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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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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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大队在制定生产计划的时候,对于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农、林、牧、副、渔),对于粮食作物和各种经济作物,都要根据当地生产习惯和可能,统筹兼顾,全面安排。
    十九、生产大队有完成国家征购粮食任务的义务。国家在规定生产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的时候,要保证他们多产多留。
    生产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应该走下来。在目前情况下,可以一年一定。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两年或者三年一定。粮食征购任务定下来以后,在正常年景,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
    要避免在社员留粮标准上的平均主义。按人口平均提供商品粮较多的生产大队,口粮标准应该高些。对于从事经济作物、蔬菜、林业、牧业、渔业等各种生产的缺粮大队,在他们完成国家的收购任务以后,应该在粮食定销中给以照顾。他们的口粮标准,一般地应该不低于邻近产粮区的口粮标准。
    二十、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必须认真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制。可以一年一包,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两年、三年一包。包产指标一定要经过社员充分讨论,一定要落实,一定要真正留有余地,使生产队经过努力有产可超。超产的大部或者全部,应该奖给生产队。对于超产粮食的生产队,可以把一部分、大部分或者全部超产的粮食,奖给他们。对于超产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的生产队,也可以适当地提高这些产品的留量。
    在正常年景下,由于工作中的毛病,或者劳动不积极,没有完成包产任务的生产队,应该少得少分。
    为了避免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生产大队对于原来收入水平较高、现在由于统一分配收入减少的生产队,可以从包产、包工、奖励或者发展副业等方面,加以照顾,使他们的收入也有增加。
    二十一、原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的山林和生产大队新植的林木,一般都归生产大队所有。国有山林和公社所有的山林,如果国家和公社不便于经营,也可以划给大队所有。大队可以把小片的零星的山林和路旁、村旁的林木,分别划给生产队和社员所有。
    生产大队应该把大部分山林,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使山林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和保护。少数不便于生产队经营的,可以由大队组织专业队负责经营。
    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应该根据山林资源条件、国家采伐计划和本大队的需要,同时,也根据负责经营的生产队的需要,确定每年林木采伐的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对于不在计划之内和不合规格的采伐,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有权制止。
    二十二、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应该根据生产计划,经常督促检查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帮助生产队及时总结生产经验、解决生产中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能够超额完成包产计划。对于生产困难较多的生产队,生产大队应该更多地给以帮助。
    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应该推行先进经验和增产措施,在推行的时候,必须同生产队的干部和社员充分商量,由他们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不能强迫他们接受。
    二十三、生产大队为了发展多种经营,适应各生产队发展生产的需要,增加社会产品,增加社员收入,可以经营一定数量的大队企业。大队企业应该遵守农闲多办、农忙少办或者不办的原则。在农忙的时候,要尽可能使劳动力回到生产队,参加农业生产。
    生产大队兴办的企业和事业,从生产队占用的劳动力,一般地不能超过生产队劳动力总数的百分之五,有的地方可以少一点,有的地方可以多一点。
    二十四、各生产队按照包产计划上交大队的产品和收入,生产大队直接经营所得的产品和收入,都由生产大队在全大队范围内统一分配。生产大队在收益分配中,必须实行少扣多分,使社员增加收入。
    生产大队必须努力降低生产成本,节约劳动时间,提高劳动效率,反对铺张浪费和滥用劳动力,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减少非生产人员,控制公共积累在收入分配中的比例,从各方面来提高劳动工分的分值。在生产队完成三包任务的前提下,要保证分配计划兑现。
    二十五、生产大队扣留的公积金,在目前时期,一般地应该控制在大队可分配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五以内。少数经济作物区、城市郊区等收入水平高的生产大队,扣留的公积金可以多些。
    生产大队兴办基本建设和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应该从公积金内开支。基本建设用工和生产用工,要分开计算。对于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社员,经过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通过,可以规定他每年做一定数目的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作为集体经济的劳动积累。这种基本建设工,一般应该控制在每个社员全年基本劳动日数的百分之三左右,超过这个规定的基本建设用工,必须从公积金内发给应得的工资。
    二十六、生产大队可以从大队可分配的总收入中,扣留百分之三到五的公益金,作为社会保险和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
    生产大队对于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的社员,和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困难的社员,实行供给或者给以补助。这个供给和补助的部分,从公益金内开支。
    托儿所保育人员的劳动工分,主要由入托儿所儿童的家庭分摊,不够的部分,可以从公益金内给以补助。
    二十七、生产大队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计划,严格遵守财务制度,防止贪污舞弊。一切开支都要遵守规定的批准手续,对于一切不合制度和手续的开支,会计员和出纳员有权拒绝。一切收支帐目都要日清月结,按月向社员公布。会计员管帐不管钱,出纳员管钱不管帐。生产大队还必须经常督促、检查和帮助生产队作好财务工作和物资管理工作。
    第五章生产队管理委员会
    二十八、为了提高社员和生产队干部的积极性,必须确定和保障生产队一级的所有制。归生产队所有的部分,有下列各项收入和资产:
    超产所得的奖励;
    在完成包产任务的前提下,经营农、林、牧、副、渔各种生产所得的收入;
    在完成包产任务的前提下,节约下来的资金;
    划归生产队所有的果树、林木和水面等资源;
    归生产队所有的农具;
    用自有资金兴办的基本建设、购置的生产资料和其他设备;
    包产任务以外利用空隙地和荒山种植的果树、林木和其他多年生作物;
    归生产队所有的耕畜和它们繁殖的幼畜,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的耕畜所繁
    殖的幼畜或者幼畜的分成部分。
    所有这些资金、物资、农具、设备、林木、水面和牲畜,都归生产队全权支配,公社和生产大队都不能调用。在有必要进行适当调剂的时候,必须取得生产队的同意,实行等价交换。
    二十九、生产队在管理本队生产上,有一定的自主权、在保证完成包产任务的前提下,它有极因地因时种植;有权安排农活;有权决定增产措施;有权选留和管理本队的种子;有权调整本队的劳动定额;在不妨碍水土保持,不破坏森林、草原和牧场的条件下,有权在本队范围内,开恳荒地、经营荒山和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土地;有权利用农闲时间经营各项副业生产。在决定这些事情的时候,生产队管理委员会,一定要充分同社员商量,特别要听取有经验的农民的意见,重要的事情,还要经过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决不能由少数人任意决定。
    三十、生产队在发展农业生产中,应该以发展粮食生产为主,同时,根据自然条件和历史习惯,积极发展棉花、油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生产;并且综合利用劳动力,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农作物的副产品,积极发展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其他副业生产。
    在经济作物集中产区的生产队,应该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
    在山区和半山区的生产队,要切实培育好和保护好山林,防止破坏,并且积极地植树造林,因地制宜地发展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等项生产。
    三十一、生产队必须认真保护和繁殖耕畜,特别要注意养好母畜、种畜和幼畜。
    生产队应该采用民主推选的办法,严格选择饲养员。饲养的方式,可以集中喂养,可以小槽分散喂养,也可以个人包养。对于耕畜的喂养、繁殖和使用,应该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应该保证饲草饲料的供应,并且及时防治各种疫病。
    对于保护、喂养、繁殖、使用耕畜和防治耕畜疫病成绩良好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给以奖励。如果因为管理、饲养或者使用不善造成耕畜死亡,应该追究责任,给有关人员以适当的处分。
    注意培养兽医,适当提高他们的劳动报酬。
    三十二、生产队为了便于组织生产,可以划分固定的或者临时的作业小组,划分地段,实行小段的、季节的或者常年的包工,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其他副业生产,耕畜、农具和其他公共财物的管理,也都要实行责任制。有的责任到组,有的责任到人。
    对于劳动积极,管理负责,成绩显著,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小组和个人,不管本队是不是超产,都应该给以适当的奖励。由于劳动不积极,管理不负责,没有完成生产任务的小组和个人,本队超产不能受奖,本队减产应该多赔。
    三十三、生产队应该组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动。对于男女全劳动力和半劳动力,都要经过民主评议,根据各人的不同情况,规定每人应该完成的基本劳动日数。在规定女社员的基本劳动日数的时候,要照顾到她们从事家务劳动的实际需要。生产队还要组织一切能够从事辅助劳动的人,参加适合他们情况的劳动,并且按劳付酬。
    三十四、生产队对于社员的劳动,应该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付给合理的报酬,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计算劳动报酬上的平均主义。
    生产大队应该帮助生产队,制订各种工作的定额,实行定额管理。在制订工作定额的时候,要根据各种工作的技术高低、辛苦程度和在生产中的重要性,确定合理的劳动工分标准。农忙期间,农业劳动的报酬,应该高于平时。农业、畜牧业中有技术的劳动的报酬,应该高于普通劳动。手工业、林业、渔业、盐业等事业劳动的报酬,应该按照和农业劳动不同的标准计算。
    凡是有定额的工作,都必须实行按件记分。对于某些无法制订定额的工作,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评工记分。不论男女老少,不论干部和社员,一律同工同酬。
    每个社员每天的劳动工分,都要记入他的工分手册。社员的工分帐目,要定期公布。
    三十五、生产队必须认真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生产队必须争取超产,节约劳动力和生产费用,努力提高社员实作工分的分值,增加社员的收入。
    生产队从包产中所得的收入,要全部分配给社员。包产以外经营其他各种生产的收入,扣除生产费用以后,可以全部分配给社员,或者大部分配给社员,扣留一小部分作为自己的积累。
    生产队包产以外增产的粮食,超产奖励所得的粮食,出售经济作物所得的国家奖售的粮食,除了经过民主讨论决定可以留下少量作为本队的储备粮以外,应该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
    不论是超产或者减产的生产队,都应该在分配给社员的总额中,提取一定的数量,奖给生产特别好的社员或者作业小组。
    对于工作积极、办事公道、有显著成绩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可以从超产部分提出一定数量的现金和实物,进行奖励。奖励多少,由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评议。
    三十六、在生产队办不办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凡是要办食堂的,都办社员的合伙食堂,实行自愿参加、自由结合、自己管理、自负开销和自由退出的原则。这些食堂,都要单独核算,同生产队的财务分开。
    生产队对于社员办的食堂,应该给予可能的支持和帮助,但是在经济上不应该有特殊的待遇。对于参加和不参加食堂的社员,生产队都应该同样看待,不能有任何的歧视。
    社员的口粮,不论办不办食堂,都应该分配到户,由社员自己支配。口粮分配到户的办法,可以在收获后一次发,也可以分期发。
    三十七、生产队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一切财务必须公开,定期公布帐目。管钱、管帐、管物资,要有专人负责。属于生产队所有的或者由生产队负责保管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业产品,都要认真管好,防止贪污、盗窃和损失。应该有一个副队长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章社员家庭副业
    三十八、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它们的助手。在积极办好集体经济,不妨碍集体经济的发展,保证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应该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发展家庭副业,增加社会产品,补助社员收入,活跃农村市场。
    三十九、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以下的家庭副业生产:
    耕种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产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长期归社员家庭使用。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经营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山。
    经过生产大队批准,开垦零星荒地。开垦的荒地一般可以相当于自留地的数量,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可以少一点,在人多地少的地方也可以略多一点。
    饲养猪、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也可以饲养母猪。在条件许可的地方,还可以饲养一两头大牲畜。
    进行编织、缝纫、刺绣等家庭手工业生产。
    从事采集、渔猎、养蚕、养蜂等副业生产。
    经营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果树和竹木。在屋前屋后种植果树和竹木。这些作物永远归社员所有。
    四十、社员家庭副业的产品和收入,都归社员所有,都归社员支配。除了由国家统购统销的农产品以外,其他的农副产品,在完成同国家订立的定购合同以后,都可以拿到集市上进行交易。
    社员的自留地和开垦荒地生产的农产品,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
    社员家庭积肥,按照规定交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使用的,应该按质论价,付给报酬;超过规定数量、质量又好的,还应该给以现金和实物的奖励。
    四十一、人民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对于社员经营家庭副业,应该给以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不要乱加干涉。同时,又要教育社员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积极参加和关心集体生产,不损害公共利益,不投机倒把。
    对于生活困难的社员,生产队应该在家庭副业生产方面多给一些便利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增加收入。
    人民公社各级的集体经济单位和国家指定的国营企业,可以根据社员自愿和公私两利的原则,分别采取加工、定货、代购原料、代销产品、收购产品和公有私养等适当的方式,帮助社员家庭副业生产的发展,并且使它和集体经济或者国营经济联系起来。
    第七章社员
    四十二、人民公社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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