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变诡异的中国古代权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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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变诡异的中国古代权术-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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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为基础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
  统治既然是以权力为基础,那么如何维系、巩固权力,就成为统治的核心问题;而要有效地维系、巩固统治,除了运用一整套国家机器、典章制度及伦理道德,还必须讲究统治艺术。就统治术的角度而言,统治乃是一门特殊的艺术,是一门维护政治体系的稳定并使之正常运转的艺术,是一种维系个人权力并运用权力的艺术。简而言之,统治就是运用权力、强化权力的活动。因此,统治与权力可以说是一对孪生子,统治就是行使权力的过程,没有权力,也就谈不上统治。
  中国传统最高的权力就是皇权。从统治的角度来讲,皇权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家族控制国家的政治权力,对全社会实施政治统治;君主的行为能使社会成员的行为发生改变,使社会成员按其意志行事;它主要体现为一种强制性的控制,使臣民服从君主的意志,实现君主的愿望。因此,凡是那些能够有效地行使皇权,并凭借着权力创造出辉煌业绩的君主,大多是能够熟练地运用统治权术的权谋大师。
  在中国古代君主的统治术中,驭臣之术占有重要的地位。君主的集权专制,主要就是针对百官大臣的,即把中央和地方的权力集中在皇帝一人之手。历代君主都信奉这样一个信条:对于皇权的威胁,既不是来自盗寇,也不是来自外部的侵略,而主要是来自臣下。防备盗寇可以高筑城郭,关闭门闾,而臣下弑君夺取国家政权,危险就在身边。来自外部的侵略乃是手足之癣,而大臣的侵权才是心腹之患。因此,国君要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必须把主要精力用于防范臣下,必须用权术驾驭臣下。纵观历代君主的驭臣之术,其花样之繁多,手段之卑鄙,技巧之圆滑老辣,实在令人叹为观止。现在就让我们揭开这一厚重的黑幕,看一看历代的君主是如何运用权术驾驭臣下的。
  对于君主来说,权位与权势是须臾不可分离的法宝。操权任势、独断决事是君主重要的统治术,凭借着它,国君就可以驾驭群臣,实行统治。商鞅说:“权者,君之所独制也。”《商君书·修权》。韩非也指出:“权势者,人主之所独守也。”《管子·七臣七主》。韩非曾把国家比喻为君主的马车,而权势就是拉车的马。国君控制了马,就能使马车安然无恙。
  国君的权势可以分为“自然之势”和“人为之势”。“自然之势”是国君由世袭制继承而来的权势。在世袭制家天下的时代,这种“自然之势”并不是由继承者的个人能力获得的,而是先天决定的。即使是一个极其平庸的人,甚至一个白痴,皆可由继承而登上国君的宝座,行使国君的权力。当然,一个平庸的国君所获得的这种“自然之势”很容易被权臣攘夺,而只剩下一个空架子,这时国君的性命就难保了。因此,国君要有效地行使权力,治理国家,不能简单地依靠这种“自然之势”,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自己的努力,运用各种手法树立自己的权威,牢固地把握住权势,使臣下感到震慑,不得不服从你的统治。霍光废除昌邑王后,拥立汉武帝的曾孙、被废弃而流落民间的刘询为帝,是为汉宣帝。汉宣帝在民间时就已知道霍光的权势,初即位时,每每与霍光在一起,都感觉如芒刺在背,浑身不自在,有一种强烈的自卑感。但汉宣帝毕竟不是平庸之辈,他运用自己的智慧和能力,终于把“自然之势”变成了“人为之势”,最后剪除了霍氏势力。
  韩非曾这样说过:“英明的君主,就在于使天下人不得不服从自己。民众不背叛我固然好,但更重要的是民众不能背叛我;民众不欺骗我固然好,但民众不能欺骗我更为重要。”据说秦襄公生病,百姓杀牛为他祈祷。臣下拜贺襄公,称颂他是爱民的圣君,胜过尧舜,因而才受到人民的爱戴。可是秦襄公听了,非但不高兴,反而下令斥责该地的甲正和伍老不该杀牛,并处以罚款。臣下不理解,问襄公何以如此。他回答说:“民众之所以为我所用,不是由于我爱他们,而是由于我大权在握,位尊势重。如果我放弃权势而予民恩惠,万一我无恩于民,民众就不愿为我办事了。”这可以说是封建最高统治者迷恋权势最经典的言论了。战国时期各国君主都有一股虎虎生气,他们对自己的统治充满了信心,他们毫不掩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利害冲突,法家就是在公开解释这种利害冲突的基础上,从而提出了一整套驾驭群臣的统治术的。后来的统治者虽然在实际上接受了这套理论,实行了这套权术,但他们再也不敢公开表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利害冲突了。
  国君对国家大权的控制,主要表现在对国家大事具有最高的决策权和最后的决断权。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是一个集权专制的国家。国君集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之大权于一身,君主的话就是金科玉律,不可更改。当然,君主独断不是说可以不听臣下的意见,不是说对事事都自作聪明。凡是自以为是的君主,看似能独断,但往往为奸佞之臣所利用,结果大权旁落还不知道。因此,国君要真正地控制国家大权,在治理国政时,首先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分析各方面的情况,将臣下的意见加以比较,然后作出自己的裁决,只有这样的“独断”才能真正有效地实行统治。如果君主在众臣的意见面前缺乏判断力,缺乏裁决的能力和决心,优柔寡断,毫无主见,自然就会权柄下移;如果自予自雄,刚愎自用,文过饰非,拒绝纳谏,独断专行,当然也不能实行真正有效的统治。另外,在决断以前的“兼听”时,要深藏不露,不动声色,不能让臣下揣摩出自己的意向,这样才不会被臣下钻空子。
  君主知人善任,使所任之人能竭尽忠诚,固然很重要,但对于君主来说,却不能纯粹依赖于臣僚的忠诚,不能完全靠仁义、道德等伦理规范去约束臣下。臣僚除了应该具有对君主的忠诚,还要有处理政务的才能。而其才能的高低、政绩的好坏,也要有客观的标准。君主必须根据这些标准,运用各种方法,对臣下的政绩进行考课,加强对臣下的监督,做到官无废职、任无废人。
  根据事务的性质和类型而设官分职,不仅具有管理国家、推动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功能,同时也是君主加强统治、维护权力的重要手段。在政治学中,这种统治术名为“机构术”,而对官吏的督察考课,则是机构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统治术的角度看,君主加强对臣下的督察考课有如下三大优点:第一,可以奖掖拔擢贤能而黜退佞巧不肖之人,使能者在官,贤者任职,优化官僚队伍;第二,可以督促官吏勤于政事,免除怠惰,提高行政效率;第三,可以严格控制臣下的行为,使他们不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君主任用官吏,让他们担任一定的职务,使其拥有处理政务的相应权力,担负起一定的责任,同时也享受相应的俸禄,做到职、权、责、利的统一。但是,臣下的职权是有限的,是有一定范围的,决不允许超越职权。对于君主来说,通过督察考课,循名责实,以控制臣下,使其严格遵守自己的职分,做到“治不逾官”,是非常重要的。韩非曾说,臣下向君主陈述自己的主张和建议,君主根据他的建议而授予相应的职事,以其职事考察其绩效。功劳符合政事,就予以奖赏;功劳不符合政事,言过其实,就予以处罚。罚功小者,并非罚其功小,而是罚其功劳不符合实际。群臣言功劳小而实际功劳大也要受罚,并非不高兴大功,而是认为臣下说话留有余地,其危害超过了大功,所以也要罚。有一次,韩昭侯喝醉了酒,便和衣而睡。掌管冠冕的侍从怕君主受凉,就取了一件衣服披在他的身上。昭侯一觉醒来,见身上披着衣服,心里很是高兴,便问左右是谁做的,左右回答说是典冠侍从。韩昭侯听了,却下令将典衣和典冠的两个侍从都予以处罚。处罚典衣人,是因为他失职;处罚典冠人,是因为他超越了职守。这一故事的历史真实性虽然值得怀疑,但它形象地说明了“治不逾官”这一行政管理学的原理。韩非评论说,昭侯并非不怕寒,而是认为侵官之害更甚于寒。所以君主驾驭臣下,要严禁他们越权逾职去立功,不能说话不恰当。超越职守就处死,言论不当就判罪。如果各人恪守职责,所说的话忠实可信,这样就可以避免群臣朋党为奸了。
  中国古代对官吏的考课,可以追溯到尧舜时代。据《尚书》的记载,尧舜治理天下,对诸侯百官实行“三载考绩”,命诸侯定期向朝廷奏告其施政纲领,然后朝廷根据诸侯的奏告考察其绩效,绩效好的赏赐车马服饰。战国时期,随着官僚制度的建立,各国都先后建立了“上计”制度,对地方各级官吏进行年终考核。“上计”制把官吏的职责与利益连接在一起,以其业绩作为官员升降的标准,这可以说是古代文官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汉武帝时,又命令刺史根据六条诏令督察州郡。汉元帝时,易学大师京房拟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考功课吏法》《汉书·京房传》……魏明帝时,刘劭作《都官考课》,共计72条《三国志·魏书·刘邵传》。唐朝贞观年间,也制定了《考课之法》,提出了“四善二十七最”的考课标准:流内之官,叙以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善状之外有二十七最:一曰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之最;二曰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三曰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校之最;四曰礼制仪式,动合经典,为礼官之最;五曰音律克谐,不失节奏,为乐官之最;六曰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七曰部统有方,警守无失,为宿卫之最;八曰兵士调习,戎装充备,为督领之最;九曰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十曰雠校精审,明于刊定,为校正之最;十一曰承旨敷奏,吐纳明敏,为宣纳之最;十二曰训导有方,生徒克业,为学官之最;十三曰赏罚严明,攻战必胜,为军将之最;十四曰礼义兴行,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十五曰详录典正,词理兼举,为文史之最;十六曰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十七曰明于勘覆,稽失无隐,为句检之最;十八曰职事修理,供承强济,为监掌之最;十九曰功课皆充,丁匠无怨,为役使之最;二十曰耕耨以时,收获成课,为屯官之最;二十一曰谨于盖藏,明于出纳,为仓库之最;二十二曰推步盈虚,究理精密,为历官之最;二十三曰占候医卜,效验多者,为方术之最;二十四曰检察有方,行旅无壅,为关津之最;二十五曰市尘弗扰,奸滥不行,为市司之最;二十六曰牧养肥硕,蕃息孳多,为牧官之最;二十七曰边境清肃,城隍修理,为镇防之最。(《新唐书》卷四六《百官一》。)考课标准的确立,有利于明确各级官员的职责,使他们各负其责,完成好本职工作。为了保证考课标准的严格执行,防止作弊,唐朝政府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规定一旦发现作弊事件,便对主考官员以渎职论处。如唐朝的法律规定:“若考校、课试而不以实及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唐律疏议》卷九《职官制》。
  根据考察的结果,把官吏的政绩分成若干等级,然后以此为依据对官吏进行赏罚,有功者给予奖赏,有过失者予以处罚,触犯刑法者予以严惩。刑赏是使督察考课得以发挥作用的可靠保证,没有刑赏,督察考课就毫无意义。因此,对于君主来说,刑赏是他们维持统治、驾驭群臣不可缺少的两大权柄。如果运用得好,即使空悬小利,也足以劝善;虚设轻威,也可以惩奸。
  如何运用这两大权柄呢?第一,赏罚要公正平允,不能因人而异。有功劳,虽然是疏远的人、仇人或卑贱的人,也不吝惜赏赐;有过失,即使是至亲至贵,也决不宽贷。在这方面,唐太宗堪称典范。他即位之初,实行计功行赏,把叔父李神通排除在一等功臣之外,位居房玄龄、杜如晦之下。李神通非常不满,就以宗室亲贵和太原首义的勋劳与房、杜争功。唐太宗公正无私,当着他的面列举他的过失,批评他既无将才,又无功于国,反而挟亲贵以邀功赏,驳得李神通面红耳赤,无言以对,只得位列于房、杜之下。第二,赏罚要诚实无欺,言而有信,说到做到。如果制定了赏罚条例而又不能兑现,久而久之,君主就会失去威信,结果大权旁落。汉章帝对皇后之兄窦宪骄奢违制的种种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当他知道窦宪强夺沁水公主园田之事后,也仅仅是把窦宪痛骂了一顿,而不治其罪。北宋司马光批评章帝说:人臣之罪,莫大于欺罔,是以明君疾之。孝章谓窦宪何异指鹿为马,善矣!然卒不能罪宪,则奸臣安所惩哉!夫人主之于臣下,患在不知其奸,苟或知之,而复赦之,则不若不知之为愈也。何以言之?彼或为奸,而上不之知,犹有所畏;既知而不能讨,彼知其不足畏也,则放纵而无所顾矣!是故知善而不能用,知恶而不能去,人主之深戒也。《资治通鉴》卷四六。
  第三,要赏罚分明,功罪相当,以杜绝臣下的侥幸心理。如果有功者非但不得赏赐,反遭贬黜,而平庸者却得厚赏博封,甚至有罪者竟加官晋爵,这样一来,是非不分,黑白颠倒,就会造成群臣因循苟且,冒滥贪功,巧佞贪黩者竞进,公忠正直者被黜抑,国政就不堪设想了。齐威王时有两个著名的大夫,一个是阿城大夫,一个是即墨大夫。满朝的人都称赞阿城大夫、贬斥即墨大夫。齐威王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派人到两地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结果情况正好相反。齐威王掌握了情况后,就把两位大夫召到朝廷,当着朝廷大臣的面,表扬了公忠体国、勤于吏治的即墨大夫,而把政绩极坏却虚报成绩、贿赂朝中大臣的阿城大夫烹杀了。这一处置结果对朝廷内外的大臣震动很大,对于整饬齐国的官场风气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第四,赏罚要不避亲疏,即使是皇亲国戚,犯法者同样要严惩不贷;有功绩,哪怕是与他有冤仇,也要论功行赏。在这方面,唐高宗是做得比较好的。他的叔父江夏郡王李道宗,过去给王朝立下过战功,但是他犯了法,同样被法办。宰相高士廉是唐太宗的亲戚,也因犯法和扣押大臣给皇帝的信而被降级,贬为安州都督。第五,出现冤假错案要及时予以纠正,平反冤狱。特别是对于那些栽赃陷害的坏人,要毫不留情地给予打击,以保护好人。
  古代君主获得君位,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靠武力夺取;二是从家族继承;三是由政变获取。但不论是哪一种途径,有了君位不一定就有了相应的权威。权威是树立起来的。古代帝王为了大树特树自己的绝对权威,都要虚构一套君权神授的神话,这是最早、最普遍采用的手法。商朝早期就流传着“天命玄鸟,降而生商”《诗经·商颂·玄鸟》。的传说,周王室的始祖弃据说也是其母“履大人足”《史记·周本纪》。而生的圣人。如果说先秦时期这样的神话还透露出对自己种族起源的朦胧的猜测的话,那么秦汉以后的类似神话就完全是统治者的编造了。最早编造这一神话的皇帝恐怕要数汉高祖刘邦了。据说刘邦是其母亲与天龙交合所生。后来高祖起义反秦,在路途曾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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