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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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三年-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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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参见高王凌“中国传统经济的发展序列”。
  '16' 高王凌:人口众多之我观,《读书》2010年第5期。
  4。垦政的变化
  在新对策形成的过程中,一些传统的做法逐渐被“边缘化”了。其中之一,就是土地的开垦政策。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对农业生产来说,第一步即开垦土地,舍此而无其他。至于灌溉、施肥,以至复种、种植经济作物,……那还是以后的事。
  明代中国耕地面积——从官方统计数字来看,——已有7亿多亩,到民国初年,达到14亿亩。仍按官方统计口径来看,其间约7亿亩是为清代开辟,占据一半。易言之,清朝三百年土地开垦,与以前三千年所垦约略相当,这当然是一个不小的成就。
  从其他各方面史料也可印证,清代出现了“全域性开垦”,'1'其浪头及于历史上从未开辟的深山老林、生荒地土,其中最著名的新开发地区有西南、中南及东北等地,相对于明代经济重心偏重于东南运河一线,已形成极大的反差。
  经过清初“恢复时期”的持续开垦,到雍正年间,中国造报耕地数字达到9亿亩。它并不可能突然中止,而势须向前滚动,尽管速率要降低许多。因此,估计民国初年14亿亩耕地中,可能有12亿亩,是为乾隆年间已经开垦。
  但是,清朝垦政却经历了重大的变化,并非像历朝历代那样,一味重视开垦。一方面,土地开辟支持了清代经济发展的很大部分,'2'另一方面,开垦政策却发生了“适时的”转变。它的完成,正是在乾隆初年。
  清初最重开垦,有利即有弊。不管出于个人还是其他方面的什么原因,圣祖皇帝自康熙二十年代即不欲“搜剔”,继之提出了“内地实无闲处”,“此外更有何应垦之田”的说法。
  但是土地开垦毕竟是传统方法中最有成效的一个,并为历朝“恢复时期”屡试不爽;行政作风上,雍正皇帝又改“宽舒”为“严核”,因此重新强调土地开垦,史称:“雍正间督各省开垦,颇用以厉民”。引致朝野不满。
  及至今上登极,尚书史贻直首奏停开垦以杜浮冒,'3' 御史曹一士等亦上疏请清各省开垦流弊。'4'是以皇上俯顺舆情,首先就拿垦政开刀,也成为他“宽仁之政”中有力的一笔。
  雍正十三年十月乙亥,因见各省督抚题报开垦,纷纷不一,河南一省所报亩数尤多,“经朕访察,其中多有未实,名为开荒,而实则加赋,非徒无益于地方,而并贻害于百姓也”,谕令禁止虚报开垦。'5'
  当时问题最多的省份,一为河南,自田文镜、王士俊主政以来,“苛刻搜求,以严厉相尚”;一为广西,通过废员及报捐人员,“转托地方官,逐户传催,令民报垦”,甚至发动“田邻佃户,逐一指认”,不顾政体。它甚至引发了省级官员互讦,上达朝廷,纠缠不休。'6'
  雍正十三年十月辛巳,总理事务王大臣议准,大学士朱轼奏言,民间田地之丈量首报,宜一并永远停止。督令耕畲,为足民计,非为增赋起见。且区区报垦之粮,于国课无加毫末。不但丈量不可行,即责令首报之条,吓诈摊派,大吏名为急公,小吏兼以牟利,所奏甚为剀切,应如所请。得旨:依议速行。
  其时耕地既有虚报者,亦有甚多隐匿者。对此,不能说各地尚有可垦荒地,政策转折就“错”了;也不能说没有荒芜土地,皇帝的想法才是“对”的。我们只有通过事后的完整观察,说清朝皇帝(特别是康熙、乾隆)的想法具有前瞻性,而且根据二十世纪的经验,表明它具有跨时代的超越性价值。
  乾隆元年二月,河南巡抚富德奏参前任督臣王士俊报垦多罔,得旨:
  今览汝奏,第一折内则称王士俊虚报开荒,种种欺罔。而第二折内又称豫省地亩,隐匿者甚多。……是汝同时两奏,而自相矛盾如是,朕竟不解汝意之所在也。
  如此则只有依赖清丈。元年五月,福建巡抚卢焯奏清丈地亩。得旨:
  细观汝所陈奏,总是一篇虚词,若云查丈无累于民而且有益,则民之愿查丈,吾从未之闻也。若云查丈非为加赋,……则民何以反畏查丈如水火哉?
  是时,贵州学政邹一贵亦请丈田,御史包承祚驳之,事获寝。'7'
  六月丁亥,户部议准河南巡抚尹会一疏言:
  今欲厘定科则,非履亩丈量,实难凭信。设一丈量,必致妨废农业,纷扰闾阎。
  是清丈难行,而令业户首保,亦弊多利少。正如朱轼所云:四川近经丈量,逃亡迁徙,事故纷然。究竟田土难于一一清理。'8'
  雍正十三年十月朱轼“民间田地丈量首报,宜一并永远停止”之疏,至乾隆四年被奉旨提交总理事务王大臣再度密议,遂于乾隆五年决定,零星地土,免其升科。'9'
  九月己巳,因豫省地土,可改水田者尚多,但须题请加赋,是以因循观望,又谕:
  嗣后有情愿将旱田改作水田者,悉从其便。钱粮仍照原定科则征收。
  俨然不再增加田赋,对新垦土地的申报,也采取不积极的态度。'10'自乾隆元年始,《实录》中不再记录全国耕地数字,而其他官书(《皇朝文献通考》等)所载耕地数字,也几乎不再增加。'11'
  嗣为十八直省制订免科细则。凡新垦山头地角零星土地,及其成片但不及一定亩数者(一般为一二亩,高不过五亩十亩,亦有科则上下、水田旱地之分),皆免其升科纳赋。'12'清人王庆云说,“初,犹限以亩数”;乾隆十一年,以广东高、雷、廉等府所垦本非沃壤,十八年以琼州海外瘠区,三十一年以滇省山头地角尚有旷土,“皆听民耕种,不限亩数,概免升科。不特无催科之扰,而并免查勘之烦。”'13'
  因为长时间以来从未进行过全面的土地清丈(除个别地方以外,其效果亦不佳),以及奉行以“原额”为准的征税原则,就从根本上注定了清代中国各省耕地数字的不准确性。结果,不但清代以前,即清朝以后,中国耕地数字始终是一笔“糊涂账”。至此,政府已失去了进一步行动的目标,努力也走到了尽头,适时地改变政策,也就成了势所必然。它既非空前,也非绝后。倒不妨说,恰反映了中国政治自古以来的一贯作风。
  并最终认定:
  (现今)若求可垦之地,则惟新疆乌鲁木齐等处地土沃衍,尚可招徕屯垦。至于内地开垦一说,则断无其事。各省督抚亦断不得以此为言。'14'
  如果说耕地已经开发殆尽,那将如何谋求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如果清代耕地的增加远不足以解释其农业总产量的提高,又应从哪些方面去寻求这些方法和原因?这些还是中国历代没有遇到过,而其后也会一再遇到的重大挑战。
  * * *
  '1' 参见王业键的研究。
  '2' 参见珀金斯的研究。
  '3' 袁枚:《文渊阁大学士史文靖公神道碑》。
  '4' “请核实地亩疏”,《皇朝经世文编》卷34,《清史稿·曹一士传》。
  '5' 雍正十三年十月乙亥谕,《高宗实录》卷4。
  '6' 关于广西“金鉷案”的研究,参见罗威廉:《政府与土地——1723…1737年广西开垦研究》(《清史研究》1994年第1期),和卫国:《从广西捐垦案看清代垦政》(硕士论文,2005);宋玥:《陈宏谋的三大案》(硕士论文,2011)。
  '7' 《朗潜纪闻·三笔》卷3。
  '8' 《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二九册,338…341页;又,乾隆八年十月,甘肃巡抚黄廷桂奏请清查欺隐,得旨:宁可留有余于小民,不可为钱粮起见。况所加者,又不过太仓一粟,九牛一毛哉。
  '9' 乾隆五年七月甲午,《高宗实录》卷123。
  '10' 乾隆五年十一月初八江南道监察御史金溶奏“陈培国脉裕民生六项事宜事”:(圣祖仁皇帝)决定编审所添之丁,永免完纳丁银,请援照此例,令地方官鼓舞穷民,令其开垦,明白晓谕,概行永免升科;不过,他依然希望新开垦土地数字能够继续报告上来,申妙同学提供的档案史料(04…01…35…1381…006)。
  '11' 参见梁方仲编著《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乙表61。
  '12' 详见《清朝文献通考》卷4。
  '13' 《石渠余纪》卷4《纪劝垦》。
  '14' 乾隆三十八年十二月戊子谕,《高宗实录》卷978。
  5。永不加赋政策的完结
  被边缘化的传统政策,除土地开垦以外,还有传统的赋税蠲免政策。
  清人入关之始,即揭示了“不加赋”政策,并作为一条“祖训”留存下来。但苦于战时经费不足,三藩平定以后,方得以实施。仅康熙一朝,即免除税银一亿四千万两有余。
  康熙五十一年,决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把丁银固定在当年水平。雍正年间“摊丁入地”,丁银全部摊入田赋,一举取消了历时数千年之久的人头税(吾人亦可称之为十八世纪“现代化”的措施之一)。
  乾隆初年,一面废除了各地大量的杂税负担,同时,“永不加赋”的原则又被推广到田赋方面。雍正十三年十月,朱轼曾疏请“民间田地丈量首报,宜一并永远停止”。次年临终遗疏,复言:“国家经费,本自有余,异日倘有言利之臣,倡加赋之说,伏祈圣心乾断,永斥浮言,实四海苍生之福”。'1'其奏疏曰:
  夫地丁二项本属一例,从前圣祖仁皇帝念生齿繁盛,特命编审之年,但查人丁户口之数,不必加增丁银,著为定例。则民间田地正赋既有定额,何用苛求。……若此区区报垦之粮,于国赋曾何加于毫末乎?臣愚以为不但丈量不可行,即劝令据实自首亦可不必。'2'
  提出“地、丁二项本属一例”,丁银既已固定,田赋何必继续报增?清代的土地开垦,本意本非为增加税收,'3';雍正十二年河东总督王士俊奏报垦荒事宜;“臣恭绎谕旨(按:指雍正元年鼓励垦荒谕),总以开垦为足民本计,非欲增收课赋。”朱批:“嘉是览之”(《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25册955页);乾隆十三年五月陕西巡抚陈宏谋奏:“朝廷恩意,惟在尽地利以养穷民,不在复荒额而增赋税”(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1143号)。)如此则不仅不须清查田亩,而是直欲将“田赋”也像“丁银”一样固定化了。
  朱轼的建议,经乾隆四年的再度讨论,对乾隆五年“零星地土”、“免其升科”的决定,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它也标志了清初“轻赋”和“不加赋”的政策,中经康熙朝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朝的“地丁合一”,到乾隆初年,终告完成。
  尽管后代经济史家对清代这种固定预算制度非议颇多,但它却成为清代一大“德政”。另一方面,政府又像康熙朝那样开始普免田赋,其中第一次即发生在乾隆十年,《巢林笔谈》:
  诏下之日,万方忭舞。自上嗣服以来,大赦积逋,再减浮赋;岁收稍薄,辄费天庾;水患偶乘,动支国帑。天地犹有憾,皇仁蔑以加矣。'4'
  据统计,乾隆朝各项蠲免,前后共达白银二亿余两。'5'但就经济发展、解决人口问题来看,蠲免政策就显得不够积极,方向也不够明确,因此不能没有一套经济发展的对策出台。
  * * *
  '1' 《清史稿·朱轼传》。
  '2' 乾隆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讷亲奏,国家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户科0059。
  '3' 如雍正二年闰四月在署广西巡抚韩良辅奏折上的朱批:“此奏之可嘉,不可尽述。此开垦一事,……只要以百姓作利为念,钱粮起科皆末节也”(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谕旨汇编》,2册947页  '4' 龚炜:《巢林笔谈》卷4。
  '5' 周远廉:《乾隆皇帝大传》,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页69;白新良则认为共有二亿三千万两,《乾隆皇帝传》,百花文艺出版社,2004,页166;亦有学者提出一亿四千万的数字,大约是将五次普免的银两数目,误认为总共蠲免的数额了,之外尚应计入三次漕粮及其他各种蠲免的数字。
  6。新的农业发展政策的形成
  在传统政策被边缘化的同时,一套新的人口对策,即农业发展政策形成了。它不是针对明清鼎革之际的“恢复时期”,而是为以后的“和平时期”,特别是在人口日增,耕地开发殆尽的情况下,为如何发展经济寻找出路的。
  发现人口问题之后,圣祖曾说:“户口殷繁固是美事,然当预筹安养之策”。是后清廷一直积极寻找相应的经济对策,如欲农民改变“但狃于种地”的旧习,重视农耕以外的他种经营,因地制宜,发展畜牧业(康熙五十五年谕)。又提倡农桑之外,发展“山泽园圃之利、鸡豚狗彘之畜”,从多方面展宽农业的经营方向(雍正二年谕、《圣谕广训》),等等。
  乾隆二年五月庚子,令编纂农书《授时通考》(乾隆七年成书),以农桑为致治之本。同时,谕王大臣等:
  良以食为民天,……而黍高稻下之宜,水耨火耕之异,南人尚多不谙,北民率置不讲。此非牧民者之责,抑谁之责欤?命重农务本,将见俗返醇朴,家有盖藏,然后礼乐刑政之教,可渐以讲习。
  乾隆三年十二月,上谕:
  《周礼·太宰》以九职任万民,其二曰园圃毓草木,可以知所当务矣。……小民识见短浅,不能虑及久远,必须良有司感之以至诚。使官民上下,情意流通,有言必信,奉令承教,出于自然。行之既久,渐臻家给人足之风。
  因河南一年种树一百余万,“安见豫省之法,不可仿行于他省耶”,训督抚董率州县,尽心民事。
  先是,乾隆元年三月,礼部尚书杨名时奏荐七人留心经学,可备录用。即调来引见,用为国子监属员,其中即有主治《周礼》的拔贡生官献瑶。'1'至乾隆七年,已为编修的官献瑶进呈经史,'2'内称:
  《周官·太宰》以九职任万民,其生财最多者莫如农,而又兼修园圃、虞衡、薮牧之政。俾山林川泽丘陵之民得享山林川泽丘陵之利。
  主张于南方山林丘陵、江淮大薮大泽、北方地宜果蓏之地,复兴《周礼》之法。
  六月二十六日,军机大臣等奏,查《周礼》任地养民之制,最为综密。今官献瑶奏称,江西、岭南与淮南、燕齐一带地方,或山童林赭,弃为不毛,或极望弥漫,一无出产。虽未必该地方一律多同,但所请修举园圃、虞衡、薮牧之职,似于筹画民生之计,不无裨补,昔(汉代循吏)黄霸治颍川,课民耕桑外,兼令种树畜牧,岁屡大穰。龚遂治勃海,专劝农桑,计口种榆薤葱韭若干,家畜二母彘五鸡,郡以富实。如是山林川泽丘陵之民,可广收树畜佃渔之利,自当讲求经理,以裕民生。'3'
  翌日(甲寅),上谕:
  《周礼·太宰》以九职任万民,一曰三农生九谷,二曰园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四曰薮牧养蕃鸟兽。其为天下万世筹赡足之计者,不独以农事为先务,而兼修园圃、虞衡、薮牧之政。故因地之利任圃以树事,任牧以畜事,任衡以山事,任虞以泽事。使山林川泽丘陵之民得享山林川泽丘陵之利。
  即是一篇政策宣言,也是一篇学术总结,成为以经术指导政事的典型。面对人口日多,不得不讲求“经久优裕之法”,实现可持续性增长,国家承平日久,生齿日繁,凡资生养赡之源,不可不为亟讲。……俾地无遗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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