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相应解决,每人每年解决生活困难补助300元,但资金微薄,且未定期限,对淹地户只是暂时的慰藉。
4、新增滑坡搬迁人口未纳入后扶持范围。库区库岸线长达800多公里,沿岸山高坡陡,地质破碎,加上水位变幅大,地质灾害时有发生。经长江水利委员会三峡勘测研究院2000、2004年两次勘测,在原认定的滑坡区外又认定滑坡77处,新增滑坡移民877人。2009年长委再次勘测认定,目前急需搬迁的有3个单位87户329人。这些滑坡是由于库区蓄水引发的,滑坡人口理应纳入移民后扶人口登记,并享受移民后扶持政策。但国家发改委'2008'752号文件(《关于再次搬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扶持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此类人口作地质灾害处理,不能纳入移民后扶人口登记,也不能享受移民后扶持政策。
5、解决移民生活特殊困难资金存在断档。该县水库移民工作开展20多年来,在2006年以前主要是以库区维护基金解决库区遗留和生产发展,特别是对天灾人祸、严重疾病和智商低下等特殊原因造成极其贫困的移民户,在年底解决部分资金进行解难安抚,极大地缓解了当时的移民矛盾和困难。但实施移民后扶持政策后,原迁人口后扶资金直补到人,新增人口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特困户问题的资金失去稳定来源。
6、县外安置的移民新增人口资金不落实。省政府规定,移民新增人口每人每年后扶持项目资金500元。移民后扶持人口及项目由安置区进行登记并实施。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大部分迁县外的移民新增人口项目不落实,经费不到位,未能与外迁移民掛钩。该县库区移民外迁安置分别达60%、20%。经了解,两个库区迁往江汉平原的三个移民集中安置点,新增人口的后扶项目资金都没有与移民安置点挂钩,分散安置的移民更难于落实。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由于存在前述问题,库区移民上访仍然比较突出,如不出台政策和措施加予解决,预后会引发新的矛盾,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为此,建议如下:
1、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争取扶持政策。该县县(库)情特别,首先是一县“两库、两坝”在全国首屈一指。两个库(坝)区淹没了大量肥田沃土和山林,造成土地等资源短缺;二是电站移民补偿标准低,加上电站建设工期一再提前,移民搬迁初期严重滞后,按照省委、省政府当时“就近后靠安置为主”的方针,为确保电站提前蓄水发电的大局,移民盲目向不具备生存条件的乱石包上后靠,造成长期生产生活困难;三是该县是革命老区,土家儿女曾为我党夺取政权奉献了鮮血和生命;四是该县是土家族聚居的少数民族地区;五是该县属国家级贫困县。这些,正是该县进一步争取移民扶持政策的理由和基础。同时,国家也有责任和义务在移民政策、项目资金上对我县库区继续给予倾斜和扶持。我们要加大工作力度,拓展政策争取渠道,争取更多更好的扶持政策解决移民的问题。建议上级对淹地不淹房未作搬迁处理的农户、库区新增滑坡搬迁人口等进行专项调查,将其一并纳入移民后扶持范围,制订扶持标准,尽早出台扶持政策,彻底化解库区移民社会矛盾。
2、创新机制体制,整合资源破解难题。移民工作是世界性难题。我国水库移民是非自愿性移民。移民工作是政府行为,也是一个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的系统工程,仅凭移民部门独家力量,难于在较短时间内全面化解库区移民存在的饮水难、交通难、生活难、住房难等系列问题,应创新机制体制,整合社会资源,逐步行成多元化移民投资体系,分门别类向上级和各部门争取与移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政策。同时,县政府应将每年争取到的农业开发、水利水电建设、交通设施、民政救济、扶贫解困等部门的项目和资金捆绑使用,向移民区域倾斜,重点解决移民的生产生活难题,使其具有较优越的生存和发展条件。
3、突出主体利益,科学编制后扶规划。新增人口后扶项目的确定必须严格程序,始终严格突出移*体利益。在项目选定和规划编制上,必须由下而上,由上而下反复、广泛、深入地征求移民意见,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到公开、公正、透明,确保大多数移民户特别是新增人口户的同意,尽可能把项目选定和规划工作做完美。
4、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专款专用。省、市人民政府和省移民部门要对外迁移民接受方的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法纪教育,出台硬性规定,确保移民后扶持经费专款专用,并要加强监控,定期审计检查,使移民后扶持项目资金真正发挥作用,使每个移民新增人口户切实享受到移民后扶持项目利益。
5、加强思想教育,鼓励移民勤劳致富。努力通过新闻媒体、会议、文件等形式,大力宣传库区移民中艰苦创业、勤劳致富、遵纪守法以及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的典型事迹,以典型带动整体,引导移民群众在移民政策落实后,自觉破除等、靠、要的依赖思想;破除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的守旧思想,通过自身艰苦创业发家致富。对少数在相关政策落实后仍然长期上访、无理纏访的移民,要加强思想和法制教育,扭转他们的消极情绪,从指导思想上解决“好哭的娃儿多吃奶”和把上访当挣钱的手段的错误思想,引导他们把精力和念头用在创业致富上。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三十二章 出让土地圈地运动 失地农民苦不堪言(3)
孙锋和胡国不愧为调研出身,很快搜齐了发改局和移民局关于金山改革发展和移民搬迁,失地农民生活安置的全部资料。很快政府出台了一个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这个办法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某某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被征地农民,是指在县境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农民自愿、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原则。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组织实施。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范围及申报审批流程
第五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具有县常住户口;
(二)2000年1月1日以后因被征地家庭所承包的耕地全部丧失或剩余耕地人均在亩以下(含亩);
(三)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村干部养老保险。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本办法公布实施后的被征地农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符合条件但没有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参保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应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花名册并公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将人员名册、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最后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第三章 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实行一次性缴纳并建立个人账户。其基础标准分为三档,一档7000元,二档12000元,三档17000元。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时可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标准缴纳。
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根据所选择的缴费档次和年龄段依次递减缴纳金额,具体为:男60—64岁、女55—64周岁的按选择缴费档次的95%缴纳;65—69周岁的按选择缴费档次的90%缴纳;70—74周岁的按选择缴费档次的85%缴纳;75—79周岁的按选择缴费档次的80%缴纳;80周岁以上的按选择缴费档次的75%缴纳。
第九条 鼓励被征地农民在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础标准参保的前提下,补充缴纳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其标准由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承受能力确定,但补充缴纳个人账户资金累计不得超过25000元。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从被征收土地的集体土地补偿费中,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给予资金补助。其补助标准为,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以前被征地农民不低于每人500元;2008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农民,不低于一档基础标准的20%。
村(居)民委员会为被征地农民补助基本生活保障费,应当依照规定提交村(居)民大会或者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利息收入并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第十二条 基本生活保障年待遇标准以被征地农民缴费标准总额(不含利息)乘以12%确定,月标准按年标准总额除以12个月确定。
参保时未达到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年龄的,距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年龄每相差1年,其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以前款规定的月标准为基数,增加1%。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并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账户资金的,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开始,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直至身故。参保时已超过享受待遇年龄的,从参保缴费后且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开始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直至身故。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后,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前身故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后身故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同时从统筹账户中一次性发给身故时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不再享受其它待遇。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一般不作调整。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需调整提高待遇标准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基金收缴、管理和发放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地税部门征收,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手册》,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和村(居)委会集体补助资金均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记入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统筹账户资金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应继续支付的费用。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达到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条件后,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身故的,其亲属应当在其身故的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对身故后隐瞒不报、冒领保障待遇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如数追缴。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县财政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利息补助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出现支付缺口时,由县财政兜底解决。
第五章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其它社会保障的衔接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的,鼓励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后,在城镇自谋职业且愿意比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保费的人员,其投保关系应转移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所缴的全部费用转移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总额按转移时上年度宜昌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折算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历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比例重新记账。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参保后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的,或者被招收为国家公务员、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的,或者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参保后,原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达到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条件时,符合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和农村养老保险待遇;在达到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条件时,不符合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则按农村养老保险的规定进行一次性结算后,终止农村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征地时间,以发布征地公告日期为准,出生时间以户口登记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29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县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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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 金山角逐难分胜负 官场沉浮梦幻清江
在金山,现任县委书记孙锋,县长曹旭锋是一对最佳搭档。孙锋沉稳,在金山多年,主政时间长,工作经验丰富。曹旭锋年轻,学历高,有热情,办事果敢。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胡国是孙锋一个战壕的,他是政研室主任,县委办主任出身,胡国的快速升迁离不开孙锋的大力举荐,在金山的重大事项的决策上,胡国是孙锋的高参,也是县委决策的具体执行者。
胡国在研究一本书的广告。那本书就是县官的角逐,常务副县长胡国也有了研究文学作品的时间和爱好。他把眼睛紧盯着书的扉页,看着书的提要和评论。他看着这本书,仔细揣摹着作者的用意,这本书究竟想表达什么它又表达了一种什么主题,要给读者带来怎样的思索和心灵震撼。
有时候着的是那样,自己全力以赴的去付出了,往往回报的却是负值。在感情上是,在事业上依然如是。本书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