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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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故事- 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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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服刑人脱离监狱比使监狱脱离那个服刑人要容易得多。
  中途之家的成功有赖于社区的支持。但不幸的是,这些机构及其居住者并不比在1890年时受欢迎。最近的一项调查表明,75%的加拿大人认可在他们的社区内建立一个老年人或残疾人之家,但是只有35%的人容忍一个刑满释放囚犯之家。
  

假释:一个成功的故事
  假释犯被法庭裁决谋杀了搭车者
    处于日假释之下的强奸犯消失了
    性凶犯可以提前释放
  这类新闻标题是假释官员的噩梦。一篇关于假释犯又犯敏感罪行的报道能够诋毁多年对公众耐心教育的努力。这些报道引起的恐惧是统计表所不能消除的。
  事实上,假释是矫正系统最成功的故事。
  假释是一种在罪犯服完监禁刑之前将其有条件释放的制度。这一术语可以追溯到百年战争时期(1447年-1453年)。在这场战争中,一个军事囚犯可以根据“荣誉假释”而获得释放。
  现代假释概念是从有条件赦免、依照契约学徒、流放、释放证制度和19世纪美国监狱改革等结合演变而来的。
  在18世纪,英国法院将许多判处死刑的罪犯送到殖民地劳动。对他们赦免的条件之一是他们永远不再回家。一旦送到美洲,他们还必须同意更多的有关表现良好的条件。
  1787年,澳大利亚变成了一个英国刑罚殖民地。1790年,总督被授予批准有条件赦免或释放证的权力。亚历山大·麦克诺基(Alexander Maconochile)对不太著名的诺福克岛监狱进行了改革,将释放证作为其积分制的最终目标。罪犯们以严格监管开始,但是被鼓励努力争取提升责任的等级,直到他们通过积累足够的分数来“购买”他们的释放证。
  当1852年终止流放的时候,还有大约9000名英国囚犯等待着被海运到澳大利亚。当时已有的看守所容纳不了他们,因此一些罪犯便获得释放证并被释放了。这些释放证附有一定的条件:罪犯必须承诺寻找诚实的工作,尊重法律,不与品行放荡的人交往等等。不幸的是,这些条件之中没有关于监督的规定,许多罪犯简单地撕碎了他们的释放证。
  1854年,瓦尔特·克罗夫顿(Walter Crofton)爵士成为爱尔兰监狱系统的首领。他制定了一项集中了所有现代假释基本要素的制度:有条件释放、社区参与、监督和违反条件后撤销。
  一篇关于假释犯又敏感罪行的报道能够诋毁多年对公众耐心教育的努力。
  刑罚学先驱泽布伦·布罗克韦(Zebulon Brockway)是纽约州艾尔米拉教养院(Reformatory at Elmira)的缔造者。他提炼了克罗夫顿的思想。在艾尔米拉教养院要获得假释,囚犯必须在1年的时间内表现良好,获得主管官员的推荐,在外面有现成的工作等着他。一旦获得假释,他们必须保持工作至少6个月,每30天向监管人报告一次自己的情况。
  这项新制度很快就流行起来。1887年,曼尼托巴感化院的监狱长塞缪尔·劳伦斯·贝德森(Samuel Lawrence Bedson)提出了一项加拿大的假释制度。这项制度与其他许多加拿大刑罚事项一样,比时代超前。加拿大直到1899年才采纳假释制度。
  在19世纪,加拿大囚犯只可以通过两条途径获得提前释放。自1868年开始,罪犯若表现良好可以免除最多1/6的刑期。但是,如果他违反了规则,这种免除还可以撤销。
  另外一种可能性是皇家赦免。这类赦免都用来奖励功绩,促使流放或者最终将生病的罪犯送到家里等死。囚犯的朋友和亲属必须向司法部长请求赦免。赦免的程序复杂,只有几个案件受到考虑,使申请者感到很苦恼和沮丧。
  感化院当局对这一制度也不高兴:他们对控制在政客手里的赦免几乎不能施加任何影响。他们不能把赦免当作对囚犯良好表现的奖励。1881年,加拿大感化院监察J.G.莫伊兰宣称,反复无常的实施仁慈是监狱里“最大的不幸之一”。
  1883年,司法部长亚历山大·坎贝尔(Alexander Campbell)在向参议院演讲时也声称:“你必须给罪犯以希望:这是治愈不幸的药品。我们没有留给他任何东西——任何你能够仔细研究和用以鼓励罪犯表现良好的其他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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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证法
1899年的释放证法确立了我们的假释制度。在该法通过之后,通过假释有条件释放迅速变得比通过赦免无条件释放受欢迎。1900年,71名囚犯被假释,70名囚犯获得赦免。1914年,480名囚犯被假释,但是只有5名囚犯获得赦免。
  假释对矫正罪犯来说永远是最有力的手段。自由是一项巨大的刺激。
  根据新的法律,假释犯依然处于依法监管之下。如果违反了法定的条件,可以将他们送回监狱服满剩余的刑期。
  司法部长根据其自由裁量权来批准假释。一开始,他将这项特惠为初犯即所谓的“偶犯”所保留。
  1905年,加拿大任命了第一位自治领土假释官。假释官承担3项职责:监督假释的批准,帮助被释放的囚犯重建自我以及向一般公众宣传假释思想。
  当局对批准假释很谨慎。他们不想因被释放的囚犯使假释制度受到怀疑。幸运的是,在最初的15年里,只有6%的假释犯未能遵守假释条件。
  1931年,自治领土假释办公室成立,其职能被司法部的一个部门赦免局吸收了。这一机构继续奉行谨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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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假释委员会成立
直到19世纪50年代末,假释在加拿大有时仍然是一个礼物。在全国假释委员会于1958年成立之后,关于假释条件的规则被正规化了。获得假释的囚犯的数量没有大幅增加、今天,处于假释、日假释或强制监督之下的平均人数大约有10000人。这个数字包括了从省刑罚机构获得假释的那些人。
  在1970年之前,被免除部分刑罚的囚犯在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在社区服那部分被免除的刑罚直到刑期届满。到了1970年,全国假释委员会引进了强制监督制度,要求将所有在刑期届满之前释放的囚犯都置于假释官的监督之下。他们必须满足对假释犯规定的条件。如果他们表现不好,可能会被重新投入监狱。这一旨在保护公众的新法最初遭到了赢得免除刑罚并期望彻底摆脱矫正系统的罪犯的强烈怨恨。
  到了20世纪70年代,许多囚犯开始不再将假释看作是一种特许,而是一种权利。但是,在许多公众成员看来,这成了一种没有保证的放纵,此时产生了倾向于定期刑的倒退呼声,政府于1973年通过了新的立法,授权法院在判决时确定终身监禁罪犯可以获得假释的最低监禁时间。
  假释对矫正罪犯来说永远是最有力的手段。自由是一项巨大的刺激,无论是在监狱内还是在监狱外。而且,对于纳税人来说,假释是一种经济的监禁替代措施(参见方框的内容)。
  尽管有许多安全保证措施,但是假释并不总是灵验。假释官试图评估所有危险因素,但是他们无法预测假释犯实施的暴力行为。正像历史学家亚瑟·洛厄(Arthur Lower)在其《两种生活方式:我们的制度的精神》(Two Ways of Life:the Spirit of Our Institutions)一书中所指出的:“民主与秩序和安全不太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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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的替代措施
法官在审理一起在公共场合酗酒的案子。由于这类案件属于简单的案子,法官不会在它上面浪费时间。但是,在他将宣告判决时,一个外貌令人尊敬的人从听众席上站了起来,请求发言。
  这位先生提议他将被告带回家与其一起居住,并且促使其改过自新。法官觉得挺好玩,但是这位慈善家的风格中的一些东西激发了法官的信心。“很好。我这就释放他由你监护。但是在3周之内他必须回到这里来。”
  到了约定的日期,那位慈善家及其监护对象回到了法庭。法官简直不相信在被告身上发生的变化。他很受感动,便撤销了指控。
  那一年是1841年。地点在波士顿。那位慈善家是奥古斯塔斯· 约翰(Augustus John),一位鞋匠。在此前的18年里,他帮助1496个人避免了坐牢。他供给他们住所、食物和衣服,并说服他的朋友们向这些人提供工作。在这1496个人中,只有1个人背叛了约翰。他把他的这种制度称之为“缓刑”。缓刑(probation)这个字来自拉丁文(probare);意为证明。缓刑的本质是罪犯必须证明自己。
  上一年全加拿大每天平均有74000人处于缓刑之下。
  奥古斯塔斯·约翰被尊称为现代缓刑制度的缔造者。大约1000年之前,盎格鲁萨克逊人就有类似的思想。金·阿瑟尔斯坦(King Athelstan,895-939年)采取过一种被称之为“勒令提供担保”(bind over with surety)的实践:将罪犯转交一个将保证罪犯行为良好的可靠者。
  今天监狱开始被认为是最后的手段,法官严肃地看待向被害人赔偿和社区服务等监禁的替代措施。
  在中世纪,那些借神职人员的特典而脱逃刑罚的人(因为他们任神职)也被理解为处于缓刑之下。他们通常被在拇指上打上烙印,因此便不能再要求同样的赦免。
  在19世纪的加拿大,缓刑首先被提倡用以帮助儿童脱离犯罪生活。加拿大的一些省在1857年通过立法允许法官宣告少年罪犯缓刑。
  1889年,允许有条件释放初犯法确立了对成年犯的缓刑。在监督之下的缓刑于1921年被首次采用。
  在过去几年里,加拿大放松了法律对缓刑的绝大多数限制。现在大体上由法院自由裁量决定。这一实践在加拿大非常普遍,已经完全成为省里的责任。上一年全加拿大每天平均有74000人处于缓刑之下。
  法官并不是在处理罪犯中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唯一主体。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到不了法庭。被害人和证人可能决定不报案,警察可能在对罪犯警告之后予以释放,检察官可能撤销指控。
  在过去的20年里,这些“从监狱转为其他处理”的非正式种类已经为更有组织的使人避免坐牢的方法所补充。
  1 Sioux,印第安人的一个分支。
  2 原文为Jean Valjean,但是由于读者对《悲惨世界》中的冉阿让已经比较熟悉,这里沿用了这一译法。
  3 原文为Jean Valjean,但是由于读者对《悲惨世界》中的冉阿让已经比较熟悉,这里沿用了这一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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