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妓女与老鸨一刀两断,因为老鸨为了赚钱而诱使她与另一方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看来,律师提出指控使老鸨受罚,目的是要她不再向妓女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第二个案例也涉及一名被典押妓女的开苞权。一老鸨说服一雏妓与一嫖客上床,答应给她多少多少首饰和现金。然而老鸨瞒着该妓女向嫖客要了相当大一笔钱,她自己占有了绝大部分,妓女欠债时,就连她要付给裁缝的车衣钱也不肯给她。妓女一怒之下逃出妓院,请了一个名律师为她打官司讨回自由。这律师名气极大,引得数家大报都报道了他应聘一事。该诉讼也是控告老鸨逼迫妓女违背自己意志接受嫖客的开苞,如果老鸨不放该妓女,他们就要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与此同时,他们又表示愿意与老鸨谈判私了。该妓女还非常新潮,她宣布一旦得到自由就将到一所女子学校去念书。 在第三个案例中,一名受雇于老鸨、生意非常红火的高级妓女,聘用一名律师告她的养母,要求脱离滥用权力的养母,因为正是后者同老鸨谈聘用条件的。妓女答应给她养母一笔钱作为补偿,这钱是一个喜欢她的客人给的。结果,律师达成以下的调解: 她母亲同意以后不再干涉她的日常生活,但在她从良结婚时,必须告诉她并给她足够的钱,以保证她安度晚年。她母亲同意了这些条件。但是,那妓女却没有立即结婚,她母亲显然是等不及了,竟跑到那妓女家中偷了她的首饰。在这一案例中,法庭的判决并没有指控母亲违法,而是承认她因为养育了那个妓女而有权在那妓女从良结婚的时候获得经济补偿。 在这些案例中,219所有的争讼并不是因为老鸨雇佣妓女为嫖客提供性服务,而是老鸨究竟在什么时候才能要求妓女提供性服务,以及从中能得到多少好处。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所起的作用与在其他涉及合同的谈判中没什么两样,聘请他们的妓女在法律面前并不像是做了什么亏心事似的抬不起头来,相反,她们运用法律来提高自己的地位。当律师们指控老鸨违背了某某法规,他们并非认为当老鸨完全违法,而是要迫使她们或引诱她们作出某种让步。总之,妓女和老鸨的行为举止都好像这法律就该听任她们去用,而不是限制她们的行动的。 聘请律师控告老鸨违法并不限于妓女所为。在1929年被广为报道的一案中,事主赵秀英出身破落官宦家庭,其母为贫困所迫,将她典入绍兴的一家高级妓院。根据该新闻报道,她后来又被土匪绑架,再一次被典卖到了上海的一家野鸡妓院中。赵不仅屡遭毒打,而且在典押期满后仍被她的老鸨非法扣留,又签了一个“卖身契”,使她永远归老鸨所有。(故事暗示尽管赵出身书香门第,但她本人却因为不识字而受骗。)她与一个相好的客人逃跑,但一直怕老鸨用那个合法的合同来找她,于是就请了一个律师,状告老鸨无照经营妓院,买卖人口,逼迫良家女子为娼——而所有这些都是违反刑法的。据新闻报道,该老鸨亦聘请一律师,对簿公堂,但最终结果如何,报道未再提及。 妓院的嫖客对老鸨拥有妓女的权利也是认可的。但当某个嫖客想买某个妓女做妻妾而老鸨不允时,那就要对簿公堂了,而这样的冲突在各个等级的妓女中都会发生。例如,在1875年,一个卖劈柴的小贩花了50元定金从一个老鸨那里买下一个妓女,这女人是他在一家花烟间遇到的。按法庭证词记录说,那老鸨拿了钱却不让他与那妓女立刻结婚。法官听了他的申诉后,让一个警察去告诉那老鸨,她要么让他们立刻成婚,要么退钱,否则就得吃官司。(那男人的要求不作数,因为老鸨和那妓女都说劈柴小贩从来没给她们任何钱。)在这个案例中,法官的警告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如果老鸨是拿了钱,那么她必须让那个女人走——但如果她没有接受那笔钱,220那她就对妓女继续拥有控制权。其他的一些庭审案例包括有的老鸨想从妓女身上多要一点“卖身钱”,而客人则想尽量少付;或有的客人想把某妓女买走,而老鸨则非要那妓女保证,决不另立门户、与她竞争。会审公廨当即同意开庭审理这些案例;其作用显然只是从量上对老鸨的要求加以限制,但并不对她们的合法性提出挑战。 妓女只要能证明自己是被迫进入娼门的,即能得到法律的援手而逃出娼妓圈。民国时期的许多庭审案例都是围绕着这样的争论,一般都是由妓女或她的亲戚提出,说她并不是自愿投身妓院,或他们并不是自愿将她卖到那里的。而老鸨们则一般都对上述说法提出反驳,说这些女人都是当作寄养女卖给她们,或典当给她们当妓女的。因为典当和买卖是契约交易,所以老鸨们往往都能在法庭上拿出签字画押过的契约,证明那原本是各方都同意的安排。以不规矩手段获得妓女的妓院主也会干一些炮制假合同或在事后骗那些女人签字的勾当,但妓女们往往也会说这些契约合同都是被胁迫而签的。 受罚的恶老鸨 从20世纪10年代起,恶老鸨在描写妓院的多种文类中变成了一种固定形象。(参见图19)其识别特征就是虐待她的妓女: 她们被锁在房内,如不能令客人尽兴、不愿伺候客人、因病不能与客人发生性关系或被怀疑偷了鸨母的东西时,会挨打甚至要遭毒打。如第二章所述,动辄受到这样虐待的是那些被典押或变卖给了鸨母的妓女。有时候,毒打是鸨母授意,动手的则是妓院的男主人或仆役。相关的新闻报道多涉及一些低等的妓院,如雉鸡堂子或花烟间。它们引起公共租界当局的关注,一般是因为警方发现了这类事情,或被虐待的妓女自己逃进了希望之门。在公共租界,过分的虐待会被课以罚款或被判监禁,法庭或许还会终止典押合同。被毒打妓女往往被送到希望之门或其他的福利组织。 在一些更加恐怖的黑幕小说中,鸨母虐待妓女的事情被绘声绘色地描写成拷打上刑,以逼迫那些桀骜不驯的妓女就范。1937年有一则很惨的故事,说的是一个约十七八岁名叫阿金的女人,她被一个男人骗了,221以100元的价钱卖给了一个叫阿母的老鸨。阿母让三个男人给阿金开苞,他们用一根铁钻挑进她的屁股,用绳子捆住她的双脚,把她吊在房梁上,下面点上香熏她,直到她同意与客人发生性关系为止。如果这天晚上她招不到生意,阿母就会让她赤身裸体站在庭院的雪地上(深夜吊打的场面都会说到雪,而上海是很少下雪的,但这是这类叙述的一个典型特征)。在无情的鸨母阿母的虐待下,阿金越来越瘦,人也变得不好看了,赚的钱也越来越少,她因此而愈加受到虐待。这些故事公开的目的是要揭露卖淫业的“真面目”,但它往往堆砌了许多性施虐的细节,近乎一种色情书刊的写法。 恶老鸨还出现在另一类故事中: 妓女逃出妓院,来到大街上或是找客人寻求庇护,最后引起警方关注。报上曾讲述了一个艺名叫红云的17岁姑娘的故事。1928年,她母亲以400元的价格把她典当到法租界的一家咸肉庄里,但这家妓院的老板嫌她太瘦弱,就把她又典当到另一家妓院。报道说,红云的新鸨母残忍得出奇。红云被逼迫上街拉客直至凌晨4点,如找不到生意,就罚她跪在碎瓦片上,不准睡觉,头上还要顶上一碗水,如果水洒了,就要挨皮鞭抽打。红云实在忍受不了,一天清晨,她逃出妓院,跳上一辆停在弄堂口的黄包车。慌忙之中,她连自己要上哪里也说不清楚,只一个劲地跟车夫挥手比划着往前跑。跑了九个小时,穿过上海好多个街区,车夫最后不耐烦了,问她到底要到哪里去。她不好说自己没钱付他,便离车走进路边的一间房子,求人家收留。可人家哪里肯收,她只好回头求车夫娶她为妻。车夫大喜,对她说自己年纪过大(他36岁),但家里还有三个兄弟,都未成家。他把她带回位于中方管辖的闸北区家中。可一回到家,三兄弟就为究竟由谁来娶她争吵起来。吵闹声让好事的邻居听到,他们怀疑这女人是被绑架的,于是一群人进来讹诈这几兄弟。最后,警方来调查,把红云和三兄弟都带到了公安局。报道未提及此案的控方是鸨母还是三兄弟,而红云的命运也始终是个谜。但在与此类似的故事中,妓女的苦难都被归咎于一个恶老鸨的虐待,而不是娼妓业本身所具有的危险和耻辱。
第八章 法律与混乱(八)
妓女的是与非 易受伤害的妓女 妓女所受苦难其实并不能全部归咎于恶老鸨的折磨;有些是因为极度扭曲的爱情导致了自杀,偶尔还引发凶杀。1918年,一名妓女自杀,原因是有客人偷了她的衣物,可她的情人却反而责备她。另有一妓女因情人无力将她赎出而两人一起吞食吗啡鸦片殉情自杀。但这样的自杀究竟能否反映妓女自己的意愿却不清楚: 至少有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个警察被指控谋杀一花烟间的妓女,因为她不想跟他而跟了另一个警察,而他则声称他俩是约好了双双自杀的,只是他没能死成。 这一类故事都把妓女描写成非常纯情、动辄为爱情而不顾一切的尤物。然而,这些故事同时又加深了这样一种理念,即妓院之所以是个危险的地方,正因为那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没有受到正常的社会约束。 受指控的妓女 正如第五章中所述,高等妓院有时也被描写成危险的所在,男人在这里弄得不好就要受到那些目空一切的女人的羞辱,被小骗子和那些靠骗取信任而骗取财物的家伙耍弄。对于高等妓院中的危险的温和批评,到了写低等卖淫业的文字中被大大地放大了,据说这里的妓女被绝望所驱使,在算计她们的客人时无所不用其极。1929年,一名叫小玲珑的20岁的上海妓女,逃到了该市的南火车站,在她准备搭车去杭州时被警察擒获。报道说她小时候在杭州被绑架,后被卖到了一家雉鸡堂子里。她逃跑过一次,但被抓了回来。成年后,她在上海干上了妓女营生。一个客人看上了她,他每月付给妓院50元,要把她包下来,并把她弄到野鸡妓院外的一间房子里。他不知道小玲珑是铁了心要回杭州。在后来一个来月的时间内,她“骗”他(报道如是说)给她买了许多的衣物,而她把这些东西一卷,跑到了火车站。她的计划之所以没有成功,是因为她路上撞上了一个流氓,他想讹诈她,而他们的争吵引起了警察的注意。从表面上看,这故事讲的是妓女偷客人的东西(或许还违背了与妓院签订的契约),然而故事中丰富的细节描述却足以让读者可以有另外一种理解: 即这个女人是为了返回老家,223为了摆脱被绑架、被人控制的妓女地位,才落到偷窃和逃跑的地步。 妓院往往还被描写成这样一种地方: 男人们来到这里,他们原先所受到的尊重和亲人熟人的保护,一时间都不存在了,他们个人就很容易遭遇到危险。报上常看到这样的报道,某男人与一名野鸡或其他什么低等妓女在旅店里过夜,早晨起来,他发现自己的钱财和衣物统统不见了。另一常见的话题是客人死在妓女的床上,其家属伤心欲绝。1916年即有这样一个案例,事主为黄又鹏,他与妓女陈连宝过夜,突然(报道如是说)发出一声呻吟。陈大惊,连忙用黄包车把他送到红十字医院,但黄的情况已非常危急,医院又将他送回妓院,结果他死在那里。尸检称他是吞鸦片自杀,但他的小舅子觉得有诈,说黄的皮夹中少了100元。1929年另有一案,也是说事主在嫖宿危险妓女时自杀,但故事稍有不同。一名叫王阿三的侍者用包月方式“租”了一名叫老三的妓女,两人情投意合,准备结婚,但王的经济非常拮据。他父亲不许他结婚,因为他没有工作,老三又是一个妓女,而且鸦片还抽得很凶。王请舅舅帮忙,但他舅舅一口回绝。老三这时还一个劲地催他结婚。走投无路之下,王偷偷吞了毒药,于凌晨4点来到老三的妓院。老三晌午醒来发现他睡在身边,脸色苍白,不停地呻吟。她赶忙喊鸨母,鸨母叫来警察,用车把王送到仁济医院,可是想尽办法也无济于事。王的父亲要求不要尸体解剖,警长同意了。老三来到遗体前,被死者的亲属团团围住,他们对她说,“阿三为你而死,你应披麻带孝。”她起初不允,后受到那些亲属的斥责终于同意。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亲属在阿三生前并不同意他们之间的关系,而在他死后,他们的关系却得到了承认。但这故事的真正含义却是要说明,像他们那样的一种关系对那些脱离大家庭的男人来说实在太危险。 被谴责的法庭 改革作家除事无巨细地刻画妓女所遭受的种种苦难外,还对法律体制不能妥善保护妓女的状况给予强烈的谴责。在这类叙述中,妓女被描写成了最纯粹的受害者。1938年,上海的一篇妇女杂志文章中,记者记录了一名叫马瑞珍的妓女的“自述”。故事完全按照改革派的写作惯例,224一开始的题目就叫作“跳出火坑以后”,给人以妓院是一个地狱的印象。而整个故事的要点,就是各种合法的和非法的强制手段如何交织在一起,把妓女们控制在鸨母的手中,特别是对那些被典当进来、合同还没有到期的妓女。按马瑞珍自己的说法,她是在20世纪30年代末在妓女改造组织中待过一小段时间的妓女。她母亲上诉法庭,法庭下令将她从改造学校释放。她们离开法院时,母亲告诉她,老鸨曾威胁她,如果不立即把她女儿弄出来,就要她的命。她们走在大街上时,发现老鸨带了几个男的随从正等着要把她弄回妓院。老鸨还要她立刻交出她在收容期间因未能接客而欠下的份子钱,否则就要揍她。老鸨威胁说,如不马上交出,就要把她交给“老板”处置,马说,此人是“妓院中的最高执刑官”,他说不定会把她杀了,或把她卖到其他城市。此时,老鸨的几个随从出来打圆场。他们要马和她母亲给老鸨下跪,求她让马继续在妓院干下去,挣钱抵债。这样,在妓院随从的监视下,马又到马路上去拉客了。 据马自述,她一连两天都故意找不到客人。老鸨断了她的饭,并威胁说如果她午夜前再找不到生意,就要叫人把她吊起来鞭笞。马于是逃到当地的派出所,一名好心的警官对她实行了保护性监管,并下令去捉拿那老鸨。可是,当地的巡逻警和侦探都同老鸨有串联,因为他们都定期从妓女上缴的份子钱中分到自己的好处(巡逻每人每天有两毛钱的“站街捐”,派出所的侦探每个星期有六块钱的“和气捐”)。24小时后,审问马的警官把她释放,可她一出门就又被老鸨的一个手下人抓了回去,而此刻,老鸨早已派人把她母亲也抓来了。母女二人于是一并遭到痛打。直到此时,一个路人才帮助马拖着老鸨和她的手下到了警察局。此案被移送法庭,可是法官认为马和她母亲按照合同是应该为老鸨干活的;他裁定马母给妓院当女佣,而马则被允许到外面去当帮工,挣钱还债。这样,她就可以不当妓女了。只有等她们还清了欠债,马和母亲才能回她们的老家。按照这篇革新派文章的指控,是国家政权的干预使得妓院中的一套奴役体制合法化、永久化,将这套体制压在妓女及其家人头上,使得她们无法逃脱。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第八章 法律与混乱(九)
日常管理 在整个民国时代,妓女与老鸨的争端一般都是以法庭诉讼、新闻报道以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