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郝灰环矫媸嵌栽鲋橙丝诘钠惹行枨螅辉谡庋那榭鱿拢煌ü┐竽苌丝讪D――妻妾基数的方法来弥补人口自然增长缓慢的不足就成为一种自然的选择。'11'
生子是纳妾最大也是最“正当”的理由。皇帝甚至曾特别恩准死刑犯会妻妾:“康熙四十五年九月:刑部覆江督阿题:浮梁县知县张进因亏空钱粮,拟监斩审。张进之祖张令宪原任广东香山知县,父子骂贼死难,难荫张进。令宪止有一孙,并无次丁,张进又无子息,一旦正法以绝嗣。应请缓决,令妻妾入禁相叙,生有子息,再行正法。部议不准。奉旨:这事情着照该督等所奏行。”'12'此案例说明延续香火的重要性,以致皇帝萌生恻隐之心。
男子中年以后未生子,就被认作极大的不幸,一些并不十分富裕的家庭也不惜一切的纳妾。常州《王氏宗谱》载:乡医王素行,“年四十尚无子,女则成群,乃破产娶妾生子。”。家谱中多见为夫纳妾的“贤妻”事迹。宜兴《重修五龙溪王氏宗谱》载王文选妻褚氏,“佐处士得遂计然之策者,孺人拮据之劳为多也。年逮晚,无所出,以外姓子为螟蛉,既而翻然悟曰:此子虽继立,非王氏种也。遂力劝处士置妾焉。此又女德而兼士行者也。侧室屠氏,生女一子三,孺人保抱惟谨,扶之无异己出。未已,处士无禄,孺人与屠氏孀居劳,夙兴夜寐,老而弥坚。”'13'
2。2。4法律上的原因
《唐律&;#8226;户婚》规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良贱为婚不仅要依律科刑,而且法律还特别指出要“各还正之”,这种婚姻是于法无效的。清律记载:“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指家长而言)为婢者,杖一百。若妾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妾冒由家长,坐家长;由奴婢,坐奴婢。)各离异改正。(谓入籍为婢之女,改正复良。)'14'良民和贱民'15'泾渭分明,确定良贱不能通婚主要是为了显示等级制度权威的不可动摇性。所以,贱民之中即使有年轻美貌被主人看上的女子,也只能为妾。
3妾的地位及变迁
妾的地位处在奴婢和妻之间,其法律地位的变化过程是一个从奴婢的权利向妻的权利过度的过程。
3。1妾的地位低下
从结婚开始到老死妻妾享有的权利不可同日而语。
夫妻结婚要遵循“六礼”,而“纳妾不成礼”,清代某些家法族规对娶妾礼节作出规定:“娶妾不能用鼓吹迎送并坐花轿,犯者,族中提议罚款,以示与正式婚姻有别。”'16'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主要有和离、义绝,出妻要“七出三不去”等礼制的规范。而与妾之间关系的方式则主要是送还、遣出、卖、赠、典雇。妾显然只是财务而已。
食,妻一般陪丈夫坐于正席,妾则只能坐于侧席,有些规模大的家庭,妾则连侧席或侍奉的资格也没有。住,妻居正寝,妾居侧室。因此妻也被称为“正房”,妾则常被称为“侧室”。低贱的妾,甚至没有单独的侧室可居,如《红楼梦》中的平儿,住在“通房”。
妾不得写入家谱。“妾无出者不载”'17'“媵妾有子则于其子录内书之,无子不书”。'18'
妾对亲子的抚养权受限。如果嫡妻健在,那么妾生子除在襁褓需哺乳者可以由生母抚养外,一般是以归嫡妻抚养为原则。古代妇女受教育的范围一般被限制在妇德的范畴之内,妻一般出身良家,尚有获得教育的机会,而妾则由于其本身出身的卑微,其所生子女的教育一般由家长及嫡妻进行。
3。2妾的地位变迁
自唐以来的历代法律,都严禁妻妾地位颠倒的条文。唐律规定,“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之女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若婢有子经放为良者,听为妾。”'19'为妾的女子本身品德和才能得到家长家族的认可,或者是生育了儿子为夫家立了延嗣之功,并且家长或公婆有意将其扶正的才有为妻的可能。
在明代关于妾升为妻的法律有所修改,虽然降妻为妾和当妻健在时升妾为妻仍是不合法的'20',但法律允许丈夫在妻子死后把妾扶正。不仅如此,与唐宋律不同,明律对把奴婢或佃仆上升为妻子并没有惩罚的条款,这表明她们和妾一样在正妻死后有可能上升为妻。
宋代以后受贞洁观念的影响寡妾的地位明显上升。从元初开始,在国家倡导的崇拜中,妾与妻一样可以收到朝廷对贞洁寡妇的旌表。(荣誉权)妾因丈夫去世悲伤而自杀或反抗改嫁的压力而自杀,也有资格被朝廷立为“烈妇”。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妾的地位事实上在丈夫死后比在他生前更为稳固。在他生前,她仍然完全受他支配,“七出”,“三不去”的法律规定无法保护她免遭丈夫的驱逐。但在他死后,她受到禁止强迫寡妇改嫁法律的保护,这法律在明后期作了修改,它不仅保护妻,也包括妾。寡妾和寡妻一样,不论是她们夫家还是娘家,都不能强迫她们改嫁或将她们出卖。'21'
4妾制弊端及废除
4。1多妾制的弊端
4。1。1多妾成为掠财动力
在多妾制合理合法的时代;人们以多妾为荣;相互攀比;官僚、地主、商人积累财富后不是考虑扩大再生产;而是首先考虑娶妻纳妾。正如韩非子所说:“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买妾。’”孟子甚至说:“齐人乞食;亦有一妻一妾。”。多妾制家庭与一夫一妻制家庭相比;其开支因妻妾数量增加而成倍增加。一般情况下;多妾家庭较一夫一妻家庭往往拥有更多的子女;所以;多妾家庭中的丈夫就必须为维持家计获取更多的财富。天子、皇帝是最大的财富占有者;其占有财富的相当一部分被用于多妻多子的开支;在有些时期皇室开支甚至影响到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转。所以;历代统治者对老百姓的剥削都十分沉重;在风调雨顺的时期;老百姓尚能维持生存;一旦遇上荒年;就衣食无着;官逼民反。专制统治是维护家天下的政治基础;而财富集中则是维持家天下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讲多妾制的运转无论在哪个阶层都是他们掠夺财富的动力。
4。1。2多妾对人口发展的消极影响
4。1。2。1一夫多妾影响了中国古代人口数量的增长
明代以前;中国古代的人口数量一直在六千万以下徘徊;这除了各种自然因素外;多妾制可以说是一个重要因素。按照自然生殖的法则;同一个时代男女性别比例差别是很小的;以保持男女比例平衡。盛行于中国古代的多妾制势必打破这种平衡;特别是皇室后宫,对女性占有量极其庞大。再加上同时代各个阶层的纳妾;使得社会底层很多男子无妻可娶;孑然一身以致终老。但多妾制未能实现人们多妻多子的愿望;以两汉为例;西汉时;后宫平均宫女约5000人;但西汉十五个皇帝共生育子女五十八个;平均每人不足四个子女;与民间一夫一妻生育率大致相等。
4。1。2。2多妾制严重影响了中国古代人口素质的提高
影响人口素质提高的原因有很多种;现代科学证明,遗传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优生优育已成为今天人类生育中的首要问题。古代;皇帝选拔优质的女子入宫;也为了优生优育;以期为皇室孕育出优良的继承者。但他们即占有大量智慧、聪明、漂亮的女性;而又“聚而不御”;就对中国古代人口带来了巨大影响;多妾制的结果使得留在民间的女性无论长相或智力都极为一般;按照遗传学;这种做法;显然对中华民族的身体素质提高不利;特别是几千年来一代一代这样的选拔;其影响非常深远。正如梁启超先生所言:“它有害于养生;有害于传种;有害于蒙养;有害于修学;有害于国计。”
4。1。3多妾败坏社会风气
古代社会;广纳妾的现象一直盛行于上层社会;这使封建统治者荒淫无度;政治腐败;生活奢靡。多妾制也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人多娶就会一人无所娶;使得社会阴阳失调;天下之男无妻者众多。一夫多妻制的长期存在断送了多少次中国历史上大好的改革与发展机遇;给后人留下了一个沉重而值得深思的课题。
4。2妾制的废除
洋务运动以降,缠足、吸大麻、蓄妾等恶习逐一遭到抨击。反对缠足的直接动因是缠足的女性形象遭到西方人的嘲笑,使中国的知识分子们在洋人面前抬不起头。而对于纳妾,态度就暧昧得多。民国建立之后,虽然有人撰文提倡废妾,但当时最著名的文化名人并没有参与,也并没有引起社会轰动的效果,更不必谈移风易俗了,而一些受过西方文明熏陶的知识分子甚至对蓄妾表示理解和同情。一日本人写道:“留学生一谈起鸦片就觉得丢面子,而同是这位青年,谈起第二夫人、第三夫人之类,就侃侃而谈,说自己也有,甚至因此看不起别人。”'22'1925年在《妇女杂志》上曾经发生过一场关于“新性道德”的讨论,以章锡琛'23'为首的一派提倡绝对的“恋爱自由”,倡导性解放。他认为:在当下,前妻往往不肯离婚,男人也绝对不能因为另有所爱而强迫她离婚,所以抚养妻子成为男人的义务,要和别人恋爱与否也是他(她)的自由。如果经过两配偶的许可,只要不损害社会和其他人的利益,一夫二妻和二夫一妻性质的不贞操形式,也不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新性道德”实际上给蓄妾制提供了继续存在的空间。林语堂曾说,在自由恋爱的旗号下,离婚对于四十岁的男子与四十岁的母亲来讲是不可能平等的,娶妾不过是我们祖先用以取代欧美离婚的方法而已:“在过去,往往有一个实际是好妇女,受了环境关系的支配,致勾搭上了已经结了婚的男子,而她又衷心爱他,因服顺自动的愿充偏房之选,并心谦下的服侍大妇。而现在则各不相让,彼此掮着一夫一妻制的招牌,想撵出另一个人而镶取她的地位”。学者许地山则说:一夫一妇制已显出破裂,一直有两种障碍使它不能美满,这便是**与纳妾。男子因为地位、名誉等等原故或者不能实行恋爱自由,当经济充裕时,便会纳妾。道德上虽能限制,但不可能彻底废除,因而最好实行无夫无妻制。'24'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第二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两三年间,就将这一沿续数千年的恶习一扫而光,到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新中国出生者几乎完全不知道“妾”的意思,而随着时间的流逝,终结这一恶习的过程本身也被人们淡忘了。
结论
婚姻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性行为的限制。这种限制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首先是限制了父母辈和子女辈的性交,然后是限制了兄弟姐妹之间的性交,然后又实行伙婚制,而且从族内婚发展为族外婚,最后才建立了一夫一妻制。
蓄妾的理由,在古代主要强调延续宗嗣,到现代,这一理由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土壤。现今,婚姻自由的观念深入人心,结婚、离婚再也不受大家庭的干扰。但近些年风行的“包二奶”现象,又勾起了我们对纳妾的记忆。不同的是,古代妻妾同堂,如今分庭抗礼,但一个男子同时占有多个女子的本质没有改变。
令人深思的是程郁的那个疑问:对于纳妾,批判这一恶习者,大都直指男子的纵欲无度,及女子处于类似财产的低下地位。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如果仅仅出于男子喜新厌旧的本性,何不令糟糠之妻下堂?若仅仅单纯追求纵欲,始乱终弃也未尝不是一个更省事儿的办法,为何一定要将一个个女子囿于家,把众多矛盾背负与身
作品相关 中国纳妾(转自网上)
在中国,妾的出现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一千多年的殷周时期。以后,随着阶级名分制越来越趋向规范、严格,作为夫妻关系中妾的奴属地位更加固定化,一直到中国最后一个皇帝被推翻,西方的新文化、新思想的不断流入、传播,与人类文明格格不入的纳妾制,遭到人们的谴责,这才趋向没落。晚清时期虽然社会各方面都在剧烈地变动,可一些人的纳妾之风并未减弱。他们一沿前代旧例,把娶妾叫做置、纳、买,更有称典、称赐和赠与的,既不讲求明媒正娶,更无门当户对一说,并有“纳妾不成礼”的惯例,就是说,不存在一套必须遵循的纳妾礼法。
纳妾一般持有身契,具有更鲜明的人身买卖性质,妾的人身权利并不在她自己手中,而在丈夫及其家族手中。在案例中,妾的逃走是非法的,如与男子相约私奔,更是一桩很严重的罪行。而且妾逃走后也难以谋生,往往又落入人贩子手中,或被卖为人妻,或仍被卖为人妾,甚至会被卖为婢,沦为娼妇。丈夫死后,寡妾常被转卖逼嫁,卖主既有夫家及母家的长辈,也有正妻等平辈,夫家的小辈,以至疏远的夫族、村邻及素不相识的人口贩子等。妾虽也可获得朝廷封赠,但主要还是母以子贵,在家中妻妾之间基本仍保留着类似于主奴的关系。妾的出身便决定了她们的卑贱。在家谱中,妻室的记载有生卒年,有籍贯,有父亲名字,甚至有的名门闺秀有名有字,娘家的显赫亲人也被记录明白。而大部分族谱规定,妾生有子女或能为家长守节殉死者方能记载姓氏,大部无籍贯,有的生卒年不详。同时,作为家属之一员,妾所具有的私产持有权、被赡养权与一定的遗产继承权等,基本承自清代的法律及习惯。
民国时期,法律明文规定了妾的身份。《民律草案&;#8226;亲属编》有《妾为家长族服之图》,有“妻妾失序”、“娶亲属妻妾”等条文。大理院民国四年统字353号解释曰:“同一家长之妾,苟系同为家属,自应据《刑律补充条例》,认为其有亲属关系。”妻的对方人称夫,而妾的对方人称“家长”。妾与家长的关系虽不能视作婚姻关系,但被认作有效的契约关系。这一契约成立的要件是双方有“次于正妻地位之眷属合意”即可,而不必具备文书或某种仪式。妾身份的消失有三种情形:本人的死亡,妾被扶为正妻及妾与家长关系的解除。死亡不必赘述。妾变为妻,大理院民国六年统字624号解释说:在无妻的情况下,扶妾为妻是合法的,而且“仅须有行为,并不拘于形式”。大理院民国六年上字896号和民国八年389号亦有类似表述。但家长亡故后,以妾为妻不被承认。大理院民国三年上字610号曰:“妾于家长生存中既未取得妻之身份,其后纵有亲属等扶为正妻之事,在现行律上亦不能发生效力。”两者关系的解除不算离婚,但发生诉讼时法院也可受理。这种关系只能由家长与妾本人来解除,包括妻在内的第三者都无权解除。大理院民国七年上字132号曰:“夫妇协议离异,应由自身作主,他人不能代为主持。为妾与家长协议解除关系,当然应予以准用。”妾的通奸在民法上被认为是消灭其家属身份的“正当理由”。而妾如欲解除与家长的关系,前期尚需“不得已之事由”,后期则得以自由脱离,无须诉请法院。但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