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
负责再审的郭岚,在十二月一日还向我明确地表示了《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确为错误,而且本人的诉状在江拖早已有之,按照规定,即使在江拖没有提出答辩状的情况下,甚至其缺席,法院也可以开庭。可该案为什么在此仍会搁浅?时间如此的紧迫,为何就是拖着不办?
另一办案人员吴卫兵不仅不予办案,甚至所强调的口气,与被告当事人如出一辙,并显得对江拖的情况那样熟悉,还总扬言该案“就是办不成,不给办又怎样”,对市中院的催办无动于衷,还说我去告了他,他都看到了我写给中院的材料。
二○○一年二月十五日,刚来审判监督庭的齐进斌法官说,已决定再审,准备开庭。当我知道江拖清算组已经撤销,齐又说此前已知道这个情况,他还跟清算组的一位女组长通过电话,可又为什么佯作再审开庭?由于被告已经消失,我三月九日拿到的《东民再字(2001)01号裁定书》,虽肯定了本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却仍未直接点明原裁定系错误,这是何用意?
至此,被告刘焕宇为惧怕开庭进行了怎样的活动,本人无法掌握,但纵观前前后后,其硬是达到了逃避开庭的目的。而东湖区法院的魏群枉法裁定铁证如山,郭岚、吴卫兵延误了办案,对本人造成的严重损失却是明摆着的事实。
特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供参考。
十一月二十六日;当我正准备把材料送往市检察院,却接到了万检察官打来的传呼。
万检察官说:“你在要求我院复议的申请里提到的不少重要材料,下面检察院所提供的案卷里都没有,特别是那份《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我现在都无法拿到,你能不能把你所有的材料都给我复印一下。”
我说:“这些材料,我都向东湖区检察院提供了,他们那里应该是都有的,既然情况是这样,那我干脆把全部材料重新复印一下,一起给你送来。”
这样,我又花去了20多元钱,复印了好几十张有关证据和材料。自从这场官司以来,我交给各个部门的材料加起来,恐怕足足超过一米多高了。
在市检察院里,万检察官和李检察官十分认真,对我提供的材料进行了仔细翻阅和查证,特别讨论了是否属枉法裁定的内容,在此,魏群等法官有无徇情的可能。
李检察官觉得有个问题想不通,说:“省农业厅的人事关系为什么冻结那么久不发调令,也不按要求向市人事局复函,在这里应该也有责任。”
我把情况向他作了解释,主要是省农业厅的人事出现政策性冻结,尔后,江西拖拉机厂又以办理调动时间过长为由,故意设置了障碍的原因。
万检察官说:“这些材料都很重要,讲起来这件案子的来由也源远流长,牵涉的人和范围也很广,我们着重在枉法裁判和延误办案上来查,估计这件事要查办也不容易,但我不会怕他们,不管来头多大,我也会敢去做,一定会依法审理这件案子。”
在我的感觉上,万检察官是一个敢为敢当、能够伸张正义的执法者,我开始对他抱有希望。 。。
委屈报告字字泪 劳资科长难作为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市机械局劳资科办公室,王科长、徐主任及就业服务中心的一位主任与我开始了谈话。
王科长说:“我们三个人一起去了新丰管理处,唐书记和刘焕宇等人都在场,新丰管理处讲原来的处理没有什么不对,但考虑到秦付根同志还年青,为了他本人的前途着想,同意恢复秦付根原有的编制和行政、工资等关系,挂往人才交流中心,补偿工资和续办社会养老保险这两项不好解决,说是时间已经过了这么久,江拖已经不存在,你是现在才提出来的,没有地方能够为你出钱。……”
我见苗头不对,打断王科长的话说:“能不能让我插一下话。”
王科长示意让他把话说完,继续说:“现在我们已经知道秦付根当时的工资金额是198元,社保的卡号也已经拿到了,这件事还没有向张书记汇报,最后如何决定,还要等张书记从外地开会回来我们再向她请示,估计要等到下个星期。”
我表示说:“这件事原江拖一直对我隐瞒,我是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仍在要求解决工作时得知的。我几经曲折,才在几天后拿到了这份没有公章的除名复印件,当时就向厂长江建林作了书面申诉;后来又不得已向省市政府反映。一九九九年,市委和市政府联合发文,把我的情况列为重点解决的对象,要市机械局限时解决,这份文件后来徐主任也是知道的。”
徐主任点头说:“是有这么一回事。”
我继续说:“对于补偿工资一事,鉴于目前的困难,我早就作了表示。至于社会养老保险,尚不说原江拖对我的损害,本人的生活已经相当困难,无法交纳,没有社保的行政编制于我有何用?哪个单位还会肯要我?张书记与我协调时,也谈到了解决社保问题,还让我去了市社会保险局,了解了续办社保需要补交的大致金额;初算是一万五,你们叫我交,我怎么交得了?”
徐主任说:“不要这么多,那时的工资仅是198元,按比例每月只要交20多元,一年也只是两百多。”
我说:“不是这么回事,上次我已经了解了,光六年的社保费就要一万五,另外还有利息、滞纳金等。”
徐还是说不要,而且强调滞纳金局里会到社保局去批,可全部免掉。并说:“这样解决已经是不错的了,在下面有个单位,有个被除名的,虽然官司打赢了,但单位将方式换过了一下,将除名改成辞退,还是一样被处理掉了。”
我仍然坚持不交,也交不出,要局里想办法帮助解决。
这时,外面突然几声巨响,接着是一片喧哗声,整个楼层都乱了起来。
一位局长慌慌张张地跑进了劳资科,说局长办公室有人在闹事,是江拖的,叫徐主任他们过去一下。
徐主任说:“我们这里也是在谈江拖的事,马上完。”
这位局长说:“不行,那人好凶,要打人,还说要拼命,赶快去拦一下。”
王科长说:“要么就先这样,这件事等张书记回来了再定。”
出来后,我感到恢复编制是个很大的胜利,终于洗清了我作为一个人民教师所不应有的耻辱,但是对于补办社会养老保险来说还需要努力,这是我正当的合法权益,也是我今后寻找出路的基本条件。不管怎样,协调已有头绪,应该说是初见成效。
通过局里与新丰管理处的协调,虽然已经同意恢复编制,但不给予续办社会养老保险,我是无论如何也不会接受的,如不及时向张书记反映,万一定下来了就很麻烦。我现在又有些不大好直接去找张书记,为了慎重起见,在王科长与我谈话的当天,向局领导写了一张报告。
报告中说:
首先感谢局领导认真执行省委孟书记和省委办公厅对本人信访材料的批复,做了大量的工作。经过协调,局纪委张书记与本人在十月二十四日谈到了两点:一是恢复编制,并把编制挂到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二是解决社会养老保险。还让我去市社会保险局了解了需要补交的社保金额。然后,张书记把工作交给了局劳资科的王科长具体办理。
今天下午,徐主任、王科长等领导与本人一起,谈了谈他们去新丰管理处的情况,据王科长说,唐书记与原当事人刘焕宇也在场,新丰管理处同意恢复本人原有编制,并可把行政和工资关系等转入市人才交流中心;社会养老保险和工资补偿不能解决,这对本人来说,是一件十分尴尬的事。
且不说原江拖对我的损害,十一年来没有了工作,生活极其艰难,家徒四壁,债台高筑,就连起诉费都是借来的,至今没法返还。自己是个当老师的,曾呕心沥血培养出许多学子成为了大学生,而现在自己的儿子每当开学之初,却往往面临辍学的危机,孩子的妈妈是个回城知青,一家子没有任何收入,压力之大,常人难以想象。这笔巨款从何而来?这些寒碜之处,我真下不了笔,委屈的泪水已模糊了我的视线。
没有社会养老保险,又会有哪个单位肯收留我?我的下半辈子该怎样生活?何况本人的人事关系调到人才交流中心以后,虽然自己也会去努力谋生,但毕竟已经四十五岁,仍然有很大的可能找不到工作,到时每月的养老保险费和人事挂编费,仍需要自己去竭力缴纳。当然,既有希望自己也会振作,在此,恳切希望局领导最后能拉一把,以度过这个难关。
第二天,我来到局里,准备把报告交给局长。局长不在,张萍书记也还没回来,想想交给王科长也可以,便又来到了劳资科。
王科长看了报告说:“我以前也是搞写作的,这里的字句是否可以斟酌些,其中张书记与你谈的两点现在还没有定下来,如果这件事传到新丰管理处去,他们要讲,既然局里已经定了,还要找他们协调干什么?再一个是张书记交给劳资科具体办理,让人以为是已定下来了交给我们办的。”
“这些我都写得很清楚,那两点也只是说谈到,何况这本身就是给局领导的报告,至于讲已交给劳资科办理,是那天张书记对我这样讲的。”
“这个我知道,以前我也看过你写的一些材料,有些话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意思也不一样,如我们局骆主任说市政府信访办实际上是个收发站,我看他当时的意思是指信访办所起的是信息的作用。”
我想,局里对这点可能耿耿于怀,便表示说:“对于这些,我在措辞上会尽量斟酌。”
但是心里又想:这些都是真实的情况,在向上面反映情况时,如果不把这些写出来,如何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呢?
王科长又安慰我:“你不要着急嘛,现在局里不是还没有定下来吗。”
我仍不放心地说:“情况是这个样子,我能不着急?一家子的生活全指望我,等张书记回来了,我还要找她好好谈谈。”
王科长想把报告还给我,我不肯,要他给局领导看看,他也只好收下来了。
十二月六日,我又来到局里,王科长叫我先看看下张书记和徐主任在不在办公室。我过去后见两人都在,回来告诉王科长,王马上同我一起过去。
王科长边走边说:“我们已经到社保局查到了你应补交的准确数字,是一万五千,还不包括滞纳金等。现在这个情况,我们还不知道怎样办才好。”
到了局办公室,王科长又叫了徐主任一起去见张书记,让我先回避一下。
我只有在局办公室等着,也有心注意隔壁办公室的动静。
过了不久,我隐约听到张书记在放声发话说:“…不能说他们就一点错误也没有,他们也有错,…”
许久,王科长出来对我说:“你的这件事还要等一等,不是说就一定有望头,毕竟是丰收集团(原江拖曾为丰收集团公司的龙头企业)的事,丰收集团也总要过问一下,我和徐主任会再去一趟新丰管理处,现在下面正在搞改制,工作都很忙,我在十几号又要到外地去开会,要么你到月底再来一趟。”
我听后,心情有些沉重。
检察官诉案难审 澄清事实斥伪证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市人民检察院万检察官打来电话,请我到他办公室去一趟。
在控申处办公室里,万检察官仔细询问了有关情况,特别关于西湖区法院立案后约四个月未予审理、又转到东湖法院的原因。了解了原江拖组织部长刘焕宇在诉讼前后的表现,市中院在清算组的法官,对是否应该开庭所持的态度;核实了本人对魏群所负责的《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认为是枉法裁定的依据;征求了本人对魏群、郭岚、吴卫兵延误办案应承担什么责任的意见。万检察官一一作了详细的笔录,并让我签了字,按了指印。。
万检察官告诉我说:“这些天我与李检察官进行了艰苦的调查取证工作,院里有车就开车,没有车就乘公共汽车,确实查到了很多问题,对有关涉案法官也进行了批评,我对他们说:‘你们的做法也太不应该了,这是饱汉不知饿汉饥,你们倒是每个月国家有工资发给你们,人家因劳动争议的纠纷失业在家,没有了生活来源,国家有法律规定应该开庭,你们不去跟人家开庭主持公道,现在倒好,延误了办案,这对人家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你们也应该想一想。’这几个人被我讲的无话可说。”
我深为感动,对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不辞辛苦、秉公执法、认真办案的态度,由衷地表示了感谢。
万检察官又给我看了市中院两次发文的复印件,前一份是二○○○年九月十七日发给各基层法院的通知,文件为《洪经初字(2000)114一4号》,所依据的是最高法院《企业破产法实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三项,说是因江拖于九月十五日被宣告破产清算,终结江拖债权债务方面与经济有关的民事活动;后一份是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发的,是为我提出再审申请后,发给东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加紧复查再审并将结果上报中院的指示。
对于前一份文件,我是第一次见到,就其内容来看,并不能说明其终结范围也包括我起诉的劳动争议案,如果说是包括了的话,参照《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和劳动部与最高法院一九九六年八月协商一致的文件规定,无疑是个失误。
谈到二○○○年十月十八日中院驻清算组法官的表示,万检察官说:“我们已找到了当时在场的焦宜松,另一个姓邹的法官已经调到上海工作去了。焦宜松现在说的请况,跟你讲的不一样,讲是他们叫东湖区法院不要开庭的。”
我感到非常意外,再复述了当时去江拖找到这两位法官的情况。万检察官说:“现在这件事最好是你去当面跟他讲,要他写个证明来。”
我回家后,越想越感到不对劲,作为一个堂堂的中院法官,怎能这样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呢?他既然会这样做,以我这样的身份去找他,他会能够理睬我吗?就又打了个电话给万检察官,问他是否能请他一起去找焦宜松。
万检察官表示不大好同去,说:“实际上让你一个人单独去找他也不妥当,我也晓得这些人说话不负责任,一会说东,一会儿又说西。”
“那能不能在你们再去找焦宜松时告诉我一下,好让我当面跟他对质。”我提出建议。
“那样也不好,除非以后开庭质证,那时倒是可以的,现在我们已经要求焦宜讼写个证明材料来,等他交来了再说,我们也会设法与现在已在上海工作的邹梦取得联系。”
提到我请市检察院依法追究有什么要求时,万检察官说:“是不是请东湖区法院赔偿一下给你造成的损害,从现在的情况来看,由于焦宜松所作的证言,要依法追究有关法官的渎职罪,恐怕有些困难。”
“我原来倒不是一定要追究他们的罪,问题是他们根本就没有承认有错的态度,即使就像两辆骑着的自行车在路上不慎相撞,如果有过错的一方能对被损害的一方说声对不起,也许这件事就完了,何况这是法官知法犯法,拿老百姓太不当一回事了。再说东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