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认识论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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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认识论原理- 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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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结构就清楚地分化了,我们于是就能把那些以不连续性和相似性或差别性(不同程度的等值)为基础的运演说成是逻辑数理运演,而把那些从连续性和邻近性产生的运演说成是“逻辑下”运演。因为,即便它们是同构性的,它们也属于不同“类型”,并且在彼此之间不存在传递性:第一类运演是从客体开始,并且把客体组合起来或予以序列化,等等,而第二类则是把一个有连续性的物体分开。在这两类运演之间是没有传递性关系的,正如苏格拉底的鼻子,尽管是他本身的一部份,但并不是象苏格拉底这个人一样是一个雅典人,希腊人或欧洲人,等等。
  如果我们把注意转向量度的建构上,则这个在逻辑数理运演和“逻辑下”运演或空间性运演之间的同构性就显得特别引人注目。量度的出现与数的出现非常相似,只是因为下述事实,量度的出现在时间上略迟于数的出现,这个事实就是:元素的单位不是由元素的不连续性所暗示出来的,而必须通过把连续的东西分割开来才能建构成功,并且还必须想象这种分割能够转移到客体的其它部份去。这样,量度是作为分割和有顺序的位移的一种综合而出现的,人们可以根据先后出现的一些行为形式来一步一步地追寻这种艰难发展的各阶段。这种综合跟建构数概念时对归类和顺序关系的综合自然是紧密地类似的。只是在这个新综合的末期,通过把数直接应用于空间连续统一性上面,量度才被简化,但儿童仍然是首先要经过必要的逻辑下过程的(当然,除了给他现成的单位时才不是这样)。
  现在让我们从这许多作为标志具体运演阶段头一个水平的成就转到与因果性有关的成就上去。正如前运演水平的因果性最初是心理形态学地把活动格局归因于客体,然后把活动格局分散成为一些可以客观地表现出来的功能一样,到了七岁到八岁阶段,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存在着把运演归因于客体的情况,从而使客体上升到算子的地位,其活动现在能以一种多少是理性的方式组合起来。因此,在问题是传递运动的地方,运演的传递性就牵涉到一个作为中介的“半内部的”传递概念:被试虽则继续坚持认为,比如说,是在移动中的客体使得一行被冲击客体的最后一个产生移动,因为在这一行中间的客体发生了轻微的位移,并且互相推动,然而他同时却又设想有一个“冲力”,一个“力流”等等通过这些中间物。在处理两个重物间的平衡问题时,儿童将根据补偿和等量来作出考虑,从而把一些既是加法又是减法的组合归因于客体。简言之,人们可以说这是关于因果关系的运演的开始;但这并不是说以前所描述的运演是完全自主地形成的,只是在以后才归因于现实而已。相反,儿童作出因果解释时,常常是在进行运演性综合的同时,又将这综合归因于客体。这两者的同时发生是由于反身抽象所导致的运演形式同依靠简单抽象而从实物经验中抽出来的材料——这种材料能够促进(或阻碍)逻辑结构和空间结构的形成——这两者之间的种种不同的相互作用而实现的。
  最后讲的这一点把我们引到了这个水平所固有的极限去,或者说引到了一般具体运演所特有的极限去。与十一岁到十二岁所达到的,我们称之为形式运演——这些运演的特点是有可能通过假设来进行推理,并要求把形式的联结和内容的真实性分别开来——的那个阶段截然不同,“具体”运演是直接与客体有关的。因此它似乎同前运演水平一样纯粹是主体作用于客体的问题,所不同的是现在这些活动(或者说在客体被看成因果性算子时被归因于客体的那些活动)被赋予了一种运演的结构,也就是说,它们可以以一种传递和可逆的方式组合起来。情况既然如此,就容易了解,某些客体或多或少是容易适合于这种结构的,而另一些客体则不是如此;这意思就是说,形式迄今还没有同内容分开,同一些的具体运演将适用于不同的内容,只是在时间先后上有所不同。因此,就重量来说,量的守恒,系列化等等,甚至等量的传递性,都只有将近九岁到十岁时才能掌握,而七到八岁时则不能。在七、八岁时只能掌握比较简单的内容。原因就在于重量是一种力,重量的因果关系的动力学特性对于这种运演的结构化是一种阻碍。然而,当运演的结构化确乎出现时,儿童就使用他在七岁到八岁时用于守恒、序列化或传递性的同一些方法和同一些论据了。
  具体运演结构的另一个基本的局限性在于它们的组成是一步一步进行的,而不是按照任何一种组合原则。这就是“群集”结构的本质特征,这种结构的一个简单例子就是分类。如果A、B、C等等是一些交互重叠的类,A′、B′、C′是它们的补余,则下面这些等式都是能够成立的:
  (1)A+A′=B;B+B′=C;等等
  (2)B-A′=A;C-B=B′;等等
  (3)A+0=A
  (4)A+A=A,由此得出A+B=B①;等等
  (5)(A+A′)+B′=A+(A′+B′)②
  但:(A+A)-A。A+(A-A)
  因为:A-A=0,而A+0=A③
  ①原文为A+B=B′有印刷错误,故改。——译注
  ②原文为(A+A′)+B′=A+(A′+B)亦系印刷错误,故改。——译注
  ③A+A-A=A-A=0而A+(A-A)=A+0=A所以这两个并不相等。——译注
  在这个情况下,如A+F′这样一个非邻接的组成就不会产生一个简单的类,而其结果是:(G-E′-D′-C′-B′-A′)④。再者,这就是一个动物学分类的群集的情况,在这里“牡蛎+骆驼”是不能以别的方法结合起来的。虽然数的综合似乎应该可以避免这些局限性——因为整数⑤跟零、负数一起形成一个群,而不是一个“群集”,——然而,具体运演阶段第一水平的特点之一就是:即便是数的综合也只能“一步一步地”发生。格雷科证明,自然数的构成只是依照我们可以称之为一个逐步的算术化的过程而产生的,这种算术化的各阶段的特点大致可用1—7、8—15、16—30等等数来描述。超出了这些极限——超出这些极限的进展是相当慢的——数就仍然只包含有归类的方面或序列化的方面,只要这两个特点的综合还处于未完成状态之下就一直会是如此(《研究报告》第十三卷)。
  ④由于A+A′=B,B+B′=C,C+C′=D,D+D′=E,E+E′=F,F+F′=G所以A+F′=A+(G-F)=A+G-(E+E′)=A+G-E′-(D+D′)=A+G-E′-D′-(C+C′)=A+G-E′-D′-C′-(B+B′)=A+G-E′-D′-C′-B′-(A+A′)=G-E′-D′-C′-B′-A′
  ⑤这儿的意思应该是“正整数”才符合逻辑,后面的负数也是负整数的意思。
  五、具体运演阶段的第二水平
  在这个子阶段(将近九岁到十岁),除第一水平已经达到其平衡的那些不完全的形式之外,又达到了“具体”运演的一般平衡。但是进一步看,正是在这个阶段,具体运演的性质本身所特有的缺陷开始在某些方面,尤其是在因果关系方面表现了出来;这些新的不平衡状态在某种意义上说就肇始了一种完全的再平衡,这种再平衡是下一阶段的特点,它的迹象甚至在这个水平上有时也能看到。
  这个子阶段的新异之处在逻辑下关系或者说空间关系的领域内表现得特别明显。从七岁到八岁以后,在对自身是同一的客体——其对主体的地位已有所改变——的看法和观点的变化方面形成了某些运演。但是仅在将近九岁到十岁时,人们才能谈到对客体集合体(如座落在不同地方的三座大山或建筑物)的观点的协调。在这个水平上,一维、二维或三维空间的量度也导致自然座标的建构,把它们联系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因此,儿童只是在将近九岁到十岁,才能预言在一个向一边倾斜的容器内水的表面是水平的,或者预言靠近一个斜面的一根铅线是垂直的。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所牵涉到的是除了只在第一个子阶段存在的形象内的联结之外,还有形象间的关系的建构;或者换一种说法,就是与简单形象相对立的空间的加工建构。
  谈到逻辑运演,我们想提出如下一些观察结果。七岁到八岁时,被试不但能建构加法结构,而且能建构乘法结构:如同时按两个标准分类的二因素表(即矩阵)、系列的对应、或者说双向的序列化(例如,按系列顺序排列树叶,竖行依照树叶的大小排,横行依照树叶颜色的深浅排)。但是这些成就更多地是属于成功地执行所提出来的任务的性质(例如,“把图形按最好的可能方式排列起来”,而不给以要如何排列的暗示),而较少地属于自发地应用结构。另一方面,九岁到十岁年龄的儿童在试着去分析出一个归纳性问题中的函数依存关系(例如:反射角和入射角之间的依存关系)时,显示出有发现数量上的协变的一般能力,虽然还不能够如同在下一阶段那样把其中所包含的因素分离出来,而是在系列化了的关系之间或类与类之间发现对应关系。然而,尽管在变量仍然没有充分区分开来时,这种工作程序可能是非常之笼统的,这种方法却显示出一种有效的运演的结构作用。同样,人们看到儿童在了解交叉方面也有明显的进展。虽然二因素矩阵所代表的笛卡儿乘积,作为完整的乘法结构在七岁到八岁水平上是容易掌握的(几乎是在这同一个时候,儿童也掌握了处置加法群集中的不连贯类的方法),两个或几个连贯类的交叉却只是在当前这个水平上才能掌握;在许多情况下,对AB<B这个归类作量的区分,儿童也只是在当前这个水平上才能掌握。
  另一方面,在因果关系领域内,九岁到十岁这个水平显示出相当大的进展和同样显著的缺欠——有时在某种意义上说显得是退步——这两者有些难于理解地混杂在一起。我们先谈谈所获得的进展。直到这个水平以前,动力学的考虑和运动学的考虑还是没有分化的,这是由于身体的运动连同它的速度被认为是一种经常被称为是“冲动”的力。然而,在九岁到十岁水平,就发生了分化,也产生了协调,以致身体的运动特别是它们的速度的变化需要有一个外因的参预。而这个外因的作用可以用如下的符号来表示,即在一般时间t和一般距离e上发生的力f(即fte):在fte→dp这个意义上,则fte=dp,其中dp=d(mv)而不是mdv,而在前一阶段,我们看到的只是ftedp,或者甚至是ftep。不到下一阶段儿童是不会有加速度的概念的(参看f=ma)。某些涉及方向概念或前向量概念的进步是以力和运动的分化为基础的,这使得儿童现在既考虑主动移动着的物体的推和拉的方向,又考虑被推被拉物体的阻力(虽然其潜在概念只是一个制动效应的概念,还没有任何反作用的概念)。重量对这个进展提供了一个清楚的例证。例如,处于倾斜位置的棍子,直到这个时候以前都被认为是向它倾斜的方向落下去的,而在现在这个水平上则认为它是垂直地下落的。由此往后,要使一个玩具汽车爬上一个斜坡,就认为必须施加比把它保持在固定位置上更多的力,而在前一个水平上则儿童的认识与此相反——那时儿童认为,因为要使汽车保持不动,它会有一个掉下来的倾向,而用力把它往上推时它就不再向下掉了!重要的是,水表面的水平性在这以后被解释为由于液体有重量(直到这个时候之前,液体则被认为是几乎没有重量的,因为它有流动性),由于液体有往低处流的倾向,它排除液面高度的不等: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形象之间的空间建构(在自然座标)与因果领域内的进步二者之间的紧密的相互依存关系,作为这种依存关系的结果,儿童就有了力和方向的概念,而且不再像这个时期以前那样,认为力和方向仅仅依存于水及其容器之间的相互作用了。
  但是,这个因果性概念得到发展的代价是,被试给他自己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动力学问题却不能掌握它们;这种情况有时从表面上看似乎是退步。例如,根据重物从此以后是垂直地下落这一事实,他就容易认为这重物挂在一根绳的下端比在它上端称起来要重些(尽管把重物挂在一根绳子的上端这种看法并不能成立,因为重物马上会下落……)。或者,他又会认为一个物体的重量会随着对物体的推力而增加,又随着物体速度的增加而减少,似乎人们会从p=mv导出m=pv似的;如此等等。很清楚,这样的假定阻碍着儿童对加法组成等等的掌握,并且引起了儿童表面上看起来是倒退的反应。为应付他的困难,儿童就区别出两个方面或两个领域,一方面,他把重量看作是物体的一个不变的特性;的确,也正是在这个水平上我们第一次看到客体在形状改变下重量的守恒,以及序列化传递性和其它一些可适用于这个概念的运演性组成。但在另一方面,他又断定重量的效果是可变的,简单地肯定物体的重量在某些情况下比在其它情况下“拿起来”或“称起来”(或“拉起来”)等等显得重些:这样说是不假的,但是,只要重量没有如在下一个阶段那样和空间大小(长度、面积,或体积),以及力矩、压力、密度或相对重量、尤其是功等等概念联结起来,那重量概念就仍然是不完全的,并且是武断的。
  总的来说,具体运演阶段的第二水平展现出一个自相矛盾的局面。直到现在以前,从主客体之间未分化的最初水平开始,我们已观察到在两个方向上的互相补充和相对地等值的进展:已有了活动的内部协调,随后又有主体的运演的内部协调,也有了活动的最初是心理形态学的外部协调,这些活动随后成为运演的活动并被归因于客体。换句话说,我们已经一个水平一个水平地观察到两种密切相关的发展,即:逻辑数学运演的发展和因果关系的发展,就把形式归因于内容这个方面来说,逻辑数学运演的发展影响着因果关系的发展,就内容服从于形式的难易这个观点来说,则因果关系的发展影响着逻辑数学运演的发展。空间观念兼有这两个方面或这两种性质,它既是从主体的几何运演或逻辑下运演产生的,又是从客体的静态的、运动学的甚至动力学的特性产生,从客体的这些特性产生了它那种作为表示关系的媒介的不变作用。我们把具体运演阶段的第二个子阶段看作既是它的先行阶段的延伸,又是对此后阶段的创新的预示。
  一方面,经过概括化并得到了平衡,逻辑数学运演,包括空间运演,就达到了最大限度的扩展和利用,但仍然处于具体运演的很有限的形式之下,具有(对于类和关系来说)所有伴随“群集”结构而来的局限性;后面这些局限性是好容易才被算术化和量度几何化的开始出现所超越的。另一方面,探求原因甚至在寻求因果解释方面的发展,表明有一种超过第一子阶段(七岁到八岁)的明显进步,它导致被试提出一堆他还不能以他所掌握的运演方法来解决的运动学问题和动力学问题。于是就发生一系列富有成果的不平衡情况,我们认为正是这些情况才能算是新的东西。无疑,它们在功能方面是与那些从发展一开始就出现的特点相类似的,但它们对以后的结构化作用有着重要得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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