以创制;对于那些不适应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制度和法律规范,应当尽快加以改革;对于那些阻碍和谐社会建设的制度和法律规范,应当尽快加以废止;对于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制度和法律,必须坚决遵守执行。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才能把我们的社会建设成为*法治的和谐社会。
  此外,主权国家范围内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或者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它们之间的相互和谐与协调是至关重要的。社会主义*法治既归属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之中或者存在于它们之上,受制于它们的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又作用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它们的健康顺利发展。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本文选自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大国策》丛书。
  

学会用民主的方式解决问题(1)
学会用*的方式解决问题
  王 长 江
  *既是目的,又是手段。过去很长一个时期,我们只把*作为手段来理解,对它作为目的的那一面认识不够。但是,即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对作为手段的*已经掌握得很好了。恰恰相反,在我们的实践中,忽视使用*手段、不会使用*手段的现象,依然不罕见。这里面,既有认识上的原因,也有能力上的原因。因此,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的今天,强调更加全面地认识*这种手段,学会熟练地用*的方式解决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实事求是地看待作为手段的*
  作为解决问题的一种可供选择的手段,*和其他手段一样,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有效的灵丹妙药。对*手段采取理想主义的态度,和贬低*一样不可取。而且事实往往是,对*手段抱过高的期望,一旦发现和实际情况不符,很容易转而否定*。我们经常会听到对发展我国*政治表现出相当保留态度的声音,究其原因,恐怕就是因为,随着*进程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渐看到了*的一些不足、瑕疵和局限。
  比如说,*并不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不少人往往想当然地认为,*意味着多数人能参与决策。既然“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那么毫无疑问,在*的条件下,决策总是会更加正确些。从一般意义上讲,这是有道理的。但是,把它作为我们发展*的依据,却是一个误区。在很多情况下,决策的正确与否和参加决策人数的多少没有什么关系,而且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如果把决策正确、科学与*联系起来,我们会发现,不主张实行*和主张实行*的观点几乎可以找到同样多的理由。
  又比如说,*并不意味着有效率。与上述看法相联系,有些人认为,既然*有提高决策科学化的功能,那么*制度一定比其他制度更有效率。这又是一个误识。实际情况往往是:*需要人们之间意见的交流,因此总是要花去更多的时间;*需要人们各自从自己的立场上妥协,因此需要反复协商。在这种情况下,*不但和提高效率关系不大,而且往往体现为低效,甚至有时无效。显然,如果在*和效率之间简单地划等号,我们完全可以对发展*政治的必要性表示怀疑。
  再比如说,*绝不像人们想象得那么高尚。*的背后是利益。有了利益需要维护和发展,人们才真正认识到了*的必要性。没有利益做后盾的*就好比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是,我们不能不承认,不同利益之间又是存在矛盾的。既然是为了利益而参与*,因而它往往激发人性“恶”的一面,如相互之间勾心斗角、争权夺利,以及由此衍生出不正当竞争、家族统治、贿选等等。如果不把*理解成协调、化解利益矛盾的一种方式,人们一定会对*大失所望。
  还比如说,*也并不总是体现为人民当家作主。普通民众由于忙于生计,实际上往往无暇去过问政治的具体运作,这就给了政治活动家们很大的空间。一些人可能运用掌握的政治技巧,操纵政治。在这种情况下,*就被政客所利用,成为他们达到个人目的、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资本主义社会的*制度在这一点上是体现得最明显的,*、恩格斯、列宁等革命领袖早就在他们的著作中对此作过深刻的揭露和抨击。 txt小说上传分享

学会用民主的方式解决问题(2)
所有这些,都是*政治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的现象,反映了*作为手段有局限的一面。所以,问题恐怕不在于*手段有没有缺陷,而在于我们用什么样的标准来看待*:是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来看待*,还是把*置于不切实际的空想之中?事实上,从来就不存在一种十全十美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问题的手段,作为手段的*也不例外。*不是万能的,不能用它来包医百病。*只不过是平等的人们达成共识的一种手段、途径、机制。关于这一点,西方人认识得很透彻:*就是若干个魔鬼坐到谈判桌上和平地解决利益问题。我们不赞同用这种极端化的说法来描绘*,但是也确实不能不看到,*的实质,是使利益能够得到更容易为多数人所接受的分配。我们不能因为*有局限性就不要*,更不能把这些局限拿来,作为证明*不适用于中国国情的理由。
  相反,我们还须强调,在现代社会,没有*是万万不能的。人类*政治的实践已经屡试不爽地证明,*是一种能有效地降低政治风险的手段和机制。它不能保证决策绝对科学,但它能保证决策相对正确,使正确的几率更高;它不能完全防止失误,但它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决策错误带来的损失;它不能根绝*现象,但它能大大提高*的成本,使*分子面临更大的损失风险;它有时甚至不能避免因失误造成严重后果,但它能把责任分散到大多数人头上,有效降解执政者与民众的矛盾;它不能保证所有执政者都不脱离群众,但它能够明显地降低执政者脱离民众的主观故意性;等等。总之,尽管有各种缺陷,*仍不失为迄今为止人类管理自己所找到的最好的手段之一。
  科*用*的手段和方法
  *不是任何时候任何事情都由公众来做决断,也并非只要是公共事务,事无巨细,民众都必须参与其中。人们发现,实现*需要一套相应的复杂的专门制度、程序和规则。按这套制度、程序、规则操作,就能较好地体现实质上的*。这就是*制度。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作为手段的*,并不一定要在这套制度的各个环节上都体现出来。
  试举*授权为例。*的常识告诉我们,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人民通常通过把权力委托给官员行使,而不是直接运用权力,来体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这就在民众和官员之间形成了一种授权关系。从总的方面讲,官员的权力来自公众,这是没有错的。但是,在人民把权力委托给官员这个总的框架下,具体的委托方式却因权力的性质不同而不同。
  人民(或人民的代表)直接把权力委托给他们的那部分人,从人民或人民代表那里直接获得授权。在这个授权过程中,作为多数的公众,让渡出了自己拥有的一部分权利,这部分权利从多数人手里转移到了少数人手里,变成了公共权力。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什么样的人掌握权力,怎样保证这些人能够按照约定使用权力而不滥用权力,都是公众不能不过问的事情。正因为此,在正常的*政治的条件下,最普遍而有效的方法,就是公众通过选举选出掌权者,来完成这一权力授受和转移的过程。我们把它叫做第一种授权。
  掌权者获得授权后,便开始行使权力。掌权者不可能单枪匹马地去做所有事情。他们必须组织力量,设立机构和部门,把一部分权力委托给这些机构、部门和工作人员,让他们各司其责,发挥应有的职能和作用,以实现掌权者向公众承诺的目标。在这里,又发生了一次授权的过程。但这次授权不是掌权者交出权力便没有了权力,而是分权;不是多数人向少数人授权,而是少数人向相对多一些人分权。目标很明确,就是为了保证权力发挥最大效力。我们把它叫做第二种授权。在这种情况下,掌权者对那些执行者自然应当有选择权、决定权和认可权。只有这样,掌权者的意图才能得到实现。行政学意义上的任命制,通常在这一环节发生。

学会用民主的方式解决问题(3)
从手段和方法上讲,这两种授权的区别就在于,第一种授权应该由公众说了算,即由民做主,或说采用的是“*”的方法;第二种授权则由领导者说了算,用约定俗成的说法,可以叫做“集中”的方法。
  在我们的实践中,这两种授权长期都是被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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