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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绩属性(Other Performance Attributes)。契约中缺乏对于服务质量的明确规定,以及监控程序和会计程序规定的缺失使得特许权持有者在契约执行期间可以自由操作。尽管特许权持有者事先做出履约保证,但如果只遵守契约的字面规定就可以增加净收入的话,该特许权持有者不太可能严格遵守协议的实质规定(CTIC; 1972a; p 11)。此外,技术标准本身不具有自我执行力(selfenforcing);执行技术标准要求建立监督机构(CTIC; 1973; p 7)。因为个体消费者不可能拥有信息或者能力对服务质量进行差别化的评价(Goldberg; 1976),并且通过将质量评估职能委派给专业化机构,才能实现生产准备成本的最小化和劳动分工经济(specialization of labor economies),所以出现了集中化现象。但我们还是应该注意到特许投标向管制转化的态势。有线电视信息中心(the Cable Television Information Center)对该问题的表述如下(1973,p 7):
技术标准本身不具有强制力。技术标准的执行要求检验系统、评估检验并决定必要的纠偏行动。这些增加了管制的行政负担。特许权管理当局不应该采用标准,除非当局愿意承担执行的负担。
再者,仅为所有投标人确定一个普通的质量标准是不够的。假设一个投标人计划安装性能高、寿命长的设备以实现特定质量目标,另一个投标人计划预先准备好替代设备以便发生故障时使用,第三个投标人声称要在维修人员方面进行大量投入。尽管其中可能只有一个方案完全满足要求,但用户和特许权授予机构可能都缺乏事先的辨别能力。将特许权授给报价最低的投标者,结果却发现该投标者没有能力履约,这显然难以令人满意。尽管契约中的惩罚条款可以防止这样的结果,但事实往往是中标者能够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重新协商修订条款,国防契约的历史就说明了这样的问题。。 最好的txt下载网
一般行业及CATV行业中治理自然垄断的特许投标(8)
会计准则的模棱两可,以及特许权授予机构不愿意让中标人失败,这些使特许权持有者在重新协商期间策略地利用会计数据……在其中包含了破产的威胁。引入监控技术和会计控制技术可以防止这样的结果。但这会使中标人与特许权授予机构形成一种准管制(quasiregulatory)的关系。
政治 (Politics)。如果重新协商普遍存在,而且它可能对特许权的盈利运作至关重要时,政治技能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潜在供应商即使有能力以最低成本供货,但若他们在处理与特许权授予机构的关系以及影响行政程序方面的能力相对低下的话,就不可能在招标中获胜。这种情况下,拥有经济资格的当事人与拥有行政技能的当事人联合将获得私人利益,还可能有社会利益。第Ⅳ部分的案例分析中出现了这样的联合。如果政治技能比客观经济能力更重要,特许投标相对于管制的优势就值得怀疑。
确实,如果特许权持有者受到的利润约束不如被管制企业受到的利润约束(后者受回报率的约束)严格,那么特许投标完全有可能鼓励更多的政治行为。为了影响政治决策而进行私有资源的投入,其投入量直接随着最终可私自占用多少有利条件而不同。特许权持有者在这方面拥有可占用(appropriability)的优势。这里笔者假定,管制不是闹剧;并且管制中严格限制过度管理。这里还假定在特许权模式下,对行政程序施加影响得到的边际净收益额更大。关于政治和管制(politics and regulation)的讨论请参见Alfred Kahn(1971; p 326~327)。
3在契约续签期间招标缺乏公平性(Lack of Bidding Parity During Contract Renewal)为避免契约续签期间内竞争遭到破坏,原中标者虽然执行契约,但不应使其处于优于其他非胜者的地位上。但是有理由相信契约续签期间不会实现招标公平。对此其他人已有论述(Peacock和Rowley;1972; p 242; Williamson; 1975; p 26~35)。下文阐述的CATV的情况也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C周期性短期契约(Recurrent ShortTerm Contracts)
周期性短期契约与长期契约相比,主要优势在于短期契约便于适应性、连续性的决策。采用周期性短期契约不必全面描述意外事件,不必为每种意外提前设计调整措施。契约续签期间,未来可能变得明朗,但只对真正发生的事件采取调整措施。换句话说,当具体事件发生时,每次会有一个(或几个)决策分支入选。附有意外情况请求权的契约要求有完整的决策树,提前列出所有的可能性。与之相比,适应性、连续性的决策程序从有限理性的角度上来看要经济得多。
另外,在契约续签期间竞争是有效的。在此前提下,不完备长期契约由于契约不完备产生的危害就可以避免了。即使没有适当定义契约条款,最多只会在当前短时期内引起履约不当。实际上,当中标者意识到近期将重新进行招标竞争时,如果契约中有明显的不足,他会更愿意与特许权授予机构合作,而不是利用这些机会去实现暂时的谈判优势。这假定获胜的投标者不是没有信誉的经营者。他们反而想在该行业中持续发展。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根据在契约期内与当前获胜的投标者的接触,特许权授予机构在下一个契约期可以继续与当前的供应商合作或者转向一个新的供应商。机会主义行为也因此得到遏制。特许权授予机构的工作职能受类似情况的影响。Posner阐述的观点如下(1972; p 115~116):
一般行业及CATV行业中治理自然垄断的特许投标(9)
(如果)特许权……期限长,各方不可能预见到所有可能修改条款的情况。尽管这是契约普遍存在的问题,但这里的特别之处是其中签约的一方不是真正的利益方,而是一个负责监管其他各方(用户)的利益的公共机构。与管制机构接触的经验表明,这样的机构不会忠实可靠地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当有线公司由于发生不可预料的变化要求修改契约时,公共机构可能会有无效或者不当的反应。
短期契约“不需要考虑……修改条款”(Posner; 1972; p 116),这样,就可以避免上面提到的扭曲情形。
然而,周期性短期契约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依赖这样的假定,即契约续签期间实现了投标者之间的公平。关于先前的招标公平及契约续签期间缺乏公平的讨论,参见Peacock和Rowley(1972; p 242)及Williamson(1975; p 26~35)。 Posner(1972; p 116)遇到并解决了该问题:有线公司厂房的寿命通常会超过特许权的期限,这引出了一个问题:如果有线公司不能在招标中击败新的申请者,谁会去重新建造厂房?首轮谈判之后再谈判的方*不会由此失效?不一定,因为以新设备成本为基础进行特许投标时,与现在的特许权持有者相比,新的申请者未必处于明显的劣势。例如,一旦新的申请者被授予特许权,他就可以协商购买原特许权持有者已有的系统。如果特许权接替者新建一套系统的话,原特许权持有者就需要承担投资成本尚未摊销部分的损失。当特许权时间短,有线厂房的经济寿命成为问题时,在特许权中加入一条规定,要求特许权持有者按其接替者意愿将厂房(含改建部分)按原成本折旧卖给接替者,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我发现这些观点过于乐观。首先,设备估价问题远比Posner所说的复杂。第二,Posner关注的都是非人力资本(nonhuman capital);根本没有谈到可能存在的人力资本问题。诚然,人力资本的益处在契约执行期间会显现出来,而且会使特许权持有者比局外人获得一定的优势。如果预期到人力资本有益,那它会在最初的招标竞争中反映出来。但“买进”可能存在风险,而且在资源配置方面这种策略的价格追随特性无疑劣于平均成本定价。结果,周期性招标(例如,四年的间隔期)契约中会有很多不确定因素。
如果涉及的投资相对来说不是专用的,那么当然就可以减少对厂房和设备估价的关注。我推测,Demsetz的汽车牌照的例子就是这种情况。如果通用设备(用于切割、冲压、涂漆等)只需轻微改动就可以有效地生产牌照,那么未赢得续签契约的特许权持有者可将该设备大部分用于其他生产性活动,而新的获胜者能够以很少的成本改造自己的厂房和设备以有效地生产年度需求量。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契约执行期间厂房和设备达到使用年限,那么对厂房和设备的关注也不会产生什么问题。但Posner指出:安装如此短期的公用事业厂房和设备是没有效率的,这一观点已得到普遍认可。
此外,与Demsetz事例中的牌照生产商不同,大多数提供公共事业服务的公司(燃气、水、电、电话)需要拥有专用的厂房和设备。CATV也是如此。因为重复建造此类系统是一种浪费,而且重复建造的要求会使局外投标人在契约续签期间处于劣势,所以需要设计一种方法,使资产可以从现在的特许权持有者转让到接替者那里。
一般行业及CATV行业中治理自然垄断的特许投标(10)
Posner认为可以这样规定以解决这个问题:原特许权持有者将厂房和设备按照原始成本减去折旧后的价格出售给接替者。Posner一贯主张基本方针,所以他拒绝提供资产转让的细节。然而,遗憾的是,细节很棘手。
首先,前任公司可以操纵原始成本数据。第二,即使原来的特许权条款中确定了折旧的会计处理程序,执行的时候仍然有质疑之处。第三,原始成本减去折旧最多设定了一个厂房和设备估价的上界……也许连上界都达不到,因为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继任的特许权持有者完全可以报出更低的价格,接着会引发成本高昂的谈判。最后,即使没有争议,Posner提出的程序也只是为资产转让提供了一条法规。他没有论述投资激励和投资利用程序的经济特性。
原始成本的会计记录是否被接受,部分取决于设备是否以竞争性价格购入。如果原特许权持有者后向一体化进入到设备供应行业,或者从设备供应商那里获取了回扣,那么该特许权持有者在契约续签期间就可以轻易操纵价格从而对其他竞标人不利。此外,原始成本也应该包括安装厂房和设备的人工费用。倘若人工费用在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之间归属不明确的话,原中标者可以将部分人工费用资本化,这样会对接替者不利。可以利用审计限制这种扭曲,但又有管制之嫌。而且,即便小心翼翼,审计结果还是会受到质疑。由于真实估价的信息不对称,这对局外各方很不利,所以揭示过度资本化的重担就落到了未来新的供应商肩上。
定义折旧费用非常困难(尤其存在废弃设备和策略性操作维修费用的情况下),而在折旧费用上达成一致会产生类似的问题。因此,为了解决原始设备估价及折旧问题往往要进行高成本的裁决。洛杉矶在授予并执行特许权的法令(法令No 58;200)中预先考虑到了这些困难。该法令规定奥克兰市有权购买特许权的资产或者寻找一个购买者,由此进一步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在特许权截止之前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宣布奥克兰市是否选择购买并接管公共事业资产的权利。如果奥克兰市行使该权利,应向受让人支付该公共事业资产的公平价值。
(d) 这里“公平价值”应解释为根据公共设施的修理状况、适应性和原定用途下的生产能力,对公共事业资产合理估价。奥克兰市为公共设施支付的价格是:以公共事业资产取得之日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减去购买之日起累计的折旧及适当的报废折让(若有的话),加上完成预定任务的效率;特许权价值、商誉、继续经营、赚钱能力、再生产增加的成本、地段的增值或毁约损失补贴均不予考虑。
(e)在特许权截止时打算购买的公共事业资产,其价值由三位仲裁人组成的委员会决定。这三位仲裁人中一位由奥克兰市委任,一位由受让人委任,第三位由前两位仲裁人任命。在奥克兰市选择并宣布购买公共事业资产或者找一位购买者之后的30天内任命上述的三位仲裁人。如果仲裁人在下文规定时间内没有授标并归档,一个新的委员会将被任命,程序如前所述。仲裁委员会在任命后马上开始履行其职责。如果委员会仲裁人的职位有空缺,由最初做出任命的一方填补空缺。
(f) 在奥克兰市选择并宣布购买公共事业资产或者找到购买者之后的30天内受让人没有任命仲裁人,或者由于其任命的仲裁人死亡或者辞职,该受让人、其继承者和受托人在其后的10天内没有任命一位仲裁人以填补空缺,或者在奥克兰市选择并宣布购买公共事业资产或者找一位购买者之后的60天内由奥克兰市和受让人任命的两位仲裁人没有任命第三位仲裁人,那么,在奥克兰市或者受让人书面通知对方5天后由奥克兰市或者受让人提出申请,由加州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在洛杉矶为该城任命这个空缺的仲裁人。尽管任命的过程与前面的不同,但该仲裁人拥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
一般行业及CATV行业中治理自然垄断的特许投标(11)
(g)仲裁人接受任命后的三个月内必须授标,并同奥克兰市书记员进行归档工作。若大多数仲裁人通过就可以授标。
与纽约市CATV特许权授标类似的特许权估价的讨论,参见CTIC(1972a; p 16~17)。由此产生了管制性的基准费率(rate base)估价方法。
确实,在特许投标下对有形资产估价比在管制下要困难得多。首先,受管制企业的收入取决于费率基准和已实现的回报率。如果受管制企业可以得到回报率的优惠,它显然愿意调整费率基准。另外,管制机构和受管制企业将会进行一系列协商。如果任何一方在一轮协商中犯的错误可以在下一次费率评估期间得到补救(或者,在危急发生时将有临时救助),这种错误就不是很严重。因为缺少回报率和时间跨度(intertemporal)的自由度,在特许投标下进行资产估价会存在更多问题。因此,更多有争议的谈判将会最终转向诉讼。
Posner的有形资产估价方案的难处在于,该方案只设定了估价的上限。然而,由于是否按照这些价格购进资产完全由接替者决定,所以这个价格几乎不会奏效。如果不做更多的规定,接替者可能会以这些专用的厂房和设备在其他(非特许)用途处能获得的最高价值进行出价。这个价格通常只占原始成本除去折旧后的价值的一小部分。前任和继任公司会发现要想达成交换协议,他们面临巨大的讨价还价空间。由于缺乏驱使各方达成唯一协议的竞争力量,可能会出现额外的讨价还价(而这是一种社会成本)。虽然Posner忽略的细节很麻烦,但这些细节很重要;而他所依赖的无摩擦转让理论在前面描述的条件下根本不存在。
有人相信可以设计更好的资产估价方案和特许投标方案以缓解这些问题。一种办法是,契约续签期间,每个愿意投标的人在参加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竞标时说明其资产的估价。此时的问题是,资产估价和投标并非不相关。如果特许权持有者在经营中能够收取高价,那他们就愿意购买昂贵的资产。
可以寻找其他方案(见413页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