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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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细节- 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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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爱达和的邮局工人赢得了 
2000万美元的赔偿额,同时默克公司还要为此接受 
2700万
的罚款。判决的理由仍然是:默克公司没有在广告及标签中提供足够的警告。目前,默克仍
然任重道远:还有 
28000个 
Vioxx官司要一个一个打呢。

这点事在中国,一个医药公司也许可以和法官一餐饭或者一个红包“搞定”,但是在美国,默
克公司不得不为此接受“千刀万剐”。在这个背景下,也就能理解为什么辉瑞医药公司会在 
06年放弃研制一项降胆固醇新药了――虽然已经投入了 
8亿美元,但是试验显示该药增加
病人的死亡率。前车之鉴,后世之师,就是扔掉那 
8亿,也不能被人民群众追杀得无处可
逃。

这样重大的商业事故,导致的不仅仅是医药公司从此更谨小慎微,而且也给制度改进提供契
机。Vioxx出事以后,就有议员 
05年提案“药品广告责任法”,要求一个新药必须在试用三
年之后才能开始面向消费者作广告。事实上,有不少社团干脆要求政府下令禁止针对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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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医药广告。提出这一主张的社团表示,巨额的广告费提高药品成本和价格,又容易误导公
众,得不偿失。

当然,增加药品安全,不仅仅是广告监督的问题。广告监督仅仅是药品安全监督的一小部分,
其他更重大的环节包括药品的严格审批程序、审批人员的资格认证、对消费者申诉的处理机
制、司法机构的独立裁决等等。

那么,美国对保健品广告,又是如何管理呢?首先,保健品不是药品,根据法律规定,它的
上市不需要经过药检部门的审批,但是在药品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它的功效“没有得到食品药
物局验证”。同时,在广告中可以宣传它对身体“结构或者功能上的好处”,但是不得宣称自
己能够“治疗任何疾病或情况”。其次,即使是保健品,一切广告信息都必须是“真实的、没
有误导性的、有科学依据的”,而且这个科学依据必须“有力而可靠”:由专家以公认的方式
研究试验;数据结果不能有选择性,产生数据的附加条件不得隐瞒。尤其被强调的是,个人
经验,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算作科学依据。再次,与药品广告相同,保健品广告中必须交
代此药的副作用和风险,而且这个交代必须以醒目、清晰、易懂的方式呈现。比较有意思的
是,法律还规定,不仅仅是产商,而且“产品推广中任何有关方面,包括广告商、发行商,
零售商、电视台等等 
”,都有义务确认广告的真实性和科学依据的充分性。

最近,中国 
315晚会曝光了藏秘排油,批判其误导性的广告,其代言人郭德纲也因此受到
批判,据说一个老头还打算起诉郭德纲。这事怪不怪郭德纲呢?中国的法律我不太清楚,但
是如果按照美国法律“任何方面都有义务”的说法,这个老头儿起诉郭德纲不是全无道理,当
然他更可以以同样的理由起诉厂商、广告商、发行商、零售商、电视台等等。不过,虽然这
事郭德纲有点责任,但主要肯定不是他的责任,而是政府监督机构的责任:警察不抓小偷,
还能怨路人不见义勇为?消协与其苦劝明星们不要滥作广告,不如劝国家药检机构强化管理,
劝人大增加相关立法,劝法院为民作主,劝这些权力机构追问吹牛不打草稿的厂商:你有什
么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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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管得着吗

有一次看美国某地方选举的电视辩论,主持人问几个候选人:你们认为政府的目的是什么?
我当时一愣:好大的问题啊。

这个问题貌似简单,似乎所有人都能够给出一个“正确答案”,但对它的回答及争论,实际上
构成一部两千多年的政治哲学史。比如,一个自由主义者会认为,政府的目的就是给自由的
市场竞争提供一个法律的保障;比如,一个儒家知识分子会认为,政府很重要的一个目的是
道德的教化;比如,一个社会主义者会认为,政府的目的是通过控制资源的流动来保证社会
的平等。

当时有一个候选人的回答,最贴近我的想法,他说:政府的目的是帮助人们帮助他们自己。
我之所以喜欢这个答案,是因为它暗合了我的主张:一方面,它主张政府应当“为人民服务”,
但是另一方面,这个服务的方式不是直接给公众“喂饭”,而是通过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制来帮
助他们自力更生。如果说历史一场演出,那么公众应该是舞台上的演员,政府则应该仅仅是
搭舞台的、打灯光的、放音乐的“服务人员”而已,既不能通过直接参与演出来“与民争利”,
也不能通过对演员指手画脚来干扰演出。

但是,政府真的能够仅仅做一个“服务人员”吗?更重要的是,政府真的应该仅仅做一个“服
务人员”吗?最近美国发生的几件小事,引发我重新思考这个问题。

第一件事,是 
06年 
12月纽约市通过一项法令,限令餐馆 
08年 
7月之前停止使用“反式脂
肪”烹饪食品。“反式脂肪”是一种氢化了的植物油,口感好而且易于保存。许多人热爱的麦
当劳薯条,就是在这种食用油中制作出来的。但是研究表明,这种食用油对心血管不利,会
提高食用者患心脏病的机率。所以纽约市议会和政府颁布禁令,成为全美第一个禁止餐馆使
用“反式脂肪”的城市。不少地区紧跟其后,也在商议相关立法。

第二件事,是 
07年 
2月,德州州长下达一道行政命令,要求所有六年级女生都必须注射一
种抗 
HPV疫苗。HPV是一种流传极广的、通过性交传播的病毒,是导致子宫颈癌的重要原
因。默克公司近年研制出了对付 
HPV病毒的疫苗,去年 
6月联邦政府认可了该疫苗的效果,
并推荐所有 
11-12岁的女孩注射它。目前已经有十多个州开始把注射该疫苗提上立法议程,
但是德州州长捷足先登,绕开议会中保守团体的抵抗,直接下达了行政命令。

第三件事,是加州一个女议员莎利·利本最近向加州议会提案,要求立法禁止成人打三岁以
下小孩的屁股,否则可能受到罚款甚至坐牢。虽然美国大部分州都已经立法禁止幼儿园及中
小学实行体罚,但如果该法案通过,加州将成为禁止家长打孩子屁股的第一个州。

从道义上看,地方政府在这几件事中的所作所为都是“好心好意”,都是 
“为人民服务”,但它
们还是受到了不少质疑。这些质疑,归根结底就是一点:好的行为,是不是一定要通过政府
力量强制执行?

拿“反式脂肪”禁令来说,如果有些人愿意冒心脏病的危险去换取吃可口食物的乐趣,他是否
可以拥有这个自由?“保护公共健康”一说,似乎站不住脚。吃肥肉也对心血管不利,难道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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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餐馆供应肥肉?冬天的时候只穿 
T恤容易感冒发烧,难道要禁止冬天穿得太少?长期
不运动有害健康,难道要立法规定每个人的运动量?……难怪有人哀叹,这个全式脂肪禁令
是“保姆国家”的表现,有“极权主义”的征兆。如果说在公共场合禁烟还有“保护被动吸烟者
的权利”这一法理基础,吃“全式脂肪”则完全是自作自受,并没有碍着谁的什么事。

但该法令的支持者又可以说:如果“自作自受”就可以放任自流,那么禁毒、限赌就都不必要
了。而且,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当中,所以严格意义上的“自作自受”是不存在的,
比如,你得了心脏病,如果你使用商业医保,你的医疗保险公司在为你付保费的过程中会潜
在地抬高整个社会的保价,如果你使用的是政府保险,实际上由整个社会承担,所以放任自
己的健康恶化,有可能是 
“自作他受”……这么一说,反式脂肪禁令又好像有一定的道理。 


HPV疫苗的政令,面临类似的质疑:防止子宫颈癌固然是好的,但是好的东西,是否一定
要通过政府强力推广?避孕套的使用也有利于防止性病传播,那么是不是要对避孕套的使用
立法呢?有的父母还担心,让十一、二岁的女儿去打这种疫苗,会给她们发送一个错误的信
号,让她们觉得自己可以放心大胆地性放纵。至于禁止打小孩,有些父母称,3岁以下的小
孩,你不可能跟他说清楚道理,偶尔打打屁股,是让他认清是非对错的最有效途径,政府连
这个都管,简直是吃饱了撑的。

以上几件事,似乎都是“小是小非”,但归根结底却都回到本文开头提出的那个大问题:政府
的目的是什么?彻底的自由主义者可能主张政府的“道德中立”,但是这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
现实:任何法律系统都有它的道德前提。即使是“最小政府”,也在或隐或现地承担一个“道
德引导”的责任,但是,政府在“从善如流”的过程中,界限在哪里?“为人民服务”和“多管闲
事”甚至“极权主义”的边界何在?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尔当初划定了一个边界:伤害原则。一
个人的道德完善和身体健康,与政府无关,只有一个人的行为构成对他人的伤害,才应该受
到法律的规范。所以,如果通过密尔的眼睛来审视上面几个案例,他不会觉得它们合乎自由
主义,估计他会称之为“狗拿耗子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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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下之急而急

继限播涉案剧、境外影视剧、境外动画片、方言剧、恶搞剧等之后,07年 
1月,我国广电
总局又推出新规定,从 
2月起卫视频道黄金时段只能播放“主旋律”节目。这件事情说明,
广电总局对于人民群众的思想健康是非常关心的。但是,什么是主旋律呢?群众不甚了了。
凭什么你说它是主旋律它就是主旋律呢?群众还是不甚了了。为什么只有主旋律才有利于精
神文明呢?群众更是不甚了了。难怪一些渴望多元文化、并愿意在多元文化中自主选择“先
进性文化”的人会哀叹广电总局已经变成“广电总急”。

中国的广电部门“总急”,那么,在自由化的美国,广电部门是不是从来不“急”呢?

不尽然。

在美国看过电视的人都会注意到,电视节目演着演着,某些言论经常被“beep”的声音屏蔽。
这些言论,我们用脚趾头都能想得出来,无非是一些与生殖器及其各种活动相关的词汇。要
将这些词汇从电视屏幕上屏蔽掉的,就是美国的 
“广电总局”:联邦通讯委员会(简称 
FCC)。

确切地说,并不是 
FCC要屏蔽这些词汇,而是它迫于某些民众的压力,要求各大广播电视
公司屏蔽这些词汇。 


1973年,纽约一个电台主持人卡林在其广播节目上大谈“美国广播电视中不能使用的七个
脏词”,并调侃性地用这些脏话造了很多句子。一个驾驶中的父亲听到这个节目非常愤怒,
觉得这些话严重冒犯了当时同坐一车的未成年儿子。于是他向 
FCC进行投诉,FCC对该电
台提出警告,而该电台则宣称他们的言论自由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事越闹
越大,最后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那里。1978年,最高法院以 
5比 
4的微弱优势作出裁决:
为了保护未成年儿童,FCC有权对早六点到晚十点广播电视节目中的“下流内容”进行限制。
虽然这是和宪法第一修正案背道而驰的,但是法庭判决说:“广电节目在美国人的生活中具
有一种独特的渗透性,那些公然的、冒犯性的下流内容不仅仅在公共场合而且在私人家庭中
触及公民,而在私人场所,个人不被骚扰的权利应当大于那些侵入者的言论自由权”。

这就是著名“FCC对太平洋基金电台”案,该案为广播电视台的内容制定了一个模糊的审查
标准:“按当时社区标准衡量来看、与性和排泄有关的、公然的、冒犯性的下流内容”――姑
且称其为“下流与否标准”,其法理基础为“广播电视对私人空间独特的渗透性”。直到今天,
美国广播电视里的“beep”、人体敏感部位的马赛克、以及一些色情节目和广告只有在有线
电视或者深夜时段才能播出等现象,都与该判例有关。

如果说这个判决还只是试图保护未成年人“不被冒犯”,FCC和一些广电公司网络联手推出
的“家庭收看时段”,则和我们中国广电总局的“主旋律”心态有点异曲同工了。 


70年代初的时候,美国许多人对遍布电视的暴力、色情节目已经牢骚满腹了,74年一个 
8
岁的小女孩被她的朋友们给强奸了,而她的朋友们强奸她,据说是想“模仿电视里的镜头”。
这事激起了强烈民愤,国会做出反应,敦促 
FCC加强管理。FCC则开始给各大广电公司“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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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工作”,说服他们将每晚 
8至 
9点的“黄金时段”定为没有任何暴力、色情内容的“家庭
收看时段”,以宣扬“主旋律”。

可惜,虽然一部分美国人对于“主旋律”情有独衷,另一部分人则“吾爱主旋律,吾更爱自由”。
拿“家庭收看时段”来说,1975年才开始实施,1977年就被法官弗古森宣判无效――他甚
至都没有援引第一修正案,只是指出该行政命令在程序上的漏洞:FCC私下里给三大广电
公司“做工作”,没有经过广泛的公众听证和合理的立法程序。

便是对“下流与否标准”,也是民怨不断。很多人攻击它侵犯言论自由,剥夺公众选择的权利,
认为广播电视“独特的渗透性”根本经不起深入的推敲,用同样的法理甚至可以为报刊书籍方
面“危险的审查制度”辩护。同时,时不时就有电视台或者电台将 
FCC告上法庭。1994年 
“FCC对特纳”的案例中,法官判决“下流与否标准”不适用有线电视。1996年,国会通过“通
讯分寸法”,试图限制网络上的下流语言,但是 
1997年“美国公民自由协会对里诺”的判例
中,法官认定“独特渗透性”的法理基础不适于网络世界,从而宣判“通讯分寸法”违宪。 


FCC当然不甘心于节节败退――毕竟,它左边是那些要求更大自由的公众,右边则是那些
抱怨电视内容太糜烂的公众。比如, 
03年一年 
FCC就受到观众投诉 
24万起。FCC通过罚
款等手段,不断打击那些“下流”的节目:比如美国著名的广播节目主持人 
Howard Stern,
就因不能“忌口”而被多次罚款。2004年珍妮·杰克逊在一次全国转播演出中的“露乳头”事件
激起了公愤,FCC对转播该节目的 
CBS电台开了 
55万元的罚单,并借助民意乘胜追击,
加大对广播电视的“监管力度”。2006年 
6月布什签署“通讯分寸实施法”,为强化联邦通讯
委员会的审查权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持。

目前只能说 
FCC和“言论彻底自由”派在这场“审查持久战”中各有胜负――FCC为了保护未
成年人,守住了“下流内容审查”的底线;“言论彻底自由派”虽然无法彻底推翻“审查”,但将
审查抵制在一个最小化的程度。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说中国的广电部门“总急”,美国的 
FCC则是“有点急”,区别在哪呢?
首先,在程序上,与中国广电总局“一句话定乾坤”不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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